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民事起诉状(广州某公司诉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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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公司诉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广州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吴某,男,汉族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x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xxxx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x月日借款之日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暂计至2018年x月x日);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费用合计:xxxxx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广州某公司系2015年x月x日由被告吴某及案外人王共同设立,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其中被告吴某占股xx%,应缴纳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案外人王占股xx%,应缴纳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2017年x月,被告吴某想要完成对原告广州某公司的实缴义务,经各股东协商一致,原告广州某公司同意向被告吴某借款人民币xxxxx元。2017年x月x日,原告广州某公司财务人员李在被告吴某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工商银行(xx 支行)用支票取现xxxxx元,并在当天通过建设银行柜员机将xxxxx元存入被告吴某账户,剩下xxxx元以现金形式给付被告吴某,即原告广州某公司已于2017年x月x日,实际向被告吴某支付借款xxxxx元。

此后,被告吴某一直未向原告偿还过任何借款。

2017年x月x日,被告吴某向贵院提起公司解散纠纷诉讼,要求解散原告广州某公司,案号(2017)粤0106民初xxxx号,但是又拒绝偿还其对原告广州某公司的借款。

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吴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广州某公司

代理人:刘彩凤律师

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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