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实施细则(2018)》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升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
第三条贴息具体政策以苏州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文件为准,本实施细则提供操作指引和细化要求。
第四条贷款贴息资金由苏州市财政部门按年度进行专项拨款。
第五条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市级财政部门要求。
第六条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研发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成果转化项目等。
第七条办理贷款贴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符合苏州市相关政策的条件和要求。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贷款贴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实力,并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第十条申请企业应主营科技相关产业,且营业收入中高技术产品占比不低于50%。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积极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应符合贷款机构的贷款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申请材料及流程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________1.企业基本信息:________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2.企业发展规划及技术路线图:________明确企业发展目标、技术创新路线等。
3.研发项目计划书:________包括项目背景、技术方案、研发周期、预期成果等。
4.贷款需求说明:________明确贷款金额、用途、期限等。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________包括知识产权证书、资质证书、财务报表等。
第十四条申请流程:________1.企业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
2.相关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转交贷款机构进行贷款审批。
4.贷款机构根据贷款审批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贴息。
园区科技创新实施方案
园区科技创新实施方案一、引言。
园区科技创新是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加快园区科技创新步伐,提高科技创新的质量和效益,我们制定了以下园区科技创新实施方案。
二、园区科技创新目标。
1. 提升园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2. 建设创新型园区,吸引更多高端科技人才;3. 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园区产业竞争力。
三、园区科技创新实施方案。
1. 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为了提高科技创新的基础条件,我们将加大对园区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投入,包括实验室、研发中心等科研设施的建设和更新,为科技人才提供更好的创新环境和条件。
2. 加大科技创新资金支持。
园区将设立专项科技创新基金,用于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鼓励更多的科技人才投身到创新研发中。
3. 加强科技人才培养。
园区将加大对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设立科技人才奖励计划,吸引更多高端科技人才加入园区,同时加强对在园区企业的科技人才培训,提高员工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4.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园区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加大对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力度,提高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 加强科技创新合作。
园区将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吸引国际科技创新资源,开展科技创新合作项目,促进科技成果的共享和交流,提高园区科技创新的国际影响力。
四、园区科技创新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
1. 建立科技创新监督机制,加强对科技创新项目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科技创新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2. 完善科技创新政策,提出更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持。
3. 加强园区科技创新宣传,提高科技创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
五、总结。
园区科技创新实施方案的制定,将有力推动园区科技创新的发展,提高园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促进园区产业的发展和升级,为园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希望全体园区科技工作者共同努力,为园区科技创新事业贡献力量。
园区实施方案
第1篇
园区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园区作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日益受到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提高园区综合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某园区决定开展一系列实施方案,以提升园区整体水平。
二、项目目标
1.提高园区基础设施水平,满足企业生产、生活需求。
2.优化园区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3.审批报批:将实施方案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4.组织实施:按照实施方案,分阶段、分步骤推进项目实施;
5.监督检查: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6.验收评估: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项目提供借鉴。
五、项目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4.服务体系优化
-建立健全园区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园区运营管理。
-推进“一站式”服务,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强化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园区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四、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明确实施方向和目标,形成初步实施方案。
2.设计阶段:细化实施方案,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时间表。
2.落实责任: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优化政策环境:制定一系列有利于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为项目实施提供政策保障;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一批专业人才,提高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
5.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园区实施方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项目预期效果
(2)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产学研合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3)加强园区产业规划,明确产业发展方向,避免同质化竞争。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活动,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的科创扶持办法》(苏园管〔2018〕1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资助范围包括: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奖励,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认定奖励,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认定奖励。
