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1]1号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规及有关规定,规范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效地做好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我国每年发生农机事故近万起,死伤近万人,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随着农机拥有量快速增长,作业领域不断拓宽,操作人员持续增多,农机安全隐患也日渐突出。
加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农机事故,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农机化科学发展。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将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原则各地要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2024年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三篇)
2024年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本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核心理念,切实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各类农机安全事故,积极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发展,百宜镇人民政府特此与各村签订农机安全“包保”责任书。
具体责任内容明确如下:一、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的贯彻执行1. 依据农机局关于安全生产的具体实施意见,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工作意见,确保各村严格执行。
2.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实施与监督。
3. 负责本村的农机内外业管理,确保农用机车的入户、登记及档案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4. 定期组织农机驾驶员及车主进行安全学习,并保留完整的安全学习记录及人员花名册,同时与镇内农用车车主、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
5. 负责本镇内农用机车及驾驶员的年度检审验工作,积极协助交警部门开展路检、路查,纠正违章行为,并及时反馈安全信息。
6. 定期组织召开农机宣传会议,与各村支书、主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强化安全责任意识。
7. 深入基层,了解实际情况,向农民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通过农机化操作提升农产品产量与质量,同时促进安全生产与使用。
二、工作措施的具体实施1. 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农机工作人员的管理与培训,严肃工作纪律,激发工作积极性,提升农机管理人员素质,为百宜镇农机系统各项任务的完成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保障。
2. 实施目标分解,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我镇农机安全工作的各项指标得到有效落实与执行。
3. 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我镇农机化各项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地推进与发展。
4. 各村需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网络体系,确保安全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5. 村委会需加强对各村红白喜事期间的安全监管,严禁违规载客行为的发生,并加强对农机驾驶员的安全宣传与培训力度。
农机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总则接案和处理简易程序现场安全防护勘查处理问询检验鉴定农机事故认定农机事故复核处罚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赔偿调解结案事故报告执法监督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 (以下简称农机事故) 处理工作,保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监理人员依法公正处理农机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机事故认定和调解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农机事故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理农机事故案件实行专人办案、集体决定、领导审批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并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人员、事故勘查车辆和现场勘查设备等装备。
第六条市 (地) 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机事故处理人材库,组建农机事故处理专家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机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农机监理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农机监理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农机事故处理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核发农机事故处理人员证件。
农机事故应当由 2 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共同处理。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机事故处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接案和处理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24 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发布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农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4. 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5. 农业部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6. 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四、事故分类1.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农机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农机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农机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重伤人数在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五、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1.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1)负责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度;(2)制定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方案,组织实施;(3)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2.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小组(1)负责农机事故现场的救援、救护和处置;(2)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3)收集、整理农机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及时上报。
3.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小组(1)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2)对农机事故现场进行评估,提出救援方案;(3)对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应急救援程序1. 事故报告农机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事故现场情况等。
2. 应急响应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小组开展救援工作。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农村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五条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今年两起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今年两起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陕安监〔2016〕180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今年两起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的通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企业:截至9月底,我省今年共发生危险化学品(化工)事故4起,死亡6人,轻伤6人,其中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2·16”事故和陕西龙门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6·22”中毒事故原因均涉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单位特殊作业等安全管理措施。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确保全年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将上述两起事故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2·16”事故。
经调查,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激冷水管路清洗作业完成后,未能及时排出管线中的存水,由于抽负管路抽负强度较低,承包商交叉作业时现场操作人员在处理管线排水作业中存在重大失误,盲目凭习惯经验开启文丘里管路阀门,形成激冷水管线中的热水因液位差反冲进入气化炉中,造成炉内作业人员1人坠落死亡,1人撤离不及时死亡。
陕西龙门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6·22”中毒事故。
经调查,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在抽取带压盲板作业前,未充分辨识出原料气中危险有害泄漏因素,在抽取过程中违章操作,将全部法兰螺栓松动后,阀门及管道内带压的原料气(CO含量为14.28﹪)溢出,同时,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呼吸器,造成1人中毒死亡,1人坠落死亡,5人轻微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56.12万元。
二、存在问题这两起事故,充分暴露出我省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严格执行《化学品安全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还存在明显漏洞。
