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版)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版)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版)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电建质监〔2005〕52号

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结合当前电力管理体制和电力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完成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2年版)》的修订工作。经报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通过,形成《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现印发执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2年版)》同时废止。请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2005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入公用电网的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水电、新能源等发电工程和输变电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监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行为不替代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严格按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开工前,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监督费。

第六条未通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电力建设工程,不得接入公用电网运行。

第七条本规定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依据,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应服从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八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三级设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受委托承担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商有关电网公司、发电公司、中电联组建总站。总站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总站站长和秘书长由国家电网公司派人担任。

第十条总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中心站(华能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继续保留)。中心站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受总站领导,并定期向本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作。中心站挂靠在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网公司)。中心站的机构设置及站长、副站长、秘书长的任免由总站批准,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中心站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设置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站受中心站委托,负责对中心站指定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受中心站委托,配合中心站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由中心站负责组建,其机构设置及站长、副站长的任免由中心站批准,并报总站备案。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撤销。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保证相对独立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要加强技术力量,提高自身素质,合理配备质量监督人员。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应具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或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章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及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

(三)负责对各中心站的考核和资格认定。

(四)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

(五)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考核和资格认定。

(六)直接负责组织大中型水电工程、跨地区输变电工程和特大型或特殊火电工程的质

量监督工作,受理工程开工前的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七)参加国家重点电力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八)完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十四条 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落实总站的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地区(除总站直接负责的)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办理工程开工前的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向总站报送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点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以及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信息。

(三)按照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等,及时对电力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为主,并结合不定期的巡检和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通知书。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四)负责对各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考核和资格认定。

(五)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

(六)仲裁有关工程质量争端,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及时向总站上报质量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七)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签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证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档案。

(八)完成总站交办的其它工作、并加强与本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

(九)华能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由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和项目所在地区中心站联合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需经共同签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上级机构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受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中心站指定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配合中心站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向中心站报送年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根据工程进度,按照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典型大纲》及时组织监督检查,参与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四)仲裁有关工程质量争端,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及时向中心站上报质量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完成中心站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质量监督机构的权限

第十六条 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和体现其质量行为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有权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发现有资质不符的单位、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现象,有权责成工程项目法人及相关责任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问题和行为,有权责令其改正;发现有危及工程安全质量的重大问题,有权责令其停工。

第二十条 对工程建设中违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按情节严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章工程质量检测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的主要手段之一,检测机构由总站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具有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试验人员和测试手段,检测试验人员应认真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并及时提出检测报告。

第六章工程质量监督收费

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发布2003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21号)、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通知》(计施〔1986〕307 号)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计施〔1986〕1695号)等文件。

第二十四条 大、中型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费可按年度分期支付,小型工程项目应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五条 质量监督费应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参加处理工程质量争端、分析重大质量事故时的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应坚持依法监督、严谨务实、清正廉洁、优质服务的原则。质量监督工作应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除质量监督费以外的任何费用。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相关费用应由质量监督机构支付。

第二十九条 对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弄虚作假、未实施监督而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或经过监督检查未能发现工程存在的重大问题及质量隐患、在工程重大事故分析中被认定有主要直接责任的质量监督机构,总站有权对其进行改组。

第三十条 对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个人,将视情节轻重,或由其所在质量监督机构给予处分,或由总站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同时废止。