第三条对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按照税务部门备案的研发费用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性后补助。
1、对经确认的新注册科技企业,连续三年给予一定金额的研发投入后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税务部门备案研发费用的20%,上限不超过20万元/年;2、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的企业,项目立项第二年给予一次性研发投入后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税务部门备案研发费用的20%,上限不超过20万元;3、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项目立项第二年给予一次性研发投入后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税务部门备案研发费用的20%,省级研发机构上限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研发机构不超过200万元。
各类研发机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贴。
4、对年度研发费用增长的企业,按照税务部门备案的研发费用增长情况,给予相应的后补助:企业备案的年度研发费用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下部分(含10%)给予5%的补助;比上一年度增长10%-20%部分(含20%)给予8%的补助;比上一年度增长20%-30%部分(含30%)给予12%的补助;比上一年度增长超30%部分给予15%的补助。
同一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后补助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5、以上四类后补助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第四条鼓励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对纳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入库奖励,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再给予15万元的认定奖励。
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认定前一年未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苏府办〔2021〕81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2日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引导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继续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形成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代表的创新型企业集群,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将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作为高质量发展、质量强市、富民增收等考核的重要指标,进一步强化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机制,系统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2021年,力争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数净增3000家,到2023年,我市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1.6万家。
三、重点任务(一)加强高企培育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定期交流沟通制度,细化培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及时通报各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情况。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苏府[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7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技部《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指南》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苏州工业园区的引领、示范和支撑作用,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极端重要性(一)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是苏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
当前苏州正处于重要的战略转型期。
面对国内外宏观环境的深刻变化,我市既面临着加快发展的良好机遇,又存在着资源约束加剧、环境负荷加重、人口压力加大等瓶颈制约。
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其根本目的是要以苏州工业园区为引领,切实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实践,努力将经济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促进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是苏州从整体上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苏州工业园区产业发展 优秀经验做法
苏州工业园区产业发展优秀经验做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年来,苏州工业园区在产业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成为国内一流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示范区之一。
苏州工业园区的成功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积极引进高新技术企业苏州工业园区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为企业提供优越的营商环境和政策支持。
园区利用自身优势资源,积极吸引国内外高端科技企业入驻,建立起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通过引进高精尖技术和人才,不断提升园区的产业技术水平,推动了园区经济的快速增长。
二、加强科技创新支持苏州工业园区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建立了一批研发机构和平台,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园区通过不断推动科技创新,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了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创新团队。
园区还建立了一系列政策和资金扶持措施,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三、打造产业生态链苏州工业园区在发展过程中,注重构建产业生态链,推动产业融合和协同发展。
园区通过建立产业联盟和合作机制,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共赢,推动产业链的延伸和完善。
园区还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拓展园区产业发展空间,增强产业生态系统的韧性和竞争力。
四、优化人才培养机制苏州工业园区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
园区通过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和科研团队的引进力度,培育了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研人才和技术团队。
园区还积极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人才培训,提升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五、加强政府服务和政策扶持苏州工业园区高度重视政府服务和政策扶持,建立了一套健全的产业政策体系。
园区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为企业提供优惠税收、土地和财政支持等政策扶持。
园区还积极推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和对接,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
