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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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29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29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9 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二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阶段。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 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 (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除上述的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

机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要点

机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要点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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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阶段的工作
(一)选址阶段
1.选址要求 ★民航总局机场司管理程序
《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编 号:AP-129-CA-02 批准日期:2007年4月3日
①报告编制
②场址评审 ③场址批复
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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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阶段的工作
(一)选址阶段
2.审查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管理程序
②民航局行业意见
③省建设厅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的意见 ④资金来源渠道承诺函
⑤在上述4个条件具备后,国家发改委起草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项目批复的代拟稿,传真给总参作战部战备建设局,请总参 作战部出具意见。
⑥地方政府和军方签署协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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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机场项目立项(合用军队机场、搬迁军民合用机场) 需要的前置性文件
人民政府意见。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
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第九条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
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运输 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14
第十二条
运输机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
础设施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建设;运输机场外的供水、供电、
13
第八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
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
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
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民用航空管 理部门审批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doc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doc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以适应机场建设的需要,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0.3条本指标适用于飞行区等级指标Ⅱ为C及以上、一条跑道的新建机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机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机场建设用地必须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1.0.5条本指标内容包括机场的飞行区,通信导航设施,航站综合区(包括生产辅助设施)、供油工程等,不包括各航空公司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场内设置的维修基地、机坪、培训和通用航空等业务设施用地,也不包括民航各单位在机场外(市内)的业务工作及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1.0.6条机场用地应结合工程项目总平面规划、机场周围环境、居民点和环保的实际情况确定机场总的用地面积。

第1.0.7条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2.0.1条机场工程应根据机场性质、类别、等级和作用等确定经济合理的机场规模和构型,合理确定相应的机场用地规模。

第2.0.2条机场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当地城市规划相互协调,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

第2.0.3条机场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凡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分期征用;本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相对集中;规划用地应标明预留范围,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保留规划用地权,可暂不征用。

第2.0.4条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安排在永久性征地范围以内。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20082008北京主编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2008北京关于批准发布《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6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编制的《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三月十一日前言《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根据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组织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大量统计、分析、总结、论证民用机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和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额、指标及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参考国际民航组织各附件的规定编制完成,以规民用机场的建设与发展,合理确定机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使得民用机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主要容包括:总则、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构成、机场场址、机场生产主体设施、机场生产辅助设施、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机场环境保护、机场项目建设用地。

本建设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尽快告知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邮政编码:100710),以便及时修订。

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主要起草人:立安绮华建萍聂国屏亚杰洪涛赞辉桂明成畴夫黄龙生主要审核人:光辉刁永海海云淑萍中国民用航空局2008年3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成……………………………………………………………………(2)第三章机场场址………………………………………………………………………………………(3)第四章机场生产主体设施……………………………………………………………………………(5)第一节飞行区……………………………………………………………………………………(5)第二节目视助航设施……………………………………………………………………………(6)第三节旅客航站区………………………………………………………………………………(6)第四节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9)第五节货运区……………………………………………………………………………………(10)第六节机务维修区及设施………………………………………………………………………(11)第七节机场供油设施……………………………………………………………………………(11)第八节机场应急救援及安全保卫设施…………………………………………………………(12)第五章机场生产辅助设施……………………………………………………………………………(13)第一节航空食品及机上供应品设施……………………………………………………………(13)第二节服务保障设施……………………………………………………………………………(13)第三节信息管理设施……………………………………………………………………………(14)第六章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15)第一节机场地面交通设施………………………………………………………………………(15)第二节机场供电设施……………………………………………………………………………(15)第三节机场供水设施……………………………………………………………………………(16)第四节机场雨水排放系统………………………………………………………………………(16)第五节机场排污及污水污物处理系统…………………………………………………………(17)第六节机场供热及制冷设施……………………………………………………………………(17)第七节机场燃气供应设施………………………………………………………………………(18)第八节机场通信设施……………………………………………………………………………(18)第七章机场环境保护…………………………………………………………………………………(19)第八章机场项目建设用地……………………………………………………………………………(20)《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空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场净空环境源头管控,统一规范全国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民航局制定了《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年1月21日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机场净空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三条机场净空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要求及气象探测设备场地等影响的审核。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净空审核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指派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进行净空审核。