精品范文--电力基建安全管理探索

电力基建安全管理探索 劳动力是影响电力基建安全管理的主要因素之一,而业主单位电力基建安全管理人员又是基建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直接参与者,他们肩负着控制、监督、检查基建安全生产的重大责任。这就对基建安全管理人员的各方面素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但是实际工作中我们基建安全管理人员却面临个人能力限制和人员定额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和难处!结合自己工作经历和了解的相关信息论述如下:一、业主单位基建安全管理人员现状 (一)人员定额不足 省公司对110KV及以下工程项目基本上都是由各电业局代行业主职能,但是诸多电业局并没有设立专职基建安全管理人员,而是由工程主管部门的工程管理专责或安全监察部门人员兼任,这就造成基建安全管理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大打折扣。我们的工程管理人员是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者与参与者,面临烦琐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而安全监察部门人员其工作重点往往是放在全局(单位)的生产运行、维护及检修工作上,对电力建设项目他们往往是把主要管理责任交给工程管理部门或施工承包企业,所以现在的基建安全管理人员在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上是不可能投入足够的精力和时间的,于是就极有可能出现管理不到位、现场监督不到位等情况,给基建工作造成管理真空。那也就不满足现在“安全第一”的要求。例如在我局就没有设立专职基建安全管理人员,工程管理人员从工程前期招标到验收移交都要全过程参与,而现在的工程项目一开工就是多个同时开工,在建设过程中,他又要负责控制资金、进度、质量以及协调各方面关系,这些工作内容复杂、面广、烦琐,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他必须花上大量时间和精力来处理这些问题,那他又怎么能保证安全管理的时间表和精力投入呢?

(二)理论与施工技术有待提高 1、基建安全管理理论知识欠缺 现在的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基本上没有过经过正规全面的安全工程理论知识培训和学习,我们的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大都是“半路出家”,有线路专业的、有变电专业的、有土建专业的、有运行单位的等等,各专业工种都有,由于我们系统现在对专业划分比较细,一个专业对另一个专业就比较陌生,而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不可能按专业配备,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对于技术、人才、劳动密集型的电力企业,隔专业也如隔座山呀!在我们企业既从事过线路又从事过变电的人应该不多,那怎么能够在工程实施中发现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又怎么能够指导监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又怎么能够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试想一下,如果一个线路专业出身的工程管理人员到变电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安全,他能说什么,能指导工作什么,我想他只能说说安全帽、安全带或文明施工等表面现象和大量的口水话,他根本不太可能发现施工各种安全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能从根本上督促施工企业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因为他根本不熟悉变电专业知识呀。所以在现实的基建安全管理过程中,理论知识已成了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的绊脚石。 2、实践经验欠缺 对于技术性极强的电力企业,我们对职工及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要求特别高,而且还在不断提高技术水平面要求,但是从省公司这次组织的“基建安全管理培训班”中人员年龄结构来看,年青人占了50%以上,他们虽然学历层次相对较高,但是由于参工时间短,工程施工实践经验积累少,甚至还有没有工程施工经历的同志担任这些岗位,使得他们的技术水平不高(当然,我不是说他们不行,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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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管理规定和考核标准 1 目的 为做到承包商管理规定的规化和完整性,便于有关规定的操作和执行,现对已颁发的《承包商责任考核和信誉评价办法》、《承包商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评价办法》、《严格承包商管理的若干规定》、《承包商档案管理规定》和《承包商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管理规定》进行了整合和完善。 2 适用围 本规定和考核细则适用于承建石化集中管理工程的所有承包商。 3 容 3.1 劳保着装(包括劳保鞋)规定 3.1.1 承包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统一穿着本单位的劳保着装。 3.1.2 劳务分包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也须统一着装,着装颜色可不与本单位的着装颜色一致。 3.1.3 工程分包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要穿着本分包单位的统一着装。 3.1.4 上述各类人员劳保着装要有代表本单位的醒目标志。 3.1.5 本单位上级人员现场检查、外请专家现场指导等特殊情况或特种作业人员除外。 3.2 佩戴安全帽的管理规定 3.2.1 承包商、分包商(包括劳务分包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统一佩戴安全帽。 3.2.2 安全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达到报废期限的一律更换。 3.2.3 佩戴的安全帽要印有本单位的标志,并统一编号。

