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分析

合集下载

论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困境及解决

论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困境及解决
提供版权的保护。 ]3 ) [( P
版权保护是对智力创作劳动成果的保护, 其保护客体 的作品是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
收稿 日期 : 0 8 2 1 2 0 —1 —0 作者简介 :  ̄(9 9一) 男 , 李1 17 1 ] , 山东禹城人 , 三江学院 知识产权管理学 院教师 , 法学硕士 , 研究方 向: 知识产权 , 民商
作用。为了适应数据库 的保护要求并同国际接轨 , 我国也将数据库纳入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但至 今还没有在法律文件 中明确数据库的确切定义。
2 数据库 的作 品归类
无论对数据库的概念如何界定 , 对其予以法律保护却早已成为国际共识, 因而各国相继制定了有关 法律来保护数据库 , 但在保护方式、 采用的手段和保护力度等方面 , 各国存在着很大差异 , 世界范围内应 用最多的当属数据库的版权保护模式。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 , 全世界共有 10多个国家对数据库 3
盟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 之中。该文件 明文规定了数据库的定义, 即指“ 数据库是经过系统或者有序的 编排 , 并可通过电子或者其他手段单独加 以访问的独立 的作品、 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 7 。这 u (4 J ) P

规定不仅明确 了数据库的概念 , 而且也赋予了数据库独立的法律地位 , 对数据库的保护具有开创性的
此, 数据库在我 国就被纳入到了汇编作品中得到了版权法的保护 。
3 数据库版权保护遭遇的 困境
20 年 1 月 , 03 1 济南市一家专 门从事商标信息服务的司) 偶然发现, 福建某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盗用该公司花费大量人力 、 物力创建的商标信息查询数据库 , 并
将其制成盗版软件进行销售, 已牟取非法利益 20多万元。白兔公 司立即向济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分 0 局报案 , 但由于该案件的标的物是数据库 , 其是否具备版权法上 的作品的构成条件 , 是否能受到版权法 的保护, 还需要有关部 门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 [ 引 随着网络技术 的发展 , 类似上述案件的数据库侵权现象时有发生 , 虽然我国修改后的版权法对数据 库 的保护已经全面达到 了 T IS协定的要求 , RP 但是法律 的运行状况并不尽如人意 , 一些现实问题 凸显 出来 , 使版权法对数据库的保护渐渐陷入了保护不力的困境 。 在类似上述案例中, 该数据库能否得到版权法的保护 , 首先看它是否构成版权法上所规定的汇编作 品的要件 。我 国版权法规定 , 只有具备“ 独创性” 的劳动成果才能成为版权法意义上 的“ 作品” 。在作品

数据库的特别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数据库的特别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Legal Sys t emA nd So c;et y堡垒!圭垒金三!!!堡型!!.!:箧薹霞翟数据库的特别保护的必要性分析范丹杰摘要本文比较了数据库版权保护模式和特别保护模式的本质,’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特*q保护模式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提出其问题和可能的改进.关键词数据库特别权利保护版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91-01一、比较:数据库的保护原则归纳不同的数据库保护模式,其保护原则主要有两种,版权保护和特别保护两种方式。

(一)版权保护传统版权法上数据库被作为汇编作品加以保护。

而版权保护以作品具有独创性为前提。

这种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数据库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方面选择和编排无独创性的数据库无法得到版权保护。

版权保护的客体是数据库本身,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

版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因此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只针对对数据库内容的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的表达,而不延及数据库收录的内容(那些构成数据库的资料或数据)。

TR I P S第l O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汇编的版权保护)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已有的版权”。

欧盟指令也同样规定,“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也不影响这些内容本身所具有的任何权利”。

(二)特别保护1996年3月,欧洲议会与欧洲联盟理事会发布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 C)》,《指令》中特别单设了一项特别权利对未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加以保护。

欧盟指令第7条第l款规定,数据库享受特殊权利保护的条件是,数据库制作者“在数据库内容的获取、检验核实或选用方面,经定性与/或定量证明作出实质投入”。

所谓投入包括时间、金钱、智力、资源等投入。

欧盟指令对特别权力的客体突破了版权客体要求而延及数据库的内容。

欧盟认为,“鉴于数据库的制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而他人却可以用远低于独立制作该数据库所需要的费用复制或使用这些数据库,同时,由于数字记录技术的日益普及,其他人可能未经数据库制作者的认可,采用电子方法拷贝数据的内容或将数据库的内容重新编排,进而产生一个内容相同的数据库,但不会侵犯数据库编排上的任何版权等特点,为了保护数据库制作者在数据库内容的获得、检验核实或选用方面的资金、时间、精力等投入,应该给予数据库制作者一项特殊权利”。

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的构建的开题报告

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的构建的开题报告

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的构建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数据库作为信息管理的重要工具,不仅仅应用在企事业单位中,也被广泛应用在个人用户中。

然而,在信息时代的今天,数据库的安全问题已经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尤其是涉及到个人信息的数据,一旦泄露,会对个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因此,针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的构建,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究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的构建,初步确定数据库的法律性质,从而为相关法规的制定提供参考,并提出可行的保护措施,保护数据及个人隐私的安全。