以下情形,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关进行净空审核:(一)拟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二)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及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

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及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

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及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制二OO五年四月目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编制和使用的说明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一、钢铁行业禁止项目限制项目二、有色金属行业禁止项目限制项目三、黄金行业禁止项目限制项目四、建材行业禁止项目限制项目五、煤炭行业禁止项目限制项目六、石油、天然气和化工类禁止项目限制项目七、机械类禁止项目限制项目八、轻工类禁止项目限制项目九、纺织类禁止项目限制项目十、医药类禁止项目限制项目十一、印刷类禁止项目十二、其化禁止项目限制项目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一、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1、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2、建制镇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3、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4、开发区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1、工业用地控制指标1.1指标解释1.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1.3工业项目用地建筑强度控制指标1.4全省城市类别划分2.文、教、体、卫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2.1文化娱乐设施用地控制指标2.2教育设施用地控制指标2.3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控制指标2.4体育设施用地控制指标3.商业金融、旅馆用地控制指标3.1商业、金融用地控制指标3.2旅馆用地控制指标4.住宅用地控制指标5、行政办公及写字楼用地控制指标6、交通用地控制指标6.1公路用地6.2铁路用地6.3海港用地6.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用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2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请各级、各部门严格执行。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20082008北京主编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7月1日2008北京关于批准发布《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6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编制的《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三月十一日前言《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组织编制。

本建设标准在大量统计、分析、总结、论证民用机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及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参考国际民航组织各附件的规定编制完成,以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发展,合理确定机场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使得民用机场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机场分级及工程项目构成、机场场址、机场生产主体设施、机场生产辅助设施、机场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机场环境保护、机场项目建设用地。

本建设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尽快告知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邮政编码:100710),以便及时修订。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航空运输服务设备
旅客摆渡车
机坪旅客摆渡用团体客车,具有载客量大,上下方便的特点。
旅客登机梯
具有自行式和手推式两种形式,通常作业高度可在一定范围内调节,以适应不同机型。
残疾人登机车
运送各种行动不便的旅客并与飞机舱门对接以供旅客上下飞机。
旅客登机桥
连接飞机与航站楼之间的活动通道,供旅客从中通行,接口及桥身均可在一定范围内移动以实现与飞机的对接。
第二十一条对人员服务的设施应与其服务流程相适应,并根据相关要求设置引导标识、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盥洗室等,以满足人员通行、等候、休息等需要;必要时可设置餐饮、过夜用房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对人员外对象服务的设施,应设置固定的安置区域,并提供适当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如建设停车场,其面积指标按照大型车60㎡/辆、中型车40㎡/辆、小型车30㎡/辆执行。
第十六条根据管制和飞行需要可配置甚高频通信系统电报自动处理系统气象航行情报信息终端多声道通信记录仪手机或车第十四条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mht70152007和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mht70022006主要针对运输机场编制其所提指标对于通用机场而言过高在此建议按照附件十四的规定实行
一类通用机场应配备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能见度仪和机场预报制作系统。
第二十条通用机场应在准确定位和充分预测的基础上,建设与其功能、规模相适应的机场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场务用房、机务用房、经营业务用房、驻场单位用房、车库、仓库等经营、服务及保障设施,以及配套的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内道路等设施。
飞机服务设备
航空地面电源
飞机供电用燃油发电机组(通常为柴油),根据服务机型的不同,有交流400Hz/115V和直流28.5V之分,可不受位置限制,提供飞机泊位现场供电。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际台站数计算 各台站用地指标均未含进台道路 道路用地指标应
按实际情况计算
通信导航设施地段用地指标

台站名称
建设条件
用地 指标
指标调整
航向台 仪表着 陆系统 下滑台
建在距跑道端 处
建在跑道与滑行道之间 建在距跑道中心线

不计
每延长米增加
超过 时 每延长 米增加
近距归航台 与指点标台合建
远距归航台 与外指点标台合建
第二条平行滑行道增加用地面积表

跑道长度
平行滑行道间距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跑道长度
平行滑行道间距
续表
注 不同跑道长度和平行滑行道间距可按插入法或按条文说 明中的公式计算 平行滑行道间距 见条文说明
第三节 助航灯光用地指标

