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企业国有资产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企业国有资产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川烟工办〔2009〕47号

关于印发《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国有资产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各分厂:

为加强公司国有资产档案管理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经公司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九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规章制度国有资产档案管理办法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2009年8月6日印发

★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档案管理办法

(暂行)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加强公司国有资产档案管理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厂。

2 术语

国有资产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有资产管理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3 职责

3.1 办公室――负责公司国有资产档案的归口管理。

3.2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档案的日常管理。

3.3 分厂――负责本厂国有资产档案的归口管理。

4 企业国有资产档案管理工作内容

a)权证档案管理;

b)资产评估档案管理;

c)账销案存档案管理;

d)资产转让档案管理;

e)清产核资档案管理;

f)其他档案管理。

5 档案收集

5.1 权证档案管理,应当收集以下资料:

a)土地使用证;

b)房产证;

c)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

d)专利权证;

e)商标注册资料等;

f)其他权属证明和资料。

5.2 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应当收集以下资料:

a)立项申请;

b)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c)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

d)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e)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f)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g)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h)相关中介机构的资料;

i)其他有关材料。

5.3 账销案存档案管理,应当收集以下资料:

a)销案资产的基本情况;

b)销案资产的清理和追索情况;

c)销案资产的销案依据;

d)销案资产的销案程序;

e)销案资产损失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究情况;

f)年度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

g)其他相关材料。

5.4 资产转让档案管理

5.4.1 划转双方逐级上报的办理资产划转的正式申请文件,已成立董事会的企业,要附董事会同意的决议。

5.4.2 划转双方企业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

5.4.3 划转对象为企业整体资产或股权的要提交被划转企业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

5.5 清产核资档案管理,应当收集以下资料:

a)立项申请;

b)上级批复;

c)清产核资报告;

d)清产核资资产损失证据;

e)其他相关资料。

5.6 其他相关国有资产档案管理应当按以下原则收集的资料:

a)能够清晰反应该经济行为的轨迹和依据;

b)能利于企业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c)能充分反应该经济行为的结果和影响。

5.7 上述档案的收集工作,应当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在经济行为结束后30日内收集完毕。

6 档案管理

6.1 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归档资料收集完毕后7日内,应当与档案管理部门(办公室)衔接归档事宜。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6.2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6.3 归档时应当做好档案的整理和统计,并填写归档清单,业务部门和办公室相关人员应当在清单上签字确认。归档清单应当统一编号,一式两份双方各留一份。

6.4 办公室和业务部门应当对归档清单定期汇总成册。

6.5 办公室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划定档案密级。

6.6 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关档案借阅的管理制度做好档案借阅的登记工作,登记表应当妥善保管。

6.7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相应密级的档案由相应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使用。

涉及权证等特殊档案的利用时,办公室应当审查经分管领导批准的档案领用申请,并做好登记工作,方可允许相关部门使用相关权证等特殊资料。

6.8 各相关部门领用国有资产档案使用的,原则上应当在7日内交还档案管理部门。确实无法交还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向办公室提交情况说明,并在说明中明确档案归还时间。

办公室应当按照说明的内容和时间,对档案进行跟踪管理。

6.9 国有资产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的年限进行保管。

档案管理部门协调各相关责任部门共同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

6.10 由于组织机构调整、企业兼并、重组、租赁等整合事项,涉及企业资产和产权变动,而影响到相关档案管理的,按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1998年3月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执行。

7 法律责任

7.1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有违反《档案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企业,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2 对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者及领导人,由县川渝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a)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违犯本办法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b)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

c)擅自处理档案的;

d)拒不接受应由受让方管理的档案的。

7.3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

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2.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2006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财〔2006〕736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 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7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310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了《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此件不上网) 主题词:烟草资产管理通知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23日印发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有权益,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各省级烟草公司、省级工业公司、专业性公司和郑州烟草研究院等(以

