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状下设立“藐视法庭罪”之探索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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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状下设立“藐视法庭罪”之探索与思考
【摘要】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法官威信和法庭秩序遭受挑战的现象比比皆是: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内高声叫嚷、故意拖延诉讼进行速度;对法官粗暴无礼,辱骂、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对法庭传唤视若无睹,拒不出庭;甚至有诉讼方配带武器出庭的奇事。这些现象的屡禁不止,不仅严重危害了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了法院形象和法律权威,使得当前社会民众心目中的法院并非神圣不可侵犯,法官并非威严不可亵渎,并最终影响了我国法制化进程。我国现行刑法309条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故笔者认为有必要设立“藐视法庭罪”以弥补我国法律之空白。本文拟从介绍英美国家“藐视法庭罪”的概况和特点来分析我国现行社会下设立“藐视法庭罪”之可行性与必要性并探讨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
【关键词】藐视法庭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度设计
“藐视法庭罪”各国规定虽有不同但其法理皆可相通,都是为了惩处侵犯法庭审判活动、法官权威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设立的罪名,且其惩罚范围极其宽泛:凡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响司法运作,可能妨害司法公正之言行,皆可入罪。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一下英美国家“藐视法庭罪”的基本情况。
一、概述英美国家之“藐视法庭罪”
在英美法中,藐视罪是一个很古老的罪种,渊源于古代习惯法,作为对蔑视国王或其政府的一种报复。后来,在西方民主法治国家发展过程中,为了建立起司法权威,以巩固司法运作时所必需的统御权力和维持诉讼秩序所必要的高效率而专门建立了“藐视法庭罪”。
英美国家所谓的“藐视法庭罪”,是指将一切影响法官审判或执行判决的干扰行为(包括在诉讼程序进行中而实施的干扰行为),加以立法规范。并且此种藐视法庭的行为无特定的违反方式,只要影响到审判的公正性,那么“违反法院命令,隐匿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违反命令将财产转移于第三人、教唆证人离开法院辖区、湮灭刑事证据、脱逃行为或伤害(证人或法官)等”都可能被归于本类行为而被判为犯罪。
(一)英美国家“藐视法庭行为”的分类
英美国家中,藐视法庭行为除有“直接藐视”与“间接藐视”的分类外,[①][1]最为大家所接受的分类概念是“民事的藐视法庭行为”与“刑事的藐视法
。
蛋”和“蛋生鸡”理论的启示,笔者认为中国现在设立“藐视法庭罪”不但可行,而且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因为,到底是中国现行的负面状况会扭曲“藐视法庭罪”的立法本意,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法律的畸形发展,还是它的设立会促进中国庭审秩序的规范和法制化进程的跨越式发展似乎就是这么一场激烈的博弈论争辩,不走到最后谁也无法预测结局。像一句经典名言所述:“如果你觉得一件事是正确的那就放手去做,因为做了会有人说不好,不做也会有人说不好。”因而我们何妨一试呢?况且个别法官的渎职或判决的不公也并不能成为藐视法庭的借口,公民可以通过其它方式救济而不是以牺牲法律尊严为代价。并且从法益轻重的角度来权衡,个别法官的渎职行为侵犯的可能是个案的公民和权利,但个别民众的藐视法庭行为,侵害的必然是法院系统的公信力和整个法律体系的权威。因此藐视法庭,必须惩处。而且,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是在一步步探索实践中不断修正完善的。从来就没有一项天生完美的制度,也从来就没有一步登天的法制进程。因此,我们只要大胆迈出这全新的一步,
并且结合国情严谨设计相关配套制度和程序救济,“藐视法庭罪”的设立将有可能成为我国法制化进程的重要里程碑。
(二)中国设立“藐视法庭罪”之可行性与必要性