3.2.4 上述各类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需携带上岗证,上岗证的编号要与安全帽的编号一致(本单位上级人员现场检查或外请专家现场指导等特殊情况除外)。 3.3 在册职工和劳务分包人员的管理规定 3.3.1实行承包商在册职工和劳务分包人员的报告制。为便于现场的检查和核实,各承包商应按年度将在册职工和劳务分包人员《花名册》报送到工程部。 3.3.2 如因承建工程量的大小而发生劳务分包人员的变化,要做到及时变更上报。 3.3.3 各承包商报送的《花名册》实行统一格式。样式详见附件一。 3.4工程专业分包的规定 3.4.1实行工程专业分包报审制。承包商因特殊原因需进行工程专业分包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审批程序先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再报送工程部综合计划部门审查,然后报经工程部部长批准。批准后的报审表交工程部综合计划部门备案。《工程专业分包审批表》样式详见附件二。 3.4.5工程专业分包单位需在石化建设工程资源单位中选择。特殊专业需分包石化建设工程资源库以外单位的,应先行报告、同意后,再按程序报批。 3.5工程劳务分包的规定 3.5.1 工程劳务分包要符合有关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 3.5.2 如有劳务分包,除按规定报送劳务分包人员《花名册》外,同时将劳务分包单位的有关资质和资信文件及时向工程部报告、备案。 3.6 承包商档案管理规定 3.6.1档案管理容 a、承包商按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所需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资格、业绩、劳动力状况、生产装备以及其它等有效资质、资信文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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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施工安全管 1目的 为了保证外出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程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外出施工单位及其人员。 3职责 3.1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外出施工全过程的组织协调,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准备会。 3.1外出施工单位负责外出施工全过程的安全保障工作和安全告知 3.2安全环境部门负责外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3.3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外出作业人员的安排和二级单位外出人员备 4程序 4.1外出人员的安排与安全告知 4.1.2 外出作业人员少于5 人时,由所属单位对其进行安全告知,并填写《外出作业人员告知表》(见附表);当等于或大于5 人时,应由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准备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人员生产组织调配等,并填写好相应的安全告知表,若作业规模较大时,可由公司同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4.2外出人员安全管理 4.2.2负责人在作业前应对现场安全状况进行确认,识别危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制订应急响应措施。

4.2.3外出作业负责人应对外出人员进行全面管理,作业时应督促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不服从指挥的人员,由施工单位或人力资源部门按公司的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4.2.4作业人员外出作业期间应服从负责人指挥,作业过程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自我防护。 4.2.5外出施工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伤员救护和事故控制措施,并通知公司派人前往处理。 4.3 4.4 监督检查 4.4.1 外出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定期派人到施工现场布置和检查工作,包括安全生产工作。 4.4.2当外出施工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工程量大且复杂时,安全环境部门可视情况派人到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和公司安全工作要求, 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制订, 明确基建安全基本原则、管理目标、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要求, 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 下同)、地市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包括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 公司系统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以及公司投资、控股的电源工程项目及相关参与方。 第四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公司及所属单位将基建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 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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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 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2.引用标准 2.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部DL408— 91)。 2.2《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00]643号)。 2.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 电发 [2001]311号)。 2.4《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01]478号)。 3.管理职能 3.1本公司安全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归口安监股管理。 3.2生产单位的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按各自职能负责安全管 理工作。 3.3各级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 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 3.4全体职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公司各级领导在 生产活动中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积极采取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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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施工工具材料管理制度.doc

外出施工工具、材料管理制度1 外出施工工具、材料管理制度 (一)、施工工具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工具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工具能够得到正确的使用、维护及保养,杜绝工具的人为损坏和流失,降低使用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正常作业。 二、施工工具申领、申购流程 1、领用工具首先报班组长批准,填写三联采购计划审批单。应写明领用用途。 2、消耗性用品领用,领用人持领料单到仓库领用物品,并将存根联、采购联和总经理联交给人事财务部进行工具统计。 3、非消耗性工具须经生产维修部部长审批后,将领料单交仓库后领取工具。 4、如果是非常用物品,库管在拿到领料单后,尽快提出采购申请,由采购部按采购流程购买。 5、如果库存低于安全备用数量,库管提出采购申请,由总经理审批后交由采购购买。 6、采购部将到货时间等情况反馈给仓库,以确保工具及时发放,不影响生产使用。 三、施工工具领用及赔偿

