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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1995年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制计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1995年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制计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1995年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2.09•【字号】湘政办发[1995]4号•【施行日期】1995.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1995年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制计划》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4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了加强法制建设,加快立法步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省政府法制局根据省直机关各单位提出的立法项目,编制了《湖南省人民政府1995年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制计划》,并已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5年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制计划分为年内出台或者争取出台和年内调研论证两部分。

对年内出台或者争取出台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工作,按拟制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起草任务;已完成起草任务的,要配合省政府法制局做好修改、审查工作;凡未按规定的时间完成起草任务的,年终要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对调研论证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应当搞好调查论证工作,如条件成熟、基础较好、质量较高、已完成了起草任务的法规、规章(草案),可以提前报请省政府法制局初审。

凡有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任务的单位,要把法规、规章起草工作作为本部门的一件大事来抓,应明确一名厅(委、局)领导挂帅,组成专门起草班子,对起草人员要在时间上、经费上予以保障。

要搞好资料收集、调查论证工作,严格把好法规、规章(草案)质量关。

各单位在起草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局联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湖南省人民政府1995年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制计划一、1995年出台或者争取出台的法规、规章(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19件)序号法规名称起草单位报送月份1公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省交通厅1995.12商品更换、退货、修理若干规定省技术监督局1995.23烟草专卖法实施办法省烟草专卖局已报4测绘管理法实施办法省国土测绘局1995.55国有资产评估和监督管理条例省国有资产管理局1995.36抵押贷款条例省人民银行已报7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省工商局1995.58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省物价局1995.39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修订)省建委1995.310种子管理条例(修订)省农业厅已报11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修订)省水利水电厅1995.212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订)省林业厅1995.313实施保密法若干规定省保密局1995.514法律服务市场管理条例省司法厅1995.215民族自治地方科技进步条例省科委、民委1995.516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省广播电视厅1995.517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修订)省新闻出版局、省文化已报厅、省广播电视厅18教师法实施办法省教委已报19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省卫生厅已报(二)省政府发布的规章(27件)序号法规名称起草单位报送月份1开发区管理办法省计委已报2反暴利规定省物价局1995.43矿产资源规划和分配管理办法省地矿厅1995.34通信市场管理办法省邮电局已报5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省交通厅1995.36计费用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省技术监督局1995.47经纪人管理办法省工商局已报8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省盐务管理局1995.5实施办法9专用基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已报10假人民币处理办法省人民银行已报11城镇房屋管理办法省建委1995.512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省建委1995.313土地登记办法省国土测绘局1995.414集体林场管理办法省林业厅1995.315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省农业厅已报16植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省农业厅、省林业厅1995.417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省水利水电厅已报18气象管理办法省气象局已报19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修订)省劳动厅已报20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省劳动厅、省体改委1995.621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省劳动厅、省体改委1995.422劳动争议处理办法(修订)省劳动厅1995.323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省人事厅1995.424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法制局已报25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省宗教局1995.326专利管理办法(修订)省专利局1995.427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省教委1995.3二、调研论证的法规草案和规章(一)调研论证的法规草案(20件)序号法规名称起草单位1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省计委2会计管理条例省财政厅3个体工商户条例省工商4供销合作企业管理条例省供销社5房地产法实施办法省建委、省国土测绘局6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省国土测绘局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省农村办、省审计厅8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修订)省外经贸委9海外中资企业管理条例省外经贸委10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省农业厅11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省农业厅1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条例省民政厅13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修订)省民委14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修订)省民委15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省卫生厅16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省卫生厅17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省体委18韶山革命纪念地管理若干规定湘潭市政府、韶山管理局19信访工作条例省信访局20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若干规定省教委(二)调研论证的规章(16件)序号法规名称起草单位1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交通厅2地方铁路管理办法省交通厅3实施航道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省交通厅4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地矿厅5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技术监督局6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建委7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农业厅8小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省水利水电厅9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细则省二轻集团总公司10劳动监察办法省劳动厅11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细则省劳动厅12国家公务员奖励管理办法省人事厅13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省民政厅14殡葬管理办法(修订)省民政厅15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省卫生厅16新闻管理若干规定省新闻出版局d54699--011101wwj。