三、研究内容1. 确定数据库的法律性质和定位。

2. 探究国内外关于数据库保护的法律规定,分析其现状和趋势,为相关法规的制定提供参考。

3. 分析数据库保护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保护措施的建议。

4. 基于案例分析,总结数据库泄露的实操性解决方案,并加以实践验证。

四、研究方法1. 文献调查:分别从学术文献、国家法律法规、企业标准等方面进行调查,了解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 实践案例分析:从实际案例出发,剖析相关案例的发生原因,总结案例教训和经验。

3. 调研访谈:对于数据库保护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查,将采取访谈对象的主观意见和经验为研究方法,定性分析其调研结果。

4. 统计分析:在研究过程中,采用统计学的方法,对数据类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和展示,得出具有代表有意义的结果。

五、研究意义1. 对于数据管理人员而言,可以更好的了解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相关信息,提升对数据保护的知晓度,对数据库安全起到保护作用。

2. 对于国家和地方政府而言,可以对数据库保护进行更加全面和深入的探究,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及大数据安全,为国家和整个产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3. 对于企事业单位而言,可以更好的把握数据库保护的政策法规,提升企业内部数据管理的规范化和运营效率,提高整体安全性和业务发展。

六、论文结构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1.2 研究目的1.3 研究内容1.4 研究方法1.5 研究意义1.6 论文结构第二章: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概念和性质2.1 数据库的基本概念2.2 数据库的法律性质和定位2.3 数据库保护的重要性第三章:国内外数据库保护的法律规定3.1 国内数据库保护的法律规定3.2 国外数据库保护的法律规定3.3 数据库保护法律规定的比较分析第四章:数据库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措施 4.1 数据库保护中可能存在的问题4.2 数据库保护中的风险评估4.3 数据库保护的具体措施第五章:实践案例分析及其验证5.1 案例分析5.2 案例实践验证第六章:总结与展望6.1 研究成果总结6.2 研究不足和展望参考文献。

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探析

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探析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蟹隧鋈鍪蓬萋i竺旦坠!f苎垒!查塾金电子数摇库仍占之锋保杪檬式才罘析熊君玉摘要本文从电子数据库的概念着手,分析了电子数据库的侵权行为及其保护模式,提出了对电子数据库的保护应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兼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进行保护的模式,并提出适时引进“特殊权利”的保护模式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模式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62—02在网络时代,电子数据库作为信息社会人类赖以生存不可或缺的载体,要求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的保护。

随着大量的非版权数据库的出现,著作权法已经不能满足对电子数据库整体的保护,从而为探索新的法律保护模式提供可能。

一、电子数据库(一)电子数据库的概念电子数据库是数据库的一利,,根据《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的规定,数据库是指由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按系统有序的方式排列起来,并且其各部分可通过电子或者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集合体。

《数据库公约》第二条规定,数据库是指经过系统或有序排列,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JJ|I以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栩料的集合。

我国并没有电子数据库的明确定义,但是规定了其作为汇编作品形式而存在。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认为,电予数据库是一种特殊的信息集合体,它是一定量电子数据的集合,通过电予信息技术将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利料按照系统有序的方式排列起来,并且可以单独加以访问的集合体。

(二)电子数据库侵权的行为表现对于电子数据库涉及的侵权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三种:一种行为是整体窃取。

即原封不动地复制电子数据库的整体内容,对其集合形式也未作改变的行为;另一种是改变形式。

即实质上是复制了电子数据库的实质内容,但对其集合形式做了相应改变,构成一个新的电子数据库:还有一种形式是复制包括隐私数据、商业秘密在内的权利数据的侵权行为。

这几种侵权行为无一例外侵犯了电子数据库制造商的相关权利。

试析数据库的邻接权保护

试析数据库的邻接权保护

第12卷第2期2010年4月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 f Be iji ng U n i versity o f P osts and T eleco mm un i ca tions (Soc i a l Sc i ences Ed ition)V ol 12,N o 2A pr 2010收稿日期:2009 12 11基金项目:河南省社科联重点调研项目(SKL 2009 1231)作者简介:李小侠(1970 ),女,河南汝州人,河南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试析数据库的邻接权保护李小侠(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信阳 464000)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数据库有关的侵权问题也逐渐增多。

数据库的特点使其著作权保护与著作权制度存在着不兼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的保护也存在着理论和实践困境,而邻接权制度可以保护由于不具备独创性而无法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有价值的非物质劳动成果。

扩充邻接权的种类,使数据库制作者的权利成为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邻接权,可以维系著作权独创性标准的统一性,又可以避免为数据库专门立法的高成本。

关键词:数据库;独创性;反不正当竞争法;邻接权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7729(2010)02 0024 04数据库一词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和发展而出现的。

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数据库定义的是1996年欧洲联盟议会和部长理事会向其成员国发出的 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由此可见,数据库是若干具有共同属性的信息的总体,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一是集合性,数据库是由作品或材料汇集而成的信息的集合。

