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有利于施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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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书。

一、工程项目概况

1、建设单位:

2、工程名称:

3、工程地点:

4、建筑面积:

5、工程施工、规划批准文件号:

二、工程承包范围、内容及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

2、承包内容:。

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施工机械及工具、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及劳动保护用品。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正式开工通知之日起计算工期。

2、竣工日期:以发包人土建工程施工完成后日内完成,由土建工程施工原因致使承包人不能按时施工的,工期顺延。

3、提前进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在开工令发出之日前提供进场,为施工做好准备。

4、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顺延工期。顺延期限,应由双方及时协商,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

(1)由于不可抗拒的灾害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2)因发包人变更施工图纸、调整施工时间、资料不齐全等导致承包人不能按时施工的;

(3)因工程项目其他单位施工工序未按时完成,致使承包人无

法按时进行下游施工工序的;

(4)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超过八小时以上的。

5、节假日、雨天(行政部门指定停工等不可抗拒除外)不作工期顺延。

6、其余:按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执行。

四、工程计价及结算

1、具体按发包人与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专用条款》约定方式计价和结算。包括:(1)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法。竣工结算时工程量按经发包人及监理签字且盖章确认的竣工图纸及相关签证等资料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2)计价依据及执行标准: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

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参考价》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桂建标字[2011]21号文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管理费费率的通知》

桂建管[2008]37号《关于建设工程工伤保险费计算规定的通知》桂标字[2009]7号文《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计取方式

桂造价[2009]15文《关于调整2005部分机械台班参考基价的通知》等。

(3)工程开始施工时,政府及相关部门未颁布新的计价定额及计价文件时,则按以上各计价定额及计价文件计算该单位工程的预结算造价;若工程已施工时政府及相关部门颁布新的计价定额及计价文件,则按新的计价定额及计价文件计算该单位工程的预结算造价。各专业工程施工期间,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相关计价文件时,均按所颁发

的相关文件进行调整及结算。

(4)在计算本项目工程预结算造价时,各工程取费存在费率区间值时,均按上限值进行计取;工程检验试验费均按桂标字[2009]7号文中相关费率进行结算,其中水电系统联动检测费不含在以上工程检验试验费中,均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价格按各单位工程施工期间《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算术平均价进行计取。无信息价的由发、承包人双方市场询价后确定采购单价。

(6)成品保护费按实际发生办理签证结算。

(7)本项目工程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2%计算风险包干费用,并列入竣工结算造价中。

2、除工程总价税后下浮15%作为发包人管理费外,承包人所应得工程款按发包人与建设单位的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规定执行结算取费,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任何服务费。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结算书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工程款结算,前述管理费按承包人每次收款的比例支付(下浮部分税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本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劳务费、机械材料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代扣代缴,持相应缴费凭证在承包人工程款结算时扣除(承包人保留相应的缴费凭证复印件)。

4、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图纸变更及签证,没有特别约定的,则按本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执行。

五、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每月25日按进度向发包人或监理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成工程量报表之日起5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逾期不予确认或核实无果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该工程量报表,并按承包人所报工程量作为进度款拨付依据。

六、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工程总造价金额暂定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元),具体以施工图纸和实际工程量结算为准。

2、预付款(进场费):按上述工程预算总造价的2%计算,于开工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3、进度款:

(1)承包人工程施工至第三个月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现场代

表确认前三个月已完工工程量后,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进度款;以后每月按当月已完工工程量的85%支付进度款。前述款项在发包人确认或视同确认后5日内付清给承包人。

(2)单栋工程:单栋工程主体完成后,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验收,于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按已完成单栋工程量的85%结算支付给承包人;单栋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按已完成单栋工程量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给承包人。

(3)全部工程:全部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于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全部工程款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4、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之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到承包人指定账户。

5、履约金

(1)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整(¥ 2,000,000.00元),于签订本协议的10个工作日内汇入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2)发包人承诺自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书满150日,将工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元)退还予承包人,(不计任何利息),逾期按月息5%支付违约金。

6、工程结算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发包人履行付款义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资料并按规定办理完毕竣工各项手续后,承包人同时将工程款全额发票开具给发包人。

七、质量标准

1、本工程质量要求为合格。各项施工预埋材料、安装材料等必须抽检、送检合格,质量检验结果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设计图纸要求。

2、承包人进场后按发包人要求按图纸施工,若质量、文明施工达不到合同要求,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发包人下达的工作指令、进度带节点要求,技术交底、会议纪要等,在没有得到发包人管理人员指示下,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改,否则所造成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4、按图施工,各分项工程必须根据图纸,设计要求,按国家施工规范规定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成品偏差必须控制在相应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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