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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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人才人事环境,按照“用好现有人才、引进急需人才、留住关键人才、培养适用人才,储备未来人才”的方针,建立和运用政策好、待遇优、服务佳、环境好的人才开发机制,努力把重庆建设成为中国西部人才富集市,为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提供人才保证,促进我市跨世纪发展宏伟目标的实现,现就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一)放宽引进人才的条件。从市外到我市主城区求职的本科以亡毕业生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到主城区以外求职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按新的户籍管理优惠政策办理落户手续。具有硕土及其以上学位或双学土学位的人才报考国家公务员,免予笔试,进事业单位工作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可增加编制。
(二)吸纳留学人员来渝创业和工作。公派或自费留学的人员具有学土以上学位的,都可采取任职、兼职、顾问、合作开发和创建、承包、,租赁经济实体等多种形式来渝创业、工作,来去自由。要求取得常住户口的,按有关规定随时办理,其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长期居留或短期工作的,可申领《留学人员在渝工作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报酬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工龄连续计算。在国外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根据其经历和学识水平直接确定职称。
(三)鼓励智力流动。对本人不愿移转行政关系和户口的外省市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政策,可以通过技术入股、承包经营、合作开发、咨询顾问等形式来渝工作,申领《引进人才在渝工作证》,享受本市市民的有关待遇。
(四)鼓励人才到非公有制单位谋职。凡自愿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龄计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均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一视同仁。人才交流机构应当为其保管档案,实行人事代理,搞好服务。
二创新人才分配政策
(五)允许兼职兼薪,实行“人才共享”。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国家和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到其他单位兼职,并按工作业绩兼酬,由本人向原单位报告备案。打破人才部门所有和区域界限,允许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服务。其工作成果按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为人才个人拥有、用人单位拥有或双方共同拥有。对共享的人才经批准可以建立个人档案副本,共享其智力资源。
(六)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对科技成果的持有者,可以以无形资产入股等形式参与分配。在完成出资者或董事会确定的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前提下,对企业超额的收益部分参与再分配,分配的额度或比例,由出资者或董事会根据《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确定。企业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管理要素参与分配的具体办法。高新技术企业在实行公司制改造时,其业务骨干可以作为公司发起人,也可以参股。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可按照《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获得奖励。
(七)实施重大贡献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方面获得重大成果,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进行重奖,具体办法按《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区县(自治县、市)可据此制定奖励办法。
对在文化、艺术、体育、教育、社会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实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改善人才生活待遇
(八)提高人才岗位津贴。在渝工作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外,市财政每月发给岗位津贴8000元;凡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第一层次:上百名能进人世界科技前沿,在世界科技界有较大影响的杰出青年科学家;第二层次:上千名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保持学科优势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一、二层次”人选),市财政每月发给岗位津贴3000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下简称“突贡专家”),市财政每月发给岗位津贴1000元。
(九)妥善安置配偶子女。从市外引进的院土、进入第一层次或第二层次人选、突贡专家,愿意在渝安家的,根据本人要求,其配偶由人事部门负责,尽量对口安置,相关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其子女需在我市中小学读书的,可选择学校,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收取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在渝工作的院士、第一层次或第二层次人选、突贡专家的子女入学入托与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十)享受医疗待遇。院士享受省部级干部医疗待遇;第一层次或第二层次人选、突贡专家发给医疗蓝皮证书,享受医疗特诊待遇;对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每两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医疗费按规定优先给予报销。
(十一)建立高级人才疗养制度。市财政拨出专款,每年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院土健康疗养一次。每两年组织突贡专家和一、二层次人选健康疗养一次,经费标准和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提高退休待遇和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离退休人员。中级职称及其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四等以上奖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奖等奖项一等奖(集体奖的主研人员)的,其退休后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15%,但不得超过原工资的100%。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离退休后从事科研并获上述奖项中省部级四等奖及其以上的,市人民政府给予1—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完善人才服务功能
(十三)实行跟踪服务。对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博土学位的高级人才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建立高级人才专门信息库,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十四)建立联系制度。建立政府领导、人事部门领导、单位领导与专业技术人员的联系制度,定期召开高级专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五)简化办事程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有关手续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手续证件齐备的,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做到随到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
(十六)改革职称评审规定。打破身份界限,允许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各类人员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打破所有制界限,允许各类所有制性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打破地域界限,按程序确认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有效;打破岗位限制,逐步试行评聘分开,允许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有无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均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打破资历限制,凡取得双学士学位、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人员,可提前确认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中业绩贡献突出者,可提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十七)建立送培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选拔10名有发展潜力并在实际工作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人才到国(境)外进修或攻读学位;每年选拔一批优秀中青年人才到国内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就读或培训。
(十八)大力选拔中青年人才。增大选拔中青年人才的数量,在选拔特贴专家时,45岁以下的人才所占的比例要逐步达到40%;在选拔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时,45岁以下人才所占比例要逐步达到50%。
(十九)建立“博土创业园区”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区”。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有基础建立创业园区,为博士及留学回国人员更好地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对将高新技术成果带来园区投资办厂的,按规定在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二十)设立人才举荐“伯乐奖”。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才举荐“伯乐奖”。鼓励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我市的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一)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引进接收、教育培养等。企业(含私营企业)应加强人才的引进培养,企业用于人才开发的经费可进入成本费用,在技术开发费中列支。
(二十二)本决定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过去有关政策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二十三)本决定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