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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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新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新

附件1:一、总则(一)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提高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等管理要求,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中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是指《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定义的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

超级电容等其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综合利用可参考本规范条件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中综合利用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过程,主要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元素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目标元素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的百分数。

材料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材料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材料重量的百分数。

综合回收率是指回收的多种目标元素重量之和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之和的百分数。

(四)本规范条件中的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开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业务的企业。

1.梯次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次产品),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过程。

2.再生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材料修复或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五)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已建成的所有类型企业。

本规范条件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一)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7月2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第七条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管理也逐渐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

对于新能源汽车用户而言,正确的蓄电池回收利用方式不仅可以降低环保压力,还能够延长汽车寿命,节约维护成本。

本文将从概念、影响、回收利用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广大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一些参考和指导。

一、概念解析动力蓄电池是新能源汽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作用是存储电能。

目前市面上的动力蓄电池主要分为镍氢电池、锂电池、钠离子电池等。

这些电池的寿命大致在3年至10年之间,同时会受到使用环境、充电方式等因素的影响,需要进行定期更换。

二、影响因素分析平时使用不当、充电不规范、长时间存放或过度使用等均会严重影响动力蓄电池的使用寿命。

同时,在回收利用环节,也存在着“黑市交易、偷越边境、分拣混乱等诸多问题,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因此,对于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需要进行严密的监管和规范管理。

三、回收利用管理为了规范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目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

这些规定主要从回收流程、处置方式、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旨在保障环保和安全。

具体来说,动力蓄电池的回收流程应包括收集、分拣、拆卸、再利用、处置等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同时,在使用过程中需注意避免过度放电、过度充电、长时间不充电等情况,以延长蓄电池的使用寿命。

四、建议与措施为保障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质量,可在以下方面进行建议和措施:1. 积极宣传引导新能源汽车用户正确使用和回收利用动力蓄电池;2. 加强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回收利用过程的监管和技术水平;3. 建立健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信息管理,进行行业数据统计和分析,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总之,正确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方式,不仅是新能源汽车用户应有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也是对车辆维护成本和使用寿命的重要保障。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是开展动力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管理 办法》充分体现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针对动 力蓄电池设计、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回 收、利用等产业链上下游各环节,明确相关企业履行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 效利用和环保处置,构建闭环管理体系。
三是建立动力蓄电池溯源信息系统。以电池编 码为信息载体,构建“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 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动力蓄电池 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责任可究。对动力 蓄电池回收利用全过程实施信息化管控,是《管理办 法》的核心管理措施。《管理办法》对汽车生产、电 池生产等企业明确提出溯源管理要求,各相关企业应 及时上传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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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行业动态
企业等回收动力蓄电池,形成回收渠道,也可以与有 关企业合作共建、共用回收渠道,提高回收率。汽车 生产企业还应落实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信息发布 等责任要求。同时,梯次利用企业作为梯次利用产品 生产者,要承担其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责任, 确保规范移交和处置。
行业动态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China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Vol.36,No.3 2018 年 3 月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发布了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 信部联节〔2018〕43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制定了《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方责任和监管措施, 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提供 重要保障。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本文主要解读《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21年3月1日施行。

下文按照办法中的主要条款逐一解读。

一、总则1.1 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管理。

其中,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动力蓄电池是指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储能装置。

1.2 办法的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促进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为,提高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效率,保护环境,有效使用资源。

1.3 办法遵循的原则本办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法治保障,分类管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二、回收利用管理2.1 回收利用体系的建设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包括回收企业、回收体系建设和设施建设。

2.2 回收企业的条件和要求回收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经验和设施,有专门的回收设备和设施,能够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能力,能够实现回收运营、分类拆解、资源综合利用等一系列工作;应当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和费用,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2.3 回收体系建设和设施建设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动力蓄电池回收设施建设。

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建立专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设施,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回收工作。

各地政府还应对回收体系建设和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2.4 回收运营管理回收企业应当落实好回收运营管理责任,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业务台账,及时收集、储存和上传信息,保证动力蓄电池的跟踪和溯源管理。

各地政府应当加强对回收企业的监管,保障回收企业合法运营和公正竞争。

三、资源综合利用3.1 动力蓄电池的分类和拆解回收企业应当对回收的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和拆解。

不同类型的动力蓄电池应当分别进行回收利用。

拆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之欧阳理创编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之欧阳理创编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第35号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7月2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第七条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新能源汽车逐渐成为人们购车的首选。

而新能源汽车的动力蓄电池不仅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

为了有效管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一、回收渠道的建立**为了确保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回收利用,应当建立各地区统一的回收渠道。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政策措施,鼓励企业或社会组织投入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