苏州工业园区在产业发展方面的优秀经验和做法,为其他地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也为园区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积累。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提升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提升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23•【字号】苏府办〔2019〕72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提升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9〕7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优化提升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23日关于优化提升苏州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为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贯彻落实苏州市产业升级三年行动计划,更好地优化提升生产性服务业重点产业,增强产业集聚发展效应,做优做强骨干企业,完善产业发展功能配套,构建产业生态圈,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实现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整体跃升,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建设自主可控现代产业体系的总体要求,以构建产业生态圈、创新产业生态链为方向,坚持高起点谋划,促进我市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在更高水平上实现融合互动发展,重点在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金融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节能环保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现代供应链管理、商务服务等九大领域提升优化,着力培育生产性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提升生产性服务业整体功能、集聚效应和能级水平。
力争3年时间,全市每个市(区)推进2+1个(2个优势产业,1个重点培育产业)优势重点产业集聚发展、创新发展、提升发展,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增速每年保持在8%左右。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集聚发展。
优化提升全市具有领先优势的重点生产性服务业细分产业,加快产业链上下游集聚发展,有序引导金融、科技、信息、商务等优质服务要素集聚,构建资源集约、区域相对集聚、服务优化集成的现代生产服务体系,加快促成各地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产业集聚度、做大产业规模、做强头部企业、完善产业生态圈。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苏办发[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9〕39号)各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6月25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现市委十届八次全会提出的“双保双扩双转”工作目标,充分发挥中心城区辐射带动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快城区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功能,营造区域经济发展的板块特色根据《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和控制性详规,有序实现城区空间配置功能;按照《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城区经济结构调整,形成科学合理的产业布局。
1.把握城区总体发展思路。
市区按照“东进、北拓、南优、西育”的中心城市发展战略,以东部为首要发展方向,提升苏州工业园区综合开发品质,完善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城市服务功能,推进平江、沧浪、金阊新城建设,做靓苏州中心城市,使之不仅成为全市经济、政治、文化中心,而且成为集聚先进生产要素、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载体。
2.提高开发区集约化建设水平。
苏州工业园区以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工业园和现代化、信息化、国际化的生态型、创新型新城区为目标,把引进外资的重点放在投资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技术和管理水平高、产业链延伸广、可持续增长的“旗舰”项目上,不断增强高新技术吸收、消化和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科学的高端制造基地;同时,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舒适优美的国际人居生活环境。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5•【字号】苏府办〔2021〕84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5日苏州市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决策部署,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机遇,加快建设苏州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根据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数字经济和数字化发展前沿趋势,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战略部署,坚持以新一代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核心主线,开展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和开放创新政策试验,探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新路径新机制,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在赋能苏州经济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示范带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为全国大中型城市探索人工智能赋能经济转型发展路径树立“苏州样本”。
二、主要目标到2023年,苏州试验区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区、以“AI+制造”为特色的技术应用示范区、以“开放创新”为引领的政策创新先行区和以“人文关怀”为内涵的社会实验样本区,苏州成为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新高地。
力争全市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超过300亿元,带动相关产业规模超过2000亿元,集聚人工智能企业超1000家,形成应用示范企业170家,培育超亿级企业10家、超10亿级企业5家;力争形成30个全国领先、特色鲜明、深度应用的场景,打造10个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典型应用场景示范区。
商务部关于印发《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11.07•【文号】商资发〔2024〕282号•【施行日期】2024.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资发〔2024〕282号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中央台办、中央编办、中央港澳办,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医保局、国家数据局、国家移民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外汇局、国家药监局、最高人民法院,国铁集团:《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商务部2024年11月7日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的若干措施在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
现就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苏州工业园区在开放创新、综合改革方面的试验示范作用,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力争通过五年努力,苏州工业园区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改革取得明显突破,建立权责清晰、规范高效的现代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实现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制度创新的新突破,基本建成开放创新的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为全国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作出示范引领。
工业园区规划实施细则范文(4篇)
工业园区规划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园区规划实施工作,推动工业园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园区规划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业园区规划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工业园区规划实施工作。