(1)个人领用: 1. 个人工具领用原则上实行按工种/按标准/按计划配置,同时严格 采用以旧(坏)换新制度; 2. 部门新入职员工应由施工责任人按照工种标准填写个人工具领用卡并交生产维修部部长签字确认后共同到仓库办理个人工具领用手续; 3. 以旧(坏)换新时,需由施工责任人鉴定并会同责任人填写工具报废单/工具领用单在主管经理审批签字后方可向仓库管理员申请领用工具并办理领用手续; 4. 原工具丢失,由领用人及施工责任人将设备工具丢失、损坏处理单/个人工具领用单书面报告递交部门经理审批,并按照工具的使用年限折旧赔偿后方可再重新领用(可通过人事/财务直接从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抵扣); 5.属人为造成的损坏责任由责任人承担,施工责任人应协助仓库管理员根据工具领用时间/按照工具的使用年限折旧赔偿后方可再重新领用(也可以通过人事/财务直接从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抵扣); 6. 原工具正常使用在及最低使用限期内磨损/损坏,由领用人及施工责任人将工具报废单(须注明原因)/个人工具领用单书面报告递交生产维修部部长审批后方可再重新领用,新工具的使用期限将从领用日起重新计算; (2)、长期领用(班组领用): 1、长期领用(班组领用)原则上采用领用人谁领取,谁负责,即自行妥善保管并整理好放入工具箱; 2、长期领用(班组领用)的工具,领用人(责任人)须在仓库办

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1 国网(基建/2)173-2014 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主要内容: 1、规定了基建安全管理的总体原则、相关各方的基建安全责任与目标(第一--三章,附件1--4) 2、突出强调了安全标准化管理、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安全风险管理、施工安全方案管理四项基建安全管理重点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第四—七章,附件5--8) 3、具体规定了安全检查与竞赛交流、安全教育培训、例行会议等基建安全管理例行工作的具体内容、时间间隔、工作要求(第八、九、十章) 4、规定了职业健康工作内容和安全信息报告、基建安全应急管理、事故处理等工作内容与流程(第十一、十二、十三章) 5、规定基建安全监督与考核评价的方式、方法与有关要求(第十四、十五章)。 与原文件差异性比较: 基建安全职责: 1、结合项目管理实际,重新明确了项目安委会的组建条件。对满足“同时有三个及以上施工企业(不含分包单位)参与施工、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300人和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条件的单项工程(针对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工程和输电线路工程可视为两个单项工程),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委会)。 2、根据在系统内征求的意见,结合项目管理实际,修订安

委会主任由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增强操作性;删除了项目安委会管理职责,其管理内容并入项目法人管理职责。 3、将原第十八条设计承包商职责调整至十四条,改为勘察设计企业职责。勘察设计企业职责增加了与设计相关的安全风险因素交底内容、以及设置设计代表解决与设计相关的安全问题; 4、新增加条款。增加调试承包商企业职责; 5、删除有关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的编审内容; 基建安全目标 6、依据最新的事故管理有关文件,规定了“公司、省公司级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安全目标;在三级管理模式中,最低层级为项目部。 7、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标:(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件;(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五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三)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六)不发生六级及以上基建信息安全事件;(七)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8、监理企业基建安全管理目标:(一)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五级及以上事件;(二)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五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三)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六)不发生六级及以上基建信息安全事件;(七)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电力基建安全管理探索

