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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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0规则》)规定范围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管理。
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权限依据考试发证机构管辖水域内的实际通航条件和船员分布状况,按照集中管理、均匀分布、方便船员的原则进行授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一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资质要求见附件1)和授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局)负责二、三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和授权工作,授权情况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备。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四、船员按照《10规则》申请《适任证书》时,应参加持有《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适任培训(适任培训时间最低要求见附件2)。
五、除另有规定外,船员应在参加适任培训的内河培训机构所在省(直辖市或辖区)范围内,向具有权限的考试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
六、船员申请改变类别或晋升职务资格适任考试,如原发证机构无相应考试权限,可直接向有权限的考试机构提出申请。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如与原持《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一致时,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档案迁移手续。
七、船员申请考试,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服务机构代理
申请,但参加适任培训的船员应由所在培训机构统一申请;船员不得同时向多个海事机构申请或同时向一个海事机构重复申请;通过网上申请考试者,可免于提交纸质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报名表》。
八、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时,应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表(见附件3和附件4)。
九、考试机构应定期以发文和网上公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内河船员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应包括期次、时间、地点、考试类别、职务、日程安排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和要求。
十、船员应按《10规则》规定的类别和职务资格参加适任考试(适任考试科目设置见附件5)。
十一、考试机构应根据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的内容、科目设置、考场规则要求和考试计划,具体实施船员考试的组织、命题、评卷、实操考试等工作。
十二、理论考试以纸面或计算机方式进行。
各科目理论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避碰与信号》科目及格分数为80分,其他科目及格分数为60分;实际操作考试可根据各考试机构具体情况按照《10规则》的要求确定考试方式,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十三、申请适任考试补考者,应当向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但补考时间应距上一次考试时间的60天后方可申请。
适任考试理论科目全部不及格者以及自准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仍未通过适任考试者,无补考资格,需重新申请适任考试。
十四、考试机构应在适任考试结束后30日内,通过发文、签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通知书》(见附件6)和网上公布以及提供成绩查询等方式向船员公布考试成绩。
十五、参加船员适任考试和补考者应按规定交纳考试费
和补考费。
十六、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样式及内河船员身体条件要求见附件7。
十七、持旧版《适任证书》所取得的水上服务资历,可按《10规则》划分的类别要求合并计算为持新版《适任证书》所取得的水上服务资历。
十八、复转军人和海洋渔业船舶船员以及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应满足《10规则》规定的要求,并参加相应科目的适任考试(各类别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对应表见附件8、9、10)。
十九、从事航海教学和培训、航运企事业管理或者海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如不能满足重新签发《适任证书》水上服务资历要求,可签发受限制的相同类别、职务资格的《适任证书》,《适任证书》备注栏签注:不适用于在船舶上任职。
持有受限制《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在内河船舶上任职,但如果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在相应类别内河船舶上见习不少于3个月,参加相应类别、职务资格的实操考试并合格,可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换发取消限制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适任证书》。
二十、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签发,并满足规定的资历要求的,等同于符合《10规则》第十四条的发证要求。
二十一、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不满足《10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要求,向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10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通过实际操作考试。
二十二、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超过1年以上,向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10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通过同类别同职务资格适任考试。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超过5年以上申请换发证书的,应参加相应类别的初级职务资格的适任考试。
“初级职务资格的适任考试”是指船员参加各类别适任证书最低一级职务资格的适任考试。
如仍持有未过渡的旧版《适任证书》需申请换发证书的,参照过渡期新旧《适任证书》换发要求对应的关系,按《10规则》规定的要求参加相应类别的初级职务资格的适任考试。
二十三、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的船员,其《适任证书》截止日期签发至该船员满65周岁(女性60周岁)之日为止。
65周岁(女性60周岁)以上的船员,如仍需在船上任职,应在《适任证书》截止日期前后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构提交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的《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换发有效期为1年的《适任证书》。
二十四、《适任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海事机构应注销其《适任证书》:
(一)死亡;
(二)本人提出注销申请;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
(四)年龄在65周岁(女性60周岁)以上,在一个换证期结束后2年内未申请重新签发的。
因第(四)项情形被注销《适任证书》未超过2年的,除提交《10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通过适任考试后,可以重新签发与原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二十五、持证人申请取消在过渡期换发《适任证书》备注栏中关于船舶吨位和功率的限制,应通过同类别同职务资格船员适任考试。
如通过改变类别或晋升职务资格适任考试且合格的,视同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十六、因《10规则》第二十八条情形被吊销《适任证书》2年后申请《适任证书》,除提交《10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通过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适任考试,成绩合格后发证机关签发与原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因内河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适任证书》5年后申请《适任证书》的,需重新申请初级适任考试。
二十七、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下列情形可免于在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声明:
(一)在内河交通事故中灭失《适任证书》并提交事故证明。
(二)提交公安部门相关证明对《适任证书》基本信息(如身份证号码、姓名)进行更改。
二十八、《适任证书》职务信息页或航线签注页损坏、错证、丢失的,应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发证机构应对损坏或错证的原件进行注销处理。
二十九、补发《适任证书》的签发时间为当前时间,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截止日期一致。
三十、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扣留、吊销《适任证书》。
三十一、《适任证书》的航区(线)签注不因其类别、职务资格的改变而失效。
三十二、船员应向其《适任证书》发证机关申请航线考试,如发证机关不具备航区(线)实际操作考试权限,船员应直接向具有该航区(线)实际操作考试权限的考试发证机构申请航线考试,考试合格后由该考试发证机关单独签发航线签注页。
三十三、除珠江水系外,其他内河通航水域航区(线)签注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签注航线名称和起讫点,如“长江干线:武汉——上海”,其中长江干线重庆至上海间航线签注节点为:重庆、宜昌、武汉、九江、芜湖、上海,航线签注方式为以上任意两点之间航线;长江干线重庆以上航线根据航线实际操作考试情况签注航线。
(二)签注水域名称,如“某省内河”、“某港”、“某水库”,对渡运船舶的航线也可采取注明指定渡口的方式进行签注。
三十四、发证机构签注的干线水域(或主水域)航线所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水域航线不需另行签注,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内河J级航区(线);
(二)国家海事局有规定需单独签注的航区(线)。
三十五、旧版《适任证书》B页备注栏内签注“非长江统考”的,换发为新版《适任证书》时,在新版《适任证书》职务信息页备注栏内签注“非长江统考”,该新版《适任证书》不能在航行长江干线的船舶上使用。
三十六、珠江水系航区(线)签注办法由珠江水系海事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三十七、考试发证机构应按《内河船舶船员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船员过渡换证和签发新版证书的技术档案进行归档、转档和管理。
三十八、在内河非机动船上工作的船员应通过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合格,经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在装载危险品驳船上工作的船员,还须持有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三十九、本办法自《10规则》生效之日起实施。
原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05]1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