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看财产保全中解除冻结的非法定条件

合集下载

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

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核心内容:为防止债务人、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董事、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害,法律赋予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权。

这个权利的含义和特征是如何的呢?下文将进行详细介绍,赢了网小编希望下文可以帮助到您。

在破产程序中,要保障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就要保证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任何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的行为都需要纠正,即便是些许债务人财产的减少也应当如数追回。

为防止债务人、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董事、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害,法律赋予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权。

追回权的行使,既是管理人的权利也是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通过行使追回权,使债务人财产增加,从而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享有以下财产追回权:1、因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即针对债务人财产的破产程序前行为,被法院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后,管理人有权将此部分财产追回,归入债务人财产。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出资人在破产企业成立时认缴的出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足额实际缴纳。

出资人的出资此时是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如数缴纳。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侵犯,管理人有权对这些财产予以追回。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6 日民诉晚课“证据、保全、送达、先予执行、调解、一审”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

4.6 日民诉晚课“证据、保全、送达、先予执行、调解、一审”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

4.6日民诉晚课“证据、保全、送达、先予执行、调解、一审”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1、甲借给乙钱,诉乙还钱。

甲出示银行汇款单,乙说甲汇款是为了购买他的二手手机,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着借贷关系。

关于本案相关说法正确的是:(2019-模拟题-多)A银行汇款单是直接证据B借款事实由甲负证明责任C银行汇款单是间接证据D买手机的相关事实由乙负证明责任答案:BC解析:这道题综合考查了证明责任问题和证据的理论分类问题,我认为本题是一个相对来讲比较复杂的问题,但是前三个选项对于大家来讲并没有太大的难度,难度主要集中在D选项上。

A选项非常容易判断,银行的汇款单只能够证明曾经在甲乙二人之间有一笔款项往来,却不足以独立证明该款项往来属于借款事实,因此银行汇款单属于典型的间接证据,这个考点在过去真题当中曾经考查过多次,相信大家是比较容易判断的。

至于B选项也不是一个难的问题,我们给大家讲过,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是,谁主张待证事实成立,谁对该事实负担证明责任。

在本案中是甲主张乙借了自己的钱,换言之,甲主张甲乙之间存在借款事实,而乙则主张,甲汇款是为了购买他的手机,也就是说乙认为该款项往来是一个买卖合同关系,而不存在着借贷关系。

甲主张借贷关系存在,乙主张借贷关系不存在,当然应当由甲对相关事实负担证明责任,所以B选项本身是正确的。

C选项和A选项是矛盾选项,银行汇款单是间接证据,C选项是正确的。

对于D选项,需要大家开动脑筋进行思考,我曾经给同学们讲过当事人需要负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必然是案件的要件事实,如果该事实不足以构成该案件的要件事实,则任何当事人都无需负担证明责任。

例如在无过错侵权责任当中,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并不是该案件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的法定要件,因此原告和被告都不需要对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回到本题当中来,本案当中借贷关系成立只需要证明两个事实,一个事实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借贷的合意,另外一个事实是双方当事人有借贷的转账行为,只要这两个事实都存在,借贷关系就成立了。

如何评审投标文件

如何评审投标文件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评审投标文件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后,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

评审一般按照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编写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等三个步骤进行。

初步评审初步评审也称为响应性审查,是以招标文件为依据,检查各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确定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初步评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投标人的资格。

如果是公开招标的项目,主要核对是否是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如果是邀请招标的项目,主要是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财务状况以及投标单位近几年是否受到过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等情况。

二、投标担保的有效性。

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时是否已按时提交;如果是要求提交投标保函的,要检查保证金额、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不得允许投标单位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使之成为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四、报价计算的正确性及资料的完整性。

若投标文件存在计算错误,则由评标委员会改正后让投标人签字确认;检查投标文件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有无遗漏。

初步评审可以得出,部分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对其详细评审;部分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有偏差,其中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两种。

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偏差称为重大偏差,对所有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评委应按有关规定认定为废标文件,并不再对其详细评审。

对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漏项等情况的细微偏差投标文件要求做出相应处理;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书面补正;如果是报价错误的,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错误加以修正后让投标人签字确认,作为详细评审的依据。

