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深化检务公开提升检察公信力
务 素 质 。陈林 要 求 ,一 要加
进 集 体 和 个 人 颁 奖 ,这 些 都 充 分 体 现 了 县 四大 班 子 对 检 察 工作 的 高 度 肯 定 和 重 视 。 对2 0 1 2 年 工 作 ,县 委 政 府 、 人 大 政 协 非 常 满 意 。 陈 林 认
祝 贺 。特别 是
办 理 了一批 社
习 ,提 高 业 务 技 能 。从 打 击 犯 罪 、维 护 公 正 出发 , 向书
本 学 、向老 同 志 学 、向实 践
会关 注 度 高 、
群众 反 映影 响
学 、 向人 民群 众 学 ,丰 富 学
习 形 式 。二 要 从 严 治 检 。严
的案 件 ,充 分 说 明 了检 察 干 警高 度 的责任
察 院 在 执 法 办 案 、保 障 民
界 对 检 察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生 、服 务 大局 等方 面 都 充 分 履 行 了检 察 职 能 ,为 全 县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提供 了 有 力 的 司
反馈给检察 院 ,充分发挥他们
的外部监督作用 ,助 推检察 机 关 队伍建设和各项检 察工作健 康有序发展 。 ( 宋金 虎 )
感和 过硬 的业
格要 求 ,做 好 公 正 、廉 洁 , 打 造 铁 的 队 伍 ,确 保 打 胜 仗 、打恶 战 ,坚 决 完 成 各 项 任 务 。 同 时 , 既 要 严 格 要 求 ,又要 人 文 管 理 ,在工 作 上 关 心 ,感 情 上 融 洽 ,做 到 从 严 治检 、从 优 待 检 。 三 要 树 立 形 象 。 进 一 步 提 高 素 质 ,加 强工 作 ,广 泛宣 传 检 察 机 关 和检 察 工作 ,让 更 多 群 众 了解 、支 持检 察 工 作 , 展 示 检 察 干 警 良好 形 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高检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已经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业务管理的重要意义1.检察业务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对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的重要保障机制。
加强检察业务宏观管理,通过理念引领、政策引导、指标评价,牵引检察业务整体向前,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加强个案管理,通过个案过程管理、结果评判,强化业务办理与管理并重,办理中有管理,管理促进办理、管理保障办理,有效提升个案办理质效。
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全体检察人员都要充分认识自身在检察业务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任务,切实把加强检察业务管理作为全院、全员的共同责任,把检察业务管理贯穿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各环节,以高质效管好每一个案件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论“检务公开”与保密依法行政的平衡
论“检务公开”与保密依法行政的平衡[摘要]在目前的检察实践中,检察机关不断深化“检务公开”,推进保密依法行政,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检务公开”的力度和范围距离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保密依法行政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造成该公开的检察事项被保密,该保密的检察事项被公开,影响了检察机关正常开展诉讼活动,限制了其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阻碍了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
笔者认为“检务公开”的限度是保密原则,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不能超出保密原则这一限度,应当寻求二者的平衡。
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本文着重分析了平衡“检务公开”与保密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且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措施,以期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为进一步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检务公开;保密原则;依法行政一、“检务公开”的限度——保密原则鉴于“检务公开”制度的重要价值,自1998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检务十公开”》两个规范性文件至2006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检务公开”的内容不断丰富,范围不断扩大,方式和途径更加多样。
毋庸置疑,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检务公开”将更加开放和透明;检察机关将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探索、完善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范围、方式和途径,以最大限度地扩大和落实“检务公开”,最大限度地让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在深化“检务公开”的同时,检察机关也要准确界定“检务公开”的限度,保证不该公开的不被公开,以确保检察秘密(在本文中检察秘密指检察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部情况等。
)的安全和检察机关正常开展诉讼活动。
关于“检务公开”的限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检务公开”的“度”就是法律规定。
哪些检务应公开,以及公开的程度、时机、方式等都应当符合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11.20•【文号】高检发纪字[2012]9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2012年11月20日高检发纪字[2012]9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一步完善具有检察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力度,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中纪发[2011]42号),结合检察机关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的重要措施。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
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就是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在先,分析、研判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腐败风险,化解和消除容易诱发腐败的隐患,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发生,实现预防腐败的目标;就是把更多的精力用在预防腐败的环节上,健全防范腐败的制度和措施,有效延伸拓展预防腐败的触角和领域。
2.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加强检察机关党员、干部纯洁性建设的迫切需要。
保持检察机关党员、干部的纯洁性,对于建设一支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高素质检察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有利于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增强检察人员拒腐防变意识和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党员、干部保持思想纯洁、队伍纯洁、作风纯洁和清正廉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7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规范性与科学性1.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作出部署,重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举措,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6.10.30•【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2006年10月30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本次常委会的安排,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检察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主要情况人民检察院要承担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必须首先做到自身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坚持把规范执法行为作为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的基础性工作,贯穿于法律监督和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
特别是从2005年5月开始,根据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集中整改执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
