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奖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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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奖惩管理制度
一.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鞭策落后,从而有效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二.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三.奖惩须及时并依据有效条例,使之公平、公正、公开,对于不合理、不公平的奖、惩可提请复议。
四.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同仁。
五.奖励项目包括:工龄工资奖励、功绩奖励、优秀奖励、年终奖励等。
1、工龄工资奖励:享受条件具体参照《工龄工资管理制度》执行。
2、功绩奖励包括:通报表扬、嘉奖、小功、大功。
⑴.通报表扬:因公被公司记通报表扬者,公司给予奖励¥50元/人;
⑵.嘉奖:因公被公司记嘉奖者,公司给予奖励¥100元/人;
⑶.记小功:因公被公司记小功者,公司给予奖励¥150元/人;
⑷.记大功:因公被公司记大功者,公司给予奖励¥200元/人;
3、年度优秀奖励:
在月度被评为年度优秀员工者,公司给予奖励¥50元(以下)/人;
4、年终奖励:凡在公司服务的人员,根据公司全年度经营盈利状况而定,无盈利或亏损不予以发放。
六.惩罚项目包括:警告、申诫、小过、大过、停(降)职、辞退、追究法律责任。
⑴.警告:违纪者被记书面警告,给予扣薪¥20元/次,年度内被记警告达三次者视为记申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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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
⑵.申诫:违纪者被记申诫,给予扣薪¥50元/次,年度内被记申诫达三次者视为记小过一次;
⑶.小过:违纪者被记小过,给予扣薪¥100元/次,年度内被记小过达两次者视为记大过一次;
⑷.大过:违纪者被记大过,给予扣薪¥150元/次,年度内被记大过一次者,则不享受当年度公司相关福利待遇,年度内被记大过两次者,给予降职、降薪处罚。
⑸.停(降)职:严重违纪者,给予停职停薪处罚,停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天。
⑹.辞退:严重违纪,性质恶烈、给公司带来一定负面影响者,给予辞退处理。
⑺.追究法律责任:违法乱纪行为,给公司、社会造成重大损失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并辞退。(凡经辞退之人员不再录用)
七.奖励条例
1.工作态度方面:
⑴.积极配合圆满完成上级交待任务,依影响大小给予通报表扬。
⑵.经常自愿且毫无怨言利用下班时间完成突发或急迫之工作,依影响大小给予通报表扬。
⑶.在完成自己本职工作外,积极主动协助他人完成工作,依成效大小给予通报表扬。
⑷.勇于承担责任,工作卓有成效,足为公众之楷模者,给予嘉奖或记小功。
2.工作质量、成效方面:
⑴.工作质量、成效超出本职要求给予通报表扬,远远超出本职要求完成大量工作,依影响大小给予嘉奖或记小功奖励。
⑵.多次顺利完成较难完成之工作,依影响大小给予嘉奖或记小功奖励。
⑶.通过努力,整顿好原存在问题之工作,依影响大小给予嘉奖或记小功奖励。
⑷.执行临时重要紧急任务,能限期完成并达成预计效果者。给予记小功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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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对主办业务有重大创新(改革),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确有成效者。给予创造奖励。
⑹.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给予记小功奖励。
⑺.领导有方,工作绩效相当具有成效者。依影响大小给予嘉奖或记小功奖励。
3.争取荣誉方面
维护公司团体荣誉,有具体事实者。依影响大小给予嘉奖或记小功奖励。
4.拾金不昧方面
拾金不昧,弘扬高尚道德风尚者,依影响度大小给予通报表扬或以上奖励。
5.主动检举揭发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
⑴.依防止损失金额或影响大小给予嘉奖、记小功、记大功奖励。
⑵.防止公司无形资产损失,使公司不致错失商机者记小功或以上奖励。为公司挽回声誉者,依影响大小给予嘉奖、记小功、记大功奖励。
⑶.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利益的事情制止或揭发,经查明属实者,给予嘉奖、记小功、记大功奖励。
⑷.揭举盗窃行为并查明属实者,给予嘉奖、记小功、记大功奖励;若有效制止者,给予记大功或以上奖励。
⑸.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者。依影响大小,给予嘉奖、记小功、记大功奖励。
6.挽回损失方面
⑴.发生灾害事故时,积极主动抢险救灾者。或发生紧急事故时,处置恰当者。或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依影响大小,给予嘉奖、记小功、记大功等相应奖励。
⑵.对于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之事,预先发现并防范避免了公司损失,有事实证明者。依其影响度大小,给予嘉奖、记小功、记大功。
7.乐于助人方面(对公司、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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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于为团体服务且有成效者,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
8.节省成本方面
⑴.为公司节省不应或不合理开支的成本依实际贡献度给予特别奖励。
⑵.节省原料、物料或利用废料有显著成果的,依成本的大小给予嘉奖或记小功。
八.惩罚条例
1.门禁管理方面
⑴.未依门禁管理要求进出公司者,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记申诫、记小过或记大过处分;若因此而导致生产工艺技术被盗窃者,予以辞退并追究法律责任。
⑵.未按公司行为规范上下班者,初犯记申诫;再犯或经指正仍不改正者,记小过或记大过处分。
⑶.未经允许携带食品进入公司者,初犯记警告;再犯或经指正仍不改正者,记申诫或记小过处分。
⑶.公司员工穿拖鞋进入厂区,或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穿高跟鞋(跟为3cm以上为高跟鞋)进入车间者,记申诫处分。
2.着装、厂证佩带管理方面
⑴.衣着不整影响公司形象,或不按规定着厂服、佩带厂证者,记申诫处分;不听劝阻仍我行我素或者辱骂上级,记小过处分;殴打上级停职检查并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辞退。
⑵.将厂服或厂证借给非公司人员(厂证则含公司内员工)使用,记小过或大过处分.
⑶.工作证、工作服、工卡属本公司标志之物,员工应自觉维护公司及个人形象,禁止无故损坏,涂改,一经发现视情节记警告、申诫处分。
3.食堂管理方面(经食堂投诉违规属实按以下处理)
⑴.就餐不自觉排队而插队打饭,违者记警告处分、对打架、闹事者记申诫、记小过或大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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