根据使用要求,数据库要求相关的信息必须齐全,数据库的开发基本上不涉及内容选择的问题而只是搜集。

数据库的整体构成是不固定的,数据库的内容一直处于不断更新或扩充之中,只有这样,数据库才有生命力。

天平向谁倾斜: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之争

天平向谁倾斜: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之争

天平向谁倾斜: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之争
郑金帆
【期刊名称】《河南图书馆学刊》
【年(卷),期】2007(027)003
【摘要】通过对当今现行的三种主要的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的比较分析,讨论了各种保护模式的优势和不足,并结合一些法律实例探讨了其所产生的结果,以期对我国建设中的数据库法律保护体系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总页数】3页(P10-12)
【作者】郑金帆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图书馆学系,福建福州,35000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50.74
【相关文献】
1.法律天平不能倾斜:西平县人大常委会监督一起宅基地纠纷案纪实 [J], 杨国林;朱满良
2.法律的天平岂能倾斜 [J], 易祖斌;
3.法律天平不容倾斜 [J], 李嶅
4.法律的天平不再倾斜——律师状告河南省司法厅案胜诉 [J], 郑义剑;察今
5.法律的天平永不倾斜——记全国优秀女法官徐冬梅 [J], 杜娟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数据库安全管理保护敏感数据的措施与策略

数据库安全管理保护敏感数据的措施与策略

数据库安全管理保护敏感数据的措施与策略在当代信息时代,数据被视为组织和个人最宝贵的财富之一。

保护数据库中的敏感数据不仅是企业的法律责任,也是对客户和用户的尊重。

为了确保数据库的安全性,采取有效的措施和策略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数据库安全管理保护敏感数据的措施与策略。

一、访问控制访问控制是保护数据库中敏感数据的第一道防线。

通过限制数据库的访问权限,只允许授权用户访问敏感数据,可以有效降低未授权访问的风险。

1. 管理用户和角色:建立强密码策略,限制账户的登录尝试次数,及时禁用或删除不必要的用户账户。

同时,根据职责和权限划分用户角色,将敏感数据的访问权限分配给合适的角色。

2. 多层次的访问控制:通过实施多层次的访问控制,例如操作系统级别的访问控制、数据库管理系统级别的访问控制,以及应用级别的访问控制,可以增加未授权用户访问敏感数据的难度。

3. 审计和监控:实施全面的审计和监控系统,记录数据库的访问日志,及时发现和回应可疑的活动。

定期审查访问控制策略和日志,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问题。

二、加密保护数据加密是另一个有效的数据库安全管理措施,可以保障敏感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

1. 传输加密:通过使用安全套接层(SSL)或传输层安全协议(TLS)等加密技术,对数据的传输进行加密,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被拦截和窃取。

2. 存储加密: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确保数据在存储过程中即使被盗,也无法被未经授权的人解读和使用。

3. 密钥管理:良好的密钥管理是加密保护的关键。

确保密钥的安全性和定期更换密钥是保证加密系统的有效性。

三、备份与恢复数据库的备份与恢复是保护数据库中敏感数据的重要措施。

通过定期备份数据库并建立可靠的恢复机制,可以防止因系统故障、自然灾害或人为错误而导致数据丢失或泄露的风险。

1. 定期备份:制定合理的备份策略,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更新频率,定期备份数据库,并将备份数据存储在安全的位置。

2. 测试恢复:定期进行恢复测试,确保数据库备份的完整性和可恢复性。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彭霞【摘要】现有数据库保护方式分为技术措施保护方式,版权保护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方式,合同法保护方式等,各种保护模式各有利弊.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状对数据库保护模式和具体内容提出应专门立法对数据库进行特殊权利保护,同时要建立合理使用制度,强制许可制度等对数据库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加以限制,以平衡公共利益.【期刊名称】《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28)001【总页数】6页(P73-78)【关键词】数据库;保护模式;特殊保护;电子数据库【作者】彭霞【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4数据库是由英语database翻译而来,原是计算机行业的专业用语。

指的是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上合理存放的相互关联的数据的集合,这是数据库的技术概念[1]。

关于数据库的法律概念,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概念,只存在狭义与广义两种不同的理解。

狭义的数据库指电子数据库,是为了满足某一个部门中多个用户应用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储存和使用的相互联系的数据集合。

广义的数据库不仅指电子数据库也指非电子数据库,包括传统的百科全书、字典辞典、电话号码簿、交通时刻表、法律法规汇编等。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1996年颁布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C)》对数据库的定义,就比较全面,该指令规定:“在本指令中,‘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数据库存在以下特征:(1)集合性。

数据库是由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组成的一个集合体。

它的组成材料可以是文本、声音、图像、数字、事实等。

(2)有序性。

数据库的特点是必须有一定的顺序、结构将其组成材料有序地加以安排,以方便用户访问。

(3)信息容量的庞大性和信息传输的交互性,这是电子数据库的独有特性。

按照不同的标准,数据库可以如下分类:根据数据库开发时是否具有独创性,将数据库分为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和非独创性的数据库两种。

