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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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果 不 确 定 的 问题 。针 对 这 些 问题 , 文 对 国 际上 普 遍 采 用 的 两 种 数 据 库 保 护 模 式 进 行 了介 绍 、 析 和 比 较 , 望 能 对 未 本 分 希 来 数 据 库 保 护 的 立 法及 司 法 实践 有 所 帮 助 。
关 键 词 : 据 库 ; 权 法 保 护 ; 殊 权 利 保 护 数 版 特
数据库保 护制度 。
( ) 多 数 据 库 无 法 达 到 “ 创 性 ” 准 。 首 先 , 据 库 1很 独 标 数 制 作 人 所 选 择 、 排 的 对 象 并 不 是 其 享 有 著 作 权 的 作 品 或 编 数据 , 往 往是别人 享有著作权 的作 品和 作 品片断 , 样就 而 这 不能令 数据库 具 有独 创 性 。其 次 , 据库 的制作 人 对 内容 数 的选 择 可 以 是 任 意 的 , 对 内 容 的 编 排 却 不 能 是 任 意 的 。 但 数 据 库 的 编 排 方 式 随 着 市 场 上 主 流 技 术 的 确 定 及 使 用 者 习 惯 的 养 成 , 们 往 往 只 使 用 基 于 几 种 有 限 技 术 所 构 建 的 数 人 据 库 , 而 使 数 据 库 逐 渐 丧 失 了在 编 排 方 面 的独 创 性 。 从 ( ) 独 创 性 ” 乏 统 一 的 标 准 。对 “ 创 性 ” 理 解 分 2“ 缺 独 的 为两 大类 , 是普通 法系所遵循 的“ 头 上 的汗水 ” 则 , 一 额 原 即 制作者 只要在制 作 数据 库 的过 程 中付 出 了劳 动 , 入 了资 投 金 、 术 就 能 对 作 品 享 有 版 权 。另 一 类 理 解 则 是 大 陆 法 系 技 所 遵 循 的 “ 点 点 的创 造 性 ” 则 , 为 “ 创 性 ” 含 了 “ 一 原 认 独 包 独 立 ” “ 作 ” 层 含 义 , 据 库 获 得 版 权 法 保 护 要 以 其 具 有 和 创 两 数
中图 分 类 号 : 9 D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0 0 —2 70 1 7 —1 8 2 1 ) 70 5— 1
1 什 么 是 数 据 库
的 表 达 , 并 不 保 护 作 品 的 思 想 。这 一 原 则 使 得 版 权 保 护 却
同 数 据 库 , 由有 序 排 列 的 作 品 、 据 或 其 他 材 料 组 成 , 有 一 定 的开 放 性 , 时 也 有 较 强 的 保 护 力 。 是 数 数 据 经 过 选 择 、 理 及 按 一 定 顺 序 排 列 , 而 可 形 成一 整 从 并 能 以 电 子 或 非 电 子 方 式 单 独 访 问 的 集 合 体 。 此 概 念 有 广 项 整 体 上 具 有 独 创 性 的 作 品 。 而 数 据 库 , 由 有 序 排 列 的 是 义 和 狭 义 之 分 。 广 义 上 的 数 据 库 既 包 括 数 字 化 的 存 储 在
作 品 、 据 或 其 它 材 料 组 成 。 可 见 , 有 独 创 性 的 数 据 库 可 数 具 以 归 为 汇 编 作 品 的 一 种 , 据 库 的 版 权 保 护 可 基 于 汇 编 作 数 汇 编 作 品 , 电 话 簿 、 车 时 刻 表 、 典 等 等 。 而 狭 义 的 数 如 列 词 由 据 库 为 人 们 一 般 理 解 的 数 据 库 , 指 电 子 数 据 库 。 如 无 特 品 的 著 作 权 而 产 生 。 不 过 , 于 对 汇 编 作 品 的 保 护 受 到 需 仅 具 有 “ 创 性 ” 限 制 , 以 对 数 据 库 的 版 权 保 护 就 只 及 于 独 的 所 殊说 明 , 文 所说的数据 库采广义 解释 。 本 ‘ 数 据 库 的选 择 或 编 排 , 不 延 及 至 汇 编 的 数 据 。 而
得注 意的问题 。
而 司 法 实 践 中 , 于 数 据 库 的 案 件 法 官 往 往 根 据 具 体 关 情 况 分 别 适 用 《 作 权 法 》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 法 通 著 、反 或 民 则 》这 就 使 得 数 据 库 的 司 法 保 护 存 在 着 严 重 的 适 用 法 律 不 ,
统 一 的现 象 。
可 以 看 出 , 前 我 国 数 据 库 法 律 保 护 在 立 法 上 属 缺 失 当 状 态 , 司 法 中 , 由 于 立 法 上 的 缺 失 而 造 成 了 适 用 法 律 不 而 也 统 一 的 问 题 。笔 者 认 为 , 对 数 据 库 进 行 全 面 有 效 的 保 护 , 要 最 根 本 的 途 经 仍 然 是 从 立 法 上 着 手 , 立 适 合 我 国 国情 的 建
光 、 、 等 介 质 上 的 电 子 数 据 库 , 包 括 传 统 媒 体 形 式 的 电 磁 也
2 我 国 数 据 库 的 法 律 保 护 现 状
《 作 权法》 1 著 第 4条 规 定 “ 编 若 干 作 品 、 品 片 断 或 汇 作 者 不 构 成 作 品 的 数 据 或 者 其 他 资 料 , 其 内 容 的 选 择 或 者 对 编 排 体 现 独 创 性 的 作 品 , 汇 编 作 品 , 著 作 权 由 汇 编 者 享 为 其 有 。可 见 , 然 我 国 法 律 中 没 有 关 于 数 据 库 法 律 保 护 的 直 ” 虽 接规定 , 在 一定程度上 可以将 数 据库作 为汇 编作 品保 护 。 但 但 是 这 种 方 式 存 在 两 个 问 题 : 是 数 据 库 和 汇 编 作 品 的 概 一 念并 不完全等 同, 非所有 数据 库都 能作 为汇 编作 品保 护 。 并 二 是 绝 大 多 数 的 数 据 库 产 品 无 法 满 足 “ 创 性 ” 求 , 能 原 要 不 获 得 保 护 。因 此 , 以 《 作 权 法 》 现 行 规 定 来 对 数 据 库 仅 著 的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NO .7, O1 2 0
Mo e n B s es rd n uty d r ui s T a eI d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n r
21 0 0年 第 7 期
数 据 库 的法 律 保 护 模 式分 析
彭 晓 雪
( 南财经政法 大学 , 北 武 汉 407) 中 湖 3 0 4 摘 要 : 国 对 数 据 库 的 保 护 在 立 法 上 属 缺 失 状 态 , 法 上 一 般 运 用 多 种 法 律 综 合 保 护 , 成 了适 用 法 律 不 统 一 , 用 我 司 造 适
进行保 护 , 远远无法满 足实际需 要的 。 是
3 12 ..
“ 创 性 ” 题 独 问
由 于 对 数 据 库 的 版 权 保 护 是 基 于 对 汇 编 作 品 的 保 护 而
产 生 的 , 以 数 据 库 要 获 得 版 权 保 护 , 少 要 在 内 容 的选 择 所 至 和 编 排 上 体 现 出 汇 编 者 的“ 创 性 ” 独 。这 样 就 出 现 了 两 个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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