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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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职能机构
经办机构
全体社会成员 用人单位 社会公众 社会组织 立法、司法、 行政机关 劳动者
具体包括:
① 政府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 给付关系;
② 政府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包括委
托、管理和监督的关系。 ③ 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主 要是社会保障的具体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关系, 如基金的筹集、给付关系。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 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 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 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 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 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法>规定: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 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 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
工作。
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1988年以来建立的,名 称统一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或社会保险基金管 理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深圳市社会 保险基金管理局、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截至2009年底,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7448个(其
中,省级72个,地市级1025个,县区级6351个)
内容
①管理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
②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投资和运营管理; ③社会保障金支付管理; ④社会保障基金监管。
(三)社会保障对象管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建立与发展
尽管新中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走过了半
个多世纪的历程,并制订过多部社会保障方 面的法规和部分法律,但从总体上看,中国 的社会保障立法十分落后,对整个社会保障 制度的最终确立与健康运行造成先天不足。
中国社会保障立法方面的具体问题: ①立法严重滞后;(孙志刚事件:收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1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
1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12-28
3.行政法规——对法律中授权性条款如何实
受理社会保障方面的申诉、调解和仲裁;
如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 管理处 培养、考核、任免社会保障管理人员。
(二)社会保障业务管理
社会保障业务管理,是指社会保障事务的经
办机构对社会保障管理的具体执行,即统筹、 调剂社会保障基金,对社会保障对象给予一 定的物质帮助,提供一系列必要服务的过程。
障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有关社会保 障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的社会保障法的 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层次:
立 法 主 体 不 同
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大及常委会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00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2.法律——将宪法规定的原则和授权具体化。
如国务院以及下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民政部等国务院行政部门,各省级政 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 局)等行政部门,是专门管理社会保障行政 事务的政府管理部门。
主要内容 制定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协调社 会保障政策;
如:国务院颁布《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 划(2011-2015年)》 制定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 如:财政部、民政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 金管理办法》 贯彻、组织和实施各项社会保障法律政策, 并负责监督检查;
救助) ②立法层次偏低(以社会保障政策替代,强 制性降低) ③立法统一性不够(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较 多,易产生矛盾,导致在保障范围和保障内 容难以统一。如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缴纳项目 仅山东省内就有不同的规定。)
④ 社会保障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机制相对薄弱。
(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如济南市农民 工的社会保险的参加情况,参保率很低。) ⑤ 相关配套的法制建设滞后(刑法、税法 等)。
施的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的名为:“条例”、“规定”、
“办法”三种; 暂时性法规:“暂行条例”、“暂行规定”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法规有很多。
例如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
我国刑法第273条只规定了“挪用用于救灾、
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情节严重、导致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 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我国刑法并 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列入特定款物的刑法保护 之内。
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形式
所谓社会保障法的形式,是指社会保
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和国家行政 机关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 关于社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社会保 障国际条约。
思考:社会保障法属于广义的法律还是狭义
的法律?
(二)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 象——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理解社会保障关系是把握社会保障法内涵
的关键。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的参加者
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4.地方性法规
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
会所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一般称为“条例”、“实施细则”、“办法”
等。
例如
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5.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其他工作部
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社会性 • 目的社会性——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
的基础取决于——心态稳定——来源于安全感——社 会安全网) • 享受权利主体的普遍性——受益主体社会化 • 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社会化 立法技术的特定性——以数理技术和社会保障精算为 基础 安全性——提供安全保障
三、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与特征
社会保障法的本质
是生存权利保护法(疾病、年老、伤残、失业、
受灾、无依无靠)
是弱者保护法(同上)
是收入分配调节法(竞争——强者恒强、弱者恒
弱——贫富两极分化)
阅读材料
挪威是世界上较早形成的“福利国家”之一
,在20世纪30年代就制订了许多社会福利立 法。1948年,挪开始建立全民社会保障体系 ,并于1967年通过《全民社会保障法》。直 到今天,它仍是挪最重要的基本社会保障制 度,对缩小地区和贫富差距、确保经济发展 以及所有居民的社会福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基尼系数:0.25左右
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 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8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 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 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2000年2月18日法 〔200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 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1996年11月22日法复〔1996〕17号) 相关规定链接综合
第一节 社会保障立法
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法的涵义和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的主体与客体
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与特征 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发展
一、社会保障法的涵义和调整对 象
什么是法/法律?