农业机械事故处置方案

农业机械事故处置方案

农业机械事故处置方案一、前言农业机械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之一。

然而,随着农业机械的更新换代,使用过程中也难免会发生各种安全事故。

如何有效处置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是每个农业从业人员必须熟知的应急处理措施。

本文将介绍农业机械事故中的场景和应急处置方案。

二、农业机械事故场景1.机械操作员受伤或意外身亡:如意外碾压、切断、电击等。

2.机械设备故障:如机器过热导致火灾、机器自动关闭导致操作员受伤等。

3.其他意外事件:如机器打捞工作时,偶然发现杀虫剂、农药、化肥等大量污染溶液泄漏。

三、应急处置措施1.机械操作员伤亡•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报告事故并请求救援。

•保护现场,尽量稳定受伤者的状况,等待救援人员到达。

•不要随意移动受伤者,特别是对于颈、肩、背和脊椎伤者,应该尽可能的固定住受伤部位。

2.机器设备故障•在发现机器故障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或关闭设备。

•对于火灾或其他危险情况,尽快报警并通知相关人员,采取必要的灭火或清理措施。

•对于机器自动关闭导致操作员受伤的情况,应该注意切勿逆向操作,避免造成进一步的伤害。

3.大量污染泄漏•保护自己的安全,并立即通知附近地区的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协调处置。

•隔离污染区域并腾出空间,减少污染物流向周围地区,防止扩散。

•确认泄漏物质的种类及其危害性,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污染物质进一步扩散和泄漏。

四、常见的注意事项•农机操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职业培训,了解和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危险防范策略。

•农机的使用和维护,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和操作流程进行。

一旦发生故障,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理方法,避免造成人员或设备损失。

•在应急或故障情况下,切勿采取过激或不当的操作,以免引发进一步的事故。

五、总结农机是现代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对于农机事故,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学习掌握正确的应急处理方法,依据场景和情况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及时地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已经1995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及时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责任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以及与农业机械运行有关的人员,因违反《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行驶、作业,或者越过其他道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毁的事故。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发生的农机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但是农业机械与汽车、火车发生的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是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具体负责农机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秉公办案,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事故分类及管辖权限第六条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农机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0元的;(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重伤5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湖南省地方法规清单

