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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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2023最新版)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2023最新版)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⒈指引目的本指引旨在为商业银行提供操作风险管理方面的指导,以确保银行的业务运作持续稳健,降低操作风险对银行的影响。

⒉管理框架⑴操作风险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引起的损失风险,可能包括错误、失误、违规、技术故障等。

⑵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以下方面:- 风险识别和评估- 风险控制和监测- 风险报告和沟通- 风险监督和评估⒊风险识别和评估⑴风险分类和归类商业银行应将操作风险进行分类和归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管理不同类型的风险。

⑵风险评估方法商业银行应采用合适的风险评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来衡量操作风险的严重程度和潜在损失。

⒋风险控制和监测⑴内部流程和控制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流程和控制措施,以减少潜在的操作风险。

这包括制定规范、流程和操作手册,以及设置适当的授权和限制。

⑵人员管理和培训商业银行应具备合格的人员,并提供相关培训,以确保员工了解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能够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⑶信息系统和技术支持商业银行应投资于先进的信息系统和技术支持,以确保操作风险的准确识别、追踪和监测。

⒌风险报告和沟通商业银行应建立及时和准确的风险报告和沟通机制,以向内外部相关方传递风险信息,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应对潜在的操作风险。

⒍风险监督和评估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风险监督和评估,以监测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附件:- 操作风险识别和评估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⒈《银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银行业的法律法规。

⒉《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公司注册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⒊《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的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

为了保障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经营,国家银行业监管机构颁布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全面、系统、科学的要求,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一、指引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的制定是为了帮助商业银行更好地管理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该指引的基本原则包括:1.风险管理应该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应该贯穿于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活动之中。

2.风险管理应该是商业银行的全员参与行为,所有员工都应该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风险管理中来。

3.风险管理应该是商业银行的全面、系统、科学的行为,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政策、制度、程序、方法和技术等。

4.风险管理应该是商业银行的动态过程,应该根据市场变化和风险情况进行不断的调整和改进。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风险管理原则和总体要求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政策、制度、程序、方法和技术等。

同时,商业银行应该建立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明确风险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2.信用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后管理、担保管理等方面。

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信用额度,确保授信质量。

3.市场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评估、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

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市场变化和风险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控制市场风险。

4.操作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内部控制、操作流程、业务流程等方面。

商业银行应该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风险意识,防范内部操作风险。

5.流动性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资金管理、流动性危机应对等方面。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与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就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与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与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与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与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与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与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与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与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解读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解读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解读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是由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一项重要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行为,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保障金融体系稳定。

指引主要内容包括: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目标、原则和框架;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和职责、风险管理流程和方法、风险监测和控制、风险应对和应急措施;财务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法律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整个指引涵盖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方方面面,从而促进业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其中,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保障银行安全和稳健经营,全面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增强风险抗御能力。

全面风险管理的原则包括全面性、规范性、科学性、透明性、有效性等。

全面风险管理的框架包括风险规划、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监测、风险评价等重要环节。

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高管层、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机构,并规定了各机构的主要职责。

风险管理流程和方法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监测、风险应对和风险信息公开等环节。

风险监测和控制主要依靠风险限额、风险敞口管理、风险分级管理、风险预警和风险报告等手段。

风险应对和应急措施包括纠正风险、减少损失、恢复正常经营等方面的内容。

财务风险管理主要涉及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利率风险管理、外汇风险管理等一系列方面。

信用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信用审查、信用监管、授信、授信限额管理、追讨不良资产等方面。