下简称直属公司)及其所属工商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基层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赋予总公司的职权,总公司对所属工商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所属工商企业实施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并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总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制订所属工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管理烟草行业的国有资产,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指导、组织并办理烟草行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根据烟草行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审定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国有资本,依法审批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增减国有资本、投融资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的重大事项。 四、依照法定程序管理直属公司、基层企业国有资本营运工作。实行资本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经营水平。 五、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制订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及使用方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目录.docx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目录 综合类 1.企业国有资产法 2.物权法 3.公司法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7.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 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法工委复字[2004]1号) 规划发展类 1.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0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 投融资管理类 1.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6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70号) 5.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企业改革改制改组类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4.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令第42号)5.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科工法[2007]546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 8.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号) 9.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10.证监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1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 12.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 13.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 1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 15.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学校有关国有资产、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本单位(临床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是保证学院(医院)教学、科研、医疗正常运转的物质条件。所有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赠送、调拨等),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含上级拨款、学院(医院)自筹、部门单位自筹、科研经费、社会赞助等)均应统一入账、统一管理。 第三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设备购置及房屋改造、维修,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既保证教学、科研、临床工作需要,又要防止积压和浪费,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坚决纠正“重购轻管、只用不管”的错误倾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包括各类仪器设备、家具、药品、材料、图书资料(软件)、大宗购置的易耗品,包括学院(医院)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等方面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采购、验收、登记、调拨、报废审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部门分工 第五条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医院)国有资产的归口管

理部门,在主管院长(行政副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责任。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国有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医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办理国有资产调配使用,院内外资产调拨、转让等工作。 3、负责办理国有资产报废报批手续及报废资产残值处理及销账工作。 4、负责国有资产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招标、采购、验收、登记、调拨、报废审定和管理工作。 5、负责公有房产分配、调整,办理有关使用手续。 6、负责国有资产的建账、出入库管理。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购置 第六条国有资产购置中要坚持勤俭办事,充分考虑学院(医院)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及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性,“精打细算、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逐步解决”进行。 第七条所有教学、科研、行政用国有资产的采购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 第八条教学、科研、行政用国有资产的采购由所在科室(研究所)负责人提出申请,对所提议购买的国有资产必须提供询价依据,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并填写《本单位(临床医院)仪器设备采购表》(附件1)。 第九条凡医院用国有资产的采购,由所在科室负责人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44106

XXXXXX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高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的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是指公司各单位在科学研究、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党政工团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信息材料、图纸、表格、影像制品、获奖证书、奖牌、锦旗、奖状和各类礼品等。 第三条公司各单位形成的各类档案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历史记录,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深远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各级领导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整合资源,增强全员档案意识,同心协力做好档案工作。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要将档案工作列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要纳入企业领导工作议程,纳入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单位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并经常检查档案工作,切实解决档案管理过程中的难题。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单位各类档案。坚决贯彻执行集中统一管理各类档案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各级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各类档案,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齐全、

完整、准确和安全。各级档案业务管理部门,对所属系统的档案工作,要经常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二章档案工作体制、机构、职责 第六条公司档案工作接受总公司办公室的领导和业务检查。全公司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指导和检查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办公室是全公司档案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统计、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细则和办法。 二、负责制定公司档案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总结交流和推广档案工作经验,组织培训和参与本系列职称评审工作。 三、指导并组织公司机关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平时立卷、积累和归档工作;负责公司机关各类档案的收集、标准化整理、科学保管、编制各类检索工具;组织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各类档案进行终审鉴定及审批监销工作;开展各类档案的提供利用等工作。 四、组织编制档案年度统计报表;指导并汇总“公司各单位档案工作年度统计报表”。 五、监督、指导和协调公司所属机构各工程建设项目竣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如对您有帮助,请购买打赏,谢谢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04年2月1日,国家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文件)。随着近期,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期,2016年7月1日国家新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建成新文件)进一步全面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新文件对比旧文件主要差异如下: 1、规范的行为范围扩大: 旧文件只针对“产权转让”。 新文件规范三大行为:1)产权转让;2)增资;3)重大资产转让。 显然,新文件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影响国有资产的行为覆盖更全面。 2、规范的主体更明晰: 旧文件笼统称:“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新文件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分别指4类企业: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100%出资) 2)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股权比例超50%,且第一大股东) 3)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股权比例超50%)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后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支配的企业。(相对控股企业) 总之,新文件在法理上,进一步明晰了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产交易均受文件规范。 3、重大事项审批权限提高: 丧失控股权的,新文件新增规定,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产权转让依据文件: 旧文件规定须有1)清产核资;2)审计;3)资产评估 新文件规定须有1)审计;2)资产评估 5、受让方资质: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一一、我院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具体分工:财务科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明细账;总务科管理各类办公家具,病床及后勤物资;设备科负责医疗器械;信息科管理电脑,打印机等;基建办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办公室负责房屋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的管理;药剂科负责药品管理;材料科管理卫生材料。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药品采用“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强周转、保证供应、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其它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大型医疗设备,要确定专人保管,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管制度,实行专管专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并定期报告设备状况及使用情况。 三、各科室需要购置国有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经院长审批,由相关科室负责购置。要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做好资产验收工作,加强资产入库管理,根据审核无误的验收入库手续、批准计划、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月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

