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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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理
•以所结合的新罪论处。 •注意:我国新刑法中没有
结合犯
三、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二)牵连犯 •(三)吸收犯
(一)连续犯
•1、概念
•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 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 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的犯罪。
2、特征
• (1) 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 意
• ①指具有准备实施相同的几个犯罪的 预定计划
• 处理:1、绝对的异种数罪,应当数罪并 罚
• 2、相对的异种数罪,一般不并罚,如牵 连犯、吸收犯
二、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 罪
• (一)并罚数罪
• 指行为人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 构成数个独立犯罪,依照法律应实行数 罪并罚的数罪类型。
• (二)非并罚的数罪
• 指在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中,因为特 定的情况而无需并罚,只按照一罪进行 处罚的数罪类型。 如连续犯、牵连犯、 吸收犯
1、特征:
• (1)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 (2)在继续期间只作用于同一对
象 • (3)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存
在 • (4)行为和状态不间断地继续一
段时间
(二)想象竞合犯
•1、概念:
• 想象竞合犯,或称想象的数罪、观 念的竞合,是指出于一个犯罪故意 或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产生 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的情 况。
• 3、犯意说(主观说、意思说)——主张行为 人的主观犯意的数量作为区分标准
• 4、构成要件说——主张以行为符合的构成 要件的数量作为区分标准
5、个别化说
• (1)在区分是否单纯一罪时,应以构成要 件说为标准;
• (2)在持续犯、吸收犯等包括一罪的场合, 应将行为说与法益说结合起来作为标准;
• (3)想象竞合犯,这种定罪为一罪场合, 应以行为说为标准;
• (4)对牵连犯(等科刑上一罪的场合),应 以犯意说为标准。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 一、实质的一罪 • 二、法定的一罪 • 三、处断的一罪
一、实质的一罪
• (一)继续犯(持续犯) • (二)想象竞合犯 • (三)结果加重犯
(一)继续犯(持续犯)
•1、概念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某 种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 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 无论是否属于同种数罪,都需要实 行数罪并罚。
补:难以认定的数罪
• 1、行为触犯一个分则条文实为数罪的情 况 151条1款、2款
• 2、行为侵害同一对象构成数罪的情况 • 3、着手实行犯罪后另起犯意构成数罪的
情况 • 4、在犯罪过程中超出原犯罪成立数罪的
情况
(399条) • (3)某些条文规定从一重从重处罚(253条) • (4)某些条文对牵连犯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
(321条) • (5)某些条文规定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
4、刑法理论可能采取的态度
• (1)维持牵连犯的概念,并认为牵连 犯原则上以一罪论处,但刑法有特 别规定的除外。
• (2)维持牵连犯概念,并将刑法所规 定的以数罪论处的情况,排除在牵 连犯之外。
• (3)取消牵连犯的概念,将原有的牵 连犯所包含的犯罪现象,分别作为 想象竞合犯、吸收犯与数罪处理。
(三)吸收犯
•1、概念:
•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一个犯罪 行为所吸收,从而失去独立存 在的意义,仅成立吸收行为一 个罪名的犯罪。
2、特征:
• (1)实施数行为; • (2)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 (3)数行为间具有吸收关系
• ②也指具有实施相同的几个犯罪的概 括故意
• (2)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犯罪行为 • (3)数次行为间具连续性 • (4)数次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3、对连续犯的定罪量刑
•将连续犯以一罪论处。
(二)牵连犯
•1、概念
•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 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 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2、特征:
2、特征
•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 • (2)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
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3)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罪过 • 存在质疑:如绑架、抢劫、强奸等致人
死亡是否包括意外事件? • (4)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
刑。
3、处理
•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 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 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 法定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
二、法定一罪(数行为法定 一罪)
• 一般认为法定的一罪包括惯 犯和结合犯,新教材认为包 括集合犯和结合犯,集合犯 替代的是原来的惯犯。
(一)集合犯(原指惯犯)
•1、概念:
•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 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 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 法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2、主要特征:
行 期间的数罪 • 补:难以认定的数罪
一、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
• (一)同种数罪
• 指行为人出于数个相同的犯罪意 图,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符合 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构成,触犯 数个相同罪名的数罪。
• 处理的态度:应区别对待
(二)异种数罪
• 指行为人以数个不同的犯罪意图(?), 实施了数个性质不同的行为,符合数个 性质不同的犯罪基本构成,从而触犯数 个不同罪名的数罪。
• (1)主观上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 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 (2)客观上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 为
• (3)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 规定为一罪
3、处理:
• 集合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一罪,因 此它是法定的一罪,只要依照我国刑法 规定的法定刑进行处断即可,不实行数 罪并罚。
(二)结合犯
•1、概念
2、基本特征:
• (1)行为人只实施一个行为 •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 (3)数罪名之间本无联系,只因行
为人的行为使之偶合
3、处理
• (1)一般,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 中的一个重罪论处;
• (2)但,刑法分则的个别条文规定 了对特殊的想象竞合犯以数罪论 处。刑法第204条,偷税罪与骗取 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指原为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 刑法的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 新罪的情况。
2、特征
•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上数 个独立的犯罪
• (2)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 合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罪
• (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后,失去 了原有独立犯罪的意义
• (4)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独 立新罪,是基于刑法的明文规定
三、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和刑罚执行 期间的数罪
• (一)判决前的数罪 • 指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了数个犯
罪并且在判决宣告以前被发现的数罪。 •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决宣告前的数
罪,只有部分属于异种数罪的才被并罚, 其他判决宣告前的数罪都不并罚。
(二)刑罚执行前的数罪
• 指行为人犯罪的判决已经宣告并且 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生或 者发现的数罪。
4、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
• (1)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 (2)处理法条竞合的几个原则
• ①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 ②全部法优于部分法 • ③实害法优于危险法 • ④重法优于轻法 • ⑤新法优于旧法
(三)结果加重犯
•1、概念:
• 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 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 刑的情况。
第七章 罪数
• 第一节 罪数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第一节 罪数的判断标准
•一、区分罪数的目的、意义 •(一)有利于准确定罪 •(二)有利于适当量刑
二、罪数判断标准
• 关于判断罪数标准的学说
• 1、行为说——以行为的数量作为区分一罪 与数罪的标准
• 2、法益说(结果说)——主张以行为侵犯的 法益(合法权益、客体)的数量为区分
• (1)其于一个犯罪目的 • (2)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 (3)数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 (4)数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 原因行为(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
牵连]
3、对牵连犯的处理
• 刑法分则对牵连犯的不同态Baidu Nhomakorabea: • (1)分则条文对大多数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没
作明文规定。 • (2)某些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
•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后 行为是前行为的自然延伸
3、吸收关系(对吸收犯的处理)
• 法学界通常(高铭暄)认为有三种情 况:
•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 张明楷认为:吸收行为只有重行为
吸收轻行为一种形式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 一、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 • 二、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 三、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和刑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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