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方案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02•【字号】皖发改贸服〔2016〕328号•【施行日期】201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通知皖发改贸服〔2016〕328号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现将《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2日安徽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规范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益,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资金安排制度,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2014〕29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资金安排管理规定(皖发改投资〔2014〕559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省统筹投资中,用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省级引导资金。
设立引导资金,旨在贯彻实施“调转促”行动计划,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快发展提升,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引导资金安排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突出重点、绩效优先、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引导资金采取切块安排方式。
各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综合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运用市场化手段,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的服务业投入机制。
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事项)资金安排额度最低不得少于100万元,支持比例一般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10%。
市北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市北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市北区委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北发[2007]19号)精神,设立“市北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
自2007年起到2011年,区财政每年按上年度全区GDP的万分之一安排引导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引导资金应重点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壮大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
主要用于扶持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新兴行业和薄弱环节。
用于扶持区内服务业集聚区、重点服务业企业、服务业名牌企业、引进的列入市区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以及服务业发展规划的编制。
用于省、市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五条区政府成立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使用、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和监督稽查等工作。
办公室设在区服务业发展局。
第六条区服务业发展局负责每年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引导资金的支持项目和金额,对项目进行评审,对支持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按标准编制引导资金年度核算,资金使用时,由区服务业发展局按核定的项目向区政府提报资金申请报告,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区财政局拨付引导资金。
区审计局负责监督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七条引导资金的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北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由项目的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向区服务业发展局申报。
区服务业发展局根据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10月底前上报区服务业发展局。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改办产业【2004】914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国家引导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引导资金是指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等的补助性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
第三条国家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重点支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按年度确定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第五条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是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性投资补助,补助标准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
第六条各省(区、市)应设立地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与国家引导资金配套使用。
使用国家引导资金的地方,东部地区要按照1:2以上的比例,中西部地区要按照1:1以上的比例同时安排地方引导资金。
第七条国家引导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是:1.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现状,编制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含相关重点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批复。
3.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负责审批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报告。
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方案
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方案
1.支持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
政府将通过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等方式,帮助服务业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
2. 促进服务业企业发展。
政府将通过降低税费、简化审批程序等措施,为服务业企业创造更加优惠的经营环境,促进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
3. 支持服务业人才发展。
政府将通过提供培训、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服务业人才的培养和发展,提升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4. 加强服务业监管和服务。
政府将加强对服务业市场的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服务质量和标准,为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5. 推进服务业国际化。
政府将通过加强服务业对外开放,开展国际合作等方式,推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发展,提高服务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总体来说,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方案是为了促进服务业发展,提升服务业的质量和能力,增强服务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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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关于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设立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为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筹措。
2007-2008年市财政预算安排2亿元,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财政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额度)引导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使用范围)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
具体用于以下方面:(一)鼓励本市服务业企业申请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为其申请项目提供配套资金;(二)支持《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明确的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如物流、航运、文化、会展、旅游、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三)支持能提供技术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其项目建设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四)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功能、建筑及立体交通组织的前期规划论证给予适当补贴;(五)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察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服务业在中国的地位日益重要。