四、各科室对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负责,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实物,要求账实相符,防止物资挤压、损坏、变质、被盗等情况的发生,积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质、增值。 五、科室之间不准自行对国有资产转移、私自动用和任意拆卸。科室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国有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院内调剂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整体效益。 六、科室分科或负责人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对国有资产进行分割和监交,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科对国有资产做分户账调整。 七、国有资产处置即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事宜。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院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报财政局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八、资产管理部门至少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工作,发现余缺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按报批手续报院领导批准后进行账面调整,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九、归口管理部门和科室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都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医院定期对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现象,要

人事档案管理证明

人事档案管理证明 如果你在人在市场保存,那就去带身份证去人才市场毕业生档案管理处,查询你的档案编号,开具人事档案证明. (请您继续关注麦档网https://www.360docs.net/doc/bd680995.html,) 格式基本如下: 人事档案证明 兹证明身份证号 档案号,自年月日将档案存放于xx-xxx保管至今,特此证明。 xxxxxxxxxxx (盖章): 一、出具人事档案证明 1、委托单位需出具存档人员人事证明应持单位介绍信,由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前来办理; 2、个人存档人员需出具人事证明的应提交存档凭证; 3、经对提交材料审核无误后,依据档案记载开具相关人事证明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政审 1、单位委托的应持单位介绍信,由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前来办理; 2、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应提交存档证明; 3、审核提交的评审材料和查询本人人事档案; 4、在审核材料上加盖公章; 5、收集职称评审材料归档; 6、职称服务费100元/人次。 人事档案管理就是将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人事档案是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个人经历和德才表现,以个人为单位组合起来,以备考察的文件材料。主要是由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在培养、选拔和使用人员的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是个人经历、学历、社会

关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状况以及奖励处罚等方面的原始记录。是个人参与社会方方面面活动的记载和个人自然情况的真实反映。 目的 第一,保守档案机密。现代企业竞争中,情报战是竞争的重要内容,而档案机密便是企业机密的一部分。对人事档案进行妥善保管,能有效地保守机密。 第二,维护人事档案材料完整,防止材料损坏,这是档案保管的主要任务。 第三,便于档案材料的使用。保管与利用是紧密相联的,科学有序的保管是高效利用档案材料的前提和保证。 建立健全保管制度是对人事档案进行有效保管的关键。其基本内容大致包括五部分:材料归档制度;检查核对制度;转递制度;保卫保密制度;统计制度。 (1)材料归档制度。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及时归档,归档的大体程序是:首先对材料进行鉴别,看其是否符合归档的要求;其次,按照材料的属性、内容,确定其归档的具体位置;再次,在目录上补登材料名称及有关内容;最后,将新材料放入档案。 (2)检查核对制度。检查与核对是保证人事档案完整、安全的重要手段。检查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对人事档案材料本身进行检查,如查看有无霉烂,虫蛀等,也包括对人事档案保管的环境进行检查,如查看库房门窗是否完好,有无其他存放错误等。 检查核对一般要定期进行。但在下列情况下,也要进行检查核对: (1)突发事件之后,如被盗、遗失或水灾火灾之后: (2)对有些档案发生疑问之后,如不能确定某份材料是否丢失。 (3)发现某些损害之后,如发现材料变霉,发现了虫蛀等。 (4)转递制度。转递制度是关于档案转移投递的制度。档案的转递一般是由工作调动等原因引起的。 第二篇:人事档案管理单位证明(样张) 人事档案管理单位证明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兹证明赵旦同志(女,出生于1989年01 月01 日,身份证号:320143************)的人事档案在我处,经核查该同志的档案,在2014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无工作就业纪录。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XXX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 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 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 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 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 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 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 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 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 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 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租赁合同 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16-07-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 《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

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 闲置资产;

国有企业公司总部档案管理规定 模版

公司总部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A/T 42)、?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档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档案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在进行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行政管理、党群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件、图表、声像材料以及其他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集团公司总部档案是集团公司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其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集团公司总部档案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的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本部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和移交。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文件材料的归档和整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在文件材料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整理、组卷。

