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与制度关系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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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第21卷第5期
唐都学刊
Tangdu Journal
Sep.2005Vol.21No.5
收稿日期:2004-12-16
作者简介:任 洁(1977-),女,山东临清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
文化与制度关系新探
任 洁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北京 100872)
摘 要:在对文化与制度范畴作基本的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可将二者分别界定为文化观念和正式规则。从不同层次上分析文化与制度的相互关系,才能超越“文化是体制之母”和“制度决定文化”的循环论证。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而言,文化观念的形成和积淀,制度的形构和变迁皆源于人们的社会生产实践;截取历史发展的某一阶段,文化观念是制度的发生学意义上的直接来源,然而文化观念在不同的内源性和外源性制度变迁模式和制度变迁的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作用,需做具体分析。
关键词:文化;制度;超越循环论证
中图分类号:G 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300(2005)05-0062-04
文化与制度,分别是当今学界已然讨论过或正
在讨论的热门话题,之所以热门实因为对两者中的任何一个,人们都充分意识到其对人类社会发展、人类文明进程的重大影响和作用。然而,就文化与制度的相互关系而言,目前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还不甚多。究竟“文化是体制之母”抑或“制度决定文化”?持两种观点的学者似都能作出自己的一番颇有说服力的解释和论证但问题在于我们似乎并没有办法将两者的相互关系分得如此清晰,文化与制度的相互关系错综复杂,绝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决定与被决定的界定就能解决得了的。个中因由不难理解,文化本身便是一极端复杂的现象,它本身也是受多种因素(包括制度因素)影响和制约的因变量,因其自身的复杂性所以更增加了探讨文化与制度相互关系的难度,然而问题本身的困难不应也不能成为放弃进一步探讨问题的理由,在对文化和制度分别进行界定的前提下,对二者关系稍作初步探讨仍是具有可能性的。本文拟就对文化与制度的相互关系作一粗浅分析以求抛砖引玉。
一、文化和制度范畴的界定
关于文化的界定,多年来一直是人类学家、符号
学家、社会学家、语言学家、哲学家等所力图阐明却
又总也说不清、道不明的一个问题。他们从文化的具体功能、历史、结构、观念等侧面对文化作了描述和诠释,如此,出现文化定义达数百种之多的现象便不足为奇了。归纳起来,诸多关于文化的定义可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人化定义文化,直言“文化即人化”,经过人的改造、打上人的烙印的事物都可归入文化范畴,即凡是属人的一切都可被称作文化。这类文化定义从外延上可划分为三个层次:物质文化,即生产工具、物质产品以及各种建筑物、器皿等;制度文化,即各种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各种组织;观念文化,即人们的哲学、道德、法律、艺术、信仰、价值观等等。第二类文化的定义是只取文化的观念层次,指属于社会结构的概念。它是由特定的符号(语言和其他象征)传达的、在人类实践中创造的各种思想观念,如哲学、文学、宗教及道德、风
俗习惯等等,“文化是观念形态”。[1](P548)第三类是指有文化、没文化那种学识性的文化概念。就第一类关于文化的定义“文化即人化”而言,因为文化与人的存在、人的价值的等价和重合,所以从人出发来考察文化、从人的角度来定义文化的确是合理的,然
而我们如果进一步追问人的本质,却又不得不回到
文化,追溯人的终极规定,只能将人的本质表述为:人是文化的动物。把人与文化割裂开来,既不能正
确理解文化也不能正确理解人,文化与人之间的此种自相关性就造成了文化与人之间循环解释的悖论。然而,细细考量却发现:文化之所以不能脱离人而获得规定,不是因为文化不能脱离人的肉体,而是因其不能脱离人的精神,不能脱离人的活动的精神方面。“文化当然是人创造的,但却是处于一定社会形态中的人,直接或间接、自觉或自发地为适应和改造自己生存的环境(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而进行的精神生产的产物。”[1](P525)文化的核心不在于人化的物,而在于物中所凝聚的意义和观念。我们追寻酒、茶、服饰、建筑等的文化意蕴,就是透过物追寻人的精神观念、价值观念、人的内心世界,人化物是文化观念的承载体,文化离不开物,然而却又不能归结为物,没有文化观念意蕴的物不成其为文化。分析至此,第二类文化的定义似乎更能凸显文化的核心和本质,第三类文化的定义因与本文无太大关涉,故存而不论。