法律(Law)是国 家制定或认可的,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以规定当 事人权利和义务为 内容的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社会规范。
四、社会保障法的发展
请同学们回顾一下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
节的内容,即社会保障的萌芽阶段、 现代社会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阶 段中的重要立法有哪些?(P39-46)
国外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 展
① 1601年英国的《济贫法》——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
② 19世纪末德国的“社会保险三法”——社会保险法
的产生——现代立法的产生 ③ 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 保障法——发展 ④ 1942年,英国的《贝弗里奇报告》——福利国家的 建立——成熟 ⑤ 20世纪70年代——至今,社会保障的调整与改革— —完善
社会保障管理——是指为了实现社会保障目
标,由国家法定的专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对社会保障全过程进行计划、 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等一系列相关活动 的总称。
一、社会保障管理的内容
(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是指行政部门依法
行使对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与监督权力, 它是确保社会保障制度良性运行的保证。
6.法律解释
是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包括国家最高权力 机关、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 关的解释。
在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很少进行法律解释,而最
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有着特殊重要地位。
例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
门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例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2年11月26日 公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地方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有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如银川、新疆、 南宁)、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特区市 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如:2013年1月2日,山东省政府下发《关于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 作的意见(试行)》
④ 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福利的给付); ⑥ 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之间的关系——由于职责(社保 基金筹集、管理、运营、给付)划分不同形成的分 工、协作关系。 ⑦ 社会保障监督关系——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以及社会行使监督权,与被监督对象之间 发生的社会关系。
社会保障法的客体,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关
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主要包括两类: ①自然人——保障对象
②物质利益——保障方式
自然人——身体、生命、财产等。(社会
保障项目的保障对象,如各种社会保险的保 障对象、低保的保障对象、灾害救助的对象 、儿童福利项目的保障对象等) 物质利益——货币、实物、服务等(如养 老金、低保金、灾害救助物资、老年人护理 等)
7.条约与协定
是指中国参加的国际组织所通过的国际条约
与协定,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后即在中 国生效,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如联合国: 国际劳工组织:
第二节 社会保障管理
社会保障管理是——
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
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必要前提; 社会保障法制(制度)的延伸和强化。
二、社会保障法的主体与客体
社会保障法的主体,是指由社会保障
法创设或认可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 参加者,它是社会保障法所规定的权 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社会保障主体范围:
①国家(通过政府职能部门体现)——责任
主体和行政主体——最主要的责任主体。 ②社会组织——义务主体 ③雇主——义务主体(主要缴费主体) ④雇员——义务主体和受益主体 ⑤城乡居民等——受益主体。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
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
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什么是社会保障法?
(一)社会保障法的涵义
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
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包括国
经办机构
全体社会成员 用人单位 社会公众 社会组织 立法、司法、 行政机关 劳动者
具体包括:
① 政府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 给付关系;
② 政府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包括委
托、管理和监督的关系。 ③ 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主 要是社会保障的具体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关系, 如基金的筹集、给付关系。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 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 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 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 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 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法>规定: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 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 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
工作。
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1988年以来建立的,名 称统一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或社会保险基金管 理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深圳市社会 保险基金管理局、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截至2009年底,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7448个(其
中,省级72个,地市级1025个,县区级6351个)
内容
①管理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
②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投资和运营管理; ③社会保障金支付管理; ④社会保障基金监管。
(三)社会保障对象管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建立与发展
尽管新中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走过了半
个多世纪的历程,并制订过多部社会保障方 面的法规和部分法律,但从总体上看,中国 的社会保障立法十分落后,对整个社会保障 制度的最终确立与健康运行造成先天不足。
中国社会保障立法方面的具体问题: ①立法严重滞后;(孙志刚事件:收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1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
1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12-28
3.行政法规——对法律中授权性条款如何实
受理社会保障方面的申诉、调解和仲裁;
如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 管理处 培养、考核、任免社会保障管理人员。
(二)社会保障业务管理
社会保障业务管理,是指社会保障事务的经
办机构对社会保障管理的具体执行,即统筹、 调剂社会保障基金,对社会保障对象给予一 定的物质帮助,提供一系列必要服务的过程。
障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有关社会保 障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的社会保障法的 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层次:
立 法 主 体 不 同
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大及常委会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00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2.法律——将宪法规定的原则和授权具体化。
如国务院以及下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民政部等国务院行政部门,各省级政 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 局)等行政部门,是专门管理社会保障行政 事务的政府管理部门。
主要内容 制定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协调社 会保障政策;
如:国务院颁布《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 划(2011-2015年)》 制定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 如:财政部、民政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 金管理办法》 贯彻、组织和实施各项社会保障法律政策, 并负责监督检查;
救助) ②立法层次偏低(以社会保障政策替代,强 制性降低) ③立法统一性不够(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较 多,易产生矛盾,导致在保障范围和保障内 容难以统一。如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缴纳项目 仅山东省内就有不同的规定。)
④ 社会保障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机制相对薄弱。
(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如济南市农民 工的社会保险的参加情况,参保率很低。) ⑤ 相关配套的法制建设滞后(刑法、税法 等)。
施的具体规定。
行政法规的名为:“条例”、“规定”、
“办法”三种; 暂时性法规:“暂行条例”、“暂行规定”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法规有很多。
例如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
我国刑法第273条只规定了“挪用用于救灾、
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情节严重、导致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 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我国刑法并 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列入特定款物的刑法保护 之内。
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形式
所谓社会保障法的形式,是指社会保
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和国家行政 机关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 关于社会保障事项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社会保 障国际条约。
思考:社会保障法属于广义的法律还是狭义
的法律?
