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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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1995年10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按照1998年

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农业

机械安全事故处理方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及时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戒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责任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农业机械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以及与农业机械运行有关的人员,因违反《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治理方法》等有关安全治理的法规、规章,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行驶、作业,或者越过其他道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毁的事故。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发生的农机事故,均应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处理。

然而农业机械与汽车、火车发生的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的部门是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治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具体负责农机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秉公办案,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事故分类及管辖权限

第六条按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缺失的程度和数额,农机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样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者直截了当经济缺失不满200元的;

(二)一样事故: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直截了当经济缺失在2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截了当经济缺失在2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亡1人、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重伤5人以上,或者直截了当经济缺失在1 0000元以上的。

第七条县级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农机事故,对轻微事故,也能够由其托付的单位处理;地、州、市农机监理机关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特大农机事故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参加处理;省农机监理机关对发生的特大和涉外农机事故,也应当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农机监理机关指定处理。

第三章现场处理

第八条发生农机事故的驾驶员、操作员,必须赶忙停止运行,爱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需要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关,听候处理。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过往车辆的驾驶员,应当协助抢救受伤人员,爱护好现场,并向农机监理机关报告,提供有关情形。

第九条农机监理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赶忙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清理现场,复原生产或者交通秩序。

第十条农机监理机关按照事故检验、鉴定的需要,能够暂扣事故机具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完毕后赶忙归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

第十一条在追缉农机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形下,农机事故处理人员能够使用其他单位、个人的交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用后应当赶忙归还;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第十二条农机监理机关应当按照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法定的检验、鉴定部门对事故机具、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等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并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三条农机事故造成人身损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能够由农机监理机关指定一方预付,待事故结案后按照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对拒绝预付或者临时无法预付的,农机监理机关能够暂扣其事故机具,待应对款额付清时予以归还。

第十四条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农机事故伤者,并如实向农机监理机关提供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的单据凭证。

有停尸条件的殡葬服务单位和医疗单位,应当代存农机监理机关决定暂存的事故尸体。

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协助医疗单位和殡葬服务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或者尸体存放费用。

第十五条农机事故的尸体检验、鉴定完毕后,农机监理机关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停尸闹事的,由农机监理机关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对无法查明身份的事故死亡人员,由农机监理机关负责公告。

第四章责任认定

第十六条农机监理机关在查明农机事故缘故后,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农机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农机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农机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农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要紧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农机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农机事故责任;

(二)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农机事故的,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要紧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作用差不多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农机事故的,按照各自的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但农用运输机械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农用运输机械一方应当负要紧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学习驾驶员、操作员在教练的监护下驾驶、操作农业机构,因违章发生农机事故的,教练员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或者部分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农机事故,除对当事人按照本方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事故责任外,其他有关人员还应当负行政责任和事故的连带责任:

(一)驾驶员、操作员或者农业机械的所有者将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或者与准驾、操作机型不符的人员驾驶、操作发生农机事故的;

(二)强迫、纵容驾驶员、操作员违章作业发生农机事故的;

(三)雇主雇佣的驾驶员、操作员发生农机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机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负事故责任:

(一)强行驾驶、操作他人农业机械发生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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