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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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贵州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11-26
【生效日期】2002-11-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试行)
2002-11-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确保森林管护实施效果,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
批复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贵州省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
第三条第三条森林管护对象为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第四条第四条森林管护的主要内容是防止盗伐、滥伐森林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及非法侵
占林地、预防森林火灾和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止新造林地人畜破坏等。
第五条第五条各工程县应建立管护组织和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护林人员,并根据
本《细则》,拟定本地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实施办法,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管护制度
第六条第六条天保工程区必须制定和完善巡山管护、督促检查、奖惩、资金和档案管理
等规章制度,确保森林管护效果。
第七条第七条工程区森林管护实行双向目标责任制。即县级政府与乡级政府、乡镇政府
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目标责任状,将森林火灾、人畜破坏、病虫害防治、偷砍盗伐、毁林开荒
和开矿与开砂等控制指标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作为政绩考核内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
乡镇林业站签订森林管护目标责任书。
第八条第八条在完成各项年度森林管护工作目标后,县林业局于每年12月底前,向地(州、市)林业局和财政局报送本年度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总结,地(州、市)林业局和财政局于次
年元月15日前,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森林管护工作总结。
第三章管护措施
第九条第九条县林业局根据本《细则》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县级实施方案”,编制“××
县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年度施工方案”(主要内容为:管护组织和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新建护林
碑牌的数量、规格、地点;护林员的聘用人数和管护费的发放;管护合同的签订;管护工棚(了望台、护林站)建设;办公设备及防火机具和交通工具购置;检查验收;工程管理档案的
建立;管护经费的预算和管理等),于每年元月底前报地(州、市)林业局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第十条森林管护对象必须落实到小班,可用1/万地形图现地勾绘,以村为单位成图,并填写小班调查表。原则上不同的地类应区划为不同的小班。在同一地类中,林分起源
和森林分区不同,应区划为不同的小班。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加强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有森林管护任务的村,都应设立永久性护林碑牌(大小为1.5 ×1.5米至4×4米),并注明管护面积、范围、主要树种、林种、权属、护林公约、管护责任人等内容。在人为活动频繁的地方和森林面积大的村,应
加大碑牌建立的数量。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管护档案,固定专人负责,做到计
划投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检查验收等文件(包括图、文、表)齐全,管护人员建档立卡,工程档案管理规范化。同时,积极推广应用天保工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技术培训,
努力提高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的管理水平。
第四章管护队伍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工程区森林管护必须聘请护林员。护林员条件应具备:
1、政治思想好、觉悟高,遵纪守法;
2、热爱林业,责任心强,诚信明理,具有一定工作能力;
3、文化程度初中以上,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根据管护森林的面积、分布、地形和管护难易程度划定责任区,一般
每个护林员管护森林1500―3000亩。防火季节和重点管护森林的地段可适当增加护林员数量。非防火季节和管护责任、制度、措施落实较好的地区,可适当减少护林员数量。国有企事业
单位的森林,由企事业单位确定护林人员数量。每个护林员的管护面积要相对集中连片,并
有管护片块示意图。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护林人员上岗前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林业站和
乡镇政府审查同意,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最后报县林业局审批。林业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
担任护林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报县林业局审批。护林人员应填写林业主管部门印制的基
本情况卡片(包括姓名、年龄、职务、政治面貌、所在单位、文化程度、家庭住址、从事管护
工作的时间、拟管护地块的数量、面积、权属、地名、小班号、所属地类等)。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乡镇林业站与护林员应签订森林管护合同,合同一式5份(护林员、村
民委员会、林业站、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各一份),并由乡镇人民政府鉴证。管护国有林的,由企事业单位与护林人员签订森林管护合同,合同一式3份(护林员、管护实施单位、县
林业局各一份)。森林管护合同的内容、格式可参照(2000)黔林计通字225号文附件制定。森
林管护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护林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合格后发
给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护林员工作证。护林员上岗时,须佩带护林员工作证等标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森林管护任务重、技术力量不足的乡镇,可聘请2-4名护林员巡查各村
护林情况。各县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森林管护队伍。
第五章管护职责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地(州、市)林业局负责检查本地区森林管护工作,制定森林管护措施和
奖惩制度,督促建立森林管护设施和查处各种破坏森林的案件,抓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
防治,审批森林管护年度施工方案。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森林管护第一责任人,政
府分管领导、林业局长和林业站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护林组织、宣传发动、督促管护资金到位、建立和完善管护措施与管护制度、督促检查全县森林管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
负责落实管护责任区,推选护林员,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制止偷砍盗伐、乱砍滥伐、毁林
开荒和毁林开矿与开砂;对发生山林火灾及时组织扑救;配合林业部门查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