电力基建安全管理探索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电力基建安全管理探索劳动力是影响电力基建安全管理的主要因素之一,而业主单位电力基建安全管理人员又是基建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直接参与者,他们肩负着控制、监督、检查基建安全生产的重大责任。这就对基建安全管理人员的各方面素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但是实际工作中我们基建安全管理人员却面临个人能力限制和人员定额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和难处!结合自己工作经历和了解的相关信息论述如下: 一、业主单位基建安全管理人员现状 (一)人员定额不足 省公司对110KV及以下工程项目基本上都是由各电业局代行业主职能,但是诸多电业局并没有设立专职基建安全管理人员,而是由工程主管部门的工程管理专责或安全监察部门人员兼任,这就造成基建安全管理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大打折扣。我们的工程管理人员是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者与参与者,面临烦琐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而安全监察部门人员其工作重点往往是放在全局(单位)的生产运行、维护及检修工作上,对电力建设项目他们往往是把主要管理责任交给工程管理部门或施工承包企业,所以现在的基建安全管理人员在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上是不可能投入足够的精力和时间的,于是就极有可能出现管理不到位、现场监督不到位等情况,给基建工作造成管理真空。那也就不满足现在“安全第

一”的要求。例如在我局就没有设立专职基建安全管理人员,工程管理人员从工程前期招标到验收移交都要全过程参与,而现在的工程项目一开工就是多个同时开工,在建设过程中,他又要负责控制资金、进度、质量以及协调各方面关系,这些工作内容复杂、面广、烦琐,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他必须花上大量时间和精力来处理这些问题,那他又怎么能保证安全管理的时间表和精力投入呢? (二)理论与施工技术有待提高 1、基建安全管理理论知识欠缺 现在的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基本上没有过经过正规全面的安全工程理论知识培训和学习,我们的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大都是“半路出家”,有线路专业的、有变电专业的、有土建专业的、有运行单位的等等,各专业工种都有,由于我们系统现在对专业划分比较细,一个专业对另一个专业就比较陌生,而基建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管理人员不可能按专业配备,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对于技术、人才、劳动密集型的电力企业,隔专业也如隔座山呀!在我们企业既从事过线路又从事过变电的人应该不多,那怎么能够在工程实施中发现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又怎么能够指导监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又怎么能够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试想一下,如果一个线路专业出身的工程管理人员到变电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安全,他能说什么,能指导工作什么,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国家资产和投资者的权益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我公司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本公司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本公司应在工作范围内,树立“安全是第一工作,安全是第一效益,安全是第一责任”的意识,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按照统一的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程、标准,制定适合本公司实际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五条公司必须贯彻“企业安全责任主体”、“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布置、检查、、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考核安全工作。 第六条公司对安全生产事故及异常情况的处理,执行“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从事安装、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 (五)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七)不发生由本单位责任造成的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第三条公司实行三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一)公司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一般设备事故; (二)班组不发生未遂和异常; (三)个人无违章,实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第三章、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程承包商管理细则

关于印发《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商管理细则》的通知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根据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集团关于进一步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依据公司《供应商/承包商诚信体系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商管理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2015年7月24日 1 企业制度-实施类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制度名称建设工程承包商管理细则制度制度NXNHGC005 编号文号 0720150 制度主办第一版工程发展部版本部门会签工程管理/工程分包管理安全环保部、财务部、所属业务类别部门物资装备中心/工程承包商现场管理审核监督检查者工程发展部企业管理部部门签发解释权归属工程发展部日期生效废止说明 / 日

期制定目的规范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商管理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集团关于进一制定依据步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适用范围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约束对象参与公司建设工程的承包商所属工程管理/工程实施管层级《建设项目进度管理及理/工程计划管理业务考核办法》企业制度-执行类类别工程管理/工程实施管所属理/工程开工及过程控层级《建设项目HSE管理及制管理涉及的相关制度考核办法》业务企业制度-执行类类别工程管理/工程质量监所属《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及察与监测/工程质量监层级测考核办法》业务企业制度-执行类类别 2 3 目录 1 基本要求........................................... .... 5 1.1 规范内容的界定及定义 .............................. 5 2

