人大法学院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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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世轻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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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刑事政策来指导司法实践。
2
要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
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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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后世各朝的用刑用法和封建统治有深刻的影响。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 它是礼治的基本特征,源自《礼记》。 2、 “礼不下庶人”是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刑不上大夫”是指刑 罚的主要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面向广大平民。 3、 礼、刑的分野,说明西周实行一种不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贵族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 4、 它也是西周指导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各级贵族不仅享有礼所规定的各种特权,而且 即使行为越礼,一般也不受刑罚制裁,仅仅受道义的谴责。 5、 但“刑不上大夫”不是说大夫一类的贵族犯有严重危害宗法等级秩序的罪行概不用刑,而是说即使用刑, 通常也能享有各种特殊照顾。
①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②别: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字。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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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德配天”是君权神授思想。认为天命的归属是看谁有使人民归顺的德,体现了西周统治者“敬天”、
“保民”的统治理念;
2、 “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敬天保民”在法制方面的要求,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立法、司法
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1、婚姻管理的专门机关:媒氏。 2、婚姻关系的缔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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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姓不婚。 ⑴优生: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⑵政治:娶于异姓,附远厚别。
附远厚别 :“附远”是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性贵族建立姻亲关系,从而加强政治联系、维护既
定的统治秩序;“厚别”是严格有别于同宗,这样能够防止伦常的紊乱。
体系。这五种刑罚由轻到重,构成了中国早期刑法体系。 ①墨刑:在犯罪人的脸上或者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它既是身体刑,也是耻辱刑。是 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②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它既是身体刑,也是耻辱刑。 ③剕刑:砍去受刑人手或者足。砍足叫作剕,砍手叫作刖。
1
④宫刑: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官。对男性叫作去势,对女性为幽闭。 ⑤大辟:死刑的总称。
的总称。它起源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是一种社会习俗。它经过夏、商、周改造、整理、
沿用后,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
3、刑则是对违反礼制的行为给予处罚。
4、“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指礼和刑对于人们行为的态度相同。凡是礼所不容的,
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乎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止的。礼的约束力要靠刑的强制加
司寇 西周时期的司法机关,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
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助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 3、大司寇下面设有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4、大司寇下还有各种专职的属吏,负责某一方面的具体司法事务。 5、基层有士、师、乡士等。
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
1、起诉。狱讼有别。民事案件称为讼,须交束矢;刑事案件称为狱,须交钧金。 2、审理。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
⑴两造具备
1 西周的诉讼制度之一; 2 要求原被告双方到庭,审判官要听双方的陈述,以免诉讼中发生虚诬、冤枉的事情; 3 一方故意不到庭,以败诉论; 4 但是“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即大夫以上及其妻子可以不出庭受审,以维护其尊严。
《吕刑》
1、 又称《甫刑》、《史记,周本记》; 2、 西周至穆王时期,社会矛盾尖锐。为了稳定周王室的统治地位,穆王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由吕侯主持 修订法典《吕刑》; 3、 它以废止严酷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 4、 它是奴隶制五刑制度化、法律化的表现,强调国家司法从选择法官到具体执法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 德; 5、已失传,尚书保留一篇。
五礼吉(祭祀)、凶(丧葬)、军(行兵仗)、宾(迎宾客)、嘉(冠婚)。
五过
1、 西周时期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
2、 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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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官。畏惧权势而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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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3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枉法;
4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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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3、 凡此五种者皆以其罪罪之。
三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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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周的司法程序。 2、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3、 凡是重大疑难案件,首先交给群臣来讨论;群臣讨论不能决定时,交给官吏讨论;还不能决定的,最后 交给国人商讨决定。
三赦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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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的刑罚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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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弱、老耄、蠢愚三者可以赦免其罪。即八十、九十岁以上的老人,七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智力
低下的人都可以减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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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明德慎罚”思想以及“亲亲”、“尊尊”的礼制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2、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三宥之法
①西周的刑法适用原则之一。 ②对过失、弗知、遗忘三者可以宽宥原谅。
3、弃灰之法殷商之法,刑弃灰于公道者。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奴,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所以
法律要对弃灰于道者处以刑罚。
商朝主要罪名
“昏、墨、贼,杀”“己恶而掠人之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刑名从商”即认为刑法之名称始于商代。
商朝的罪名已比夏朝极大完善。最为突出 的是对于政治性犯罪的惩罚。最突出的是镇压乱政最和疑众罪,属于思想政治罪范畴, 可以任意解释,后世历代王朝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
读鞠、乞鞠
1、 西周的诉讼制度之一。 2、 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为读鞠;读鞠后,犯人可以要求上诉再审,为乞鞠。
九刑
1、 有两种说法; 2、 一种:“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它是周初制定的一部刑法《九刑》,总共有九篇。它是一部不公开的刑 书,在西周适用的时间较长,没作多大改动,是周朝重要的法律形式之一。春秋时已失传,左传记载了片 断; 3、 另一种:它是墨、劓、剕、宫、大辟、赎、鞭、扑、流九种刑罚的合称。