第三条工业园区规划实施应坚持经济效益优先,依法合规,生态环境友好,提倡绿色循环发展。
第四条工业园区规划实施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工业园区规划实施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规划实施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工业园区规划实施应当充分调研论证,统筹考虑改善产业结构、促进创新发展、提升园区品质等因素。
第二章工业园区规划实施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工业园区规划实施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形成一体化的发展格局。
第八条工业园区规划实施应当统筹各项资源,合理配置空间和功能,形成产业集聚、生态友好的园区。
第九条工业园区规划实施应当注重融入城市生活,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居住和工作的舒适度。
第十条工业园区规划实施应当加强绿色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优化环境布局,促进生态保护。
第十一条工业园区规划实施应当加强创新驱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提升园区竞争力。
第十二条工业园区规划实施应当注重人文关怀,人性化设计,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章工业园区规划实施的程序第十三条工业园区规划实施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程序包括:确定规划范围、组织调研、编制方案、报批程序、实施监督等。
第十四条工业园区规划实施的调研应当全面、深入,包括工业发展情况、生态环境现状、规划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五条工业园区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应当综合各方面需求和意见,形成符合实际情况的可行性方案。
第十六条工业园区规划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工业园区规划实施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规划实施效果。
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苏人才办[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才办〔2007〕4号)各市、区、工业园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同意,现将《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3月29日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为加快集聚海内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意见》(苏府[2007]37号),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成立“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办),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工作的实施,负责领军人才工作的咨询、联络、接待和受理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是指符合《市政府关于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意见》规定条件的落户在苏州创新创业的人员,或每年在苏州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年的创新创业人员;在本市创业并将在创新载体中建立从事国际前沿技术研发实验室的人员;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创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创新载体是指苏州大学、中科院苏州纳米研究所等在苏高校和科研院所。
创业载体是指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各市(县)区建立的各类科技创业园(产业园)。
第四条每年由市政府通过媒体、网络()以及组织两次国内外的专题招聘会等形式,发布招聘公告。
第五条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需按要求填写创业计划书、项目申报书等材料(见网上附表),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市领军人才办,也可通过网络直接提交给市领军人才办。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苏州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释放创新活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苏委办发〔2018〕1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科技计划是苏州市政府持续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用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第三条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项目”)是指列入苏州市科技计划,由承担单位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条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市科技项目的管理遵循“宏观引导、权责明确、规范运行、绩效导向、自主申请、诚实守信”的原则,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充分调动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市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市科技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适应本办法。
第二章计划设立与项目分类第六条市科技局根据苏州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设置市科技计划,在保持相对稳定与连贯的基础上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市科技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一)按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市科技项目分为前资助、后补助和引导投入项目。
前资助项目是指在项目实施前立项并先行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
后补助项目是指承担单位先行实施项目,在完成项目、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后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
引导投入项目是指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项目。
(二)前资助项目按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根据需要分阶段下达资助经费。
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
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为提升我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强化创新驱动,减轻企业负担,发挥政府引导功能,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进我市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订本措施。
一、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办法(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科研经费投入总量全市排名前100名及年度科研经费投入总量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全市排名前100名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统计局)。
(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研发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区域或行业创新平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
(三)鼓励企业开展科技交流。
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
支持企业以人才引进、技术引进、合作研发、研发外包等方式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支持企业并购国外研发机构,对经核准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继续加大对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引导力度。