湖南省地方法规清单

查询结果出处:/pls/ceilaw/cei.cdrom_page共查到1428篇法规序号. 法规名称(颁布日期)1.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三次修正)(19880508)2.湖南省渔业条例(19880508)3.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19880605)4.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19880628)5.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19880628)6.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次修正)(19880628)7.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修正)(19880628)8.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880628)9.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0725)10.湖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9880829)11.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880825)12.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修正)(19880825)1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预防犯罪器材的生产、销售和管理请示的通知(19880811)14.关于进一步放活科技单位的决定(19880831)15.湖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19881016)16.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19881007)17.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19881029)18.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纠正我省一些地方出卖城镇户口违法行为的决定(19881029)19.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19881029)20.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19881226)21.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1226)22.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19881226)2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19881226)2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81226)25.湖南省星火奖励暂行办法(19881222)26.湖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881217)27.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0219)28.湖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的意见》(19890215)29.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890225)30.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0430)31.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19890430)32.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派款的规定(19890515)33.湖南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办法(第二次修正)(19890626)34.湖南省省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19890816)35.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19890816)36.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19890815)37.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的决定(19890815)38.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修正)(19891112)39.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19891203)40.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1203)41.湖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实施办法(19891203)42.长沙市惩治扒窃的规定(19891206)43.湖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00111)4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900412)45.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19900331)46.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19900627)47.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止干部违纪营建私房的若干规定(19900626)4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0623)49.湖南省国防教育条例(19900819)50.湖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19900819)51.湖南省禁止卖淫嫖娼条例(19900819)5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的通知(19900830)53.湖南省中医管理条例(19901028)5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修正)(19901027)5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19901027)56.长沙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10103)5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单位关于审定第二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报告的通知(19910316)58.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建设施工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19910417)59.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有关农民负担文件目录的通知(19910416)60.湖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修正)(19910615)61.长沙市蔬菜基地保护办法(19910624)6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19910828)6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开发保护条例(19910815)64.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19910815)65.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910815)66.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19910815)67.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19911117)68.湖南省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若干规定(19911117)69.长沙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19911201)70.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20115)71.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修正)(19920115)72.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20115)73.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20313)7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条例(19920626)75.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20626)76.湖南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19920823)77.湖南省消防管理条例(19920823)78.湖南省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修正)(19920921)79.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21027)80.湖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19921027)81.湖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修正)(19921027)82.湖南省尘肺病防治实施办法(第二次修正)(19921208)83.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30106)84.湖南省个体生产经营者税收征收管理条例(19930106)85.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0106)86.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930228)87.长沙市人民警察巡逻执法暂行规定(19930710)8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次修正)(19930710)89.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19930710)90.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19930906)91.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正)(19930906)92.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30906)93.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0906)94.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正)(19931026)9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31115)96.湖南省林业条例(修正)(19931115)97.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修正)(19940112)98.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0117)99.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19940117) 100.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40315)10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40304)102.湖南省企业专利工作条例(19940224)10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建设旅游大省的决定》(19940328)104.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正)(19940428)10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40428)106.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条例(19940428)107.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修正)(19940428)108.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19940428)109.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940621)110.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正)(19940621)111.长沙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19940707)112.湖南省渔业条例(修正)(19940707)113.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19940707)114.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修正)(19940707)115.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940726)116.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正)(19940726)117.湖南省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940802)118.湖南省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19940830)119.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19940830)120.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40830)121.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9940830)122.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次修正)(19940830)123.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19940830)124.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19940830)125.长沙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941110)126.长沙市城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19941110)12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1110)128.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9941110)129.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办法〉的决定(19941110)130.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1110)131.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第二次修正)(19941110)132.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19941110)133.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次修正)(19941119) 134.长沙市劳动监察条例(19941229)135.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19941229)136.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41229)137.湖南省华侨捐赠若干规定(修正)(19941229)138.湖南省华侨捐赠若干规定(19941229)139.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修正)(19941229)140.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19941229)14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1229)14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0112)143.湖南省实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办法(第二次修正)(19950109)14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0104)14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接待省政协委员持证视察工作的通知(19950206)14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农村办关于进一步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报告的通知(19950206)14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石油化学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0123)14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管理的通知(19950123)149.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0123)15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运动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0117)15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0117)15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0117)15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0303)15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通知(19950228)15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1995年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19950216)15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当前工交生产的紧急通知(19950216)157.浏阳河管理条例(19950215)15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50213)15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19950211) 16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几个问题请示的通知(19950209)16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1995年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制计划》的通知(19950209)16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19950316)16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19950313)16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速西线开发1995至2010年总体规划>>的通知(19950310)165.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农村撤区并乡建镇、简政放权工作的的意见(19950310)166.湖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19950427)167.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次修正)(19950427)168.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正)(19950427)169.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50427)170.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50427)171.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19950427)172.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修正)(19950427)173.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正)(19950427)174.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19950628)175.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50628)17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19950829)17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50829)178.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50829)17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50829)180.湖南省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若干规定(19950829)181.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修正)(19951009)182.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第二次修正)(19951009)183.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第二次修正)(19951031)184.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19951031)185.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51031)186.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修正)(19951031)187.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修正)(19951214)188.湖南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19951214)18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19951220)190.湖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19951220)19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文工作的通知(19951219)192.