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东山供水工程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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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东山供水工程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东山供水工程永久性机电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结合东山供水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山供水工程中变电站、阀室、泵站及水工建筑物中的机电(包括量测)、金属结构、起重设备、信息自动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有关规范和标准,以及工程的需求编制。

第四条本办法旨在规范机电(包括量测)、金属结构、起重设备、信息自动化(后统称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负责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第六条山西省东山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管局)机电设备科及时汇总各方意见,了解机电设备的设计方案及设计进度,根据工程实际和需要,提出设计要求。

第七条根据需要,建管局机电设备科组织或参与机电设备的考察,配合相关机电设备招投标工作。

第八条对于重要的机电设备,应实行驻厂监造,由监理

(监造)单位对合同设备进行制造监理。

第九条在完成合同监造工作后,监理(监造)单位应向建管局提交监造报告,包括监造计划完成情况、监造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监造中遗留的问题、监造测试记录、监造

结论

等。

第三章机电设备的出厂验收和现场交接验收第十条对于重要的机电设备,应由建管局组织、监理(监造)单位主持进行出厂验收。

第十一条出厂验收前,制造单位应编制机电设备出厂验收大纲,提出出厂验收申请,经监理(监造)单位审签、建管局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出厂验收包括文件验收和实物验收,最终形成出厂验收报告。

(一)文件验收一般应包括以下资料:

⒈ 制造竣工图纸、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易损件

清单;⒉ 设计修改通知单;

⒊ 主要材料和外购件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

⒋ 探伤、热处理、防腐等各种检验和试验报告;

⒌ 组装质量检查记录;

⒍ 产品合格证;

⒎ 重大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二)实物验收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和精度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对于直接供货的机电设备,应包括相关图纸、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资料。

第十四条机电设备到达现场后,建管局、监理单位、安装单位和制造单位应共同办理现场交接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参验单位应按照机电设备清单对到货机电设备进行外观检查和数量清点,主要检查外观质量、包装情况、途中有无破损、是否漏发、错发以及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

第十六条对于箱装设备,原则上在交接验收时同时进行开箱检验,如果在交接验收时暂不进行开箱检验的,则应在交接验收单记录中说明。

第十七条对于进口机电设备,交接验收必须在商检人员到场的情况下进行。验收时要做好详细记录,检验完毕后应要求商检人员出具商检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取证并向供货商提出索赔。

第十八条交接验收完毕后,应填写《机电设备到货交接验收单》(见附表),由参验单位代表签字认可。

第十九条机电设备办理完交接手续后,交安装单位负责储存和保管。对于露天存放的机电设备,应按类分区,摆放整

齐,不产生变形,并按照设备防护要求对有关部位进行涂油;对于需入库保管的机电设备,应按生产厂家技术文件的要求入库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如需借阅机电设备相关资料,需办理相关借阅手续。

第四章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验收第二十一条机电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安装措施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其内容应包括:(一)安装项目内容、安装场地布置及说明、主要临时建筑设施布置及说明;

(二)机电设备的运输和吊装方案;

(三)安装方法和程序;

(四)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五)安全防护和加固措施;

(六)质量保证措施;

(七)调试、试运行和试验工作计划;

(八)安装进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机电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内容,全面检查安装部位的情况、设备构件以及零部件的完整性和完好性,对重要构件和部件应通过预拼装进行检查;同时还应按施工图纸和生产厂家技术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必要

的清扫(理)和保养。

第二十三条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损伤和变形等情况,安装单位应书面报告监理单位,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法和措施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对于重大缺陷,应通知生产厂家提出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只有经处理合格后,方可进行机电设备的安装。

第二十四条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监理单位签发的设计图纸和文件以及生产厂家的技术要求进行机电设备的安装。

第二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二十六条安装单位应严格工序管理,制定并认真实行工序交接检查签证制度,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七条安装单位应充分保证隐蔽工程的质量,严格控制并主动报请监理单位全过程监控。对于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监理单位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八条安装单位应按照《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质量评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及数量对机电安装工程全面进行自检,并作好记录,如实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机电安装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由安装单位组织评定,监

理单位复核;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安装承包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经建管局审查后上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二十九条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安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规程、规范、标准以及生产厂家技术文件的要求进行试运转,并作好记录。只有经试运转合格后,方可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

第三十条机电安装工程验收前,安装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交以下资料(但不限于此):

(一)完工项目(设备)清单;

(二)安装竣工图;

(三)设计修改通知单;

(四)安装质量检查和评定记录;

(五)调试、试运转记录;

(六)重大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第三十一条对于有试运行要求的机电安装工程,应按国家和行业现行规程、规范、标准以及合同要求进行试运行试验,合格后由监理单位或建管局组织进行验收签证。

第三十二条制造单位、安装单位应及时做好机电设备和机电安装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按合同规定和竣工档案的要求编制竣工资料,经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移交建管局。

第五章机电设备的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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