信息资源共享中数据库权利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

信息资源共享中数据库权利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
对 WIO国际局关于数据库特殊权利 保护 的问题分析表 所 前 , P 行为人 已经合理 地 、 善意 地试 图从其 他渠道 获取 信息 ,
作 的回应的说法 , 就是 因为其 他法 律保 护模式 都不 足 以给 并且 向政府信息数据库 制作者 提 出过书 面 申请 , 明从其 说
数据库制作者提供足够 的经济 激励 , 只有特 殊权 利才 能 他任何渠道都无法获 取所需 信息 。④ 在 收到 申请后 , 而 政府

强制许可 , 以说( P 所 WIO数 据库公 约草 案》 仍然 十分 注重
公共 利益的保护 , 注重公平价值 的追求 。《 国 H ・ ・ 5 美 R 34
数据库权利作为特殊权利保护的价值体现
从价值 目标的角度看 , 据库 特殊权 利保 护的合 理性 法案 》 数 还适 当规定 了侵权责 任限制 。 比如 , 教学科 研单 位 、
李正 生
( 湖南人 文科技学 院 , 湖南 娄底 47 0 ) 10 1 【 摘 要] 数据库权利作为一种特殊权利保护是 目前 比较流行 的观 点, 并且 已经在 欧盟境 内变成 了一种法律现 实。这 种观点认为 , 版权 法、 同法、 不正 当竞争法、 合 反 技术措施等 不能提供足 够的经济激励 , 因此必 须在 现有 法律 保护模 式之 外 创设一种新 的保护模式 , 以保 护数 据库制作者对其享有的权益 , 这就是特 殊权利保护模 式。从价值 目标 的角度 看 , 数据 库 特殊权利保护的合理性在 于兼顾 了公平和效 率的双重价值 目标 。从 法律 经济学角度看 , 数据库权 利作 为特 殊权利保护 对 数据库制作者和社会都是有益 的。 [ 关键词 】 据库权利 ; 数 特殊权利 ; 保护模 式 ; 法经 济学分析 [ 中图分类号 】 9 22 D 1 .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6 3一 72 2 0 ) 3— 0 3— 4 17 O 1 ( 09 0 0 1 0

电子期刊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面临的困境

电子期刊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面临的困境



电子 期刊数 据库保 护的必 要性
息 数据 的成本 。 因此 , 这些特 点使 数据 库在各 种光 、 电、 磁介 质 上 的复制 、 播 、 储 变 得 简单 易行 , 传 存 但
电子期 刊 数据 库 是 以数 据库 的 形式 组 织 的 电 子 形式 的连续 出版物 的集合体 。 电子 期刊 数据库 的
三 、 子 期 刊 数 据 库 法 律 保 护 模 式 面 临 的 困境 电
类型 , 也应 当与 普通 数 据库 一样 , 受到 版权 法 的保
第 3卷 第 4 期
21 0 1年 4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科 学 教 育 版 )
J un l f h e g n es y(c n e e u a o ) o ra o C i n i ri s i c & d c t n f U v t e i
V0 . . 1 3 No4 Ap . r201 1
发展从软盘期刊数据库 、D _ O c -R M期 刊数据库 、 联机期刊数据库发展到如今的电子期刊数据库。
( ) 据 的 高度 集合 性提 高 了 电子数 据库 的 一 数
制 作 成 本
也将数据库置于随时随地面临被他人非法复制、 传 播 的危 险 。” Ⅲ
( ) 据 库 的 交互 性 缩 小 了制 作 者 智 力创 作 四 数
的 空 间
数据 的高 度 集合 性决 定 了数 据 库 制作 者 需 要
投入大量 的人力 、 物力来获取 、 汇集 、 核对数据信 息, 因此提高 了制作成 本 。 由于 网络 、 通信 的高速 发 展, 现今世界各地联系越来越紧密 , 整合大量的信 息 数据 来分 析 、 究 问题 的需要 日益 突 出 , 了制 研 为 作 和维护这样 一个 庞大 的数据库 , 要 巨大 的投 资 需 来保 障其及 时获取 信息 、 安全传 输信 息及 准确 核对 信息 , 因此大大提高了电子数据库的制作成本。

数据库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数据库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本 身 , 不 损 害 汇 编 中 的 数 据 或 资 料 已 存 在 的 任 何 亦 版 权 。《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议 》 1 第 2 ”与 第 0条 款 规 定 :数 据 或 其 它 材 料 的 汇 编 , 论 采 用 机 器 可 “ 无 读 形 式 还 是 其 它 形 式 , 要 其 内 容 的选 择 或 安 排 构 只
根 据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最 新 调 查 数 据 显 示 , 至 20 年 1 截 07 2月 3 1日 , 国拥 有 网 站 1 0万 我 5 个 , 庭 上 网计 算 机 7 0 家 8 0万 台 , 民 2 2 网 . 1亿 , 民 网
数 量 超 过 美 国 , 世 界 第 一 位 。我 国互 联 网 的 迅 速 居

或 编 排 上 要 具 有 最 低 的 独 创 性 , 不 但 排 除 了无 独 这 创 性 数 据 库 的版 权 保 护 , 且 偏 离 数 据 库 的 设 立 目 而