1、设立“藐视法庭罪”是世界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藐视法庭罪”在世界上是一个古老的罪名,有悠久的历史与渊源。世界两大法系大多数国家都设有“藐视法庭罪”,自17世纪英国以判例形式确立该罪后,“藐视法庭罪”已被视为普通法向欧洲大陆以外的国家促进文明行为所做的一个伟大贡献。在当今世界,无论是普通法系的英美或大陆法系的意大利、俄罗斯、韩国、日本等国都规定了该罪。由此可见,增设“藐视法庭罪”是我国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社会文明向世界看齐的必然趋势,也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必然需求。
2、设立“藐视法庭罪”是我国现行国情的必然选择。法官的人身安全关系到国家司法职能的正常运行,法官的人格尊严关系到公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仰。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严重损害法官尊严和人身安全,公然挑战法律权威的现象时有发生。深圳市陈龙伟的“操”字状事件在法律界引发轩然大波,[③]湖南省朱军持枪袭击法院造成3死3伤的恶性事件震惊全国,[④]河南省南阳市外贸劳务中心作为某案被告对法院20多次的电话通知和书面限期“履行告知义务”通知视若无睹的行为发人深思。[⑤]此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内高声叫嚷、故意拖延诉讼进度,对法官粗暴无礼,辱骂、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的现象更是比比皆是。由此可见,设立“藐视法庭罪”已成为我国维护法官尊严、维持庭审秩序、树立法律权威的迫切需要。
3、设立“藐视法庭罪”是我国法官摆正位置、提升素养的必要手段。“头顶国徽,肩扛天平”是对我国法官形象的理想定位,以表明他们肩负的是庄严神圣的使命,怀揣的是对法律的崇高信仰。为了与国际接轨,实行人性化断案,我国规定了法官开庭必须身着法袍、手持法槌。这些是为了提升法官在公众心目中的权威形象和维护法庭的庄严神圣。但在实践中,这些规定所达到的效果并不如人意。一方面是法官自身素质普遍不高,自我定位不准,权威意识不强所致。换句话说,法官自身都未觉得自己是法律的化身。一方面也由于一些公民的藐视法庭行为使法官深感无奈却又无济于事,法官索性对这些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法庭程序也敷衍了事,走走过场。长此以往就形成恶性循环,不但公民素质未得到提升,就连法官素质也随之下降,更别提实现法官精英化。另一方面还由于公众舆论对法院的监督存有偏见。“大盖帽两头翘,吃完被告吃原告”等俗语在社会上广为流传并在公众心目中根深蒂固,虽然不得不承认它们确实揭露了司法界的一些阴暗面,但以此来形容我国整个司法系统的全貌确实太过偏见。而有些公民一旦判决不如其意便恣意对法官进行舆论抨击或到处上访告状,但其所谓的“不公”却往往是自我想象或道听途说,没有证据,得法官不胜其扰,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对法院形象的损害也极其严重。这些因素导致法官不但未受尊重,反而成为大众的“公敌”,甚至有法官认为当事人对其的敌意好像不是在跟对方当事人而是在跟法官打官司。长此以往只会恶性循环,导致我国的法制进程停滞不前甚至畸形发展。因此,要想从根源上改变司法现状、实现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就必须先设立“藐视法庭罪”,震慑公民行为,提升公众素质,使法官受到应有的尊重,从而让法官摆正自我位置、领悟神圣使命、找回法律尊严。而且这种神圣感和使命感也能促使法官自觉提升法律素养,自觉尊重司法权威和公民权利,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和自我约束,从而根本上促进法官的精英化和审判的公正化。
4、设立“藐视法庭罪”是我国提升公众素质、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途径。法庭的威严和秩序代表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对法庭和法官的尊重就是对司法的尊重。如果法官的人格不受尊重,人身安全无从保障,司法的尊严和权威就无从谈起,法治国家就无从建立。在英美等西方国家,法官手中的法槌无疑是法官维持法庭秩序的有力工具,然而在我国则是以宣布法庭纪律来维持法庭秩序,尽管也使用了法槌,但这些都不是根本之举。[6]唯有立法,也就是用法律的形式把藐视法庭的罪名固定下来,才能起到真正的震慑效果。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藐视法庭行为的发生,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更可以把公民素质提升到一个更文明的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