服务业的发展对于提升国民经济的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服务业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如缺乏高质量人才、创新能力不足、供给结构不合理等。
为了促进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政府决定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资金目标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目标是支持服务业领域的创新和发展,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三、资金用途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人才培养: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的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提高服务业人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2.创新研发:支持服务业创新研发项目,鼓励技术创新和业务模式创新,提升服务业的核心竞争力。
3.产业升级:支持服务业的产业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服务业从传统模式向现代化发展转变。
4.品牌建设:支持服务业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提高服务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5.服务改善:支持服务业改善服务品质和提升服务水平,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四、资金管理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将遵循以下原则:1.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运行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审批程序:明确资金的审批程序和标准,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3.风险防控:加强对资金使用风险的评估和防控,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绩效评价:建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五、资金来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财政拨款:政府根据财政情况和服务业发展需要,通过财政拨款来支持服务业的发展。
2.捐赠和捐助:政府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服务业发展,可以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捐助。
3.其他收入: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以通过其他收入渠道获取,如资产处置收入等。
六、资金监督为确保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需要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督机制:1.监督机构: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沪府规〔2022〕2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第四章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六章附则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我市深化“五个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巩固发挥服务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全面提升服务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我市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投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对象)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管理推进部门)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
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引导资金项目库管理,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负责引导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评审小组推荐本行业领域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并配合各区做好引导资金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改办产业【2004】914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国家引导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引导资金是指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等的补助性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第三条国家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重点支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按年度确定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第五条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是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性投资补助,补助标准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
第六条各省(区、市)应设立地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与国家引导资金配套使用。
使用国家引导资金的地方,东部地区要按照1:2以上的比例,中西部地区要按照1:1以上的比例同时安排地方引导资金.第七条国家引导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是:1.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现状,编制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含相关重点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批复.3.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负责审批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报告。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冀财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为加强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20年3月16日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方式第三章资金分配使用第四章绩效评价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政府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并下达我省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批复、下达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年度工作通知要求,制定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评价。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审核拨付、组织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
南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南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决定》(洪发[2005]38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05]12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06年市、县(区)两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40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年按10%递增。
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是兑现《实施办法》中有关奖励和补助政策(以下简称奖励补助),二是对服务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开发项目进行补助(以下简称项目补助)。
第三条项目补助重点是对带动性强的金融保险业、现代物流业、旅游会展业等重点服务业项目的推进和企业的引进、传统服务业改造提升、现代服务业功能区块的建设、农村服务业发展的项目提供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国家和省安排重点项目资金配套补助。
第四条奖励补助由申请单位申报、市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及县(区)财政局复审、市服务业领导小组批准下达。
第五条项目补助由企业申报、县(区)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会同县(区)财政局初审、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复审、市服务业领导小组批准下达。
企业主体税种县(区)财政不受益的,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
第六条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决定》及《实施办法》的精神每年制定发布一次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用以指导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补助资金投向。
第二章申报和受理第七条申请奖励补助的单位应按照《<兑现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奖励政策兑现操作流程》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相关的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材料和其它有关材料一式三份。
超出规定时限的不予受理。