买卖契约
1、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拿一份。 2、 质、剂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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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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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3、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借贷契约
1、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2、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傅、别。
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
3、 这意味着:
1
神权的第一次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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奠定了中国古代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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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春秋战国的神权思想进一步衰落和儒家思想产生提供了条件。
“亲亲、尊尊”
1、 “亲亲”即必须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 是一国之君。 2、 “亲亲”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尊尊”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主制。二者都是为巩固宗法 等级制度服务的。从这两个原则出发,周礼在伦理道德上特别强调“孝”、“忠”。 3、 “亲亲、尊尊”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此相适应,“孝”、“忠”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简述夏朝的法律制度
1、“天讨”、“天罚”的神权法律观。 2、《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它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者泛称。 3、“昏、墨、贼、杀”: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贪赃枉法以及乱杀无辜者,都要处以死刑。 4、夏商时期的监狱:
①圜土
a、 文献中记载的夏商周监狱的通称,是否属实,有待考证; b、 建成圆形的土墙或者在地下挖成圆形大牢; c、 监狱囚禁已决犯和未决犯,监督其劳役并受刑罚的耻辱; d、 能悔改从善的,重罪三年、中罪两年、轻罪一年放出,但是放出后三年内不得列为平民。如不改过从 新以至逃亡者,将处以死刑。 ②夏朝的中央监狱称为:夏台或者钧台。
眚、非眚
①西周区分故意和过失犯罪的刑法原则,它是“明德慎罚”和“礼治”思想的具体化。 ②眚,即为过失;非眚,即为故意。西周统治者在定罪量刑时能够注意到罪犯的主、客观
状态,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③这一原则在当时的世界刑法史上是罕见的,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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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4、 宽严适中原则。 5、 “刑罚世轻世重”原则。
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
1、 商代的民事制度:不存在土地私有; 2、 商代的婚姻制度:贵族实行一夫多妻制; 3、 商代的继承制度: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
简述商代的法律制度
1、汤刑。它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法律、律令和制度;
2、奴隶制五刑基本确立。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肉刑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1、 说明了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它们既是奴隶主贵族实行统治的规范形式,也是西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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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刑本质是相同的,但是作用各有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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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刑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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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刑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2、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
1 相传周公在摄政时期,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损益,加以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周礼。 2 周礼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3 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殷彝
1、 商朝遗留下来并在周代继续适用的某些法律规范制度。 2、 这些制度只适用于殷商遗民。 3、 它们不能对周朝的统治构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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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此之外,还有鞭刑、罚丝、流放。
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1、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2、罪人不孥 3、罔厉杀人 4、罪疑从轻 5、同罪异罚 6 、宽严适中
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
1、周王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没有出现专职司法官。 2、周天子之下,中央机关设立大司寇,辅佐周王全面行使司法权,是全国最重要的司法官员。
以保证;而刑的适用又必须以礼的精神做指导。
5、礼与刑有区别:
①适用对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②“礼以劝善”。它是积极的规矩,着重教化和预防,可以治本;
③“刑以惩恶”。它是消极的制裁,只能治标。
西周时期刑罚制度
1、刑罚体系: ①五刑:墨、劓、刖、宫、辟; ②五罚:赎刑。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就罚犯罪人以铜赎罪,分为五等; ③五过:赦免。以“五罚”惩处仍有疑问,又是过失犯罪的,可以赦免。 2、三者轻重不同。最重的是五刑,其次为五罚,最轻的是五过。五刑是主要刑罚。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1、 圜土之制(见前)
2、嘉石之制
1
西周的刑罚制度之一。
2
将那些有过错但是情节轻微的罪犯束缚其手足放在朝门外之左的大石上,令其思过,然后送到司空
那里作短期劳役,其时间根据情节轻重有所差别的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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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近世的“坐嘉石”。
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及刑法原则(金世遗射中罐)
1、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劓殄即灭绝。就是犯了不吉不迪、颠越不公等罪,不仅要将其本人处以死刑,而且要将其后代统统处死,
不使其后代在新邑里繁衍。即后世的族诛。
简述中国法的起源
1、依据: ①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帝王; ②夏启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③夏朝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以及贡赋制度。 2、特点: ①在国家形成之初,在较大程度上保留了氏族血缘关系。无论在国家组织还是思想观念中都带有浓厚的血 缘色彩; ②与保留浓厚的血缘色彩特征相联系,在国家形成之初,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③由于浓厚的血缘关系和相应的伦理观念的存在,刑罚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同时被当作调节社会的基本手 段。
⑵五听 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的方法,
1 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 2 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 3 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无理就会紧张的喘息; 4 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 5 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长期审判实践的总结,包含某些生理学、心理学的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为后 世采用。 ⑶要核实陈词和证据
上以此来诛杀异己,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宗法制度
1 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的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统治形式。 2 它是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发展起来,经夏、商两代至西周时期达到完备的程度。 3 它对中国封建法制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周公制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