市场风险管理主要关注债券、股票、外汇等市场风险的管理。

操作风险管理主要关注人为失误、机械失灵和管理失误等情况的管理。

法律风险管理主要包括合同风险、诉讼风险、合规风险等方面。

总的来说,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对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保障金融体系整体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增强人们对金融行业的信心和信任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4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7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匹配性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1. 前言1.1 目的和范围1.2 读者对象1.3 参考文献2. 市场风险管理概述2.1 市场风险定义2.2 市场风险的影响因素2.3 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性2.4 业务范围的确定和分析3. 市场风险管理框架3.1 市场风险管理策略3.2 风险监测和测量3.2.1 市场风险指标3.2.2 风险度量模型3.2.3 风险敞口限制3.3 风险管理流程3.3.1 风险识别3.3.2 风险评估3.3.3 风险控制3.3.4 风险监督3.3.5 风险报告4. 市场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4.1 交易风险管理4.1.1 交易前验收和交易准则 4.1.2 交易限额和交易审核 4.1.3 交易监控和交易报告 4.2 资产负债管理4.2.1 资产负债匹配4.2.2 流动性风险管理4.3 衍生品风险管理4.3.1 衍生品交易政策4.3.2 衍生品市场风险管理 4.3.3 衍生品违约风险管理 4.4 市场风险模型验证4.4.1 模型验证的目的和流程 4.4.2 模型验证的方法和步骤4.5 员工培训和管理5. 风险管理指标和限制5.1 价值波动和价值敏感性5.2 投资组合的衡量指标5.3 定量和定性风险限制5.4 资本管理6. 附件6.1 市场风险管理政策6.2 市场风险报告模板6.3 市场风险监控工具6.4 数据源和数据处理方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业银行:指在市场经济体系下,从事各种金融业务(如存款、贷款、个人储蓄、外汇结算等)的金融机构。

2. 市场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利率变动、汇率波动等因素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

3. 风险监测和测量:用于监测和测量风险敞口和风险水平的方法和工具。

4. 风险度量模型:用于衡量不同业务类型的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模型,如价值-at-风险、风险价值等。

5. 风险敞口限制:为限制风险敞口在可接受范围内制定的限制条件。

6. 衍生品:金融工具,其价值基于标的资产的变动而变动的金融工具,如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等。

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指南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引发的资产价值损失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等。

市场风险管理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至关重要,它能够帮助银行预防和控制损失风险,确保银行资产的安全和稳定增长。

本文将介绍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指南,包括风险管理框架、风险测量和监控、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等各个方面。

一、风险管理框架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框架应该包括明确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目标,明确的风险管理责任和权限,以及合理的风险管理程序和流程。

银行应该设置市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并及时报告风险情况给高级管理人员和监管机构。

二、风险测量和监控商业银行应该采用适当的方法和工具来测量和监控市场风险。

银行应该建立风险测量模型,包括价值-at-Risk (VaR) 模型和应力测试模型,用于量化风险敞口和风险损失潜力。

银行还应该建立风险监控系统,包括市场数据的定期更新和风险指标的监测,确保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

三、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应该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风险限额、风险敞口和风险分散等。

银行应该设立适当的风险限额,限制各类市场风险暴露的上限,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银行还应该设置风险敞口,限制单个资产或权益的风险敞口,避免过度集中风险。

此外,银行还应该通过风险分散,将风险分散到不同的资产和市场,降低整体风险。

四、风险报告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报告制度,及时向高级管理人员和监管机构报告风险情况。

银行的风险报告应该包括风险敞口和风险损失的变动情况,以及可能影响银行资产价值的市场因素。

风险报告应该定期进行,同时也应该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风险损失的实现情况。

总之,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框架,明确风险管理的策略和目标,建立风险测量和监控系统,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定期向高级管理人员和监管机构报告风险情况。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解读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解读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解读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由银行业协会和中国资信评级公司联合发布的。

这份指引旨在帮助商
业银行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将风险控制与业务拓展相结合,促进银行
业可持续发展。

首先,该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对风险识别和评估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

商业银行应该充分考虑内部和外部因素对风险的影响,并采取科学、
合理的方法对风险进行评估。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
管控措施。

其次,指引还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该
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并每
年进行评估和调整。

此外,商业银行还应该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
发事件对银行业务的影响。

第三,指引强调了对重大风险的防范。

商业银行在运营过程中,可能
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多种风险。

指引
要求商业银行对这些风险进行重点关注,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商业银行也应该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加强对重点客户的风险
监控。

最后,该指引还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全员风险意识。

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员工培训、奖惩制度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下足功夫,营造全员关注风险的氛围。

只有银行员工的风险意识达到一定水平,才能有效地预防和管理风险。

总的来说,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发布,对于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业务拓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商业银行将通过这份指引来进一步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提高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实现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号)————————————————————————————————作者:————————————————————————————————日期: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XX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指引

XX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指引

XX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系指本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行员工各自履行相应职责,有效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涵盖全行各个业务层次和环节的全部风险,进而使风险符合本行风险偏好,实现业务和风险管理的协调发展,为本行各项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第三条制定本指引的目的是协调本行现有经营管理体系中风险管理的内容,实现职责清晰、管理有序、管控有效,科学合理配置资源,促进本行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行根据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需要将风险分为八种类型,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合规风险和案防风险。