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初步评审后,再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财产保全解封法律规定(3篇)

财产保全解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制度。

财产保全解封,即是指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期间,因特定原因,依法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行为。

本文将对财产保全解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财产保全解封的概念与原则1. 概念财产保全解封,是指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期间,因特定原因,依法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行为。

财产保全解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因申请人原因解除财产保全;二是因被申请人原因解除财产保全。

2. 原则(1)依法原则:财产保全解封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财产保全。

(2)公正原则:财产保全解封应当公正、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及时原则:财产保全解封应当及时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财产保全解封的法律规定1. 因申请人原因解除财产保全(1)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可以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2)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 因被申请人原因解除财产保全(1)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被申请人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3)财产保全申请被撤销: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 其他情形(1)财产保全期限届满:财产保全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财产保全措施不当: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四、财产保全解封的程序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说明理由。

合同约定限制一方财产保全的权利有效吗案例

合同约定限制一方财产保全的权利有效吗案例

合同约定限制一方财产保全的权利有效吗案例
案例:
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8万余元,长达两年之久。

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

本律师分析案情后,主动收集到被告的多个财产线索,发现被告拖欠货款系故意为之,本律师建议原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最终,在法院立案并保全对方银行账户后一周内,被告主动联系本律师,表明愿意付款,希望原告尽快撤诉并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

律师说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便是财产保全制度的法律依据。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作用非常大,特别是在买卖合同、加工合同、借款合同纠纷等类型诉讼中,欠款方拖欠款项可能并不是因为没有付款能力,只是不愿意付。

xx银行账户被冻结、房产被查封、车辆被扣押等,欠款方遭受很多权利限制或不便,就会比较着急,便会主动联系债权人沟通付款事宜及解封事宜,此时债权人就变被动为主动,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

结局往往是皆大欢喜,债权人很快就能收到欠款,债务人的财产得到解封。

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财产保全并不是万能的,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或者对方根本就没有财产,那么申请财产保全就没有必要了。

另外,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缴纳保全费,因此,大家应当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听从律师建议,理性决定是否申请财产保全,切勿盲目申请,最后得不偿失。

开标地点和时间不能临时变

开标地点和时间不能临时变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开标地点和时间不能临时变“他们延迟开标时间一定是为了等G公司。

”不久前,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临时延迟开标时间,引起了一些投标人的非议。

据了解,延迟后的开标更是一波三折。

改变开标地点后延迟开标引非议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在一个办公用品的招标中,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公布的开标地点为某宾馆南楼208号。

在开标前一天快下班的时候,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与某宾馆进一步确认中得知,宾馆南楼在装修,只能提供北楼的407室为其开标。

开标当天,代理机构在原定的开标地点贴出通知,公告投标具体地点的变更,还附上了新的投标及开标地点的具体位置图。

根据招标公告,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上午9点。

因为开标的具体地点发生变化,直接导致了前来投标和参加开标仪式的投标人慌乱不堪。

代理机构见状,决定把开标时间延迟到当天下午两点。

考虑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延迟开标的同时,延迟了投标截止时间,并在原定开标地点及新确定的开标地点分别贴出了决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公告。

代理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这才算了口气。

不过,让代理机构的相关负责人意外的是,延迟公告贴出不久,他们发现一些投标人凑在一起窃窃私语。

偶然间还听到一位投标人说:“他们延迟投标截止时间一定是为了等G公司……”迟到的投标收了一份又来一份“当时虽然很气愤,但考虑到G公司根本就没购买招标文件,不会参加投标,所以我们并没有立刻去澄清,而是想用唱标来还我们清白。

”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小吴说,“没想到之后的问题更让人头疼。

”据小吴介绍,当天下午,在他宣布完开标程序后,Q公司冲进了投标现场,欲递交投标文件。

在遭到拒绝后,Q公司的投标代表却提出了异议,“早上我们按时赶到了,但中午事先约了个非常重要的客户,所以晚到了几分钟。

从一则现实案例看合同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

从一则现实案例看合同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

从一则现实案例看合同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摘要: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交易标的为转让方所转让的股权,交易双方办理完毕股东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款项支付完毕,合同主给付义务即履行完毕;现实中,大多数受让方受让股权的目的是经营标的公司,因此,股权转让过程中交易双方有可能会担负其他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而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分在理论和实务界均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拟从现实的案例入手,厘清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主要几点区别,并就股权转让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股权转让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一、股权转让的现实案例导入存有这样个案例:甲公司所持a公司90%的股权,后甲公司将所持的90%股权依法受让给了乙公司,双方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a公司的股东更改登记手续。

