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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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334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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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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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管理体系、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基建安全管理目标、职责和工作内容,规定了基建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关系和基本原则,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
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公司基建工作实行国家电网公司、网省公司和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三级管理模式,推行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

第四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对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以及对所属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公司所属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区域电网公司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简称网省公司)及其供电公司、具有工程建设职能的有关直属单位(简称直属单位)及公司所属的监理、设计、施工等企业;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控股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承接境外工程项目还需遵守我国涉外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和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基建安全职责
第八条公司基建安全职责
(一)公司设立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
彻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基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指导网省公司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制定有关基建安全技术标准,并适时组织修订。

(四)组织编制安全培训教材并开展基建安全培训工作。

(五)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及使用。

(六)组织开展公司系统基建安全检查及交流学习活动。

(七)组织开展公司基建系统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八)组织开展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九)建立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发布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信息,及时处置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

(十)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对公司总部投资或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网省公司、直属单位基建安全职责
(一)网省公司设立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基建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

(四)监督指导建设管理单位、监理、
设计、施工企业加强基建安全管理,组织和推动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

(五)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风险识别、评价、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六)落实公司关于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及在建工程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七)监督、检查基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提取和使用。

(八)组织本单位内基建安全相关检查工作,开展本单位投资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九)对施工条件复杂且采取常规措施难以保证安全的重要危险作业、首次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重大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十)组织对所属施工企业开展施工安全性评价。

(十一)组织本单位内基建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考核与评价。

(十二)制定信息上报管理制度,负责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三)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对本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安全管理职责,对受委托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项目法人安全职责
(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总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职责。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委会: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项目安委会由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及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

(四)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目标。

(五)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
设。

(六)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同时,组织审查标书、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内容及奖罚条款,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

(七)负责在招标过程中按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且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

(八)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

(九)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十)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职责
(一)建设管理单位应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
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受项目法人委托,具体履行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职责。

(四)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目标和主要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受项目法人委托,组建项目安委会。

(六)参加招投标工作,受项目法人委托,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

(七)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八)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征地、拆迁和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
畅通及平整场地);向施工项目部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证件、批件;为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提供保护。

(九)负责按合同约定追究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监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条款的单位的责任,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终止合同执行。

(十)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撤换。

(十一)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十二)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安委会安全职责
(一)组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建安全工作的规定,决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工程中涉及多个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

(三)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保留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

(四)必要时聘请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监理企业基建安全职责
(一)公司所属监理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落实本企业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基建安全的管理规定、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监理职责。

(三)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四)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组织检查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措施,不断完善。

(五)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企业基建安全职责
(一)公司所属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负责落实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明确项目实施范围内地面、地下建筑物、地下管线的具体情况,提交完整的工程所在地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满足
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需要。

(三)严格执行勘察作业相关规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四)根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增加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设计,设计文件中要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及应采取的施工技术措施,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五)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六)工程设计时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七)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基建安全职责
(一)公司所属施工企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成立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负责落实本企业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购置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内容),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计列,专款专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经费的开支。

(四)建立健全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机械管理部门、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施工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维护、检验、使用、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对方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

(六)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施工分包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评价、考核。

(七)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九)根据公司加强班组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施工班组建设,健全施工班组安全管理体系。

(十)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业主项目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负责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

(二)参加工程项目安委会,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

(三)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批准施工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批准监理项目部
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和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分包计划和申请,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程管理。

(六)对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活动,组织签订安全协议。

(七)组织开展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性评价工作。

(八)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项目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价,制订预控措施,并监督落实。

(九)组织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十)审批施工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计划,并监督现场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安全例行检查、专项检查和随机检
查活动,监督安全隐患闭环整改情况。

(十二)组织项目参加公司或网省公司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十三)负责对监理、设计、施工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十四)负责工程项目安全信息的收集与报送。

(十五)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

(十六)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监理项目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中承诺的安全监理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三)编制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

(四)编制强制性条文实施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七)审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及其控制措施是否满足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要求。

(八)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

(九)审查施工分包队伍的安全资质文件,对施工分包进行全过程监督。

(十)审查施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监督其持证上岗。

(十一)检查现场施工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

(十二)负责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进场审查。

(十三)审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的使用计划,检查费用使用落实情况。

(十四)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五)对工程(项目)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十六)实施监理过程中,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项目部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

(十七)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掌握现场安全动态,收集安全管理信息,并在安全会议上点评施工现场安全现状以及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措施,督促责任方落实。

(十八)负责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十九)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
作。

第十八条施工项目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中承诺的安全职责,是项目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

(二)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和业主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制订施工项目部安全目标。

(三)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台帐。

(五)编制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使用计划等文件,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经业主项目部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

(六)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七)负责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与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理措施、降噪措施等,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开展风险识别、评价工作,制订预控措施,并在施工中落实。

(九)建立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编制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评价演练结果,保证持续改进。

(十)建立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施工机械管理人员,落实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状况进行准入检
查,并对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重要吊装、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督;负责施工队(班组)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送检工作。

(十一)监督检查施工队(班组)开展班前站班会工作。

(十二)定期召开或参加安全工作会议,落实上级和项目安委会、业主、监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十三)开展并参加各类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闭环整改;对重复发生的问题,深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十四)组织参加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十五)按照公司规定,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监督分包队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十六)及时准确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七)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公司有关要求,落实本单位各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制。

网省公司有关基建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录G,施工企业各级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录H,工程各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录I。

第三章基建安全目标
第二十条本章所规定的各级基建安全目标是最基本的目标要求,是公司基建系统制定安全目标的依据;公司所属单位、项目部应根据下级目标高于上级目标的目标管理原则进行逐级细化分解,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目标要求。

第二十一条公司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较大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较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二条网省公司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三条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四条监理企业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五条设计企业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设计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设计原因造成的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电网事故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七条工程项目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公司基建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接受培训,提高安全管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九条公司每年制定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对公司、网省公司基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重点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专责、总监理师)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网省公司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
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各级基建管理人员和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建设管理单位对基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业主项目部对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对主要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施工企业督促检查分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劳务分包人员要建立专项教育名册,按照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要求开展培训。

第三十三条公司、网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基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等相关人员每两年至少接受一次公司或网省公司组织的基建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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