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19951226)19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长沙水渡河等收费站收费标准的通知(19951226)194.湖南省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正)(19951226)195.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51226)196.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51226)197.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正)(19951226)198.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修正)(19951226)199.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19951226)200.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19951222)201.湖南省通信市场管理办法(19951221)202.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951221)203.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9951221)204.湖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19951221)205.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19951221)20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零陵地区设立地级永州市的通知(19951221)20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关于加强星火计划工作报告的通知(19951227)20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19960104)209.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51230)210.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棉花亩产百公斤先进单位的通报(19960119)21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1995年度全省棉花高产竞赛先进单位的决定(19960118)21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侨办、省财政厅关于对归国华侨退休后给予生活补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19960116)21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公路规费缴(免)讫专用牌的通知(19960111) 21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木材检查站的通知(19960111)21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社会集资和企业债券兑付及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0123)216.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修正)(19960126) 217.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19960126)21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林农负担加强林业一金两费管理的通知(19960201)219.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19960201)220.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宣传实施国家赔偿法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19960130)221.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19960212)22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正)(19960212)22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政务公开的决定(19960304)224.湖南省关于试点企业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19960304) 225.湖南省试点企业劳动工资劳动用工暂行办法(19960304)226.湖南省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的管理意见(19960304)227.湖南省关于试点企业分离服务单位的意见(19960304)228.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19960304)229.湖南省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确认及管理办法(19960304)230.湖南省关于试点企业财务审计监督的意见(19960304)231.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屠宰税征收标准请示的通知(19960313)23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60311)23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的通知(19960319)234.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19960328)23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发展银行等单位关于切实抓好1996年上半年政策性资金回笼工作请示的通知(19960322)23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水利建设责任制》的通知(19960405)23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实施1996年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报告的通知(19960404)238.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修正)(19960404)239.芷江侗族自治县普及义务教育若干规定(19960404)24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今年农资供应工作的通知(19960408) 241.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19960415)24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修正)(19960425)24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利用婚姻登记乱收费的通知(19960506)244.湖南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19960606)245.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修正)(19960606)246.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19960606)247.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信管理条例(19960606)248.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若干规定(19960606)249.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权益保护条例(19960606)25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师范类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19960621)251.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湖南省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的通知(19960702)252.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19960715)253.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水利水电厅关于开展水利经济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19960714)25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19960711)255.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部门关于“九五”期间继续开展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工作请示的通知(19960710)25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19960710)257.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19960708)258.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工作的通知(19960708) 25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水库移民口粮供应办法的通知(19960708)26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0719)26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通知(19960718)262.长沙市电信条例(19960805)263.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19960805)26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19960815) 265.湖南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食品卫生若干规定(19960805) 266.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19960805)267.湖南省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19960805)26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19960805)269.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修正)(19960805)270.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19960802)271.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试行)(19960830)27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九五”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纲要》的通知(19960829)27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劳务输出帮助灾区群众生产自救的通知(19960828)27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和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征收营业税等税费问题的通知(19960827)275.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19960821)276.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修正)(19960907)277.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强化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19961007)27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省供销社关于供销社参与“菜篮子”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19961005)27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19961003)28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单位关于加速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19960928)281.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19960928)282.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60928)28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19960928)28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南省优先发展区域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的批复(19960927)28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19960927) 286.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19961029)287.湖南省会计条例(19961128)288.湖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19961128)28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61128)290.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19961128)291.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61128)29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一批工商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的通知(19961206)29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1997年烟叶生产、收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61205)29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光召科技奖评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1217)29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1997年全省第三产业发展目标和工作意见的通知(19961215)29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九五”期间继续对部分高耗电产品减免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19961224)297.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19961219)29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961228)299.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的通知(19961225) 30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我省成人中等专业教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961231)301.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19970108)30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19970107) 303.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19970113)304.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19970125)305.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0124)306.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修正)(19970124)307.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19970124)308.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19970124)30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湖南省铁路建设费的通知(19970213) 310.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19970203)311.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离休人员基本离休金平衡工作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970131)312.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修正)(19970217)313.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9970217)314.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修正)(19970217)315.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19970217)316.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19970215)31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驻湘部队随军家属和子女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19970227)31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保障困难企业职工生活和扶持生产自救资金的通知(19970226)319.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19970313)320.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做好1997年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通知(19970313)32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百户国有工业企业管理现状调查报告的通知(19970313)32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切实减轻学校不合理负担意见的通知(19970310)32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等单位关于全省煤炭行业实施“安居工程”意见的通知(19970305)32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清理整治爆炸品行动情况的通报(19970319) 32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普通住宅建设的通知(19970319)326.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调整组建跨地区调动的民兵预备役抗洪抢险机动突击团的通知(19970317)32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19970326) 32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公和金制度意见的通知(19970325)329.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单位关于审定第五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请示的通知(19970322)33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实施1997年物价控制目标双向责任制报告的通知(19970321)331.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正)(19970402)332.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修正)(19970402)333.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19970402)334.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正)(19970402)335.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修正)(19970402)33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次修正)(19970402) 33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正)(19970402)338.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次修正)(19970402)339.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正)(19970402)340.湖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条例(修正)(19970402)341.湖南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19970402)。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农村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五条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农业机械作业、运输、储存、维修等环节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4. 工作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依法依规,科学处置。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指挥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成员:公安、消防、卫生、农业、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2. 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 指导和监督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 相关部门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和人员疏散;- 消防部门:负责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卫生部门:负责伤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和救援队伍的组织;-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事故报告与响应1.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发现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