温岭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温岭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调动各方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市委办发〔2017〕30号)及《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15〕6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岭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用于我市服务业相关领域扶持补助与政策奖励兑现.第三条引导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申请条件第四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物流运输业、休闲服务业、重点专业市场、中介技术咨询服务业、物业管理业等重点行业;重点扶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规划编制、产业结构调整、重点行业发展、宣传推介、考察培训、行业规范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补助事项等.金融业和商贸流通业的扶持政策按相关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第五条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必须是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纳入限额上统计、账证健全、查账征收或在本市投资建设的服务业企业。
激励政策的享受建立在企业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认真落实约束性指标的基础上,凡违反市场监管、税务、环保、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综合整治、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被行政处罚的,不予享受所属年度优惠政策。
(二)奖励补助总额原则上不得突破该企业当年度对地方贡献总额,其中项目建设、行业标准化建设、品牌培育、公交车、农(渔)家乐、旅游地接、各类市场等可不受企业规模(即非规上)和地方贡献限制,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对企业同一补助内容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三)所涉及的首次被评为某项荣誉是指企业在奖励年度初次获得该项荣誉或通过复评,且该事项未获资金奖励。
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要求,省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2005-200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作为引导资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共同管理.第三条引导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能第四条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是管理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二)审议上年度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报告;(三)审议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四)审议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二)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五)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包括引导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省财政厅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发展改革委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指南、项目评审论证标准、年度使用计划等,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审核拨付项目经费;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中确定的重点领域,近期重点扶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金融保险业在江苏改革试点、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以及与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相配套的项目。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2年市级财政预算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方案的公示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2年市级财政预算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方案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2年市级财政预算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方案的公示根据《鄂州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鄂州政办发〔2022〕3号)《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修订)》(鄂州政发〔2019〕3号)文件精神和各有关部门推荐意见,市政府拟对2021年度为全市服务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131家市场主体给予市级财政预算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奖励,共计760万元,现将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6月6日。
联系电话:************邮箱:ezsfwy 附件:《鄂州市2022年市级财政预算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方案》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5月31日附件:鄂州市2022年市级财政预算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方案根据《湖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鄂发改服务〔2022〕113号)和《鄂州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鄂州政办发〔2022〕3号)、《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修订)》(鄂州政发〔2019〕3号)文件精神,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助力服务业疫后恢复发展,现制定如下资金使用方案。
一、奖励方向根据推荐名单对应的奖励方向,主要针对2022年纳入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重点项目和2021年度企业入库、市场主体培育、诚信服务、总部经济、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奖励。
二、奖励项目(共131家企业,合计奖励760万元)(一)积极培养市场主体1、新入库服务业企业奖励(1)企业入库:依据《鄂州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鄂州政办发〔2022〕3号)(以下简答《纾困措施》)第(一)条规定,对月度新开业和年度“小进规”“小进限”40家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共计200万元。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方案
崇州市2021年效劳业开展引导资金实施方案按照成都市商务局和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效劳业开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试行方法的通知?〔成财外〔2021〕108号〕文件精神,制定?崇州市2021年效劳业开展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如下:一、民生类支持工程及标准〔一〕支持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扩大本地鲜活农产品经营1.支持对象及条件在崇州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税收解缴关系在崇州市,正常经营三年以上,从事农产品经营的限额以上商业零售企业。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经统计部门核定,购进本地鲜活农产品〔蔬菜、水果、猪肉、水产品、禽蛋〕在500万元以上〔其中销售我市生产的农产品不低于50%〕;与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直接采购关系,签订有效期1年以上的长期采购合同;设立本地农产品专销区〔柜〕。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奖励支持标准:经评审合格并按销售额排序,购进本地鲜活农产品500万以上、1000万以上、30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支持社区便利店和乡镇直营店建立。
1.支持对象及条件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品牌连锁经营企业。
承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配送中心和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在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0日期间,按照?农村日用品直营连锁建立标准?,在崇州城区社区或农村镇〔乡〕、村、新型社区建成的日用品便利店或直营连锁店。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补贴;支持标准:经历收合格的便利店或直营连锁店分别给予3万元/店的资金补助。
〔三〕支持乡镇农贸市场新建或改建1.支持对象及条件〔1〕乡镇农贸市场的运营企业在崇州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税收解缴关系在崇州市,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按照?农贸市场建立改造标准〔试行〕?建成或改建完成并投入营运。
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专门用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财政资金。
为规范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引导、扶持和激励作用,鼓励和带动全社会对服务业的投入,壮大产业规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和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分配安排,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支持、鼓励创新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能第四条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以项目管理为主。