第七条文件材料的归档实行随办随归的办法,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当年的文件材料需要在第二年的五月底前向总经理办公室移交归档。 第八条文件材料原则上只归档一份,具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可酌情增加归档份数。 第九条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参考相关标准对归档文件材料进行价值鉴定,总经理办公室对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要求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完整,整理应按照文件形成的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通过分类、装订、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序化,整理的具体要求按照?公司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文件材料归档移交前,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需要对归档文件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向总经理办公室移交档案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清册一式两份。 第十三条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利用需要编制档案检索工具。 第三章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总部档案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集团公司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集团公司研发、生产、经营、管理、保值增值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资料;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

式开展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局为市国资办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市国资办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直属企业,下同)根据市国资办委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新设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出资人向市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下同),经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管理方案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 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 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 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kennyvip 3级被浏览3072次 2013.03.08 满意回答 ph5044 3级采纳率:49% 2013.03.08 检举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 【发布日期】2006-05-30 【生效日期】2006-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 2006年5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

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证明(模板)

关于民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申报路径的补充说明 我市民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按市人社局、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5】564号)执行。经研究,现就民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职称评定(含评审、认定)申报路径补充说明如下: 一、系统申报路径: 个人登陆“职称申报与管理系统(简称“系统”)填报材料,提交学校→学校审核后发送所在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审核后发送所在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审核→评委会 二、纸质材料报送路径: 个人申报材料提交学校→学校审核后送申报人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档案管理机构审核(根据申报人档案记录情况,审核申报材料涉及的有关内容,并出具相应证明。该“证明”归入申报材料,并由申报人或学校上传至系统)后送所在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审核后送所在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审核→评委会。 三、区教育局作为辖区内民办中小学的主管部门,须登陆系统对民办中小学教师的电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同时审核纸质材料。民办中小学教师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不需登陆系统审核电子材料,但需按附件(模板)出具有关证明。 附件: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证明(模板) 市人社局专技处市教育局师资处 2015年5月26日

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证明(模板) 申报人,身份证号码,根据申报人档案记录情况,其职称申报材料涉及的有关内容核查情况如下: 一、学历情况 (一)年月于学校专业(学历)毕业(二)年月于学校专业(学历)毕业 二、资历情况 (一)年月至年月,在(单位)从事工作,担任职务。 (二)年月至年月,在(单位)从事工作,担任职务。 三、教师资格证、职称情况 (一)年取得专业(级别)教师资格证。发证机关:。 (二)年月取得专业资格。 评委会(考核认定或考试机构)名称:,发证机关:。 四、教学科研及其他情况(如班主任年限、所获荣誉等) 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盖章) 2015年月日 注:本证明一式二份,1份归入申报材料密封,1份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留存。

国有公司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企业基本 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一、为适应公司全方位规范化科学管理,做好公司文件管理工 作,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文件是传达方针政策,发布公司行政规章制度、指示、 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信息的重要工具。因此,必须认真做好文件的管理工作,有效地为公司发展服务。 三、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发扬深入调查、联系群众、结合实际、实 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文件质量和处理效率。 四、文件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 和要求完成。公司文件由总经办统一发放、传递、用印、保管和立卷归档。 第二节文件分类 一、规定。发布重要的行政规章制度,采取重大的强制性行政措施,用“规定”。 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 定”。经会议讨论经过并要求贯彻的事项,用“决议”。

三、通知。转发上级机关文件,批转下级文件,要求下级办理和 需要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四、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信息,用“通报”。 五、请示、报告。向上级请求批示与批准,用“请示”。向上级 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六、批复。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七、函。商洽工作、询问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八、会议纪要。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者共同遵 守的,用“会议纪要”。 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是全面反映公司经营管理各项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实现今后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依据。特制定本方法,各部门必须按本制度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一节档案范围 公司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方案、软件、图片、音像、实物等都必须立卷、归档。 其中,文件包括:规划、计划、技术资料、工程资料、财务资料、人事资料、会议纪要、项目方案、合同协议、内外行文等。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其具体职能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 根据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精神,确保粮食系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粮食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 市粮食局委托下设的市粮食资产管理中心在市局产业指导科的业务指导下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国有资产的处置权由市粮食局行使。 资产管理中心必须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对受托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使用资金超过0.3万元的必须经局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同意后才可支出。 二、国有资产的监管范围 粮食系统内除购销公司、粮食储备库和物流中心以外的国有资产,包括系统内内部职工承包资产、对外租赁资产和闲置资产等。具体涵盖原基层粮站、库和局直属单位的土地、仓库、码头、机械设备以及办公、生活等辅助设施和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绿化树木等。 三、国有资产的内部承包经营 根据市粮食局的整体部署,收纳库和具备粮食收储条件的站点,在市粮食局的直接领导下,对内部职工整体发包经营。 承包费由资产管理中心会同市局产业指导科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测算并报局党组研商确定后发布,采取竞争承包的方式确定承