2. 事故响应:- 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故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四、事故现场处置1. 现场警戒:公安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2. 人员疏散:公安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周边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法律 、行 政 法规 对农 机事 故 的处 理部 门另 有
部 门文件 现场 其他 人 员 应 当立 即停 止农 业 机 械 作 业 或 转 移 ,保护 现场 ,并 向事故 发生 地县 级农 机安 全监 理 机 构报 案 ;造成 人 身伤 害 的 ,还 应 当立 即采取 措 施 ,抢救 受 伤人 员 ;造成 人 员死 亡 的 ,还应 当 向事 故发 生地 公安 机关 报 案 。因抢 救受 伤人 员变 动 现 场 的 ,应 当标 明事 故发 生 时机具 和 人员 的位
国务院公 报 2 1 1 0 1・ 5
部 门文件
调 整 ,按 照设 立程 序办理 。
第 二十 三条 单 位 和个 人 违 反 本办 法 规定 ,
第 四章
第 二十 四条


对水 产种 质资源保 护 区 内的水产种 质资 源及其 生 存 环境造 成损 害的 ,由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 渔业 行
21 0 1年 第 2号
《 业机 械事 故处理 办法 》 已于 2 1 年 1 月 3 农 00 2 0日经 农业部 第 l 次 常务会议 审议通 过 ,现予 公 2 布 , 自 2 1 年 3 1日起 施行 。 01 月
部 长 韩 长赋
二 。一一 年一月 十二 日
农 业 机 械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元 以上直接 经济损 失 的事故 ; ( )重 大农 机 事 故 ,是 指 造 成 1 二 0人 以 上

县级 以上地方 人 民政 府农业机 械化 主管部 门 所属 的农 业 机械安全 监督管 理机构 ( 以下简称农
40 —
国务 院公 报 2 1 1 0 1・ 5 机安 全监 理 机构 )承 担本 辖 区农机 事 故处 理 的具 体工 作 。

农机事故处置方案

农机事故处置方案

农机事故处置方案农业机械在现代农业生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在使用过程中不注意安全,就可能发生意外事故,给人身和财产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对于农机事故的处置方案,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预案,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事故处理的基本流程如果发生农机事故,应该按以下步骤进行事故处理:1. 立即停止机械作业农机作业人员在发现农机事故后,应立即停止机械作业,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防止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2. 马上拨打119报警电话农机事故属于火灾和劳动安全事故,如果情况紧急,应第一时间拨打119报警电话,以便当地消防部门、医院和工商往来迅速赶到现场施救。

3. 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现场救援农机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需要保证自身安全,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快展开现场救援工作,包括救治被困人员、抢救受伤人员、扑灭火源等。

4. 进一步调查和报告事故处理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报告,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后续安全隐患排查和事故预防工作。

二、防范农机事故的措施农机事故的防范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1. 加强技术培训农机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正规的技术培训,了解农机的结构、原理和操作方法,掌握安全使用技术和紧急处理措施。

2. 加强日常维护农机设备需要进行日常维护,保证其在操作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运行场地管理农机作业场地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识,保证操作环境的安全。

4. 强化安全意识农机作业者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安全操作的制度和规定,不随意改变设备的结构和工作模式,确保安全生产。

三、农机事故处理的注意事项在实际处理农机事故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保障自身安全农机事故处置过程中,首先需要保障自身安全,切勿冒险行动或盲目救援,对事故场现做好保护工作,保证现场人员安全。

2. 救援工作农机事故救援工作要有计划、有条理、有步骤地进行,遵循“救治前面优先,救治多少先救大伤、再救小伤”的原则。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1. 引言随着农业机械的普及和使用量的增加,农机事故的数量也在逐年上升。

一方面,农民对于机械的操作不熟悉,容易造成事故;另一方面,机械本身存在缺陷和损坏也会增加事故的概率。

因此,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2. 农业机械事故的类型农业机械事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人为因素造成的机械操作失误;2.机械本身缺陷或损坏造成操作难度加大;3.外部因素造成机械行驶不稳定造成的事故;4.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

3.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的原则在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急救原则。

发生事故后,要迅速进行急救工作,保障受伤人员的生命安全;2.担责原则。

进行责任的判定和追究,对于责任人进行严格的处罚;3.整改原则。

对于造成事故的机械设备进行加强检修和维护管理,防止再次出现类似事故;4.预防原则。

通过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和机械使用水平,预防事故再次发生。

4. 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步骤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4.1 急救处理对于受伤人员应立即进行急救处理,并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4.2 事故现场勘察事故现场勘查是判定事故原因和责任的重要步骤。

应由事故处理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前往现场进行勘查,并对事故现场拍照留存证据。

根据现场情况,确定事故责任和处理措施。

4.3 责任判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的结果,对事故责任进行判定。

对于人为失误造成的事故,应对操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于机械本身缺陷或损坏造成的事故,应对机械设备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4.4 处理方案的制定制定合适的处理方案是保障事故处理顺利进行的重要步骤。

根据事故责任人和机械设备的不同情况,制定合适的处理措施,包括赔偿事故损失、加强机械保养和管理等。

4.5 整改措施的实施对于造成事故的机械设备,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加强检修和保养。