数 据 库 法 律 保 护 模 式 分 析
的, 制作数据库 的 最终 目的是 为用 户 提供 真 实 、 准
确 、 面 、 整 、 时 的 信 息 服 务 , 不 是 在 内 容 的 全 完 即 而
各 国对 数 据 库 规 定 了不 同 的 法 律 保 护 模 式 , 理 论 界 对 数 据 库 保 护 模 式 也 见 解 各 异 , 析 论 证 各 种 分 保 护 模 式 利 弊 , 益 于 我 国数 据 库 法 律 保 护 模 式 的 有
选 择 或 编 排 上 力 求 新 颖 , 低 独 创 性 法 律 标 准 不 利 最 于 数 据 库 产 业 的 发 展 。第 二 , 数 据 库 作 为 汇 编 作 将

从保护模式比较研究中浅析数据库的信息财产权保护

从保护模式比较研究中浅析数据库的信息财产权保护

从保护模式比较研究中浅析数据库的信息财产权保护作者:乐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0期摘要目前各国数据库的保护模式主要有版权保护、特殊权利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本文通过对这三种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优缺点的比较,提出了数据库属于区别于知识产权和物权客体的信息财产,对数据库的保护应该通过新引入“信息财产权”的方式进行。

关键词数据库信息财产权保护模式作者简介:乐冰,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08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87-02数据库在信息社会是组织、存储和管理数据的“仓库”,具有着极高的经济价值。

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数据库有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增多,因此对于数据库保护已日益重要。

关于数据库保护模式,各国立法者已从多种途径作出了尝试。

本文通过探讨各数据库保护模式的优缺点,结合数据库信息的本质属性提出了用信息财产权来保护数据库的方式。

一、数据库保护:可资选择保护方式目前国际对数据库可资选择保护方式主要有有版权法保护、特殊权利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方式,各国在运用上述模式保护数据库的过程中也遭遇了各自的困境,下文将试作分析。

(一)版权法保护模式版权法对数据库进行保护,是最早被采用也是目前最为普遍的法律保护模式。

据统计,全世界约有130个国家为数据库提供版权法保护。

著作权自作品产生即可获得的原则为数据库的保护提供了便利,但数据库版权保护存在两个主要缺陷:1.部分数据库缺少“独创性”版权法保护模式,首先要求数据库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即需要有独创性。

但是数据库制作者往往更注重信息的收集以使数据更具全面性,而数据库编排是否独一无二并不是数据库制作者最主要的关注点。

如果采用版权法模式保护数据库,将会导致许多辛勤收集编排但没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得不到保护,所以独创性理论是数据库进入传统版权保护的一道障碍。

2.版权法对数据库的“弱保护”问题版权法保护作品有独创性的“表达”,却不保护作品的“思想”。

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摘要:为了更好地保护产权人的专有权利,需不断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才能顺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需求。

本文探讨了大数据技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剖析了大数据技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通过分析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化策略,旨在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完善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大数据;知识产权;优化策略;大数据技术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具有法律效应的权利人,通过其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标记、信誉等,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特定有效期内的专有权利[1]。

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形式多样,如各种发明设计、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经营标记则是指在商业中使用的名称、标志或图像等。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冲击,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为了更好地保护产权人的专有权利,需不断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才能顺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需求,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创新创造力量的不断发展。

1大数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1.1大数据的特征大数据所涉及的资讯信息规模已超过市场主流软件工具的能力范畴,而大数据技术可在合理时间内对大数据进行信息检索、分析和处理,为企业、组织或个人决策提供有效的精准信息。

因而,大数据技术的核心在于,从庞大的信息数据库中快速获取精准信息。

大数据具有数据种类多、数据容量大、数据价值高和处理速度快四大特性,与传统数据相比其应用范围更为广泛。

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渗透到各行各业的职能领域,对海量数据信息的挖掘及运用已经成为企业、组织及个人重要的决策助力。

预示着比如在医疗健康领域中,“新冠肺炎疫情趋势”项目可搜索分析全球范围的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情况,追踪疫情的精准度高达97%;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百度与乐视合作开发的国内首家新媒体板块检测平台CPM1Live,采用30台数据服务器,可同时处理1000小时以上的视频或音频文件信息[2];在政府的社会监管领域中,通过民生经济大数据的统计分析,为国家的重大决策提供实践数据支持,有助于实现社会监管的精细化和高效性。

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毕业论文)

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毕业论文)

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毕业论文)
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法学2008级2班
张志强
肖海
毕业论文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就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和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华东交通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如在文中涉及抄袭或剽窃行为,本人愿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本人签名
导师签名
年月日
华东交通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华东交通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书
(2)X—真实课题;Y—模拟课题;Z—虚拟课题
(1)、(2)均要填,如AY、BX等。

华东交通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评阅书(1)
华东交通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评阅书(2)
注:答辩小组根据评阅人的评阅签署意见、初步评定成绩,交答辩委员会审定,盖学院公章。