开展传统企业智能化改造试点示范,对启动智能化改造的企业给予设计费50% 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实施智能化改造的企业给予改造费用10% 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在改造过程中全部采购本地智能化装备系统的企业,给予系统本地产品价值20% 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实行长沙工业云平台使用补贴,企业借助长沙工业云平台进行管理提升、市场拓展或生产线提质改造的,对其使用费在三年内每年给予50% 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9〕8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9〕8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0日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二)制定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三)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食药、科技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创新举措;(四)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五)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七)决定在本市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八)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应对突发事件以及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不作为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苏州工业园区政策汇编之科技创新篇
苏州工业园区政策汇编之科技创新篇一、科技创新政策依据:《园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苏园管规字[2022]9号)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优化科技体制机制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发展1、鼓励科技创新创业(1)新进入园区科技创新企业给予启动资金最高100万元(2)新入驻园区科技创新企业房租“一免减半”,补贴上限免租期30元/平米,减半期15元/平米(3)领军人才创业工程项目经认定,按领军政策实施(4)新引进重大项目和新建研发机构经批准重点支持2、推动新兴产业发展(1)产业支持推动生物医药产业、纳米技术应用产业云计算产业(按园区云计算产业培育政策实施)、软件产业(按相关政策补贴)、科技型自主品牌企业发展(2)空间支持销售收入达到规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园区科技企业,享受国有土地出让或国资载体整栋转让(3)活动支持举办推进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最高按活动支出30%补一次性贴,上限300万元/活动(4)应用支持适当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新技术在改善民生方面的应用研发与示范工程3、优化科技金融体系(1)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投资园区的创业给予基金参股最高5000万元/只风险补贴最高100万元/项目(2)政策性天使投资专项资金对领军人才项目给予风险投资,对创新成长期科技企业给予风险投资最高1000万元(3)新兴产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金融(服务)机构对中小企业业务发生实际损失,给予风险补贴最高200万元/机构/年(4)其他金融类补贴—贷款贴息对中小企业、经认定的金融产品参与企业,最高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贴息,总额最高50万元/企业/年(5)其他金融类补贴—金融服务补贴对中小企业的融租赁费、担保费、科技保险费,单类业务最高补贴10万元、4、提升区域创新能力(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上年度销售<2000万元的小微企业首次认定,一次性奖励10万元(2)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奖上年度销售<2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前三年获认定的产品奖励1万元/件,最高10万元/企业(3)研发机构资助新建国家级研发机构最高200万元新建升级各类研发机构最高50万元,资助从高不重复(4)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国家、省、市级项目按照实际所获得经费50%给予配套;重点项目适当提高比例;配套从高不重复,总额最高1000万元/项目5、支持公共平台建设(1)建设经费补贴公共技术平台经认定,最高给予实际投资1/3;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平台经评估,纳入园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共享服务体系(2)科技服务机构建设经费给予新设立的大学科技园等管理主体100万元/年,上限3年6、实施知识产权战略(1)知识产权创造奖给予园区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发明创造一定奖励(2)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3)强化知识出安全保护7、优化科技创业服务(1)基础管理服务初创、小微科技创新企业购买特定机构服务,按实际服务费25%补贴通过认证的企业,最高5000元奖励(2)需求对接服务针对科技创新企业需求,为其购买创业辅导和对接交流服务(3)创业指导服务聘请顾问专家提供创业指导,给予顾问专家一定奖励(4)研发管理能力提升购买公益性服务,提升科技创新企业研发组织管理能力(5)产学研对接活动科技创新企业参加特定产学研对接活动,按支出费用50%,最高补贴1000元/人/次8、发展科学普及事业(1)科普项目补贴最高20万元/项目(2)科普活动和高层次学术会议补贴最高给予活动总支出30%,最高100万元/活动(3)科技软科学研究项目补贴最高给予50万元/项目备注:本意见自2022年10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园区科信局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试行办法
关于加强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试行办法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是大力推进园区科技创新、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和提高园区综合竞争力的重大举措。
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企业和科研机构自主创新为重点,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经济为目的,突出企业作为科技创新和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作用,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推动,全面提升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使园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达到与国际相适应的水平。
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园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园区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办法如下。
第一条以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为核心,积极开展园区知识产权工作。
建立以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商业秘密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鼓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要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申请、维持和实施。
第二条鼓励企业制定、实施结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
重点增强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大科技研发及知识产权投入,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产品开发、技术研究、生产制造、市场拓展、资产管理各个环节,积极培育核心知识产权,增加知识产权储备。
第三条设立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园区科技创新和实施名牌带动战略。
从2006年起五年内,每年从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园区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和实施;支持企业争创名牌,提高园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四条为促进企业专利数量与质量的同步增长,对企业和个人申请专利给予资助并设立年度专利申请大户奖。