将文化理解为观念文化除了具有其自身合理性之外,客观上也避免了因其外延过宽而导致内涵不够清晰明朗以至不利于分析、解决问题的麻烦。就与制度的相关性而言,若采取文化即人化的大文化观,非但应了中国坊间“文化是个筐,什么都能装”[2](P260)的说法,也印证了西方学者所提出的“文化是百衲之物”[3](P458)的老观点,而且也出现了文化、制度之间的交叉混乱,无法对文化与制度的关系问题作进一步讨论。
,还需对制度的含义作一番考察。关于制度,同文化一样也是见仁见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规定。美国制度学派的先驱之一凡勃伦把制度看成是“由社会和团体认可的风俗习惯,在体制上,制度就是惯例。在习惯和普遍被接受的情况下,它成为不言自明和不可缺少的”。①“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人们是生活在制度———也就是说,思想习惯———的指导下的,而这些制度是早期遗留下来的”;“今天的制度———也就是当前公认的生活方式”。[4](P139-140)康芒斯说:“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5](P87)新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的定义颇具代表性:“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6](P3)另外,还有一些学者如刘易斯、舒尔茨等也把制度看做规则。由此,将制度定义为规则是为大家所普遍接受的。诺思将制度进一步划分为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正式规则包括政治(及司法)规则、经济规则和合约。这些规则可以作如下排序: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确的细则,最终到确定制约的单个合约,从一般规则到特定的说明书。……政治规则可广义地定义为政治团体的等级结构,以及它的基本决策结构和支配议事日程的明晰特征。经济规则用于界定产权,即关于财产使用,从中获取收入的权利束,以及转让一种资产或资源的能力。合约则包含着对一个交换中一个具体决议的特定条款。”[6](P64)非正式规则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习惯习俗、伦理道德、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对人们行为产生非正式约束的规则。
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又可被称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还有学者依据制度对人的约束方式的不同将制度分为外在制度和内在制度,实质上也就是诺思所说的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我以为,应该将制度的外延再缩小一些,非正式规则、内在制度不应该被包括在制度的外延之内,因为这一部分,即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等是和文化观念出现交叉的部分,和将文化界定为文化观念的初衷相同,为了方便讨论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了制度概念本身的明晰性,将制度界定为正式规则更为恰当。即使抛开这一层外在理由不论,非正式规则尽管和正式规则有着这样那样紧密的联系,甚至于非正式规则就是正式规则的前身,然而二者还是不能简单地划等号,这是将制度定义为正式规则的主要原因。
二、超越文化与制度互相决定的循环论证
对文化与制度范畴作基本的概念界定并不是本文的目的,只是进一步探讨二者相互关系所必需的理论前提。现实中,人们常常会发现这样两种情形:一是同样一种制度,经过不同文化的浸染,往往会呈现不同的色彩,具备某种文化特色,从而产生不同的运作效果;二是某种规则一旦作为制度确定下来,又会对人们的思维模式、行为方式、交往方式产生影响,它通过鼓励什么、压制什么、奖励什么、惩罚什么向人们传达行为信息,规范人们的行为,进而调整和改变人们的习俗、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久而久之,制度所传达的信息便内化为人们的心理,积淀为人的文化观念。
上述两种情形一旦被加以抽象概括,便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观念,即“文化是体制之母”和“制度决
①见刘易斯・A・科瑟:《社会学思想启蒙》中国社会科学出
版社,1990年版,第2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