“等级”用优、良、中、及、不及五级制(可按学院制定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办法评定最后成绩)。

浅析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完善

浅析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完善

浅析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完善一、我国目前所采取的数据库保护模式--著作权保护模式在法律意义上,欧盟数据库指令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本指令中,’数据库’是指经过系统或有序的编排,可以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获取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⑵由此可知,数据库的法律特征体现为:集合性、有序性、独立性和可访问性,电子数据库还具有信息容量的庞大性和信息传输的交互性⑶的特点。

在欧盟执行数据库指令之前,很少有专门保护数据库的著作权立法。

我国对于数据库所采取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共同模式。

(一)与数据库有关的著作权原则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数据库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

根据传统的著作权法规则,我们可以从数据库制作者的角度对数据库进行分类。

由于被汇编的材料本身是否享有著作权保护不对数据库制作者的利益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可以将数据库简单地分为两类:一是在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二是在选择和编排上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不受著作权保护。

(二)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缺陷1、无法规制”搭便车”行为。

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要做到取用一现有的数据库的内容进行重新编排,而得到一个内容相同编排不同的数据库,是很容易的。

⑷显然,这种做法对于被复制内容的原数据库的制作者是极不公平的。

2、独创性的标准难以把握。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传统上对于”独创性”的标准长期以来也一直存在很大的差距。

⑸但信息时代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必然要求各国的法律保护标准趋于统一,因此独创性标准的不确定性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造成了极大的争议。

3、不保护无独创性的数据库。

数据库的制作要求数据的选取尽可能全面客观,数据的编排尽可能符合最普通用户的一般逻辑,以满足用户的需要。

也正是这种客观要求导致数据库制作者在选择和编排方面难以发挥自己的个性,结果越是适合于用户需要、越具有经济价值的数据库往往越难以得到著作权的保护。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策略分析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策略分析

类 宽度和 小数位 。 我 国数 字 图书馆 建设过 程 中, 在 都选用 对 于数据库 法律 保护 的模式 主要 有两种 : 其一 是对数 据库 提 名 、 型 、 供特 殊权 利保护 的特 别立 法模 式 。其二 是通 过综 合运用 现行 法 了适 合本馆 需求的 图书馆集成 系统 , 北京 图书馆“ 例 文津 ” 文献管
推广 , 息的存储 、 信 复制 和交换 的成本变 得十分低 廉 , 数字 图书馆 识 性 的选 择或编 排 。独创性 并不 要求 这些 选择或 编排 必须 是全 建设工 作中各种 大型数据 库 的不断 出现 , 在使 信息 资源流 通更 为 新的或 是创造性 的, 只要 求这些选择 或编排 是 由数据库制 作者独
深圳 图书馆 I A L S自动化 集成系 统、 江苏 汇文 图书馆信息 律对 数据 库提 供适 当保护 的模 式 。 已有 不少 学者 对数字 图书 馆 理系 统 、 北京 息洋 G I 通用 图书馆 集成 系统 、 G x 文献 LS wx J T( 数据 库 的法律 保护提 出了很 多真 知卓 见的立 法建 议 。但 法律 制 管 理系统 、
有 各 自的特色 , 在文献 分类和 主题标 引上 并不 可能 完全一致 。 同

文献 的书 目数据 不可避 免地 出现 了这样 那样 的 差异 。由此 可
L g l y t m A dS coy e a S se n oi t
211 年 4 月 ( ) 3 3 1 中
{占 I 缸金 ; I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 的法律保护策略分析
张 磊
摘 要 本 文对 数字 图 书馆 的核 心 一一数据 库 的开发 利用过程 中所涉及 的法律 问题进 行 了阐释 分析 ,在 现有 法律制度 架 构 下对数 字 图书馆各 类型 的数据 库提 出了相 应 的法律保 护策 略。 关 键词 数 字 图 书馆 数据 库 著作 权法 合 同法 反 不正 当竞争 法

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探析

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探析
标 准使 版 权 法 的保 护 范 围 仅 限 于独 创 性 数 据库 。 大 量 的 数据 库 而
来 的。 是超 大 规 模 的 、 以跨 库 检 索 的 巨大 数字 化信 息 资 源库 . 可 数
据 库 是 数 字 图 书馆 信 息 资 源 组织 的主 要 形 式 。 此 数据 库 的建 设 因 或 引 入 关 系到 数 字 图 书馆 的 良性 经 营 和健 康 运作 。 字 图 书 馆在 数
维普资讯
囫 ・ 据库 数 建设・
江 图 馆 刊T J RAO EI AY CNENI GI 6 第3q o6 o) 西 书 学 ( O NLFH B R I CIJNX 胍 U T LR SE A )第3卷 ( 1 . gv. N3 3
则 因缺 乏 独创 性 而 被 排 除 在版 权 保 护 体 系 之外 。 “ 择 ” 的 独 而 选 上 创性 标 准 已 经 制造 了一 个 版权 保 护 的悖 论 : 权 保 护 的 可 能 性 与 版 数据 库 包 含 信息 的广 泛 性 成反 比 。 即一 个 数 据 库 收 集 的 信 息 越 多 越全 面 , 是 包 罗 万 象 , 么 它 的选 择 性就 越 小 , 越 那 越缺 乏 独 创 性 ,
充 分保 护 , 而 另 寻 出路 。 图 在 现 行 的 法 律 框 架 之 外 建 立 特 殊 转 试
权利 体 系 。 而 为 其提 供 特 殊 的保 护 。 从
络 环 境 也使 其 面 临 巨来自 的 风 险 : 量 简单 、 大 快速 、 价地 使 用 和 复 廉
制 数 据 库 的侵 权 事 件不 断 涌 现 。这 种抄 袭 、 载 、 转 投机 取 巧 的行 为
面丰富 。 息量越大 , 信 就越 有使 用 价 值 和 商业 价 值 。 有 可 能 在 越 市场 上 获 得 成 功 。而 按 照 版权 保 护 的 标 准却 越 不 可 能 获 得 保 护 。

