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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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工会与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

避险权主要有:

(1)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建议,应予以尊重和重视。

(3)批评、检举、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对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

(5)紧急避险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要求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还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

(7)劳动防护用品权。劳动者有权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定责任主体的法律依据

我国对于出现质量瑕疵问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很多,主要散布与《建筑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中,笔者粗略归纳如下。

《建筑法》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工程解释》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样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也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三条),并分别对几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工程出现质量瑕疵,责任人不管是谁都毫无疑问的应当承担法律上违约责任。所谓的“谁建

设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监理谁负责,谁检测谁负责,谁使

用谁负责”,分清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分包人是负责施工的直接责任主体,但是总承包人、发包人、设计人和勘查人、建筑材料的供应商等单位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导致工程发生质量瑕疵问题,这在我国的法律上也已经给予认定。而且,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总承包人或发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时明知分包人不具

备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的,而依旧与其签订合同的。那么一旦工程出现质量瑕疵问题,即使他们对此毫不知情,也应当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所以,一旦在分包工程里出现了质量瑕疵问题,各方就会首先确定造成问题的责任方,然后再根据责任方的情况来确定处理的办法

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与以明确答复的权利。

催告权 - 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为了公平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法律在赋予追认权人享有追认权的同时,也赋予了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哪些又是法院不会受理的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矩,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动。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类案件可以

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矩由行政机关最后裁决的具体行政行动。

现在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仅仅限于以下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公务员法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对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

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处理的民事纠纷,包括乡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主持的调解,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公安部门对治安争议的调解等。

许可证的基本概念。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发给施工企业等五类单位,证明施工企业具备了安全

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施工保证措施(共12项领证条件),可以承接工程项目;而施工许可证

是发给建设单位、发给具体某个工程项目的,证明该项目具备了8项开工条件。显然,这两

张证风马牛不相及。

法院是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院是内行;是否适当,法院是外行。所以,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只做合法性审查,不做合理性审查;对行政案件,一般只做判决维持或判决违法,不允许做变更判决。只有一个例外:对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法院有权判决变更。题目出难了。

投标保证金”每年至少考一题,每句话都能出题,必须逐条认

真掌握。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

承揽合同案例评析

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

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分为一般代理权限和特殊代理权限。前者指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供证据等。后者必须有明确授权,不能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否则只能理解为一般代理。我国1992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

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违约金一般需要当事人约定。但极罕见情况下,有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了违约金(即法定违约金),在当事人无约定时,可以主张适用法定违约金。《解释》17条规定:当事人对

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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