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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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部门职责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资金运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六章资产与负债匹配管理

第七章成本与费用管理

第八章收入及利润管理

第九章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十章附则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批准可经营全国寿险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全面强化公司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所有分支机构,包括总公司、分公司、支公司及所有营业网点。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的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控制风险,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不断增加公司积累,提高公司偿付能力,创造公司价值。

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政策、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全面财务预算的实施,积极增加业务收入,有效控制成本费用,综合平衡有效使用调度资金,加强核算和经济活动分析,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施行财务监督和考核,严格控制风险。

第五条公司注重财务内控制度的建设。各级财务会计部门是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部门,要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堵塞经营漏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健康地发展。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部门职责

第六条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经营、逐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系。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的财务管理中心、资产核算中心、资金调拨中心、财务分析中心、成本控制中心和会计核算中心。各级财务会计部门要以本机构及所属机构的财务管理为重点,保障公司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及时分析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合理控制经营开支,并在国家的各项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下高质量地完成会计核算工作。

第七条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为各级机构财务会计部门的上级领导部门,统一领导财务会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重点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各级机构财务部的各项工作,并有权根据特殊情况制定相应政策和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各级机构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领导,重点指导、管理、考核和监督各级机构的各项财务工作,执行公司财务规章制度并制定适合的实施细则,在报经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各级机构要充分重视财务会计部门在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机构负责人应支持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会计部门的正常工作,要保证财务会计部门的必要的人员配备,并为财务人员提供培训。

第十条公司财务会计人员的职责是: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纪法规,服从国家和公司利益,尽职尽责,廉洁奉公,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知识水平,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财务经理任命制”,所任命的财务负责人接受上级财务会计部门的领导和考核,在行政上则接受本级机构的领导。任命财务负责人的任免必须经上级财务会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公司实行财务人员回避制度。各级机构领导人、财务主管的亲属不得担任所管理单位内的财务工作。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实行财务经理负责制。对各级财务经理实行年终述职报告制度、年审制度、定期汇报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负责适用于全公司的财务软件的管理,各级财务会计部按照总公司财务部设定的程序规范实施具体工作,除总公司外的各级机构均不得擅自修改财务软件设置。

第十五条各级财务会计部门应与公司其他管理部门合理分工,相互促进,以提高工作效率,共同为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而努力。

第十六条各级财务会计部门要协调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关系,共同促进公司业务增长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工作中要相互配合和协作,共同建立起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公司内部运作程序的完善、科学和高效。

第十七条各级财务会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机构财务工作的检查、督促,定期对其进行工作指导,培训其财务人员,对财务状况较差或会计基础工作较弱的单位要进行整改,并协调好下级财务会计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关系。

第十八条公司各级财务会计部门要协调好与各级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关系,保持良好的关系,争取其工作上的支持。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公司的经营活动,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

第二十条公司编制财务预算必须按照内部经济活动的责任权限进行,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1.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行总量平衡,进行全面预算管理;

2.坚持积极稳健原则,确保资产与负债匹配,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3.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确保切实可行,围绕经营战略实施。

第二十一条财务预算编制按照先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后财务预算的流程进行。并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财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就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财务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第二十三条公司正式下达执行的财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在执行中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财务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调整财务预算。

第二十四条建立财务预算分析制度,由财务会计部门定期召开财务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全面掌握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落实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政策措施,纠正财务预算的执行偏差。

第二十五条财务预算执行考核是公司效绩评价的主要内容,应结合年度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进行,与预算执行单位负责人的奖惩挂钩,并作为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参考。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资金运用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资金管理实行“统一调拨、集中管理”的原则,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减少资金的闲置和低效运用,不断提高资金的收益水平。

第二十七条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设立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系统资金的调拨工作,对分支机构资金实行限额管理制度,由总公司核定各分支机构的资金限额,保费资金应逐日上划。严禁分支机构未经批准在当地定存资金。

第二十八条各分支机构,如因大额赔款等需要从总公司调拨资金的,应提前向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资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必要单据,经总公司按授权审批制度批准后下拨资金。

第二十九条公司实行银行账户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各经营单位应将银行账户区分为收入账户和支出账户,收入账户只用于收取各种保险资金和其他资金,不得用于业务支出,除上划总公司外,收入账户不得发生其他支出。支出账户专门用于机构的各类经营性支出,各级机构应根据总公司财务部核定的资金限额控制支出账户余额。

第三十条公司的资金运用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资金运用管理按照公司规定的有关流程,由总公司办理。各下级机构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运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

一流动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和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二条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现金收支业务,应遵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现金使用范围、现金管理规定、现金收支程序详见《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范围的款项外,均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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