在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中,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加强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正确的执法观念是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思想基础。
在专项整改中,检察机关坚持把思想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引导检察人员树立与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执法观念。
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组织学习和座谈讨论,邀请法学专家和检察业务专家举行讲座,对业务骨干、重点执法岗位人员分类培训,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教育检察人员克服执法中的陈旧观念和模糊认识,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加强法律监督与自觉接受监督并重的观念。
注重运用实际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思想教育的针对性。
2005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选择5起社会各界关注的典型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形成警示教材印发全国检察机关讨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十条)-高检发[1998]29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十条)正文:---------------------------------------------------------------------------------------------------------------------------------------------------- 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为落实十五大精神,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实行“检务公开”。
一、充分认识实行“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实行“检务公开”,增大检察工作透明度,是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好检察工作,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文明办案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检察干警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有力措施。
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对检察事业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实行“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行“检务公开”。
要把实行“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以改革的精神,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破除检察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切实公开检察活动,真诚欢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
用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
二、“检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及工作职能;(二)人民检察院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三)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规程和要求;(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等;(五)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六)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七)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案纪律规范;(八)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途径、方法;三、采取多种形式实行“检务公开”。
浅析基层检察院怎样深化检务公开
意 义
深 化 “ 务 公 开 ” 是 检 察 机 关 实 践 检 .
邓小平理论 和“ 三个 代 表 ” 要 思 想 . 重 深 入 开 展 以“ 法 治 国 、 法 为 民 、 平 正 依 司 公
义 、 务 大 局 、 的 领 导 ” 基 本 内容 的 服 党 为
侦 查案 件 的范 围 , 案 标 准 。 及对 不起 立 以 诉 . 刑 事 申诉 等 案 件 的 审 查 活 动 等 内 容。 二 是 真 实 充 分 原 则 。 除 因 涉及 国家 秘 密等 原 因外 . 办案 程 序 , 对 复查 案 件 的
浅析基层检察院怎样深化检务公开
杨 薇
( 春 市 鸟伊 岭 区人 民检 察 院 , 春 1 3 0 ) 伊 伊 5 00
【 关键词攥 层检察院: 检务公开; 重要意义; 遵循原则
检务 公 开 是 指 检 察 机 关 依 法 向社 会 和 诉 讼 参 与人 公 开 与 检 察 职 权 相 关 的 不 涉 及 国 家 秘密 和个 人 隐 私 等 有 关 活 动 和
社 会 .确 保 检 察 机 关 公 正 执 法 的 必 然要 求。 基层 检 察 院 如何 深 化 检 务 公开 工 作 , 本 人 有 如下 几 点 思 考 。
一
是严 格 依 法 原 则 。严 格 依 照 法律
和 有关 司法 解 释 的规 定 .对 应 当 向 社会
和 诉讼 参 与人 公 开 的 与 检 察 职 权 相 关 的 活 动 和 事项 予 以公 开 。包 括 检 察 机关 的 性 质 、 务 、 权 。 职 能部 门的 设 置 , 任 职 各 主 要 职 责 。 民 检察 院 的 活动 原 则 、 人 工作 制
的 权利 和义 务 、法 律 监 督 结 果 等依 法 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5.09.12•【文号】高检发[2005]17号•【施行日期】2005.09.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年9月12日高检发[200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已于2005年8月24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现对2005年至2008年检察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2005年至2008年,是检察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
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总结我国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体制创新和工作机制创新。
今后三年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努力做到检察体制更加合理,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全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十条)【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高检发[1998]2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98.10.25【实施日期】1998.10.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为落实十五大精神,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实行“检务公开”。
一、充分认识实行“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实行“检务公开”,增大检察工作透明度,是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好检察工作,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文明办案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检察干警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有力措施。
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对检察事业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实行“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行“检务公开”。
要把实行“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以改革的精神,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破除检察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切实公开检察活动,真诚欢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
用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
二、“检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及工作职能;(二)人民检察院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三)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规程和要求;(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等;(五)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六)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七)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案纪律规范;(八)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途径、方法;三、采取多种形式实行“检务公开”。