后来,乙公司存有部分股权转让尾款未向甲方缴付,甲方催讨无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建议乙方缴付股权转让尾款;案件审理过程中,乙方提出诉讼集体诉讼,表示其所委派的人员经营a公司过程中,辨认出甲方曾掌控a公司经营并掌控着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账簿等资料,虽然甲方在股权转让时已经向乙方转交了大部分财务会计资料,但乙方指出仍存有大部分会计凭证没转交,其不缴付尾款是因为甲方并未全部履行合同,甲方抗辩称股权转让合同中并未约定交付会计资料的义务,且会计资料已经全部移交给乙方。

二、甲方应向乙方全部转交a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假设甲方将所持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之前,的确掌控或挤占a公司的公章、会计凭证和账簿资料,且没向乙方全部转交,则甲方应分担向乙方转交的法律义务,笔者指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深入探讨其合理性。

(一)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至少保存15年,a公司应当保存其全部会计资料。

公司存续期问,所有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在法定保存期内都具有使用价值,可以供公司或者其他主体查阅使用,甲方若确实尚有部分会计资料不移交,将可能对公司日常经营带来障碍,这显然不妥;且若如本案所述,a公司不能全部掌握公司经营的所有会计资料,显然不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最高院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最高院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最高院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申请书。

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我深知法院工作繁忙,处理案件事无巨细,而我此刻恳请您审慎考虑我的申请,解除我在此案件中所面临的财产保全措施。

希望我的请求能得到您的理解和支持,也希望借此机会为自己争取一线希望。

说实话,财产保全的事情,对于我来说,简直就是一场噩梦。

就像是突然有一把无形的刀悬在我的头上,随时可能让我的生活陷入困境。

为了不让自己和家人陷入更深的困境,我决定向贵院申请解除这项财产保全措施,真心希望能够重新获得生活的希望和空间。

事情的背景,我知道您一定知道每一个案件的复杂性,我还是想简单给您介绍一下情况。

由于某些原因,我与对方发生了经济纠纷,并且对方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也许在某些情况下,财产保全的确是一个必要的保护措施,但对于我来说,当前的财产保全,已经不适用了,甚至已经影响到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您可能会问,为什么我这么坚定地要求解除财产保全呢?这个问题并不复杂。

从我的角度来看,财产保全虽然保障了对方的权益,但也让我的财产被严重限制,导致我无法正常经营生意、支付员工工资、处理个人和家庭的生活开销。

对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异议书

对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异议书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对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异议书异议人:中国XX银行X市X路支行(下称X支行)住所:X市X 路X号负责人:XX,职务:X支行行长异议人因X市物资总公司(下称债务人)破产一案,不服XX年X月X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破产法》)第16条之规定,现对该决议表示异议,提请贵院裁定。

异议请求:1、请求撤销XX年X月X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决议》;2、请求确认债务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资产为破产财产,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土地资产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并通过拍卖或招投标方式转让,责成破产清算组重新制订《破产财产处置及分配方案》。

事实与理由: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而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时间为XX年X月X日,开会时间为X月X日,异议人认为此次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债权人会议决议内容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破产法》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由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组成,而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资产显然包括在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中,应依法作为破产财产参与分配。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下称《通知》)第2条规定: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

”以及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下称《补充通知》)第4条规定: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须由具有土地估价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后,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

财产保全解封申请书

财产保全解封申请书

财产保全解封申请书尊敬的XX法院:我是申请人 XXX,身份证号码为 XXX,现住址为 XXX。

特此向贵院申请解封财产保全,故呈请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根据我作为原告与被告的诉讼纠纷案件(案号:XXX),我于 XX年 XX 月 XX 日向贵院申请执行,并获得执行依据。

