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关于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爱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证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国道、省道以外的道路及田间、场院行驶、作业或者停放时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身伤亡、机具毁损及其它财产缺失的事故。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机事故,依照本方法规定处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及其它农用轮式专用机械在国道、省道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样农机事故的现场勘查处理、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依法处罚事故责任者。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依法及时,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公平裁处。
农机监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现场处理
第六条发生事故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赶忙停机或停止作业,爱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不得逃逸、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目击者或过往行人,应爱护事故现场,抢救伤者,向农机监理机构报案,并提供有关证据。
因抢救受伤者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标明物品在移动前的位置。
第七条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后,应赶忙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并采取措施复原生产秩序。
农机监理机构认为不属于农机事故的,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条农机监理机构依照处理事故的需要,能够暂扣肇事者的车辆、农业机械或有关证件、物品,待事故责任认定后及时归还。
暂扣车辆、农业机械或证件、物品应开具扣押凭证。
暂扣肇事汽车、摩托车等,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第九条农机事故造成人身损害需要抢救治疗的,肇事者应当预付医疗费,也能够由农机监理机构指定的当事人预付。事故处理结案后,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条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事故的受伤者,并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第十一条事故的尸体经检验后,农机监理机构应通知死者家属于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由农机监理机构依法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无法查明身份的事故死亡人员,由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公告。
第十二条因事故损坏的农业机械及物品,应在事故发生地修复。事故发生地无法修复的,经农机监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到外地修复。无法修复的,依本方法规定作价赔偿。
第三章责任认定
第十三条农机事故依照人身伤亡、机具毁损及财产缺失情形,分为轻微事故、一样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截了当经济缺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样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至10人,或直截了当经济缺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直截了当经济缺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截了当经济缺失在20000元以上。
第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事故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的基础上,依照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的因果关系,依据本方法规定认定事故责任,并制作《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农机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农机事故责任。
第十六条农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要紧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农机事故的,负全部责任;
(二)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农机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要紧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作用差不多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农机事故的,依照各方的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十七条农机事故有下列情形的,其责任按以下规定认定:
(一)当事人逃逸、破坏、仿造、隐藏、毁灭证据,致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全部责任;
(二)一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致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方负全部责任;
(三)各方当事人都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致使农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各方负同等责任;
(四)学习驾驶员在教练员的指导下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发生事故的,教练员应负事故责任部分的要紧或全部责任;
(五)纵容、迫使他人违章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发生农机事故的,纵容、迫使者负事故责任部分的要紧责任;
(六)强行乘、爬、攀附农业机械造成自身伤亡的,强行乘、爬、攀附者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能够在接到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后30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坚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可向重大、特大农机事故的责任者收取事故处理费。
事故处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具体收费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损害赔偿与调解
第二十条农机事故损害赔偿可应用调解方式。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实事求是,合法公平,平等自愿,互谅互让。
第二十一条农机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致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一辈子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截了当缺失等。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项目由农机监理机构依照实际情形确定,在事故处理结案时,限期由事故责任者一次性偿付。
第二十二条损害赔偿按照下列标准运算:
(一)医疗费:包括抢救费、挂号费、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等,凭急救医疗单位或农机监理机构指定就医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凭证支付。结案后确需连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伤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运算。固定收入高出当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3倍运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费或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地平均生活费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