现场施工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考勤制度 1、工程现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准时出勤。指纹打卡。工程开工后,工作时间为九小时。 2、工作人员外出执行任务需要向项目经理请示,填写外勤任务单,获准后方可外出。 3、项目经理外出需向分管副总汇报。 4、病假需出示病假证明书。 5、事假要向项目经理申请,填写请假条,一天以内项目经理批准,两天以内分管副总批准,三天以上董事长批准。获准假后方可休息。并送行政部备案。 6、因工程进度需要加班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由项目经理填写加班申请表。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另计,项目经理不计加班工资。工作人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自身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不计加班工资。 7、无故旷工三次或连续三天者除名。 二、施工现场例会制度 1、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坚持每天举行一次碰头会。 2、每日例会由相关项目经理召集,施工员、养护班长及施工班组负责人参加。工程秘书记录归档。项目经理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例会人员范围。

3、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提交例会讨论,报分管副总批准。例会中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4、各班组间协调问题提交日例会解决。例会中及时传达有关作业要求、及最新工程动态。 5、每周例会由分管副总召集,由项目经理、预算员、营销经理参加,工程秘书记录归档。分管副总可根据具体问题,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6、各生产部门间的协调问题、甲乙双方的协调问题提交周例会解决。例会传达公司最新工程动态、最新公司文件及精神。 三、施工现场档案管理制度 1、工程秘书应严格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做好资料档案工作。 2、做好施工现场每日例会记录、每周例会记录。临时现场会议记录。 3、现场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施工班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整理归档。 4、工程中工程量签证单、工程任务书、设计变更单、施工图纸、工程自检资料的整理归档。 5、工程中其它文件、资料、文书往来整理归档。 6、各类档案资料分类保管,做好备份,不得遗失。同时建立相关电子文档,便于查阅。 7、借阅档案资料需办理借阅手续。填写工程资料借阅表,并及时归还。

基建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29 基建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基建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 参加施工的工人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中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2) 非本工种禁止操作,现场必须带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交叉路口要有危险标记,要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 (3)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措施、安全标记不许自己拆动变更位置。 (4) 对起重机械和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 从事高空作业人员要定期检查身体,经医生诊断,凡有血压高、心脏病、贫血等病不适合高空作业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6) 高空作业所有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放入工具袋,上下传递物件不准抛掷。 (7) 高空作业要求衣服灵便,禁止穿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遇到恶劣天气影响施工,禁止露天作业。 (8) 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使用时上端要结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21 页

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 理关系的单位组合。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 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 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 第 2 页共 21 页

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 第9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 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1、重大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电厂垮坝;5、主设备严重损坏;6、重大火灾;7、核泄漏。 第10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第11条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1、不发生人身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12条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失和电网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13条发电、供电企业及有关调度机构每年实现和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主变压器容 第 3 页共 21 页

承包商管理制度

承包商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全面规范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 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内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油漆、保温、防腐、加工、土建等工程项目的所有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相关的职责部门。 三、职责 3.1、安全部 3.1.1、负责与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3.1.2、负责新进承包商的入厂安全培训; 3.1.3、负责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审批,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审批; 3.1.4、负责承包商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3.2、生产技术开发部 3.2.1、负责对各承包商的资质评审; 3.2.2、负责承包商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 3.2.3、负责高处作业证、吊装作业证的办理、审批; 3.2.4、负责外施工单位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外施工单位现场作业的安全监管。 四、内容 4.1、资格预审 4.1.1、外施工单位进入公司作业,必须通过资质审查,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施工单位严禁录用。 4.1.2、外施工单位有关证照已通过审查的,一年内不再重复对证照进行审查(超过有效期的除外),但资质审查的其它项目,必须按照“一合同一审查”的原则执行。 4.2、选择 4.2.1、所有承包商的资质提交生产技术开发部和安全部共同审查,由生产技术开发部填写《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表》 4.2.2、必要时,生产技术开发部和安全部对承包商所具备条件符合性进行实地考察验证(承包商所在地、承包商所承揽施工、安装的工程、制作的设备等业绩和能力)。