条 助航灯光用地 包括维修道路在内 在升降带
每端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航站综合区用地指标 供油工程用地指标和场外道路管线及其他
工程用地指标等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 在试行过程中 请各单位注意总
结经验 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
资料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地址 北京东四西大街 号 邮政编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年月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关于批准发布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的通知
建标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建委 建设厅 计委 计
经委 土地 国土 管理局 厅 计划单列市建委 计委 土地 国
土 管理局 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

关于机场规划体系中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探讨

关于机场规划体系中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探讨
学 术 研 究 C h i n a S c i e n c e & T e c h n o l o g y O v e r v i e w
关于机场规划体系中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探讨
徐 艳 ( 上海民航新 时代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 2 0 0 3 3 5 ) 【 摘 要l 随 着经济的发展 , 中国民航迅速发 展, 民用机 场的规 划建设 体 系也在 不断的发展 和 完善 。 文章 结合个人 工作经验, 针对现 阶段机 场规 划
2各地块用地指标的确定
首先机场控规应与地方控规相吻合 , 应符合各个城市 的规划管
理技术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但是 由于机 场建筑物高度受净空控制
的影响 , 以及货运 、 机务 维修 、 航食等设施 占地 的特殊要求 , 场 内各 功能 区内应根据
体 系的完善一 是否需要编制机 场控制性详 细规划, 哪 一类型的机场 需要 编制控制性详 细规 划 以及控 制性 详细规 划阶段 各项用地指标 的确定, 谈 一谈 自 己的 看 法 。 ‘
【 关 键 词】 机 场规 划 控制 性详 细规划 用地指标
2 0 世纪9 0 年代以来, 中国民航业 出现了前所未有 的巨大发展 , 程项 目建设用地指标》 中的规定 , 旅客航站 区和综合保 障设施 区的 用地 约为 1 3 0 0 亩, 机 场 货 运 区用 地 约 1 5 0 亩, 机 务 维 修 区用 地 约 3 0 0 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体系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 般来说, 一 个 新 机 场 的建 设 总 共 需 要 经 过 选 址 、 预 可 行 性 研 亩 , 油库区用地约 1 5 0 亩, 航空公司基地( 按2 家计算) 占地约6 0 0 亩, 则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审查案例讲解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审查案例讲解
关情况。
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和土地供应政策
要依据最新发布实施的《国家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进行严格审 查。
农业开发类用地应采取合理的供地方 式
✓ 对于农业开发类项目用地,除附属的管理 和生活用地等永久性建设物用地外,用于 农业生产的应采取集体土地承包权经营权 流转或租用农民土地等途径解决。
案例15:某中型机场(4D)
详见《土地使用标准政策与实务》167 页。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审查案例
案例16:某小型机场(4C)
详见《土地使用标准政策与实务》169 页。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指标审查时应注意的重点问题
本指标包括机场的飞行区、通信导航 设施区、航站区、货运区、机务维修 区、供油设施及其他设施用地等。
案例3:中部地区某高速公路
详见《土地使用标准政策与实务》155页。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审查案例
案例4:西南地区某高速公路
详见《土地使用标准政策与实务》157页。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时 应注意的重点问题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分为总体 指标和分项指标。
✓ 总体指标宜用于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和可 行性研究阶段。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05:26:3505:26:3505:2612/24/2020 5:26:35 AM
安全象只弓,不拉它就松,要想保安 全,常 把弓弦 绷。20.12.2405:26:3505:26Dec-2024-Dec-20
《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露 天矿、露天矿区辅助设施部分》(建 标〔2011〕145号))
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08〕232号)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审查案例讲解(PPT 59张)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审查案例讲解(PPT 59张)

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审查案例
案例14:某大型机场(4E)
详见《土地使用标准政策与实务》166
页。
1.
升降带用地面积的计算方法。

长度为跑道长度L每头加250米安全区
宽度为300米每侧加20米围界保护区
=340L+170000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审查案例
详见《土地使用标准政策与实务》173
页。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审查案例
案例21:中石油某油田公司某年度
滚动开发建设项目
详见《土地使用标准政策与实务》174
页。
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审查案例
案例22:某新建原油管道工程
详见《土地使用标准政策与实务》175
页。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时 应注意的共性问题