同时,要加强对回收企业的监管,确保其符合环保标准,防止污染环境。

**二、回收人员的培训**为了保障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加强回收人员的培训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动力蓄电池的种类、回收方法、安全操作规范等,提高回收人员的专业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

**三、回收标准的明确**为了统一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标准,应当明确回收对象、回收流程、回收条件等具体要求。

只有建立完善的回收标准,才能确保动力蓄电池的合理回收和再利用,减少资源浪费。

**四、回收利用的监测评估**为了监督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情况,应当建立监测评估机制。

通过定期对回收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回收利用效率,保障环境可持续发展。

**五、法律法规的完善**为了落实《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动力蓄电池的生产、销售、回收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可以有效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工作,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提醒广大车主积极参与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工作,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7月2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第七条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政策解读ppt课件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政策解读ppt课件

◆ 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
◆ 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 蓄 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 , 相关 企 业 在 动 力 蓄 电 池 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 责任, 保障动力蓄电池 的 有 效 利 用和环保处置;
◆ 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 ;
◆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精。品课件
◆ 统一动力蓄电池编码
◆ 全生命周期溯源信 息管理
拆 解及贮存技术信息说明以 所有人溯源信息并
及动 力蓄电池的种类、所含 上传。
有害毒成有分含量、回收措施等信息。• 在 汽车 用户手册中
• 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蓄 明 确动力蓄 电池 回
电 池编码对应信息,并上传 收 要求 与程 序等相
至溯 源信息系统。
关信息。
• 规范移交生产过程中报废的 • 公开回收服务网点
• 跟踪本区域内新能源 汽 车报废回收情况, 可通 过回收或回购等 方式收 集报废新能源 汽车上拆 卸下的动力 蓄电池。
• 在溯源信息系统记录电池与 车 辆的动态联系。
回收 拆解 企业
• 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 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精品课件
1 《管理办法》解读
点。
• 新能源汽车达到 报废要求时,应 将其送至报废汽 车回收拆解企业 拆卸动力蓄电池。
新能源汽 车及动力 蓄电池所 有人
1.2 具体要求
◼电池企业、汽车企业、回收拆解企业、所有人在设计、生产、报废、回收环节的责 任
报废阶段
主体
设计阶段
生产阶段
销售阶段
• 应将新维能修源更汽车换送至具备 • 动力回蓄收电阶池所段有人(
相应能力的售后服务机构
电 池租赁等运营企业
进行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 )应 将废旧动力蓄电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电子版本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电子版本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7月2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第七条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

附件2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二、申请和核实第四条申请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涵盖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相关业务;(二)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企业可向所在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1)。

第六条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复审与公告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依据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经复审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四、监督管理第九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见附2)。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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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7月2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20161201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61201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61201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20161201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文件规定,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管理对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次暂行办法的实施将为动力蓄电池的规范回收和有效利用提供指导,有力推动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回收机制建立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确保回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推动回收机制的建立和健全。

二、回收利用标准暂行办法中还规定了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标准,包括回收率、回收利用方式、回收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只有符合相关标准的回收利用行为才能得到认可和支持。

三、资源综合利用为了提高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效率,暂行办法鼓励将回收的动力蓄电池进行资源综合利用,降低废旧动力蓄电池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技术创新支持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过程中,暂行办法还提出了技术创新支持的原则。

鼓励企业和研究机构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领域开展技术创新,提高回收利用技术水平,推动行业的不断发展。

五、质量监管措施为了保障回收利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暂行办法中规定了严格的质量监管措施,确保回收利用产品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只有质量可靠的回收利用产品才能得到市场认可。

六、法律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还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措施,对于违反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严格追究责任,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总的来说,20161201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为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工作提供有力的指导和支持,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绿色低碳的能源汽车产业链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推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取得更加积极的成效,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目录.1基本概况.2办法全文.3办法解读.▪制定背景.▪制定原则.▪编制过程.▪主要内容.▪贯彻落实.4附录基本概况《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2018年1月26日联合印发,2018年8月1日施行。

共有五章三十一条。

制定的目的是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全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管理。

第三条在生产、使用、利用、贮存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回收处理。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

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已成为环保领域的重要议题。

为了规范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保护环境资源,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总则1.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是指对报废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进行回收处理,以实现资源的再利用和循环利用。

2.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进行回收利用行为。

3. 回收利用工作应遵循“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由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负责回收和处理。

二、回收管理1. 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明确回收流程和责任主体。

2.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应符合国家环保法规,采取安全环保的回收处理方式,确保环境资源不受损害。