(二)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 象——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理解社会保障关系是把握社会保障法内涵
的关键。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的参加者
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4.地方性法规
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
会所指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一般称为“条例”、“实施细则”、“办法”
等。
例如
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5.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其他工作部
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社会性 • 目的社会性——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
的基础取决于——心态稳定——来源于安全感——社 会安全网) • 享受权利主体的普遍性——受益主体社会化 • 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社会化 立法技术的特定性——以数理技术和社会保障精算为 基础 安全性——提供安全保障
三、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与特征
社会保障法的本质
是生存权利保护法(疾病、年老、伤残、失业、
受灾、无依无靠)
是弱者保护法(同上)
是收入分配调节法(竞争——强者恒强、弱者恒
弱——贫富两极分化)
阅读材料
挪威是世界上较早形成的“福利国家”之一
,在20世纪30年代就制订了许多社会福利立 法。1948年,挪开始建立全民社会保障体系 ,并于1967年通过《全民社会保障法》。直 到今天,它仍是挪最重要的基本社会保障制 度,对缩小地区和贫富差距、确保经济发展 以及所有居民的社会福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基尼系数:0.25左右
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 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8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 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 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2000年2月18日法 〔200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 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1996年11月22日法复〔1996〕17号) 相关规定链接综合
第一节 社会保障立法
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法的涵义和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的主体与客体
社会保障法的本质与特征 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发展
一、社会保障法的涵义和调整对 象
什么是法/法律?
法律(Law)是国 家制定或认可的,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以规定当 事人权利和义务为 内容的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社会规范。
四、社会保障法的发展
请同学们回顾一下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
节的内容,即社会保障的萌芽阶段、 现代社会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阶 段中的重要立法有哪些?(P39-46)
国外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 展
① 1601年英国的《济贫法》——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
② 19世纪末德国的“社会保险三法”——社会保险法
的产生——现代立法的产生 ③ 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 保障法——发展 ④ 1942年,英国的《贝弗里奇报告》——福利国家的 建立——成熟 ⑤ 20世纪70年代——至今,社会保障的调整与改革— —完善
社会保障管理——是指为了实现社会保障目
标,由国家法定的专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对社会保障全过程进行计划、 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等一系列相关活动 的总称。
一、社会保障管理的内容
(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是指行政部门依法
行使对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与监督权力, 它是确保社会保障制度良性运行的保证。
6.法律解释
是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包括国家最高权力 机关、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 关的解释。
在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很少进行法律解释,而最
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有着特殊重要地位。
例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
门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例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2年11月26日 公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地方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有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如银川、新疆、 南宁)、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特区市 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如:2013年1月2日,山东省政府下发《关于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 作的意见(试行)》
④ 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福利的给付); ⑥ 社会保障职能机构之间的关系——由于职责(社保 基金筹集、管理、运营、给付)划分不同形成的分 工、协作关系。 ⑦ 社会保障监督关系——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以及社会行使监督权,与被监督对象之间 发生的社会关系。
社会保障法的客体,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关
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主要包括两类: ①自然人——保障对象
②物质利益——保障方式
自然人——身体、生命、财产等。(社会
保障项目的保障对象,如各种社会保险的保 障对象、低保的保障对象、灾害救助的对象 、儿童福利项目的保障对象等) 物质利益——货币、实物、服务等(如养 老金、低保金、灾害救助物资、老年人护理 等)
7.条约与协定
是指中国参加的国际组织所通过的国际条约
与协定,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后即在中 国生效,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如联合国: 国际劳工组织:
第二节 社会保障管理
社会保障管理是——
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
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必要前提; 社会保障法制(制度)的延伸和强化。
二、社会保障法的主体与客体
社会保障法的主体,是指由社会保障
法创设或认可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 参加者,它是社会保障法所规定的权 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社会保障主体范围:
①国家(通过政府职能部门体现)——责任
主体和行政主体——最主要的责任主体。 ②社会组织——义务主体 ③雇主——义务主体(主要缴费主体) ④雇员——义务主体和受益主体 ⑤城乡居民等——受益主体。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
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
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什么是社会保障法?
(一)社会保障法的涵义
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
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包括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