同时,加强管理,完善机械使用规程和操作指南,提高安全意识。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制度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制度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事故的 发生和损失。组织和农民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和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提高农训和教育: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包括机械操作技能、安全意识和
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制度
2. 事故报告和记录: - 事故报告:要求农业机械使用人员在发生事故后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责任人报
告,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和伤亡情况等。 - 事故记录:建立农业机械事故的记录档案,包括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结果、教训和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制度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制度是为了预防和处理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而制定的一套规 章制度和操作程序。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制度的要点:
1. 事故预防措施: - 建立农业机械使用规范:制定农业机械使用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操作手册,明确操作人
员的职责和要求。 - 定期维护保养:制定农业机械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计划,确保机械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场进行救援和处理。 - 伤员救治:对事故中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和送医治疗,确保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
康。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制度
5. 安全宣传和培训: - 安全宣传:定期组织农业机械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农民和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
知识。 - 安全培训:开展农业机械安全培训课程,提高农民和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改进措施等,以便日后参考和总结经验。
3.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 事故调查:对农业机械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确定事故的原因、责任和教训,并提出
改进措施。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制度
- 责任追究: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和惩处,包括纪律处分、经济 赔偿等。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18年7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更好地服务改革,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对省本级现行有效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废止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一)《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2001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公布)(二)《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7月26日省人民政府公布)(三)《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1995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公布)(四)《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2003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公布)(五)《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995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二、对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作出修改(一)对《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应当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垂直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于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后15日内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对符合报备规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登记,按月公布目录,并进行事后监督审查。

农机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方案(3篇)

农机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方案(3篇)

农机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方案一、目的为加强农机行业处理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农机行业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将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机行业社会形象和保障农机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机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1、违反农业机械管理法律法规和农机作业操作规程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较大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农机具机库、油料库、农机具生产车间、农机具维修销售网点突发火灾事故。

3、台风、暴雨、洪水、高温、雷击和低温冷冻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事件。

4、行业内其它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故。

三、应急处置原则1、以人为本。

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处置突发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

通过采取得力的防范措施,把事故化解在萌芽状态,消灭在隐患期间,尽可能避免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3、依法规范。

(范本)(范本)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为指导,全面规范处置工作方案,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决策科学,措施得当。

4、迅速反应。

发生重大伤亡、火灾、水灾等突发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市农机化办报告,根据指令,迅速、果断、有效起动应急方案,市农机化办___统一指挥和积极妥善处理。

5、明确职责。

按照安全生产负责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6、公众参与。

广泛做好公众宣传教育工作,向干部群众阐明危害得失,识大体顾大局。

准确发布预警及处置信息,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四、编制依据本预案编制依据包括:《___安全生产法》、《___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___市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生产事故安全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__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五、应急响应1、一般级别的突发事故,由事发单位按有关规定___力量处置。

事故发生后有关领导和人员须及时赶到现场,控制现场、收集现场信息和开展救助等工作,并立即将情况报领导小组。

《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着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着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理员 有下列行 为之一 的 ,依法 给予行政 处分 ;构成犯罪 的 , 依 法移送 司法 机关 追究 刑事 责任 :① 不立 即实施 事 故抢 救
农业机械及证 书 、牌 照 、操作证件 。需要 强调的是 ,县级 以 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 机械化主管部 门行 使扣押权的前提 只有 2种情况 ,一 是发生事故后企 图逃逸 ,以逃脱法律 责任 。这 是 为 了保护 当事人 的合法 权益而采取 的一种 保全措施 ;二是 存 在重 大事故 隐患而拒不整 改 的 ,这是为 了防止 给当事人 、
侬 栅事故处理办法》 着力维护 当事人合法权益
口 李 明诚
从 2 1 年 3月 1日起施 行的 捉业 机械事故处理 办法》 01
医疗机 构或者法医 出具死亡证 明 。尸体应 当存 放在殡葬 服务
单位 或者有停尸条件 的医疗 机构 。对农机 事故死者尸体 进行 检 验的 ,应 当通知死 者家属 或代理 人到场 。需解 剖鉴定 的 , 应 当征得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的同意。 () 事故认定 及复 核 阶段 。 《 3 办法》 第 二十八 条规 定 , 农机安全监理机 构在进行事故认定前 , 当对证据进行 审查 , 应 其 中包括证 人或者提供证据 的人 与当事人有无 利害关 系。第
三 十条规定 ,农 机事故认定 书应 当载明 当事人 向农 机安全监 理机构 申请 复核 、调解和直接 向人 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 的权 利 、 限等 内容 。第三十一条 、 期 三十二条规定 , 逸农 机事故肇 逃 事者未查获 ,农机事 故受害一方 当事 人要求 出具农 机事故认
( 以下 简称 为 《 法》 是农 机 系统非 常 重要 的一 部行 政 法 办 ) 规。该 《 办法》 开 宗明义地指 出 :为了规范农业 机械事故处 理工作 ,维护农业机 械安全生产秩 序 ,保护农业 机械事故 当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04•【字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业机械经营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销售、使用、维修和农业机械科研、鉴定、推广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农用运输和农田基本建设的机械及其设备。