3.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三、利用管理1. 回收的动力蓄电池应经过严格测试和评估,符合再利用标准的可进行二次利用,不合格的应进行安全处理和回收利用。

2. 动力蓄电池二次利用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追踪动力蓄电池的使用情况,确保二次利用的安全和可靠性。

3. 动力蓄电池二次利用企业应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管理,提高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确保用户体验。

四、监督管理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予以处罚,并通报公众。

2.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应接受政府监督,主动配合监督检查,确保回收利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渠道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环保法规的执行。

五、其他1.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环境保护和产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相关法规出台。

以上是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希望广大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工作,保障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回收利用主体1. 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回收利用体系,确保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及资源再利用。

2. 回收企业:取得相应资质的回收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相关义务,并进行回收管理。

3. 利用企业:对回收蓄电池进行分类、检测、拆解和利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再生资源的安全利用。

三、回收利用流程1. 回收: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回收企业进行,确保回收的安全和合规。

2. 溯源:对回收的蓄电池进行溯源管理,追溯其生产、使用和回收的全过程,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3. 检测:对回收的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析,排除损坏和不合格的产品,确保再利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 拆解:对经过检测合格的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处理,分类提取有价值的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5. 利用:将分类提取的资源转交给符合要求的再利用企业,进行资源的二次利用,实现循环经济的目标。

四、监督管理1.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成效。

2.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互联,提高管理效率。

3. 各主体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履行回收利用责任,确保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五、处罚与奖励1. 对未按规定进行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单位,将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责令停产整顿。

2. 持续开展回收利用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将给予一定的政府奖励和荣誉称号,鼓励其继续努力。

六、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 其他未尽事宜,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处理。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8〕43号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8〕4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8〕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环保、交通、商务、质检、能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1月26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管理。

第三条在生产、使用、利用、贮存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回收处理。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

工信部加快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工信部加快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9月16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举行了“新时代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八场,主题为“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针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动力电池退役量逐年上升的情况,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快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加大退役电池柔性拆解、高效再生利用等关键技术攻关和推广。

发布会上,据工信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工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实施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等政策,强化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溯源监测,实施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组织京津冀等地区和中国铁塔公司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试点,探索多元化回收利用模式。

截至8月底,190余家汽车生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等企业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26个地市级行政区设立了10235个回收服务网点,同时,工信部培育了45家梯次和再生利用骨干企业,探索形成“梯次电池以租代售”、“废料换原材料”等一批新型商业模式,回收利用体系正在逐步完善。

工信部表示,下一步其将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等政策要求,着力推动四方面工作:一是加快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加大监管约束力,强化电池流向管理,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二是加大退役电池柔性拆解、高效再生利用等关键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力度,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提升行业技术水平。

加快出台一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抓好标准宣贯落实,强化标准引领支撑。

三是开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总结,遴选推广一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成熟经验和典型项目,鼓励商业模式创新,强化产业链上下游对接,引导各方高质量推进回收体系建设。

四是持续实施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管理,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培育壮大梯次和再生利用骨干企业,推动资源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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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
行办法》的解读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题1:制定《管理办法》是基于什么背景?
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新能源汽车产销国,动力蓄电池产销量也逐年攀升,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迫在眉睫,社会高度关注。

2009-2012年新能源汽车共推广1.7万辆,装配动力蓄电池约1.2GWh。

2013年以后,新能源汽车大规模推广应用,截至2017年底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180多万辆,装配动力蓄电池约86.9GWh。

据行业专家从企业质保期限、电池循环寿命、车辆使用工况等方面综合测算,2018年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将进入规模化退役,预计到2020年累计将超过20万吨(24.6GWh),如果按70%可用于梯次利用,大约有累计6万吨电池需要报废处理。

动力蓄电池退役后,如果处置不当,随意丢弃,一方面会给社会带来环境影响和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也会造成资源浪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国务院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

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有利于保护环境和社会安全,推进资源循环利用,有利于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对于加快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作为一个新兴领域,目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和困难:一是回收利用体系尚未形成。

目前绝大部分动力蓄电池尚未退役,汽车生产、电池生产、综合利用等企业之间未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

同时,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法律支撑;二是回收利用技术能力不足。

目前企业技术储备不足,动力蓄电池生态设计、梯次利用、有价金属高效提取等关键共性技术和装备有待突破。

退役动力蓄电池放电、存储以及梯次利用产品等标准缺乏;三是激励政策措施保障少。

受技术和规模影响,目前市场上回收有价金属收益不高,经济性较差。

相关财税激励政策不健全,市场化的回收利用机制尚未建立。

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制度,研究建立回收利用管理机制,制定了《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方责任和监管措施,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问题2:《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哪些主要原则?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链条长、环节多、范围广,涉及管理制度、政策衔接及市场机制等诸多方面。