根据执行依据,贵院决定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其中包括以下财产:(列举需要解封的财产详细信息,如金额、账号等)二、解封理由为了维护我作为原告的合法权益,保全被告的财产,确保案件最后的执行结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特向贵院提交本次解封申请。

我认为以下理由支持解封财产保全:1. 原告权益维护:被保全财产与我作为原告在诉讼纠纷案件中获得的执行依据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解封该财产有助于保护我作为原告的合法权益。

2. 执行公正原则: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执行程序的公正性与效果。

然而,若被保全的财产无法解封,就不能达到公正执行的目的,影响案件的正常进行与结果的实现。

3. 财产安全保障:被保全财产的解封,将有助于保障该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同时,解封后的财产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申请解封的方式本次申请解封财产保全,我建议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 解封被冻结资金:将被保全的冻结金额转移至我名下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及时通知相关银行解封被冻结的款项。

2. 解封被查封财产:将被查封的财产恢复到正常状态,并保证财产的完好无损。

四、其他事项1. 申请人具备解封条件,具有诉讼权利和行使能力。

2. 按照法律规定,我已支付了相应的解封申请费用,并附上缴费凭证。

3. 对于本次解封的财产保全,我愿意对其进行适当的担保或提供额外的保证。

5. 解封后的财产将按照法院的要求恢复原状或按照法院的指示处置。

综上所述,我请求贵院批准解封保全财产,使其恢复正常状态,并请贵院依法处理本次申请。

请贵院尽快受理并作出裁定。

特此请求。

申请人:XXX日期:年月日。

从一则案例看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

从一则案例看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

从一则案例看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近日,一则新闻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据报道,在某小区内,一名女子因感情纠纷,伤害了她的前男友并被警方刑拘。

然而,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了一些事实认识错误,这也让我们认识到了刑法上事实认识错误的严重性。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事实认识错误。

在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

因此,在刑法审判中,事实认识错误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由于事实的认定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极为重要,因此一旦发现事实认识错误,刑事判决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对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会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

那么回到这个案例,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呢?据报道,这名女子因与前男友感情纠纷而在晚上持刀进入他家,并用刀抵住其脖子,于是被警方抓捕归案。

而在后续的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原先被认为是女子持刀威胁对方的刀具,实际上是被害人亲自交给女子的。

这个案例导致的事实认识错误显然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它涉及到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以及非法持有刀具罪等多个方面。

由于事实认识错误可以影响到最终的判决结果,因此这个案例也引发了公众对于刑法上事实认识错误的关注。

除了以上的案例,实际上在刑事案件中,事实认识错误是非常普遍的。

这通常由于审判人员存在某种认知偏差,或者审判过程中出现了重要证据缺失等原因导致。

例如,在某起盗窃案中,在警方调查时,发现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法庭认定被告人盗窃成立,判决被告人有罪定罪并数罪并罚。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事实认识错误绝不仅仅影响到被告人的权益,还会影响到其他相关人员的权益。

譬如上述案例中,如果刑事判决出现了事实认识错误,那么可能会给受害人带来不必要的痛苦,造成他们的经济和生活困难。

因此,事实认识错误的危害程度更为复杂和严重。

那么如何避免事实认识错误呢?首先,我们需要注意审判人员自身的认知偏差问题,这需要审判人员进行较高标准的事实认定,并且在证据收集环节有严格的制度规范。

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申请书

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申请书

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申请书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申请书尊敬的XX法院:我方系XXX公司,现我方以解除冻结为由,向贵院提出解冻申请。

现将相关事宜详细陈述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我方与被冻结资产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一起财产纠纷案件。

根据贵院依法出具的冻结令(案号:XXX),我方的部分资产被冻结。

二、解冻的合法性认定1. 冻结期限已到我方的财产被冻结已经超过法定的冻结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财产冻结期限一般为3个月,且可以续冻,但冻结期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贵院出具的冻结令,冻结期已届满,因此,我方有权向贵院提出解除冻结的申请。

2. 冻结不符合法定冻结范围财产冻结是一项特权措施,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决定冻结的依据。