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农业机械作业、运输、储存、维修等环节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4. 工作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依法依规,科学处置。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指挥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成员:公安、消防、卫生、农业、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2. 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 指导和监督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 相关部门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和人员疏散;- 消防部门:负责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卫生部门:负责伤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和救援队伍的组织;-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事故报告与响应1.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发现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
2. 事故响应:- 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故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四、事故现场处置1. 现场警戒:公安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2. 人员疏散:公安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周边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4.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2012年7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和创新第三章销售、使用和维修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五章社会化服务和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生产、鉴定、销售、推广、使用、维修和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农业机械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方便生产、提高效率、确保安全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提高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水平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农业机械化投入,扶持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和推广。
鼓励各种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在农业机械化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和创新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和监督工作。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机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施行日期】201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各设区市农机(农业)局(中心、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1]1号)精神,结合现行农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对《陕西省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陕农机发[2006]10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救援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做好重特大农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资金保障。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把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
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经费从财政预算中开支。
事故责任者原则上不承担事故处理费用。
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按主管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根据现场需要,地方政府应及时协调地方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及治安秩序。
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当协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明确可用于重特大农机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各市、县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农机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区域发生农机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请示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请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陕应急〔2022〕183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请示省政府:《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4月25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5月6日省委第22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现将《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呈上,建议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
妥否,请批示。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5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四章问责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包括安全生产事前问责的依据、定义、原则、适用对象等。
第二章“问责情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干部事前问责的17种情形和免予问责的2种情形以及不予问责的3种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包括6种事前问责方式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章“问责程序”,包括事前问责2种一般程序和各环节时限,3种移交追责情形。
第五章“附则”,包括本办法衔接、解释条款及施行日期。
陕西省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陕西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前问责(以下简称“事前问责”),是指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党政领导责任,形成事故隐患或工作失误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04•【字号】陕安委办〔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级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2月24日11时20分许,西汉高速西安方向K1142公里处,一辆号牌为鲁GW5157/鲁G583P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辆号牌为川B61ONT小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
2月28日23时30分许,连霍高速渭南华州段k956+200处,发生10辆小轿车连环追尾事故,造成18人受伤,其中重伤4人。
这两起事故发生在全省复工复产和百日安全生产整治行动期间,不仅暴露出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突发情况处置能力欠缺等问题,也暴露出一些地方对复工复产后交通量增加的应对措施不到位,重点道路交通秩序管控和以重型货运为代表的等重点车辆监管存在盲区和漏洞,应急联动机制不完善,事故信息报送不准确,次生事故导致事故扩大化等问题。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按照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始终保持战斗状态,高度警惕,坚决从苗头阶段遏制事故发生。
一、切实增强抓好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清醒认识到当前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基础依然较为薄弱,事故多发的现状没有根本扭转。
加之受疫情影响,近期企业陆续复工复产,施工作业增加、出行人数增多,货运车、工程作业车、班线客车等交通出行量将有大幅度增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面临的任务艰巨。
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统筹疫情防控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刻吸取今年以来我省发生的多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始终保持思想不松、力度不减,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牢牢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严格控制死亡事故”的工作底线。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1•【字号】陕政办发[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7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1日陕西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区进行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职责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1 承接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职责。
2 承接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职责。
3 承接执业兽医资格认定职责。
4 承接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职责。
5 承接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职责。
