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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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总的看,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那么,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如何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呢?首先需要我们加深对公平正义内涵的认识。

公平正义属于人们对社会的理解和认识,不同的历史条件会产生不同的正义观,不同的阶级、阶层和代表不同阶级、阶层的人对公平正义的认识也必然不尽相同。因此,如果不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就难以正确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笔者认为,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加以认识,公平正义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的公平正义可称为程序公平正义,它与法的普遍性原则相联系,要求对所有人平等地执行法律和制度,赋予人们程序上的公平;第二个层面的公平正义可称为结果公平正义,它以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福祉为目的,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对待,赋予人们结果上的公平。

目前,我们党对公平正义的这两个层面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就鲜明地指出: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这就是强调法的普遍性原则,

其所蕴涵的就是第一层面的程序公平正义观。同时,中央也指出,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有效调节过高收入,促进共同富裕。这些要求,正是为了从结果上更好地维护和争取公平正义,从而从公平正义的两个层面上都更有针对性地去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作努力。

(二)

新中国建立后,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庄严宣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xx年,“依法治国”方略还被写进了宪法。这些努力表明,我们党已经十分清楚地认识到,要建立公平正义,就必须高扬民主与法制的旗帜,努力缔造一个机会均等、依法办事的新的社会环境。沿着这个正确方向前进,目前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争取实现公平正义,就必须认真分析诚信缺失、腐败现象等种种问题的产生原因,从中寻找正确的解决办法。可以发现,当前多数社会矛盾,尤其是有所扩大的贫富差距,其根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社会上的确存在着市场失序、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问题而造成的。所以,影响当前社会和谐的不公平不正义现象,其根源主要在于起点上、机会上和程序上的不公平。由此可见,在现阶段大力倡导程序公平正义,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是奠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实基础的要求。

(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仅有程序的公平正义是不够的。因为尽管程序公平正义为人们提供了起点上的公平以及程序上的公平,但是由于人与人之间在禀赋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性,起点上的公平总是会随着竞争的不断展开而演变为结果上的不公平。所以,我们还需要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在结果上实现公平正义。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情况看,如不考虑个体的如机遇、禀赋等条件,不同人群可能由于自身综合条件的差别,而不断拉大收入等方面的差距。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相当的规模,但是由于社会成员在能力上的差异,也由于市场规则难免存在诸多不严密和不尽合理的地方,还由于中国特定时期的经济梯度发展的战略安排,我国社会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和贫富悬殊等结果不公平现象。这些结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都是十分有害的,它提醒人们应当更加重视结果上的公平正义,努力将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和贫富悬殊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以实现结果上的相对公平。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比程序公平正义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据此,我们应当更有力地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也应当进一步加大向中西部地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等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扩大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对口援助,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应当更有力地推动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对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应当进一步坚持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实现公平;应当进一步加强公共

卫生体系建设,彻底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标准,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唯有如此,公平正义才能更好地奠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

(四)

现阶段,在我国社会,程序公平正义与结果公平正义的问题往往会交织在一起,从而给人们的认识和行动增添了许多困难。这就明显加大了解决问题的难度。破解这个难题,需要我们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来正确区分和看待公平正义的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认清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

事实上,公平正义的两个层面并不是彼此割裂与相互矛盾的,它们之间本来就是辩证统一的。没有程序公平正义的坚实支撑,结果公平正义就可能沦为无原则的妥协,从而走回到大锅饭的老路。而没有结果公平正义的保证作用,程序公平正义也有可能蜕变为弱肉强食的通行证,从而加剧社会的对立与矛盾。因此,我们要大力倡导程序公平正义,努力培育契约精神、程序精神与法治精神,从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造一个坚实的法治基石。同时,我们也要努力把实现结果公平正义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任务,发扬助贫扶弱的优良传统,以实现最大多数人民的福祉为己任,大力倡导结果公平正义,积极协调人民群众和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从根本上缓解社会矛盾,从而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

总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程序公平正义与结果公平正义的辩证

统一。如果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看做一场友谊赛跑,而公平正义是不可或缺的裁判的话,那么程序公平正义就是起跑线上的裁判,它掌管着比赛起点的公平正义;而结果公平正义则是终点线上的裁判,他掌管着比赛结果的公平正义。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创造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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