(一)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布和宣传“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二)采用设置专栏、制作牌匾和印发小册子等形式公布“检务公开”的内容;(三)检察人员执行公务活动要通报姓名、身份和执行检察活动的事由,告知公务对象有关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必须知道的具体内容,告之对检察公务活动如有异议,可以投诉及其投诉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一)主要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相当,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检察权运行机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制约监督、强化检察长对司法办案工作领导有机结合;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坚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制约。
二、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三)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
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并设专职委员。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03•【文号】中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5.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治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二OO六年五月三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促进司法公正,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方面,负有重大责任。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通过司法手段处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是提高我们党依法执政能力的客观要求。
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前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新形势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各级党委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提升经济水平,必须进一步提升法治水平的意识;牢固树立优化经济环境,必须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的意识;牢固树立维护党和国家的权威,必须进一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意识,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创造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02.28•【文号】•【施行日期】2015.02.2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机关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司法公开作出重要部署。
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强调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检务公开。
为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精神以及中央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要求,现就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全面推进检务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原则,以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加强办案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为重点,进一步拓展检务公开范围,丰富检务公开形式,健全检务公开机制,强化检务公开保障,提升检务公开效果,着力推动检务公开工作从侧重宣传的一般事务性公开向案件信息公开转变,从司法依据和结果的静态公开向办案过程的动态公开转变,从单向宣告的公开向双向互动的公开转变,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检察机关亲和力、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进一步明确检务公开的内容1.检察案件信息。
全面落实《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主动及时发布重要案件信息,网上公开生效法律文书,依申请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
主动公开具有指导性、警示性、教育性的典型案例,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以及对久押不决、超期羁押问题和违法或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纠正情况。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银川市建设工程开复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银川市建设工程开复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3.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银川市建设工程开复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各县(市)住建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银产业园管委会,各建设、施工、监理、起重机械租赁、安拆企业:为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和银川市十五届八次、九次全会及“1+37+8”系列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春季开复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坚决消除因冬季停工期间带来的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督促项目各参建企业落实相关责任,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银川市房屋市政工程春季开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银住建发〔2024〕39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24年度建设工程开复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
压实项目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取得实效,扎实落实开复工有关要求,确保我市建筑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检查时间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5月15日。
三、检查方式及对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对银川市市辖三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受检项目按照项目总数量40%,建筑业企业和起重机械租赁、安拆企业总数的10%进行抽查。
两县一市建设工程开复工检查工作由各县(市)住建部门负责实施,市住建局予以指导。
四、检查内容(一)项目级检查1.安全生产条件管控情况(1)开复工程序落实情况。
开复工前,施工企业是否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工作计划,是否召开复工复产安全生产专题部署会,是否严格按照“六个一律”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务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务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2.06•【文号】高检发办字〔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2.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机关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务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8号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工作细则》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3届第139次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2月6日检务公开工作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时代检务公开工作,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检察公信力,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原则要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工作,应当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坚持依法全面、安全规范、及时主动的原则,健全完善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不断提升线上线下公开工作质效,最大限度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