然而,我方认为贵院的冻结决定严重违反了冻结的合法性范围,我方的财产并未涉及到与我方案件直接相关的事实和证据。

三、解冻的紧急性和必要性1. 我方公司经济困难财产被冻结严重影响到我方公司的正常经营,给我方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经济困难。

我方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保持着健康、稳定的发展势头,并且有着良好的市场信誉和良好的经营记录。

然而,财产被冻结后,我方公司的资金流动出现了困难,无法正常进行日常经营活动,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

2. 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解冻对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具有积极意义。

我方公司是一家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企业,不仅为社会带来了就业机会,而且为国家税收做出了重要贡献。

冻结解除后,我方将能够恢复正常的经济运营,为社会创造新的财富和效益。

四、解冻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当事人对冻结财产的决定不服或者冻结财产的依据已经消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冻。

”我方根据此法律规定,有权向贵院提出申请解冻。

五、申请解冻的具体要求1. 解冻指定金额我方请求贵院解除对我方账户中的冻结金额为XXXXXX人民币的限制。

解除后,该金额将用于我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2. 保证金及其他解冻条件我方愿意根据贵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或担保文件,以确保冻结解除后的资金安全。

从一则案例看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分和承担

从一则案例看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分和承担

从一则案例看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分和承担发布日期:2011-08-15 作者:乔四红律师从一则案例看侵权责任中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分和承担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乔四红关键词: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案情简介)甲乙系朋友。

某日,甲搭乘乙驾驶的摩托车回家,途中,乙的摩托车与丙的汽车相撞,致甲受伤,甲花去医药费五万余元,并有其他损失三万余元。

甲将乙、丙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丙对甲承担连带责任。

乙认为法院判错了,其认为乙丙应承担按份责任,即根据乙丙过错的大小对甲各承担部分责任,如乙承担50%的责任,丙承担50%的责任。

乙的观点正确吗?法院判决有错吗?(案情分析)分析此案,须从辨析几个法学概念入手。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又可分为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连带之债可分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本文不严格区分按份债务和按份责任,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做同一含义解)。

按份债务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赔偿,债权人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是各自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连带关系。

而连带债务的各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二者相较,由于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可在连带债务人之间选择更有资力的债务人要求清偿,因此连带债务比按份债务对侵权人更为有利、更有保障,同时对债务人负担较重。

由于连带债务对债务人负担过重,所以连带责任通常是法定责任。

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债权人才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共同侵权的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是与单独侵权相对应的概念。

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的侵权人通常是一个,如一辆汽车撞伤一个行人,一个人打伤另一个人等。

重要!最高法院关于保全与执行的6个公报案例

重要!最高法院关于保全与执行的6个公报案例

重要!最高法院关于保全与执行的6个公报案例•编者按:围绕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领域的疑难复杂的实务问题,结合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已完成 百余篇系列文章及书稿。

同时,不少读者朋友反映,对保全与执行领域杂乱复杂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争议问题,仍缺乏系统的掌握。

为此,我们开启了本系列文章的写作,将通过对相关核心、重要、关键的规定和条文进行系统梳理,并辅以相应争议问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帮助读者朋友掌握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全年出版12期,共刊载最高法院以及各地法院典型案例(含裁判文书)50篇,其中涉及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等相关内容案例六则。

本篇主要摘录案例案号、裁判要旨等内容,建议据此索引查阅全文,以案为鉴,供处理同类案件参考。

一、保全错误的侵权责任典型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欣、张学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

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应过于苛责。

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

而且,《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并不包含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9期二、保全错误的赔偿标准典型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

从一则案例看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

从一则案例看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

从一则案例看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作者:张兴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抢夺罪和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中较为常见的两个罪名,理论界就二者的界分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中亦多有争论。

笔者从实务中一则真实案例出发,分别从行为特征、认识因素及主、客观因素的关系三方面详细阐述盗窃罪与抢夺罪界分的关键之处。

【关键词】盗窃罪;抢夺罪;界分世界范围内,抢夺行为是否应当被设置为独立罪名,各国规定不一,比如德、日刑法认为抢夺行为既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人身权的,应当归入抢劫罪;而抢夺行为仅仅是以非暴力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不具有人身侵犯性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在我国,刑法将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罪名,即抢夺罪。