当路基工程项目经过不同的地形区,以 及由不同等级或不同路基宽度的路段组 成时,均应分别计算,再予以累计。
4.
在报批材料中,应详细说明公路工程项目 各功能分区的具体建设内容、用地规模和 指标适用情况。如涉及用地指标调整,还 应按照有关规定详细说明。
5.
对服务设施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有
偿方式供地,其余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如拟以出让有偿方式供地,需予以说 明)。

不包括机场内的航空公司基地用地、与 货运密切相关的海关、保税、监管和第 三方专业的货运(快递)公司、飞机维 修公司设施用地、航空食品和旅客过夜 用房等用地。
2.
机场进场路(场外部分)和通往场外 的油库区及通信导航设施区的道路用
地,应符合《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以下是小编收集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仅供大家阅读参考!《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阶段。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工程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三)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机场选址案例

机场选址案例

某民用机场工程选址报告总经理:总工程师:分公司总经理:审定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总图:场道:空管:供电:水暖油:目录第1章概述 (1)1.1地区简介 (1)1.2某县简介 (1)1.3某县社会经济状况 (1)1.4某县地面交通概况 (1)1.5某县城市规划 (1)1.6某县气象条件 (1)1.7某县周边各县基本情况 (2)1.8选址工作情况 (2)1.9选址工作的依据 (3)1.10选址工作的基本任务 (3)第2章新建某机场的必要性 (4)2.1建设某机场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地区稳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2.2建设某机场有利于加快资源开发、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建设某机场有利于完善新疆民航网络.............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建设某机场有利于发挥通用航空的作用 (6)第3章机场的性质及建设标准 (7)3.1机场的性质和作用 (7)3.2拟使用机型及航线规划 (7)3.3跑道长度计算 (7)3.4机场建设规模 (8)3.5机场用地 (8)第4章确定初选及预选场址 (9)4.1选址工作原则 (9)4.2选址工作概述 (9)4.3初选场址比选 (10)第5章预选场址的基本情况 (11)5.1场址一 (11)5.2场址二 (16)5.3场址三 (19)第6章预选场址的航行服务研究简介 (23)6.1场址一航行服务研究 (23)6.2场址二航行服务研究 (23)6.3场址三航行服务研究 (24)第7章预选场址比选 (25)7.1预选场址工程技术比较 (25)7.2预选场址建设投资估算比较 (29)7.3预选场址航行服务程序比较 (29)7.4预选场址综合比较 (30)7.5机场命名 (30)第8章结论和建议 (31)8.1结论 (31)8.2建议 (31)附件:附图:附图1:初选场址位置图附图2:预选场址位置图附图3:场址一净空障碍物限制图附图4:场址二净空障碍物限制图附图5:场址三净空障碍物限制图附图6:(推荐场址)与邻近机场关系图附图7:(推荐场址)总体方案图第1章概述1.1 所在地区简介1.2 所在县区简介1.3 县社会经济状况1.4 地面交通概况1.5 城市规划1.6 气象条件表1-22000~2010年风向风速统计表(次)表1-3 2000~2010年风频率表(%)由表1-3可以绘制出风徽图,见图1-6。

机场导航工程设计

机场导航工程设计

机场导航工程设计发表时间:2019-10-23T15:25:12.153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22期作者:时琳[导读] 摘要:机场导航设备的作用是为航空器提供方位、距离信息,使其能够安全、正常飞行。

介绍了导航设备的选用原则、常用导航设备及其设置要求,然后重点说明机场导航工程包括工艺及配套的设计要求。

中国民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 100621摘要:机场导航设备的作用是为航空器提供方位、距离信息,使其能够安全、正常飞行。

介绍了导航设备的选用原则、常用导航设备及其设置要求,然后重点说明机场导航工程包括工艺及配套的设计要求。

关键词:导航;设计;机场引言机场导航工程包括导航设备的安装及为设备正常工作所必须提供的建筑、能源、安全防范及为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便利条件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导航工程设计应以主管部门的工程立项及选址批复为依据。

一、导航设备1、选用原则导航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与行业标准的要求,机场(终端区)导航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机场等级和运行标准、空域方案和飞行程序、机场区域的地理环境和场地条件等确定。