第三条【公开主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检务信息公开的主体一般为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开。
第四条【公开方式】公开检务信息,可以采取主动向社会公开和依申请查询的方式。
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经规定程序审核可予公开的检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对在办案件的程序性信息,当事人和其他符合查询条件的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
第五条【公开范围】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下列检务信息:(一)检察业务信息。
主动公开社会关注的重要案件信息和检察法律文书,依申请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
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主要检察业务数据及分析信息,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诉讼便民服务信息等。
不断强化检务公开机制着力提高执法公信力
Legal Sys l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叁!圭塾垒竺!兰!星!!!:震置藿瑟翟不断强化‘捡务公开"机制着力提高执法公信力张健摘要实行嘴?务公开”是检察机关在新时期进行的一项检察改革。
不断完善“检务公开”工作机制,对检察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紧贴“强化法律监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正确履行检察职能,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促进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关键词检务公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09.283-02一、强化“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强化‘捡务公开”工作,是检察机关适应社会变革,更自觉地接受外部监督的客观要求历史经验证明,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失衡,产生腐败。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的产生和实现均源自于人民。
因此,检察权作为国家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作必须接受人民和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
笔者认为,尽管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已有日益完善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内部制约等手段来保证检察人员正确行使检察权,最大限度地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但是在社会推进法治文明,满足社会各阶层民众的诉求,尤其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扩大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等方面,戎们的工作仍存在着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
显然,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丰富和提高,当今老百姓已从过去仅关心解决自身温饱问题,转向关注社会公权的运行,积极参政议政以实现各种利益诉求。
所谓“识时务者为俊杰”,要提升全社会对检察工作的认知度,取得群众信任,我们就必须克服固步自封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密切联系群众,坚持执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要在实施法律监督过程中做到监督有力、有所作为,我们就应先行从严治检、规范好自身的执法行为,将检察权的运作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之下,实现“阳光检务”。
检察院案件公开审查规则制度办法
检察院案件公开审查规则制度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升检察公信力,保证办案质量和效果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上级关于检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办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公开审查是指本院在办理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时,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开听证等形式,依法公开、公正处理案件的活动。
第三条案件公开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二)维护国家法制权威;(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方便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五)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
第四条公开审查包括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等形式。
第五条下列案件可以组织公开审查:(一)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的;(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下列案件:1、拟不批准逮捕案件;2、拟不抗诉、不起诉案件;3、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4、民事行政拟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5、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6、不服本院立案监督案件。
(三)重大涉检信访案件;(四)其他有必要公开审查的案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举行公开审查:(一)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案件;(二)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三)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五)案件当事人或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六)公开审查可能影响案件侦查的;(七)其他不适合进行公开审查情形的。
第七条办案部门征得案件当事人或申诉人的同意,可以主动提请开展公开审查,也可以根据案件当事人或申诉人的申请,研究是否提请开展公开审查,经研究认为不符合公开审查条件的,应向案件当事人或申诉人说明理由,当事人或申诉人不服的,可以提请本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复议一次。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拟进行公开审查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提请公开审查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批准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0.05.26•【文号】•【施行日期】2000.05.2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000年5月26日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证。
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继承优良传统,总结新鲜经验,探索有效途径,开创新的格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新时期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使命1.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紧密结合新的历史条件和新的实践,作出了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决策,这对于加强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建设,促进人民检察事业的跨世纪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2.近年来,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有了较大发展,取得长足进步。
检察队伍的思想状况总体是好的、干警的精神状态是健康向上的。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国际国内经济战略格局的调整和变化,思想领域的矛盾和斗争错综复杂、日趋激烈。