前款所指农用运输机械及其设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指的机动车(不含在公路以外作业的拖拉机)以外的农业运输机械及其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管理应当坚持加强服务、严格管理、保障安全、促进生产、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投入,在农业发展各类资金中安排适当比例用于农业机械化事业。

鼓励进行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农业机械技术改造、发展农业机械教育、培训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林业、水利、农垦、畜牧、渔业等部门负责本系统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对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业机械服务体系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逐步形成以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为主,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与农业机械科研推广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以及群众性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和个人相结合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范本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53501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Measures for Handling Agricultural Machinery Accident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视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视治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分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五条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然、便民、效率的原则。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07•【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施行日期】1994.07.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7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3月7日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农业机械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和其他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作业的机械。

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使用农业机械或者与农业机械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驾驶员进行考试、考核和审验;(三)负责农业机械牌证和驾驶员证件的核发、管理;(四)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驾驶员的安全监督检查;(五)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六)查处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章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第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证管理。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向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申请登记,经检验合格,领取牌照、行驶证后方可使用。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转籍、过户、报废时,应当到原发牌、证机关分别办理转籍、过户、注销登记手续。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修正)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修正)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修正)(2007年3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研与推广第三章生产、销售与使用第四章社会化服务第五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推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和农业机械科研、鉴定、推广、技术培训、安全监理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扶持措施,逐步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鼓励进行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农业机械技术改造,发展农业机械教育、培训事业,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湖南农机安全互助保险事故理赔案例专辑

湖南农机安全互助保险事故理赔案例专辑

少, 事故大 , 机手无力赔付 , 受害方索 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救援 , 冒 的 问题 , 促进 生产 厂家改 进 产品 设计 , 赔 困难 , 以致 于堵政 府 门 、 在 出事路 上 雨工作 5个多小 时才将收割机吊起 。 提 高产 品 质量 , 更 好 地履 行 农 机 部 门 搭棚办丧事的现象时有发生 ,政府不 第二天又赶到现场勘察 、 定损 , 协调厂 的监管职能。圆 胜其烦 。 现在农机发生事故后 , 互助协 家快速维修 。 最后经三方协商处理 , 厂 ( 作 者 系平 江县 农机 局局 长 ) 会全程跟踪服务 , 妥善处理事故 , 彻底 家承担 1 . 2万元经济损失 , 协会承担
0 0 0元 。 ( 3 ) 融洽 了农 机 部 门与农 机 手 的 1
3 实施互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助 险是件大 好 事
关 系。农机互助保险投入少 , 赔率高 ,
( 4 ) 促进 了农 机监 理 工作 。 农 民加
几个 月来 的工作 证 明 , 推 行农 机 安 调处迅速 , 赔付快 , 而且当年度没有发 入 互助 协会 后 , 农 机 手主 动登 记上 牌 , 全 互助 保险 带来 了五个 方 面 的好处 。
支持 , 一直没有参加过任何险种。 现在 后 , 职 能 向服务 型转 变 , 执法 寓 于服 务 产更加重视 。 我们也通过事故数据分 互 助保险实施后 , 牌证管理机具纳入 之 中, 真正为农机手分忧解难 。 9 月2 7 析, 对农 机安 全生 产 隐患 的高发 、 多发 了承保范畴 , 解决 了部分农机户的后 日 , 平 江 县 三墩 乡 机 手 钟 满根 驾 驶 联 情况做到积极预防; 在注册登记、 驾驶 顾之 忧 。 合收割机在转场过程中侧翻在路旁小 证考试等源头管理上有的放矢。另外 ,

农机事故处理办法

农机事故处理办法

农机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五条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人员和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取像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机事故处理装备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

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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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1995年10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按照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方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及时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戒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责任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农业机械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以及与农业机械运行有关的人员,因违反《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治理方法》等有关安全治理的法规、规章,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行驶、作业,或者越过其他道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毁的事故。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发生的农机事故,均应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处理。