大型运输机场根据机场的跑道数量、空域条件、地形条件,结合机场建设的预期目标,综合考虑以上情况确定导航设施布局;小型支线机场导航设施的建设规模一般为一套仪表着陆系统/测距仪台(ILS/DME)和一套全向信标/测距仪台(DVOR/DME);通用机场一般设置DVOR/DME台或NDB台,需考虑主要机型。

2、常用导航设备介绍根据仪表进近程序最后航段所使用的导航设备及其精度,可将其分为精密进近和非精密进近两大类。

精密进近是指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微波着陆系统(MLS)或精密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和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非精密进近是指使用全向信标台(VOR)、无方向导航台(NDB)或航向台(LOC,或ILS下滑台不工作)等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具备下滑引导的仪表进近。

(1)仪表着陆系统仪表着陆系统(Instrument Landing System,ILS)是飞机进近和着陆引导的设备,是二战后于1947年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确认的国际标准着陆设备。

机场建设用地指标

机场建设用地指标

民用航空运输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场工程项目工程项目 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指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批准发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11】157号前 言言《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 知》(建标函[2006]207 号)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修编的。

本次修编的基础是 1999 年发布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本次修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机场可持续发展、并与城市建设和谐共存的原则,注重推动技术进步,严格遵守节约集约用地和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有关标准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各项附件的规定,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建设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机场建设的实践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的统计资料,重点对 1995~2005 年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机场进行深入研究,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在符合技术标准确保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力求建设用地指标既可指导机场项目本期建设用地规模,也与机场的远期发展目标相协调,达到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规定,飞行区建设用地指标,通信导航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航站区、 货运区、机务维修区建设用地指标,供油设施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场外道路、管线及其他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等。

本指标的用法,依然采用 1999 年版“用地指标”中机场各子项目用地相加的方式,有利于根据项目本期实际规模控制项目建设用地。

根据原指标八年多的执行情况及机场实际建设情况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三章补充了适用于两近距跑道的用地面积;按工程技术标准修订了助航灯光系统建设用地指标。

第四章删除了空管区域管制中心项目用地。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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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以适应机场建设的需要,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0.3条本指标适用于飞行区等级指标Ⅱ为C及以上、一条跑道的新建机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机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机场建设用地必须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1.0.5条本指标内容包括机场的飞行区,通信导航设施,航站综合区(包括生产辅助设施)、供油工程等,不包括各航空公司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场内设置的维修基地、机坪、培训和通用航空等业务设施用地,也不包括民航各单位在机场外(市内)的业务工作及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1.0.6条机场用地应结合工程项目总平面规划、机场周围环境、居民点和环保的实际情况确定机场总的用地面积。

第1.0.7条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机场工程应根据机场性质、类别、等级和作用等确定经济合理的机场规模和构型,合理确定相应的机场用地规模。

第2.0.2条机场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当地城市规划相互协调,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

第2.0.3条机场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凡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分期征用;本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相对集中;规划用地应标明预留范围,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保留规划用地权,可暂不征用。

第2.0.4条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安排在永久性征地范围以内。

对必要的弃土、取土、
削坡、筑坡、净空处理等工程用地按技术标准严格控制,能复垦还田的土地做到复垦恢复使用。

第2.0.5条在对机场总平面规划进行多方案比较时,应同时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各方案用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对功能相近的建筑,应尽量联建合建。

第2.0.6条改建、扩建机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机场原有土地,尽可能减少新增土地面积。

第三章飞行区用地指标
第3.0.1条机场飞行区的用地包括升降带及其附属设施、滑行道及目视助航灯光工程地段。

第一节升降带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指标
第3.1.1条一条跑道的升降带及其附属设施,含跑道、停止道、跑道端安全地区、围场路、围栏(界)等,用地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第二节平行滑行道增加用地指标
第3.2.1条设有一条平行滑行道的飞行区增加用地面积见表3.2.1。

第3.2.2条设有第二条平行滑行道的飞行区增加用地面积见表3.2.2。

第三节助航灯光用地指标
第3.3.1条助航灯光用地(包括维修道路在内),在升降带每端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3.1。

第3.3.2条灯光变电站,每座用地指标为1200m2。

第四章通信导航设施地段用地指标
第4.0.1条仪表着陆系统包括航向台和下滑台,其保护区用地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航向台:当航向台建在跑道端320m处时,其保护区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0000m2。