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和下达引导资金使用计划;(二)提出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统一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三)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引入第三方咨询管理机构和专家(团队),参与项目评审、论证、验收、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以资金管理为主。
与市发改委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年度使用计划、下达资金计划等,办理引导资金的审核、拨付,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统一做好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财务制度、资金审计等工作。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六条引导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包括:(一)重点项目,包括列入当年省、市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规划要求的重点领域、具有引领作用的新兴领域及薄弱领域中的投资和经营项目;(二)集聚区,重点支持省、市两级服务业集聚区载体和公共平台建设项目;(三)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配套;(四)发展成绩突出的集聚区和企业经营奖励;(五)经市政府批准的需要扶持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投资补贴、贷款贴息、奖励、投资融资等。
(一)投资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资助,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二)贷款贴息。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项目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以下简称省),由各省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统筹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的有关业务指导文件加强项目管理,接受财政部、商务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分配第六条专项资金按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第三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区域发展差异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分配。
具体分配办法:某省专项资金分配额 = 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20%×该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各省地区差别系数)+20%×该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各省地区差别系数)+20%×该省第三产业增加值×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第三产业增加值×各省地区差别系数)+20%×该省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率×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率×各省地区差别系数) +20%×该省第三产业就业人数×该省地区差别系数/∑(各省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各省地区差别系数)] 地区差别系数分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1、1.3、1.5。
青海省服务业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青海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加强和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若干经营性服务业加快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青政〔2012〕4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有关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专项资金的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另行制定。
第三条引导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管理。
财政部门为资金主管部门,负责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发展改革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印发项目申报指南,审定申报材料,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市场主导、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向和方式第五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第三方物流、商务会展、电子商务、健康养老、社区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服务、商务咨询、生产性服务平台等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发展的服务业新兴业态;服务业集聚区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安排的服务业项目配套;服务业前期项目及开展服务业检查工作经费等。
第六条引导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后补助和股权投资等方式。
(一)贷款贴息。
对以银行贷款投资为主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根据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及贴息率计算确定。
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5%,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后补助。
对符合投资补助条件的项目,根据其申报项目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量化考核指标,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确定拟补助金额,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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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2014年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方案按照成都市商务局和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成财外〔2014〕108号)文件精神,制定《崇州市2014年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如下:一、民生类支持项目及标准(一)支持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扩大本地鲜活农产品经营1.支持对象及条件在崇州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税收解缴关系在崇州市,正常经营三年以上,从事农产品经营的限额以上商业零售企业。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经统计部门核定,购进本地鲜活农产品(蔬菜、水果、猪肉、水产品、禽蛋)在500万元以上(其中销售我市生产的农产品不低于50%);与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直接采购关系,签订有效期1年以上的长期采购合同;设立本地农产品专销区(柜)。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奖励支持标准:经评审合格并按销售额排序,购进本地鲜活农产品500万以上、1000万以上、30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支持社区便利店和乡镇直营店建设。
1.支持对象及条件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品牌连锁经营企业。
承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配送中心和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在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0日期间,按照《农村日用品直营连锁建设规范》,在崇州城区社区或农村镇(乡)、村、新型社区建成的日用品便利店或直营连锁店。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补贴;支持标准:经验收合格的便利店或直营连锁店分别给予3万元/店的资金补助。
(三)支持乡镇农贸市场新建或改建1.支持对象及条件(1)乡镇农贸市场的运营企业在崇州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税收解缴关系在崇州市,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改造规范(试行)》建成或改建完成并投入营运。
(2)对于2014年1月1日前由中央、省、成都市、崇州市本级财政资金投资修建的乡镇标准化农贸市场的工程建设款项给予补贴。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补助;支持标准:经验收合格的新建乡镇农贸市场,每个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营运补贴;对于验收合格改建的农贸市场,每个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补贴。
(四)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冷链配送体系建设在崇州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税收解缴关系在崇州市,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新购置冷藏车从事生鲜农产品运输。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补助;支持标准:对于新购置的冷藏车给予每台不超过3万元的资金补贴。
二、传统商贸业提档升级类支持项目及标准(一)鼓励我市企业参加市内外展览展示活动1.支持对象及条件在崇州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参加由崇州市商投局组织引导的各种展会活动(没有享受省、市相关补贴支持),对展位租金等给予补贴。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奖励支持标准:展会结束后,按每个标准展位不高于1万元进行补贴。