①然而,此种规定太过笼统,由此在实务中也产生了一个问题:以“平和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笔者试从一则真实案例出发,探讨抢夺罪与盗窃罪界分的关键之处。

一、一则真实案例中抢夺与盗窃的定性争议被害人甲在游戏厅玩赌博机(赌博机为六边形机器),后将现金人民币10,000元置于该台赌博机上,并嘱咐其朋友陈某看管(钱款放在陈某机位相邻边上),赌博机周围共七人参与赌博。

此时,行为人张某某趁陈某玩手机之际,拿钱即逃,随即被发现。

后社保队员和被害人追至小区内将其抓获,后在讯问过程中,张某某辩称其目的是为了盗窃。

关于本案张某某行为的定性,在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以盗窃的故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抢夺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虽然张某某辩称其目的是为了盗窃,但其在公共场合、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且本案涉案金额达10,000元以上,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二、如何理解“秘密窃取”和“夺取”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开标,评标与定标

开标,评标与定标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开标,评标与定标第五节开标、评标与定标一、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案例:某建筑公司所投的投标文件只有单位的盖章而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字,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废标。

评标委员会的理由是:招标文件上明确规定必须要既有单位的盖章也要有法人代表的签字,否则就是废标。

建筑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的处理是不当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关于废标的规定不符。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只要有单位的盖章就不是废标。

你认为评标委员会这样处理是否正确?分析:评标委员会的处理是正确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通过分析上面这个条款可以得出将被作为废标的条件是:投标文件上既没有单位的盖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由一则司法案例看实务中刑法谦抑性的法律适用

由一则司法案例看实务中刑法谦抑性的法律适用

由一则司法案例看实务中刑法谦抑性的法律适用【摘要】随着依法治国呼声不断高涨,中央到地方对于法治程序的要求愈发严谨。

然而由于受国内历史文化传承及传统思维之影响,办案机关往往会出于义愤或者受当事人单方提供严罚坏人之影响,加之办案民警特别容易受行政思维、“听领带话”之政策左右,办案往往易出现粗糙的状况,轻则办案瑕疵,重则办案错误,置当事人冤枉,造成沉重的社会代价,这与依法治国显然相悖。

【关键词】依法治国,民事纠纷,刑法谦抑性,法律意见书一、基本案情2014年1月至10月间,新闻工作者出身的邓某应聘于某市一家民营医院工作。

但因医院成立不久,管理模方存在着诸多问题。

遗患双方、医疗工作人员之间常会出现一些摩擦、纠纷等。

后来邓某本人之岳父因生病,为照顾方便,亦住进了该家民营医院。

但治疗效果并不明显,邓某认为医院一方有延误病情之嫌疑。

后来,邓某与医院一方不断互生不满,双方之摩擦、矛盾不断升级。

后邓某遭到医院一方打骂并致身体受伤住院。

但医院一方迟迟没有支付邓某相关的医疗费用,亦并未出面与邓某商谈解决事宜。

由于邓某本身为管理人员,故对该医院管理模式及操作内情掌握较多,故对医院的一些管理及操作内情不断暴露并不断照相取证,采取反映问题到上级,并在一定程度上以揭发的方式进行网络散播。

医院为防止邓某不断造就新的“是非”,遂以与邓某进行商谈之方式,要求邓某提赔偿条件,在邓某经过计算得出要求赔偿100多万元,医院则马上以邓某敲诈勒索为由向该市某区公安局控告。

后邓某被该市某区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期刑事拘留,并向检察院申请批捕。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对于该案,该市某律师事务所在接受犯罪嫌疑人邓某家属委托,并经邓某本人同意,指派该所刘律师就该市某区公安局办理的该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在委托前后,刘律师详细查阅了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并两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多方调查相关人员,对于本案的脉络都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

依据有关法律,现就犯罪嫌疑人邓某所涉嫌的罪名定性问题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纵观本案发生之前前后后,其实只是发生于邓某与其原来上班的单位“某医院”之间的一起普通的基于劳资关系的民事纠纷而已!达川区公安局,是不应该轻易动用刑罚手段、启动刑事程序来平息民事之争的。