加大对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资助力度,注重专利资源积累,提高专利质量,专利申请要从国内申请为主向国内外申请合理布局转变;专利类型要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为主向发明专利为主转变。
第五条围绕软件产业园建设,充分挖掘计算机软件资源,着力培育园区创意设计、嵌入式软件、网络软件、数据库、动漫游戏等优势版权领域,鼓励企业软件登记,给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补助。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赋能与科技招商的方式和举措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赋能与科技招商的方式和举措一、引言苏州工业园区作为我国最早一批开放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一,一直以来都以其开放包容、创新发展的形象吸引着国内外企业的目光。
在当前科技创新日益成为经济增长的核心驱动力的时代背景下,苏州工业园区作为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阵地,其科技赋能和科技招商的方式和举措备受关注。
二、科技赋能的方式和举措1. 产业驱动:苏州工业园区以推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为重点,将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不断引进高端科技企业和项目。
2. 人才支持:加大对高端人才的政策支持力度,建立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科技人才汇聚苏州工业园区。
3. 资金支持:设立科技创新基金,支持创新型企业和科技项目,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
4. 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的科技服务评台,为企业提供技术沟通、知识产权保护、产业孵化等全方位服务支持。
三、科技招商的方式和举措1. 建设智能园区:推动智能制造、智能物流等领域的发展,提升园区产业智能化水平,吸引更多科技企业落户。
2. 开展科技创新合作: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深度合作,共同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产业项目。
3. 举办科技交流活动:定期举办高端科技峰会、创业论坛等活动,为企业提供合作交流的评台。
4. 优化营商环境:优化企业注册、知识产权保护、税收政策等方面的营商环境,提升对科技企业的吸引力。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苏州工业园区在科技赋能和科技招商方面的方式和举措值得肯定,特别是着力打造智能园区、加大对高端人才的政策支持等举措。
这些举措不仅有助于引进更多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也能推动园区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未来,我期待苏州工业园区能够持续深化科技赋能和科技招商的举措,为园区的长期发展注入更多科技创新的活力。
五、总结与回顾苏州工业园区在科技赋能和科技招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举措,着力打造产业驱动、智能园区和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
这些举措不仅提升了园区的产业竞争力,也为科技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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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活动,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的科创扶持办法》(苏园管〔2018〕1 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资助范围包括: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奖励,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认定奖励,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认定奖励。
第三条
对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按照税务部门备案的研发费用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性后补助。
1、对经确认的新注册科技企业,连续三年给予一定金额的研发投入后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税务部门备案研发费用的20%,上限不超过20万元/年;
2、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的企业,项目立项第二年给予一次性研发投入后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税务部门备案研发费用的20%,上限不超过20万元;
3、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项目立项第二年给予一次性研发投入后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在税务部门备案研发费用的20%,省级研发机构上限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研发机构不超过200万元。
各类研发机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贴。
4、对年度研发费用增长的企业,按照税务部门备案的研发费用增长情况,给予相应的后补助:企业备案的年度研发费用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下部分(含10%)给予5%的补助;比上一年度增长10%-20%部分(含20%)给予8%的补助;比上一年度增长20%-30%部分(含30%)给予12%的补助;比上一年度增长超30%部分给予15%的补助。
同一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后补助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5、以上四类后补助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第四条
鼓励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对纳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入库奖励,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再给予15万元的认定奖励。
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认定前一年未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高新技术产品。
对于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重新认定当年,对前三年(包括重新认定当年)获得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给予每个产品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以企业通过重新认定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第六条
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孵化机构的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孵化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七条
组织实施新兴产业重点项目。
围绕园区新兴产业发展,以加快前瞻性技术、核心关键技术突破,打通产业链上下游为目标,按照项目经理制和“项目+课题”的形式,组织实施一批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实行预申报,主要由区内骨干科技企业、科研单位、行业协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单位发起,由项目经理或首席科学家牵头组织相关领域具有优势的企业和高校院所,研究、凝练项目主题,对项目预申报方案进行前期论证和统筹整合。
对论证充分、方案成熟的项目,按程序给予一定的财政经费支持。
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过程监督,并探索项目第三方监理及多部门联合、滚动支持的创新机制。
第八条
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与上级科技部门联合出资支持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九条
鼓励支持临床医学研究、生态环保示范应用等民生科技创新,对经认定的相关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条
科技和信息化局将定期在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网站发布相关资金申报通知,具体材料要求以实际通知为准。
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依据政策提出经费资助建议,其中重点项目的组织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定。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实施细则》(苏园科〔2015〕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