当超过320m时,每增加1m,其保护区用地指标增加150m2;每减少1m,其保护区用地指标应减少150m2。

二、下滑台:当下滑台设在跑道和滑行道之间时,不另计护区用地面积,当设在距跑道中心线120m时,保护区用地面积为飞行区原有用地范围外增加的面积,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8000m2;当距跑道中心线超过120m时,每超过1m,其保护区用地面积增加400m2。

第4.0.2条近距归航台(NDB)宜与指点标台合建,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4000m2。

第4.0.3条远距归航台(NDB)宜与外指点标台(OM)合建,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5000m2。

当外指点标台单建且天线置于地面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00m2;天线置于机房顶时,其用地面积应不超过270m2。

第4.0.4条航线归航台(NDB)用地指标不应超过5000m2。

第4.0.5条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包括机场内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和机场外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

机场内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000m2,台站周围应设置直径为300m的保护区。

机场外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用地指标不应超过5150m2,台站周围应设置直径为300m的保护区。

当场外多卜勒全向信标/测距仪台与航线归航台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8000m2。

第4.0.6条着陆雷达站应建在机场内,其用地指标不另计算。

第4.0.7条航管一/二次雷达站建于机场内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600m2;建于机场外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5000m2。

第4.0.8条气象雷达站建于场外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600m2;当建于场
内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000m2。

第4.0.9条区域管制中心(进近管制中心)单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5000m2;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10000m2。

第4.0.10条甚高频转播台单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1500m2;当与其他台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800m2。

第4.0.11条无线电短波发射台采用四波道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000m2;每增加一个波道,相应增加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00m2。

天线场地用地指标不应超过4000m2/付;采用四付以上天线时,其用地按85%计算。

第4.0.12条甚高频共用通信系统包括集中发信台和集中收信台。

当甚高频共用通信系统在机场外单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000m2;当在机场内与航管或通信综合楼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另计算。

第4.0.13条集群移动通信系统中心站建在机场外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3000m2;建在机场内时,应与其他建筑合建,当与机场内航管楼、通信楼合建时,不另增加用地指标。

第4.0.14条卫星地球站在机场外单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000机场内航管楼、通信楼合建时,不另增加用地指标。

第4.0.15条电话站单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5000m2;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2000m2。

第4.0.16条各通信导航设施用地不应超过表4.0.16所列指标。

表中指标均按一个台站的面积计算,核计总面积时,应按实际台站数计算;各台站用地指标均未含进台道路,道路用地指标应按实际情况计算。

;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其用地指标不应超过1000 m2。

第五章航站综合区用地指标
第5.0.1条机场的航站综合区一般由机坪区和航站区组成,为方便计算,将生产及辅助设施区并入航站综合区一并计算指标。

机坪区包括站坪、停机坪、货机坪及附属的部分滑行通道。

航站区包括旅客航站楼、货运设施、停车场及进场路场内部分主干道。

生产及辅助设施区包括航管综合楼、机务维修设施、航空加油站、地面加油站、消防站、医疗急救站、普通车库、特种车库、仓库、公用设施、各勤务保障及驻场单位用房、机场当局行政办公、安检、武警、海关、联检、公安等用房及场内的旅馆、餐厅等。

第5.0.2条各航空公司及其设在机场内的各项设施根据其驻场机队、机务维修等级和管理要求确定,其用地面积不包括在本指标范围之内。

第5.0.3条航站综合区内各区用地指标见表5.0.3。

第六章供油工程用地指标
第6.0.1条机场供油工程用地包括储油、输油、消防、环保、计量、化验以及值班、办公用房等用地。

第6.0.2条机场油库区用地指标见表6.0.2。

第6.0.3条油库铁路专用线用地按铁道部工业、企业级单线用地指标计算,每km铁路专用线用地指标为45000。

第6.0.4条铁路卸油站、卸油码头等因情况各异,可按实际估算。

其中油库部分可按表6.0.2计算。

第七章场外道路管线及其他工程用地指标
第7.0.1条机场进场路(场外部分)和通往油库区及通信导航地段的道路用地采用国家有关道路用地指标。

第7.0.2条场外供电线路、有线通信线路、场外管线、排水、沟渠、输油管线及其
他工程按实际情况确定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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