我们在《管理办法》编制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原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二是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原则。

对动力蓄电池从设计、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回收、利用等各环节提出相关要求;三是有法可依原则。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所有行为及相关方责任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做好与现有政策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四是政府引导与市场相结合原则。

在发挥政府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能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在回收体系建设、梯次利用等领域创新市场模式。

基于以上考虑,《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相关主体责任,以动力蓄电池编码标准和溯源信息系统为基础,实现动力蓄电池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责任可究,构建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推动建立完善的标准和监管体系,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健康持续发展。

问题3:《管理办法》的编制过程是怎样的?
《管理办法》编制过程中,我们组织有关研究机构、协会等单位专家,对汽车生产、电池生产和综合利用等企业进行了广泛调研,对我国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现有状况,国外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制度、模式以及技术进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

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了《管理办法》初稿,并多次征求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同时完成了向世界贸易组织进行通报(WTO/TBT通报)等工作。

最终发布的《管理办法》是充分汇集各方意见并达成共识的结果。

问题4:《管理办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具体包括总则、设计生产及回收责任、综合利用、监督管理、附则5部分,31条以及1个附录,内容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

一是确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汽车生产企业作为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并对外公布,通过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企业等回收动力蓄电池,形成回收渠道,也可以与有关企业合作共建、共用回收渠道,提高回收率。

汽车生产企业还应落实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信息发布等责任要求。

同时,梯次利用企业作为梯次利用产品生产者,要承担其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责任,确保规范移交和处置。

二是开展动力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

《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针对动力蓄电池设计、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回收、利用等产业链上下游各环节,明确相关企业履行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构建闭环管理体系。

三是建立动力蓄电池溯源信息系统。

以电池编码为信息载体,构建“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动力蓄电池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责任可究。

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全过程实施信息化管控,是《管理办法》的核心管理措施。

《管理办法》对汽车生产、电池生产等企业明确提出溯源管理要求,各相关企业应及时上传相关信息。

四是推动市场机制和回收利用模式创新。

《管理办法》重视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探索新型商业模式,如发起和设立产业基金以及研究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加快形成市场化机制,推动关键技术和装备的产业化应用。

同时,支持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产学研协作,以市场化应用为导向,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模式创新。

五是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最大化。

为最大化利用退役动力蓄电池剩余价值,《管理办法》鼓励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则,开展动力蓄电池的再利用。

对具备梯次利用价值的,可用于储能、备能等领域;不具备梯次利用价值的,可再生利用提取有价金属。

通过对动力蓄电池的多层次、多用途合理利用,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与经济效益。

同时,与已实施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等管理政策相衔接,推动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六是明确监督管理措施。

《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制定拆卸、包装运输等相关技术标准,构建标准体系,并建立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管理制度。

同时,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合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企业强制性认证证书、公开企业履责信息、行业规范条件申报及公告管理等措施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问题5:为落实《管理办法》要开展哪些工作?
《管理办法》现已出台,如何贯彻落实好是关键,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回收利用体系。

推动汽车生产企业加快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公布回收服务网点信息,确保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引导汽车生产、电池生产、综合利用等企业加强合作,通过多种形式形成跨行业联合共同体,建立有效的市场化机制。

我们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目前已推动成立了回收利用产业联盟,积极鼓励创新商业模式。

二是实施溯源管理。

对动力蓄电池进行统一编码,并开展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是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的重要手段。

已组织开发了“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将于近期启动运行,实施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的全生命周期信息采集,做好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的在线监测,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三是完善标准体系。

在已发布动力蓄电池产品规格尺寸、编码规则、拆解规范、余能检测等4项国标基础上,加快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有关标准的研究和立项工作,推动发布一批梯次利用、电池拆卸、电池拆解指导手册编制规范等国标,并支持开展行业、地方和团体相关标准制定。

四是抓好试点示范。

近期将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启动试点示范,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先行先试,开展梯次利用重点领域示范。

通过试点示范,发现问题,寻求解决方案。

培育一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标杆企业,探索形成技术经济性强、资源环境友好的多元化回收利用模式。

我们积极推动中国铁塔公司开展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试验,目前已在12个省市建设了3000多个试验基站,取得了较好效果。

五是营造发展环境。

加强与已出台的新能源汽车等有关政策衔接,研究财税、科技、环保等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或设立产业基金,推动关键技术和装备的产业化应用。

推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保障新能源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

同时,我们也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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