(一)信用风险。

系指在授信过程中,因受信人、担保人或第三方因各种原因,无力、不愿或不能及时、足额履约或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致使本行遭受损失或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可能性。

本行信用风险包括国别风险。

(二)市场风险。

系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使本行表内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

系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对本行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行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

(四)信息科技风险。

系指信息科技在本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造成的风险。

(五)合规风险。

系指因本行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的风险。

本行合规风险包含法律风险。

(六)流动性风险。

系指本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它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

(七)声誉风险。

系指由本行经营、管理及其它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本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匹配性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结果应用于经营管理,根据风险状况、市场和宏观经济情况评估资本和流动性的充足性,有效抵御所承担的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一)风险治理架构;(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四)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五)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

(完整版)《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完整版)《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16年10月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16年10月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匹配性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结果应用于经营管理,根据风险状况、市场和宏观经济情况评估资本和流动性的充足性,有效抵御所承担的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一)风险治理架构;(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四)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五)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一、概述1.1 风险管理的定义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为了在经营活动中降低风险并保护利益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法的总称。

1.2 风险管理的目标风险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能够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风险,以保护银行资产、避免损失并提高盈利能力。

1.3 风险管理的原则.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需要覆盖银行所有的业务和环节。

.防范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以防范为主,预防风险事故的发生。

.科学性原则:风险管理需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度量和计量方法。

.适度性原则:风险管理应适应银行的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

.主动性原则:风险管理需要主动地进行风险识别和管理控制。

二、风险管理框架2.1 风险管理结构2.1.1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审议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方案,统筹协调各项风险管理工作。

2.1.2 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方案,监测和评估风险状况,并提出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2.1.3 风险控制部门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开展风险控制活动,设计和实施风险控制策略,确保风险处于可接受的范围。

2.2 风险识别与评估2.2.1 风险分类风险可以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等类别。

2.2.2 风险评估方法风险评估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包括风险矩阵、模型测算等。

2.3 风险控制与监测2.3.1 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设置风险限额、分散化投资、建立风险保证金等。

2.3.2 风险监测系统风险监测系统用于实时监测风险指标和风险事件的发生情况,及时进行预警和反应。

2.4 风险报告与沟通2.4.1 风险报告周期风险报告应按周、月、季度和年度进行,以及需要时进行特殊风险报告。

2.4.2 风险沟通与培训风险沟通应当定期与不定期进行,在公司内部和外部都要进行。

三、具体风险管理措施3.1 信用风险管理3.1.1 客户准入准则设立客户准入准则,包括信用评级、抵押品要求等。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增加,商业银行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

其中,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它涵盖了内部欺诈、外部欺诈、雇佣关系、系统故障、业务中断等众多领域。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操作风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制定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二、主要内容该指引包括总则、风险识别、评估和量化、管理策略、保障措施、监督和评价六个部分。

1、总则:明确指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强调商业银行应建立和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持续稳定运行。

2、风险识别:要求商业银行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机制,及时发现和评估潜在的操作风险。

3、评估和量化:要求商业银行对识别出的操作风险进行评估和量化,以便更准确地了解风险的大小和影响。

4、管理策略:要求商业银行制定针对不同类型操作风险的管理策略,包括预防、减轻、转移和应对措施。

5、保障措施: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保障措施,确保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6、监督和评价: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监督和评价机制,对操作风险管理效果进行持续跟踪和评估。

三、意义和影响该指引的制定和实施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操作风险管理的标准和指导,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水平。

它有助于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它为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管依据和指导,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四、结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出台对于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操作风险管理的标准和指导,还有助于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实践中,商业银行应认真贯彻落实该指引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监管机构也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商业银行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操作风险。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研究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也日益复杂。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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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总体要求-管理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总体要求-管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匹配性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予以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

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项业务条线,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四)有效性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结果应用于经营管理,根据风险状况、市场和宏观经济情况评估资本和流动性的充足性,有效抵御所承担的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

第五条(全面风险管理要素)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一)风险治理架构;(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四)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五)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

第六条(风险文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全行层面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本行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督机制,推动全行人员理解和执行。

第七条(责任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保障制度执行,对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自我评估,健全自我约束机制。