诉前保全起诉后的解封

诉前保全起诉后的解封

诉前保全起诉后的解封诉前保全是指当事人在起诉前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出的申请,法院经审查后可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行为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

这些限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诉讼过程的公平性和效果,但也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不便和损失。

因此,一旦诉讼结束,当事人需要解封被限制的财产或行为。

本文将探讨诉前保全起诉后的解封程序及相关问题。

一、解封程序1. 提起解封申请一般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法院发出的解封通知后,提出解封申请。

解封申请通常包括解封财产或行为的具体描述、原因和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2. 法院审查法院对解封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相关事实,并视情况可以约见双方当事人进行进一步了解。

同时,法院也会考虑诉前保全的目的和实际效果,以及被申请人的利益和损失等因素。

3. 面谈调解在审查解封申请的过程中,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面谈调解,希望双方能够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解决争议。

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根据协议内容决定是否解封。

4. 裁定解封最终,法院将根据审查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解封申请作出裁定。

如果法院认为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存在其他重大问题,法院将作出解封裁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5. 解封执行一旦法院作出解封裁定,被限制的财产或行为将被解封。

需要注意的是,解封并不意味着诉讼的结束,双方当事人仍然需要继续进行案件的审理和争议解决。

二、相关问题探讨1. 解封申请的时机解封申请一般在起诉后提出。

因此,当事人需要注意在合适的时机提出解封申请,避免申请过早或过晚导致被申请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或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 解封申请的证据要求在提出解封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提供充足的相关证据来证明解封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财产证明、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等。

不同类型的诉前保全可能对证据的要求有所不同,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准备。

3. 解封裁定的效力一旦法院作出解封裁定,该裁定具有法律效力,被限制的财产或行为将解封。

法律助手:2024年协议保全措施及案例分析

法律助手:2024年协议保全措施及案例分析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法律:2024年协议保全措施及案例分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协议范围1.1 协议类型1.2 协议主体1.3 协议内容2. 保全措施2.1 保全定义2.2 保全范围2.3 保全程序3. 案例分析3.1 案例选取标准3.2 案例分析方法3.3 案例成果展示4. 法律服务内容4.1 法律咨询4.2 法律文件准备4.3 法律程序协助5. 双方权利与义务5.1 甲方权利与义务5.2 乙方权利与义务6. 协议期限6.1 起始时间6.2 结束时间6.3 续约条款7. 费用与支付7.1 费用标准7.2 支付方式7.3 支付时间8. 违约责任8.1 违约定义8.2 违约处理8.3 违约赔偿9. 争议解决9.1 争议类型9.2 争议解决方式9.3 争议解决机构10. 终止与解除10.1 终止条件10.2 解除条件10.3 终止与解除后的处理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定义11.2 保密义务11.3 保密期限12. 法律适用与管辖12.1 法律适用12.2 管辖法院13. 其他条款13.1 不可抗力13.2 合同修改与补充13.3 合同解除14. 签署与生效14.1 签署方式14.2 生效条件14.3 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范围1.1 协议类型1.2 协议主体1.3 协议内容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法律文件准备、法律程序协助等服务。

具体服务内容详见第四条。

第二条保全措施2.1 保全定义保全是指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中,对甲方的合法权益采取的保护措施。

2.2 保全范围保全范围包括甲方在协议期间内所涉及的各类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劳动争议等。

2.3 保全程序(1)甲方在发生法律事务时,应立即通知乙方;(2)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并在24小时内给出保全建议;(3)甲方根据乙方的保全建议,决定是否采取具体保全措施;(4)若甲方决定采取保全措施,乙方应立即协助甲方进行保全操作;(5)保全操作完成后,乙方应定期跟进保全效果,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建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一则案例看财产保全中解除冻结的非法定条件
来源:作者:
【案例】
陈某(聋哑人)与其丈夫共生育两个子女。

2008年10月,陈某的丈夫在工作过程中坠楼身亡,厂方给付了20万元的赔偿金。

考虑到两个子女的生活教育问题,陈某丈夫的哥哥董某将该20万元以其名义存入银行。

同年12月,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该笔存款进行分割,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受理后,依法对该20万元进行了冻结。