(二)鼓励大型商场和连锁企业推进信息化改造1.支持对象及条件在崇州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流通企业,税收解缴在崇州市;品牌连锁经营企业需为成都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税收解缴在成都市。
商贸流通企业所经营商场面积需在3000平米以上,连锁承办企业的注册资本需在200万元以上且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配送中心和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开设WIFI免费对顾客服务(大型商场WIFI覆盖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补助支持标准:对于大型商场开通WIFI服务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贴(年总费用的30%),连锁企业门店按崇州本地开通WIFI服务每个店给予不超过2000元补贴(年总费用的30%)。
(三)支持社区便利店叠加服务功能项目1.支持对象及条件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品牌连锁经营企业。
承办企业的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的配送中心和具备信息管理系统。
在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0日期间,在崇州本地的便利店新增家庭服务(快递包裹代存代取、非处方药)、公共服务(水电气缴费、电费充值、公交卡充值)、交通罚款、票务服务(售卖飞机票、扩车票、汽车票)、金融创新服务(手机支付、第三方支付、银行ATM机)、便民服务(复印、传真)、餐饮服务(方便盒饭)等。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补助支持标准:在崇州市域覆盖门店5个以上的,对每个企业的每个新增单项服务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鼓励本地餐饮企业开设连锁店1.支持对象及条件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税收解缴关系在崇州市的餐饮企业;拥有门店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0日之间新开设分店,新店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支持方式:补助支持标准:对新开设分店每店不超过5万元补贴。
(五)鼓励餐饮企业加大宣传1.支持对象及条件在崇州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税收解缴关系在崇州市的餐饮企业;拥有门店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0日之间在国家、省、成都市及崇州市级媒体上宣传。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补助支持标准:对于宣传费用给予不超过30%补贴,其中国家级媒体宣传补贴不超过5万元;省级媒体宣传补贴不超过3万元;成都市级媒体宣传补贴不超过2万元;崇州市级媒体宣传补贴不超过1万元。
单个企业总补贴全年不超过10万元。
(六)鼓励餐饮业协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1.支持对象及条件以崇州市餐饮业协会名义邀请具有专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会员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培训时间在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0日,单次培训人员超过100人。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补助支持标准:对年度专门用于培训费用(不包括餐饮、住宿费用)的30%给予补贴,总补贴不超过5万元。
(七)支持数据统计、市场监测1.支持对象及条件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0日由个体工商户转公司后新加入社零总限额以上企业统计名录库企业,以及现有社零总限额以上企业名录库企业。
企业按时报送统计数据,积极配合统计部门监测工作,财务报表规范。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奖励支持标准:根据统计局提供名单,对今年通过个体户转公司后新加入名录库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对于2014年新加入名录库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
营业额年增长率超过10%、20%的限上企业,年终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鼓励新兴产业发展类支持项目及标准(一)鼓励小微电商企业发展1.支持对象及条件在崇州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税收解缴关系在崇州市的小微电子商务企业,自建网站或从事互联网专业服务,年线上线下总销售额50万元以上或专业服务费收入5万元以上。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补贴支持标准:给予每家电商企业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等费用的30%进行补贴,总补贴不超过3万元。
(二)鼓励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1.支持对象及条件在崇州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税收解缴关系在崇州市,自建平台或运用第三方平台(崇州本地设立,结算中心在崇州市,销售数据体现在崇州市),实现电子商务销售100万元以上。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补贴支持标准:按照企业电子商务销售额满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企业每家企业人员培训、设备购置、宣传推广等费用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贴。
(三)鼓励规模以上电子商务和服务外包企业入驻崇州1.支持对象及条件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0日在崇州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税收解缴关系在崇州,主营业务包含电子商务或服务外包,结算中心设在崇州市,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8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到位率超过50%)。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奖励支持标准:在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后,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人民币奖励。
(四)鼓励企业应用云平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1.支持对象及条件在成都市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在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20日期间应用崇州产业云平台。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补贴支持标准: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崇州产业云平台年服务费用的50%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
(五)支持国家级服务业会议会展在我市召开1.支持对象及条件鼓励以国家部委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在我市召开相关会议,会议需报崇州市商投局审查并报崇州市委市政府同意,会议人数超过100人。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补助支持标准:对会议组织方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服务业规划编制1.支持对象和条件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0日,经崇州市商投局审查并经市政府同意,邀请专业机构,编制崇州市服务业类各项发展规划。
2.支持方式及标准支持方式:全额补贴支持标准:给予规划编制单位补贴,总编制费用控制在50万元以内,按协议支付。
五、申报要求(一)申报企业职责。
对所获得的支持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提交相应汇报材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提交资金使用的绩效报告;所申报的项目不得与市级财政其他类似扶持资金所扶持的项目重复。
(二)申报材料共性材料: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背景及主要内容);2.项目支持资金计划申请表(见附件2);3.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请表(附件3);4.项目申报单位绩效自评报告(附件4);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6.相关证明材料(合同、照片、相关费用票据等)。
个性材料:1.支持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扩大本地鲜活农产品经营项目:按照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政府性审计、会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选取具备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提供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统计部门出具的意见、购销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2.支持社区便利店和乡镇直营店建设项目:租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明。
3.支持乡镇农贸市场新建、改造项目:按照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政府性审计、会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选取具备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提供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其中新建市场需提供立项、规划等建设手续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改建的农贸市场市场需提供改建前后的对比照片。
4.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冷链配送建设项目:采购合同、费用票据、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5.鼓励大型商场和连锁企业推进信息化改造项目:场地证明、使用合同、费用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