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探析

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探析

赋 予电子 数据库 制造 者转让 、 许可 使用等具 体 的权利 , 因此 , 对权 利人 的保 护是被 动的 , 有当权 利受 到侵害 时才 可以得 到有效 的 只
构成 一个新 的 电子数据 库 ; 还有 一种 形式 是复 制包括 隐私 数据 、
商业秘 密 在 内的权利 数据 的侵 权 行为 。这几 种侵 权 行为无 一例 保护 。
中图分 类号 : 2 . D93 4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 0l-6.2 10.5 22 l)1 20 2
在 网络时代 , 电子数 据库作 为信息 社会人 类赖 以生存不 可或 志 强J 于用户 身上 , 而使 得 电子 数据库 用户 的权利 受到 了不 同 J u 从 缺 的载 体 , 要求 法律 对其 进行专 门的保护 。 着大 量的非 版权 数 程 度 的侵害 。 因此 , 可 能完全违 背 意思 自治 的原 则 。 随 很
单 独J 以访 问的集 合体 。 J u
当竞 争法 来保 护 电子数据库 , 需要 满足 以下 条件 :1原告花 费了 ()

定 费用 来产 生或 收集信 息; ) ( 信息 具有 时效 性; ) 告对 信息 2 (被 3
的使用 是窃取 原告 劳动成 果的搭 便车 行为; ) ( 被告提 供的商 品或 4 服务 同原 告构 成 了直 接竞 争; ) 他用户 窃取原 告劳动 成果 搭便 (其 5 车 行 为的可 能性, 响到制 造商对 该产 品投入 的积 极性, 使该 将影 致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e An o it S
2 1月上 0 年 () 1 1 0
{ 占 金 l } J
子数撅库 之 保 桫 犊 式才 锋 笨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结 果 不 确 定 的 问题 。针 对 这 些 问题 , 文 对 国 际上 普 遍 采 用 的 两 种 数 据 库 保 护 模 式 进 行 了介 绍 、 析 和 比 较 , 望 能 对 未 本 分 希 来 数 据 库 保 护 的 立 法及 司 法 实践 有 所 帮 助 。
关 键 词 : 据 库 ; 权 法 保 护 ; 殊 权 利 保 护 数 版 特
数据库保 护制度 。
( ) 多 数 据 库 无 法 达 到 “ 创 性 ” 准 。 首 先 , 据 库 1很 独 标 数 制 作 人 所 选 择 、 排 的 对 象 并 不 是 其 享 有 著 作 权 的 作 品 或 编 数据 , 往 往是别人 享有著作权 的作 品和 作 品片断 , 样就 而 这 不能令 数据库 具 有独 创 性 。其 次 , 据库 的制作 人 对 内容 数 的选 择 可 以 是 任 意 的 , 对 内 容 的 编 排 却 不 能 是 任 意 的 。 但 数 据 库 的 编 排 方 式 随 着 市 场 上 主 流 技 术 的 确 定 及 使 用 者 习 惯 的 养 成 , 们 往 往 只 使 用 基 于 几 种 有 限 技 术 所 构 建 的 数 人 据 库 , 而 使 数 据 库 逐 渐 丧 失 了在 编 排 方 面 的独 创 性 。 从 ( ) 独 创 性 ” 乏 统 一 的 标 准 。对 “ 创 性 ” 理 解 分 2“ 缺 独 的 为两 大类 , 是普通 法系所遵循 的“ 头 上 的汗水 ” 则 , 一 额 原 即 制作者 只要在制 作 数据 库 的过 程 中付 出 了劳 动 , 入 了资 投 金 、 术 就 能 对 作 品 享 有 版 权 。另 一 类 理 解 则 是 大 陆 法 系 技 所 遵 循 的 “ 点 点 的创 造 性 ” 则 , 为 “ 创 性 ” 含 了 “ 一 原 认 独 包 独 立 ” “ 作 ” 层 含 义 , 据 库 获 得 版 权 法 保 护 要 以 其 具 有 和 创 两 数
中图 分 类 号 : 9 D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0 0 —2 70 1 7 —1 8 2 1 ) 70 5— 1
1 什 么 是 数 据 库
的 表 达 , 并 不 保 护 作 品 的 思 想 。这 一 原 则 使 得 版 权 保 护 却