包经营人。 承包经营资产的使用,承包人必须遵循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承包期间,不得将承包经营资产转租或改变用途,不得用于抵押。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保护承包经营资产不受损失的义务,其承包经营资产不得被任何人以任何手段和方式侵占或破坏。 承包人对承包经营资产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维修保养的义务。其维修保养的费用原则上由承包人负责支付。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负有安全生产的责任。承包人必须配备必要的防火消防设施等。 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享有年最高1万元的护站费用,护站费用的构成包括资产的维修保养费、站点内清洁费、安防费以及必要的护站人工费。护站费由资产管理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或用于抵扣下年承包经营承包费。 四、国有资产的租赁 资产管理中心对受托监管的国有资产除对内部职工已发包的资产外,可以对外租赁经营。 对外租赁经营采取竞争租赁和协议租赁两种方式进行。能采用竞争租赁方式的不采用协议租赁方式。 竞争租赁的租赁费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测算并报市局批准后确定;协议租赁的由资产管理中心与当事人协商并报市局批准确定。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公司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财务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维护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执行司制定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六、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 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资产处理(资产处理方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资产出租、资产报废)、实物资产收益、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投融资、投资收益、资产损失审批等管理。 第四章产权管理 一、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执行。 产权界定工作程序: 1、公司委派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和界定,经清理、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规定由公司报财政部确认。 2、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的规定执行。 三、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等情况的,能够申请暂缓办理登记。在批准暂缓办理登记期限内,界定产权、处理纠纷,然后办理登记。

某某公司人事档案管理的通知

XXXX【人】字(2014)第23号签发人:XXX 关于XXXX人事档案管理的通知 各公司: 为规范XXXX人事档案管理,保证人事资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档案管理 1.电子信息录入:档案管理员必须在员工入职(含新入职人员、离职返聘、实习人员)当天及时对其所有相关个人信息进行初始录入,部分暂未收集到位的资料信息需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星期之内全部录入EAS人事系统。 2.电子信息更新:员工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需及时对其电子信息进行更新。 二、纸质资料管理 (一)收集 档案管理员在收集人事档案资料时,要仔细核对资料信息,保证资料完整、真实、有效,资料收集齐全后须及时整理归档。 (二)整理 1.人事档案分类 人事档案纸质资料大致分为基本档案资料、其他档案资料、离职档案资料三大类;其中基本档案资料和其他档案资料属于在职期间的资料,离职档案资料是员工离职时需要办理的资料。 (1)基本档案资料 ①管理人员基本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实习期资料(校园招聘大学生)、入职基本资料、试用期资料、转正资料、证件(书)资料共五类; 员工基本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入职基本资料、试用期资料、转正资料、证件(书)资料共四类; (2)其他档案资料

①其他档案资料是指除了基本资料以外的其他在职期间的档案资料,这部分档案资料会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更新。 ②其他档案资料分类 累积类资料:是指不可用新版替代旧版的其他档案资料,这一类资料需要累积存入人事档案中; 更新类资料:是指可用新版替代旧版的其他档案资料,这一类资料仅需用新版替代旧版存入人事档案中即可(旧版抽出,新版存入)。 ③管理人员其他档案资料(累积类)主要包括:培训(学习)总结资料、管理干部履历表及干部直系家属工作情况登记表、任免类文件、调动交接资料共四类;其他档案资料(更新类)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廉洁协议资料、体检资料共两类。 员工其他档案资料(累积类)主要包括:培训(学习)资料、调动交接资料两类;其他档案资料(更新类)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资料、廉洁协议资料、体检资料两类。 (3)离职档案资料 离职档案资料是指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需填写、上交、归档的档案资料。 三、档案组卷、存放规定 1.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立专用的档案室,办公条件不足以设立档案室的,应当设立专用的铁质档案柜。档案存入箱柜时排列要系统,重要档案要专柜存放。 2.每位员工的人事资料使用人事档案袋,档案袋一面贴上《基本档案目录》并注明档案内的资料,必要时可统一使用(长)32cm×(宽)6cm×(高)22cm的档案盒存储档案。 3.档案盒背侧应当贴有统一的档案名称及档案号。 4.档案盒内首页应当设置档案索引表。 5.根据《制度》有关档案分类的规定,设置档案盒。档案子类别、文件数量较多的情况下,应当设立档案分类分文件夹。 6.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用统一的报告纸、拟稿纸书写,一律使用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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