然而农业机械与汽车、火车发生的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是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治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具体负责农机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秉公办案,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事故分类及管辖权限第六条按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缺失的程度和数额,农机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样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者直截了当经济缺失不满200元的;(二)一样事故: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直截了当经济缺失在2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截了当经济缺失在2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亡1人、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重伤5人以上,或者直截了当经济缺失在1 0000元以上的。

第七条县级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农机事故,对轻微事故,也能够由其托付的单位处理;地、州、市农机监理机关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特大农机事故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参加处理;省农机监理机关对发生的特大和涉外农机事故,也应当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农机监理机关指定处理。

第三章现场处理第八条发生农机事故的驾驶员、操作员,必须赶忙停止运行,爱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需要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关,听候处理。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过往车辆的驾驶员,应当协助抢救受伤人员,爱护好现场,并向农机监理机关报告,提供有关情形。

第九条农机监理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赶忙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清理现场,复原生产或者交通秩序。

第十条农机监理机关按照事故检验、鉴定的需要,能够暂扣事故机具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完毕后赶忙归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

第十一条在追缉农机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形下,农机事故处理人员能够使用其他单位、个人的交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用后应当赶忙归还;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第十二条农机监理机关应当按照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法定的检验、鉴定部门对事故机具、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等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并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三条农机事故造成人身损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能够由农机监理机关指定一方预付,待事故结案后按照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对拒绝预付或者临时无法预付的,农机监理机关能够暂扣其事故机具,待应对款额付清时予以归还。

第十四条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农机事故伤者,并如实向农机监理机关提供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的单据凭证。

有停尸条件的殡葬服务单位和医疗单位,应当代存农机监理机关决定暂存的事故尸体。

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协助医疗单位和殡葬服务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或者尸体存放费用。

第十五条农机事故的尸体检验、鉴定完毕后,农机监理机关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停尸闹事的,由农机监理机关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无法查明身份的事故死亡人员,由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公告。

第四章责任认定第十六条农机监理机关在查明农机事故缘故后,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农机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农机事故责任。

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农机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农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要紧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农机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农机事故责任;(二)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农机事故的,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要紧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作用差不多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农机事故的,按照各自的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但农用运输机械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农用运输机械一方应当负要紧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学习驾驶员、操作员在教练的监护下驾驶、操作农业机构,因违章发生农机事故的,教练员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或者部分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农机事故,除对当事人按照本方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事故责任外,其他有关人员还应当负行政责任和事故的连带责任:(一)驾驶员、操作员或者农业机械的所有者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或者与准驾、操作机型不符的人员驾驶、操作发生农机事故的;(二)强迫、纵容驾驶员、操作员违章作业发生农机事故的;(三)雇主雇佣的驾驶员、操作员发生农机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机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负事故责任:(一)强行驾驶、操作他人农业机械发生事故的;(二)强行搭、攀、扶、爬、吊、跳农业机械发生农机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的;(三)盗窃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发生农机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农机事故责任认定,自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按照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样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农机事故情形复杂不能按期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农机监理机关批准,能够按前款规定延长一倍的时限。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二十三条农机监理机关公布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讲明责任认定的依据和理由,并将《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分别送交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能够自接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机监理机关应当自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坚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农机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对农机事故责任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治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或者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者系驾驶员、操作员的,并处吊销驾驶证、操作证;(二)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或者一样事故负要紧责任以上的,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责任者系驾驶员、操作员的,并处吊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操作证;(三)造成一样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或者轻微事故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责任者系驾驶员、操作员的,能够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驾驶证、操作证;造成农机事故应当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农机事故后,驾驶员、操作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驾驶证、操作证:(一)逃逸的;(二)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三)隐瞒农机事故真相的;(四)其他恶劣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对农机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应当按照其违法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吊扣驾驶证(操作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吊销驾驶证(操作证)的,两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

吊扣、吊销驾驶证、操作证的期限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运算。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治理部门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能够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农机监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驾驶、操作证,造成农机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赔偿调解第三十一条农机监理机关处理农机事故,应当在查明事故缘故,认定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损害情形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三十二条农机事故的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农机监理机关认为必要时能够延长15日。

对农机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农机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刻终止之日起开始;对农机事故仅造成财产缺失的,调解从确定缺失之日开始。

第三十三条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在农机事故调解人员主持下进行。

当事人一方参加调解人数不得超过3人。

调解次数以2次为限。

调解时需制作调解记录。

当事人接到调解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1次;调解中当事人一方更换调解参加人员的,连续运算调解次数和时刻。

第三十四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员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

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事故简要案情和缺失情形;(二)责任认定;(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

第三十五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员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农机监理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损害赔偿第三十七条农机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农机事故责任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一辈子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截了当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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