2009年1月,经法院调解,陈某、董某及双方家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陈某的两个子女、陈某的婆婆四人分割该笔存款,每人各享有5万元;陈某的两个子女及婆婆所分得的15万元由董某保管。

2009年3月,董某向法院申请要求对20万元存款解除冻结。

一、财产保全中解除冻结的法定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冻结作为法定的三大主要财产保全措施之一,对于保证将来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得到有效地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冻结毕竟是一种强制措施,必然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如果一成不变的冻结当事人的财产,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解除冻结的法定条件: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15日的起诉期限,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为防止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了在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时,申请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见,立法者充分认识到了财产保全(冻结)的“双刃剑”性质,但其设定的解除冻结的情形并没有涵盖所有的复杂的社会实践,因此在上述案件中,就出现了解除冻结无法定条件但却需要解除冻结的问题。

二、非法定条件的界定
如果说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起诉以及案件移送执行是解除冻结的法定条件,那么上述案件中所呈现出的就是解除冻结的非法定条件。

笔者认为,需要解除冻结的非法定条件并不是除法定条件以外的所有情形,而是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一)在财产保全期限内申请解除冻结。

这是解除冻结的题中之义,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冻结自动解除,申请无从提起。

(二)案件审理完毕,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

有如下几种具体表现:在权属纠纷中,所冻结财产的权属已经明确;在侵权纠纷中,受害人获赔的数额已经确定;在合同纠纷中,诉争标的额已经确定等。

正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所以才有可能对所冻结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当事人未提供担保,也未申请执行。

如果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申请执行,那就有解除冻结的法定条件了。

三、非法定条件下解除冻结的适用要求
以上述案件为例,法院依陈某申请对20万元存款进行了冻结,在冻结期限内,该案审理完毕(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申请人陈某未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董某也未提供担保。

现董某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如何在非法定条件下解除冻结,笔者认为,应该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案件审理完毕后、财产保全期限内,法院能否可以依职权解除冻结?笔者认为,法院不能依职权解除冻结,而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审查是否解除冻结。

理由如下:(1)法院依职权解除冻结会侵犯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的一项诉讼权利,只要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就应保障。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该由当事人自己
处分,法院无权干涉。

而且即使案件已经审理完毕,所冻结的财产权属已经明确,但并不能排除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可能,如果法院依职权解除冻结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那么冻结的目的将落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

(2)作出冻结的裁定依然有效,法院没有必要依职权解除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既然裁定的效力依然有效,那么法院没有必要自己否认裁定的效力。

(3)法院没有依职权解除冻结不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对申请人来说,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对被申请人来说,可以在自动履行后申请法院解除冻结。

第二、在案件审理完毕后、财产保全期限内,哪些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冻结申请?解除冻结,影响着申请人诉讼目的的最终实现,也关系着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但并不仅仅限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

在法律实践中,有些权利人并不是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但他对所冻结的财产享有权益,比如在继承纠纷中,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能没有涵盖所有的继承人。

因此,笔者认为与所冻结财产有着利害关系的权利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法院依申请解除冻结的数额应如何确定?在上述案件中,董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20
万元存款的冻结,如果法院裁定解除冻结,那么是对20万元的存款全部解除冻结还是对董某负责保管的15万元解除冻结呢?笔者认为,法院解除冻结的数额并不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而确定的,而是依据权利人所享有权利的数额部分进行确定的。

如果法院依权利人申请确定解除冻结的数额,那么就有可能损害到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作者:德兴市法院祝文锋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在何时解除
来源:未知作者:佚名w 日期:10-01-05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使其判决、裁定能顺利得以执行,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有的一定范围内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财产所有人行使财产权利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主要有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种。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民事争议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民事争议还未进入诉讼程序,但相关民事争议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起诉前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为要件、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并按程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财产保全措施的时限,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从相关立法精神分析,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财产保全,其目的都是为了使法院的判决、裁定能够得以顺利执行,所以我认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法院可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一是判决、裁定还未作出或虽作出但未生效前,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一方向法院提供有效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此种情况下,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一方向法院提供有效担保的时间,既为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时间。

二是判决、裁定生效后,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一方按人民法院规定的履行期限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此时法院也应依法解除之前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对之处请予指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