施工现场工人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工人管理制度 经项目部及公司制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内容如下: 一、服从命令,听从安排。 二、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随便外出。 三、互敬互爱,说话和气,不打架斗殴,如有违背,根据情况轻重,重罚责任方,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同时驱赶出工地。 四、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五、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六、上班时间严禁喝酒,特别中午时间,违者重罚。 七、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穿着公司发放的专业工作服,不准赤脚、穿拖鞋、高跟鞋。 八、机械设备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九、端正态度,保质保量的完成本工种本职工作。 十、材料堆放整齐,有效、节约、合理的使用材料。 十一、以上所有罚款从施工方的工程款里扣除。 备注:此规定2017年3月29日起正式执行 施工方: 现场督导: 东方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9日

文明施工现场处罚条例 一、文明施工现场处罚条例如下: 1、坚持施工现场文明,制定切实可持的制度,落实责任,奖罚兑现。 2、全体员工必须思想政治好,具有一定的职业道德,无违法乱纪行为,如有违者送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3、材料堆放、机械设备安装必须符合施工平面布置图,违者罚款100元。 4、施工现场材料必须堆放有序,所有工种的作业达到工完料尽场地清,违者罚款者罚款200元。 5、严禁在厕所外面大小便,违者罚款100元,举报者奖励50元。 6、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违者罚款200元,举报者奖励100元。 7、爱护公共设施,损坏成品、半成品者罚款100-200元。 8、注意节约用水,工地上不准出现长流水、长明灯。违者每次罚款50-100元。 9、用电线路架设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私搭乱接者每次罚款100元,并没收私接乱接的电线电缆。 10、凡施工现场有可能产生火源的工种,操作完毕后,必须清理施工现场,灭绝火种,如有违反者每次罚款200元。 11、施工现场内严禁乱倒水、乱丢建筑垃圾、乱掷物、违者每次罚款50-200元。 12、施工现场和项目部生活区,严禁打架斗殴、闹事甚至班组群殴、集体滋事,违者双方每人每次罚款各2000~10000元。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13、施工现场严禁顶撞、拒不执行现场管理人员合理工作安排的每次罚款100元。殴打项目部管理人员或者现场管理人员的每次罚款5000元。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14、以上所有罚款从施工方的工程款里扣除。 备注:此规定2017年3月29日起正式执行 施工方: 现场督导: 东方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9日

火力发电厂基建建设阶段安全管理构

火力发电厂基建建设阶段安全管理构 架火力发电厂在基建建设期,在同一施工工地,不同标段由不同的承包单位分别施工,在大型施工项目中,总承包单位往往采取分包的方式,对承建工程项目进行二次分包,因此,施工现场承包单位多,人员复杂,工作过程中交叉作业不可避免,工作点点多面广,施工环境复杂,安全可靠性相对交底,为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在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将施工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实现施工安全的可控在控,作为建设方在基建建设前期及基建建设期,重点应健全和完善以下安全管理,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照执行。基建建设阶段的安全管理构架如下: 1.确定基建建设阶段安全及文明施工工作目标。 2.建立基建建设安全委员会组织机构(包括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单位、调试单位等各参建单位)及并制定安全职责(包括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单位、调试单位等各参建单位) 3.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并结合现场实际随时补充完善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制度、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检查制度、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施工供电用电管理制度、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总平面管理制度、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措施补助费审批制度、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安全文明施工奖惩管理制度、样板工地检查评比制度等、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管理部门应与各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技术协议,协议里应明确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罚则,条款应符合《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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