而检察机关任务的加重和检察改革的深入,使得检察人员的自身素质与检察工作任务之间不相适应的矛盾日渐突出,在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执法意识、工作态度、利益需求等方面产生的各种问题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
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特权观念等消极腐朽思想的影响和侵蚀仍然存在,执法不公、枉法办案等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着严峻挑战;“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在一些单位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思想政治工作不适应新形势、新变化,针对性不强、方法手段滞后等问题还普遍存在。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公布日期】2022.04.24•【字号】银综执监发〔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各县市区综合执法局:现将《2022年度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2022年4月24日2022年度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工作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银川市《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落实“改进作风提升质效”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全力推进“改进作风提升质效”专项行动,助推全市综合执法改革和执法规范年建设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作风建设系列重要论述,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求实务实落实,突出实干实效实绩,大力弘扬“严细深实勤俭廉快”工作作风,以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目标,以建立“主体明确、职责明晰、保障有力”的监督体制和完善“制度健全、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监督机制为重点,健全完善执法监督配套制度,创新执法监督的方式和方法,为圆满完成今年各项目标任务、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提供坚强执法保障。
二、工作安排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除法规考试及绩效考核外,均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暗查暗访形式,切实增强执法监督实效。
具体安排如下:(一)督查执法人员工作纪律。
检查执法人员、执法辅助人员是否按要求着装,是否存在佩戴首饰墨镜、制便混搭、非黑色制式皮鞋、披发浓妆,是否按要求佩戴证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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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检发[2014]17号
【发布部门】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4.05.22
【实施日期】2014.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银检发〔2014〕17号)
各县(市、区)、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市院各部门: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检察执法公信力,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根据高检院、区检院关于深化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精神,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现就全市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全国、全区检察长会议精神,按照进一步深化检察工作机制改革、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要求,牢固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的理念,坚持“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和“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的原则,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在继续巩固以往检务公开成果的基础上,以加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的信息公开为重点,以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进一步深化对检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准确把握检务公开基本原则,充实检务公开内容,拓宽检务公开渠道,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相关制度,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提高检察执法公信力、亲和力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二、深化公开的主要内容、方式及责任主体
全市检察机关要在继续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基础上,按照高检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和最近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流程信息互联网查询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将检务公开延伸到执法办案全过程,努力实现由执法职责公开向执法状况公开、执法程序公开向执法依据公开、执法结果公开向执法过程公开的转变。
深化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综合性公开内容及责任部门
1.公开内容:
(1)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大部署。
(2)高检院司法解释、本院有关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背景和内容。
(3)检察机关工作纪律和规范。
主要包括检察机关职能
任务,受案范围和立案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以及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制度。
(4)检察机关重大事项决策、检察机关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活动、重大举措及其它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2.公开时限:以上各项内容均要求主动及时公开。
第(1)、(3)、(4)项在检察机
关各办理环节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以内公开。
3.公开对象:向社会各界公开。
4.公开形式:两级院检察门户网站、检务公开大厅电子屏(控申接待大厅电子屏)、“检察开放日”,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5.责任部门:办公室牵头,政治处、政研室、反贪局、反渎局、预防处、控申处、技术处协助配合。
(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方面公开内容及责任部门
1.公开内容:
(1)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办理进展和结果(如逮捕、移送起诉、判决等情况,及时公开)。
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主要指上级领导关注、在本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舆论媒体高度关注的职务犯罪案件,群众多次上访控告的职务犯罪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职务犯罪案件,重大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等。
市院查处的处级以上、基层院查处的科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原则上应公开。
处级以上,纪委移交案件及其他敏感案件经市院审核后决定是否公开。
(2)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压、冻结等涉案财物处理结果的公开。
对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查封、扣押、冻结等涉案款物处理情况应依法公开。
(3)危害民生、侵害民利的典型案例(适时公开)。
有可能激化当事人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或者社会效果不好的,经上级院审核后可以不公开。
(4)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不立案、不起诉、撤案的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是否公开,应当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明确要求不愿公开的可以不公开。
相对不起诉的案件不宜公开。
2.公开时限:以上各项内容允许公开的在检察机关各诉讼环节作出终结性结论后5个
工作日以内公开。
3.公开对象:向社会各界或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公开。
4.公开形式:两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