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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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县服务业发展,根据x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资金安排:设立“服务业专项资金”,下设“商贸流通业、金融业、循环经济”三个子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扶持范围: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服务业及外经贸企业、组织和个人,以及在县区域范围内注册、纳税的上市(挂牌)、拟上市(挂牌)企业,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商贸流通业扶持政策
(一)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3.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推动电子商务应用创新,利用新建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创新或引领行业发展,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为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5.鼓励涉农电商企业对本县农特产品进行品牌注册、产品包装、质量认证,通过自建网络平台或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网络销售。

对包装产品个数达10个以上,且网络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6.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区建设。

鼓励各乡镇、开发园区及企业建设电商(产业、孵化)园区;鼓励将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务楼宇、沿街商铺等改造为电商楼宇,发展电子商务。

对于统一招商运营、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的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区,面积分别在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入住电子商务企业分别达到20个、40个、80个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鼓励园区创品牌。

对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示范园区的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建设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

经县政府确认的承办企业,在各村(社区)建立电子商务服务站(每村(社区)只能一个),培训专门人员为广大群众提供网络代购、网货供需信息收集、网货代销等服务。

建立的村级服务站在20—100个的,由承办企业申报x市x年1+3+5产业扶持政策;超过100个村站的,除申报x市产业扶持政策外,超过的部分,由县政府按每个站1万元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9.鼓励园区实施大学生创业计划。

电子商务园区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大学生回归工程”人员、大学生村官提供就业与创业平台,建设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经团县委授牌后,一次性给予基地建设补助资金5万元。

10.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上台阶。

对年网络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网络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且获得x市奖励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市级奖励资金的10%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11.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按照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服务规范(试行)》建设要求,搭建综合性的县域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包括建设一个固定的办公场所、一个运营团队、一个服务前台和线上体验区、一个线上服务平台系统、一套服务管理制度。

按照“政府推动、企业运作”相结合,给予承建企业120万元一次性装修补贴。

财政安排300万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保障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正常运行。

(二)加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12.对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在我县设立服务外包或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奖励。

13.对当年我县服务外包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对服务外包企业年执行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当年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员工,并签订1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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