同 数 据 库 , 由有 序 排 列 的 作 品 、 据 或 其 他 材 料 组 成 , 有 一 定 的开 放 性 , 时 也 有 较 强 的 保 护 力 。 是 数 数 据 经 过 选 择 、 理 及 按 一 定 顺 序 排 列 , 而 可 形 成一 整 从 并 能 以 电 子 或 非 电 子 方 式 单 独 访 问 的 集 合 体 。 此 概 念 有 广 项 整 体 上 具 有 独 创 性 的 作 品 。 而 数 据 库 , 由 有 序 排 列 的 是 义 和 狭 义 之 分 。 广 义 上 的 数 据 库 既 包 括 数 字 化 的 存 储 在
作 品 、 据 或 其 它 材 料 组 成 。 可 见 , 有 独 创 性 的 数 据 库 可 数 具 以 归 为 汇 编 作 品 的 一 种 , 据 库 的 版 权 保 护 可 基 于 汇 编 作 数 汇 编 作 品 , 电 话 簿 、 车 时 刻 表 、 典 等 等 。 而 狭 义 的 数 如 列 词 由 据 库 为 人 们 一 般 理 解 的 数 据 库 , 指 电 子 数 据 库 。 如 无 特 品 的 著 作 权 而 产 生 。 不 过 , 于 对 汇 编 作 品 的 保 护 受 到 需 仅 具 有 “ 创 性 ” 限 制 , 以 对 数 据 库 的 版 权 保 护 就 只 及 于 独 的 所 殊说 明 , 文 所说的数据 库采广义 解释 。 本 ‘ 数 据 库 的选 择 或 编 排 , 不 延 及 至 汇 编 的 数 据 。 而
得注 意的问题 。
而 司 法 实 践 中 , 于 数 据 库 的 案 件 法 官 往 往 根 据 具 体 关 情 况 分 别 适 用 《 作 权 法 》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 法 通 著 、反 或 民 则 》这 就 使 得 数 据 库 的 司 法 保 护 存 在 着 严 重 的 适 用 法 律 不 ,
统 一 的现 象 。
可 以 看 出 , 前 我 国 数 据 库 法 律 保 护 在 立 法 上 属 缺 失 当 状 态 , 司 法 中 , 由 于 立 法 上 的 缺 失 而 造 成 了 适 用 法 律 不 而 也 统 一 的 问 题 。笔 者 认 为 , 对 数 据 库 进 行 全 面 有 效 的 保 护 , 要 最 根 本 的 途 经 仍 然 是 从 立 法 上 着 手 , 立 适 合 我 国 国情 的 建
光 、 、 等 介 质 上 的 电 子 数 据 库 , 包 括 传 统 媒 体 形 式 的 电 磁 也
2 我 国 数 据 库 的 法 律 保 护 现 状
《 作 权法》 1 著 第 4条 规 定 “ 编 若 干 作 品 、 品 片 断 或 汇 作 者 不 构 成 作 品 的 数 据 或 者 其 他 资 料 , 其 内 容 的 选 择 或 者 对 编 排 体 现 独 创 性 的 作 品 , 汇 编 作 品 , 著 作 权 由 汇 编 者 享 为 其 有 。可 见 , 然 我 国 法 律 中 没 有 关 于 数 据 库 法 律 保 护 的 直 ” 虽 接规定 , 在 一定程度上 可以将 数 据库作 为汇 编作 品保 护 。 但 但 是 这 种 方 式 存 在 两 个 问 题 : 是 数 据 库 和 汇 编 作 品 的 概 一 念并 不完全等 同, 非所有 数据 库都 能作 为汇 编作 品保 护 。 并 二 是 绝 大 多 数 的 数 据 库 产 品 无 法 满 足 “ 创 性 ” 求 , 能 原 要 不 获 得 保 护 。因 此 , 以 《 作 权 法 》 现 行 规 定 来 对 数 据 库 仅 著 的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NO .7, O1 2 0
Mo e n B s es rd n uty d r ui s T a eI d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n r
21 0 0年 第 7 期
数 据 库 的法 律 保 护 模 式分 析
彭 晓 雪
( 南财经政法 大学 , 北 武 汉 407) 中 湖 3 0 4 摘 要 : 国 对 数 据 库 的 保 护 在 立 法 上 属 缺 失 状 态 , 法 上 一 般 运 用 多 种 法 律 综 合 保 护 , 成 了适 用 法 律 不 统 一 , 用 我 司 造 适
进行保 护 , 远远无法满 足实际需 要的 。 是
3 12 ..
“ 创 性 ” 题 独 问
由 于 对 数 据 库 的 版 权 保 护 是 基 于 对 汇 编 作 品 的 保 护 而
产 生 的 , 以 数 据 库 要 获 得 版 权 保 护 , 少 要 在 内 容 的选 择 所 至 和 编 排 上 体 现 出 汇 编 者 的“ 创 性 ” 独 。这 样 就 出 现 了 两 个 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