第八条(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第九条(披露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公众披露全面风险管理情况。

第二章风险治理架构第十条(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董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风险文化;(二)制定风险管理策略;(三)设定的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四)审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五)监督高级管理层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六)审议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七)审批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的信息披露;(八)聘任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全面风险管理;(九)其他与风险管理有关的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十二条(委员会间的沟通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与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充分共享并能够支持风险管理相关决策。

第十三条(监事会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相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当纳入监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高级管理层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适应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二)制定清晰的执行和问责机制,确保风险偏好、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限额得到充分传达和有效实施;(三)对董事会设定的风险限额进行细化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区域、客户、产品等维度;(四)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评估,必要时调整;(五)评估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六)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七)对突破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八)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风险总监或独立高管)规模较大或业务复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

董事会应当将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纳入高级管理人员。

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或其他牵头负责全面风险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不得分管业务经营条线,可以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全面风险管理情况。

调整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的,应当事先得到董事会批准,并公开披露。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的调整原因。

第十六条(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分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定业务条线承担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风险管理条线承担制定政策和流程,日常监测和管理风险的责任;内审部门承担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履责情况的审计责任。

第十七条(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全面风险管理,牵头履行全面风险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一)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牵头协调各类具体风险管理部门;(二)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控制或缓释全面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及时向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三)持续监控风险偏好、风险管理策略、风险限额及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对突破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及时预警、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持续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全面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在基层分支机构得到理解与执行,建立与基层分支机构风险状况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架构。

在境外设有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适当的境外风险管理框架、政策和流程。

第十九条(资源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赋予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和各类风险管理部门充足的资源、独立性、授权,保证其能够及时获得风险管理所需的数据和信息,满足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的需要。

第三章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第二十条(风险管理策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清晰的风险管理策略,至少每年评估其有效性。

风险管理策略应当反映风险偏好、风险状况以及市场和宏观经济变化,并在银行内部得到充分传导。

第二十一条(风险偏好总体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书面的风险偏好,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并重。

风险偏好的设定应当与战略目标、经营计划、资本规划、绩效考评和薪酬机制衔接,在全行传达并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对风险偏好至少进行一次评估。

第二十二条(风险偏好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风险偏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的制定依据,风险偏好与战略目标、经营计划的关联性;(二)为实现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三)愿意承担的各类风险的最大水平;(四)风险偏好的定量指标,包括利润、风险、资本、流动性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的目标值或目标区间。

上述定量指标通过风险限额、经营计划、绩效考评等方式传导至业务条线、分支机构、附属机构的安排;(五)对不能定量的风险偏好的定性描述,包括承担此类风险的原因、采取的管理措施;(六)资本、流动性抵御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的水平;(七)可能导致风险偏好目标的情形和处置方法。

风险偏好应当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首席风险官、业务条线、风险部门和审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风险偏好过程中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风险偏好执行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监测分析各业务条线、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执行风险偏好的机制。

当风险偏好目标被突破时,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制定解决方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风险偏好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偏好的调整制度。

根据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的变化,对风险偏好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风险限额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风险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风险限额设定、限额调整、超限额报告和处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偏好,按照客户、行业、区域、产品等维度设定风险限额。

风险限额应当综合考虑资本、风险集中度、流动性、交易目的等。

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对风险限额进行监控,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送风险限额使用情况。

第四章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第二十六条(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全面风险管理的方法,包括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风险加总的方法和程序;(二)风险定性管理和定量管理的方法;(三)风险管理报告;(四)压力测试安排;(五)新产品、重大业务和机构变更的风险评估;(六)资本和流动性充足情况评估;(七)应急计划和恢复计划。

第二十七条(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和控制或缓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集团和法人层面对各附属机构、分支机构、业务条线,对表内和表外、境内和境外、本币和外币业务涉及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每项业务对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未制定的,不得开展该项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风险。

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应当通过风险计量技术,加强对相关风险的计量、控制、缓释;对难以量化的风险,应当建立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统一集中管理的制度,确保全面风险管理对各类风险管理的统领性,各类风险管理与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风险加总的方法和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加总的政策、程序,选取合理可行的加总方法,充分考虑集中度风险及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传染,确保在不同层次上和总体上及时识别风险。

第三十条(内部模型)银行业金融机构采用内部模型计量风险的,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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