6 承接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评定职责。
7 承接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职责。
8 承接草种进出口审批职责。
9 承接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10 承接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职责。
11 承接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12 承接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职责。
13 承接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70公顷以上草原审批职责。
刑法诉讼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国道、省道以外的道路及田间、场院行驶、作业或者停放时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身伤亡、机具毁损及其它财产损失的事故.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机事故,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及其它农用轮式专用机械在国道、省道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农机事故的现场勘查处理、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依法处罚事故责任者。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依法及时,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公正裁处。
农机监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章现场处理第六条发生事故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机或停止作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
不得逃逸、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目击者或过往行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者,向农机监理机构报案,并提供有关证据。
因抢救受伤者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标明物品在移动前的位置。
第七条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护,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并采取措施恢复生产秩序。
农机监理机构认为不属于农机事故的,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第八条农机监理机构根据处理事故的需要,可以暂扣肇事者的车辆、农业机械或有关证件、物品,待事故责任认定后及时归还。
暂扣车辆、农业机械或证件、物品应开具扣押凭证.暂扣肇事汽车、摩托车等,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第九条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肇事者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构指定的当事人预付。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9•【字号】陕政办发[2005]61号•【施行日期】200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认真做好我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移交时间全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从7月31日开始至8月31日结束。
移交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7月31日至8月9日)清理档案、登记造册;第二阶段(8月10日至8月25日)全面移交;第三阶段(8月26日至8月31日)总结移交工作。
二、移交范围1.农业(农机)部门管理的所有低速载货汽车(即“四轮农用运输车”)、三轮汽车(即“三轮农用运输车”)和驾驶人档案,由农业(农机)部门登记造册后,移交给相应级别的公安(交管)部门。
2.公安(交管)部门管理的所有拖拉机档案及驾驶人(不包括驾驶证准驾车型为“L”、“J”、“M”)档案,由公安(交管)部门登记造册后,移交给相应级别的农业(农机)部门。
3.移交工作开始后,农业(农机)部门一律不得再办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驾驶人的注册检验和考试发证等业务;公安(交管)部门一律不得再办理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注册检验和考试发证等业务。
农业(农机)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如在移交工作开始前已受理各自相关驾驶人考试业务,可在继续按照各自有关规定考试发证后,再相互履行档案移交手续。
2024年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样本(四篇)
2024年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样本1、农业机械的所有者及驾驶(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及《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确保及时前往本县(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完成号牌、行驶证、准用证、驾驶(操作)证等必要证件的申领流程,并按规定时间参与年度检验、审核、临时检验、审核及农机安全生产相关的培训、竞赛等活动。
2、严禁农业机械用于客运活动。
3、严禁农业机械在无牌无证状态下行驶(作业)、超速超载、违法搭载乘客等严重违规行为;禁止将农业机械交由无资质人员驾驶(操作);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条例》、“____号令”及《农机安全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
4、农机手应主动接受并服从农机监理人员的管理与指导。
5、对于因违反上述两个《条例》及《操作规程》而引发的重大或特大农机事故,责任方除需依据《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外,农机监理机构还将对农业机械的所有者及驾驶(操作)人员采取处罚措施,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农业机械牌号:_________农机驾驶(操作)员证号:_________责任人(签名):_________主管机构(单位盖章):_________日期:_________日期:_________(注:由于原文中“日期:”重复出现,根据实际情况,可能只需填写一个日期,或根据具体需求调整。
)2024年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样本(二)为深入践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增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各类农机安全事故的发生,全面推动全乡安全生产工作的高效开展,____乡人民政府特此与各村签订农机安全责任书。
具体责任内容明确如下:一、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之贯彻1. 紧密结合本乡实际,依据农机局关于安全生产的具体实施意见,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应的工作方案。
2. 严格遵守并执行《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全面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规章目录X
15
陕西省关于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收童工的处罚办法
1989.1.17
1989.1.17
陕政发[1989]9号
16
陕西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暂行办法
1989.3.2
1989.3.2
17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暂行规定
1989.3.9
1989.3.9
18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2004.2.11
2004.4.1
92号令
116
陕西省名牌产品认定办法
2004.2.14
2004.4.1
93号令
117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2004.2.25
2004.4.1
95号令
118
陕西省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办法
2004.4.2
2004.6.1
96号令
119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1994.7.25
19948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1994.9.8
1994.9.8
49
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
1994.9.23
1994.9.23
50
陕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1994.12.27
1994.12.27
51
陕西省面粉及面粉制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1991.5.18
31
陕西省蚕种管理办法
1991.5.28
1991.5.28
1996.3.26
32
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
1991.6.22
1991.6.22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5.03.30【实施日期】2005.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5年3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3月30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农业机械化科技成果由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鉴定。
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由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确定、公布,并定期调整。
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经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三、第十七条修改为:“设立农业机械维修厂(点)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配备相应技术等级的维修人员,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申请领取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条件、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删去第十八条中的“修理等级和”。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各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依法负责农业机械登记、检验,驾驶证、操作证的核发、审验,道路外行驶、作业的农业机械安全检查、违法行为纠正处理和事故处理。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农业机械在道路上行驶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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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