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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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而做好政法工作、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措施,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没有社会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和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和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最集中的要求,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政法干警的良好形象、政法部门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不是仅靠权力,更是要靠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赢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政法机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归根结底要靠公正执法,因此,在政法工作中,必须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
实现公平正义必须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群众的认同度、参与度、满意度,决定着和谐社会建设的广度、深度和进度。这就要求政法机关必须在思想上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意识,时时、事事、处处以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为重;要依法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权利,着力维护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切实纠正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等行为,认真解决老百姓打不起官司、打赢了官司又难以执行等问题,坚决整治好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治安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把人民群众的发展共识和要求凝聚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上来,把人民群众的创造热情和创新能力集中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去,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拥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善于发挥监督机制作用,推进司法民主建设。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是推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因此,要树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并重的观点,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各级政法机关要联系执法工作实际和当前形势要求,针对涉法信访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执法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作出具体部署,特别要抓住人民群众不满意、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岗位和环节,着力加强执法责任体系、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建设。要依法监督,依程序监督。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加强相互制约,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要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在执法中的运用,从注重事后监督转变为注重执法全程动态监督,进一步推进执法公开,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司法、监督司法,以公开促公正。
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关注和满足各类社会群体对法律的不同需求,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体系,使人人平等地享用法律资源,使有理无钱的人一样享受法律的公正。要通过依法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取缔非法收入,逐步消除群众对分配不法行为的不满情绪;要通过依法严惩腐败分子,特别是严厉查办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医疗、就学等方面的职务犯罪,让群众从中感受到社会公平;要通过依法解决涉法信访问题,严肃查究冤假错案的责任人,使人们感到冤情有处诉,增强对社会的信任和友善;要通过完善司法鉴定、刑事赔偿、司法考试等制度,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要根据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谋划今后一个时期的司法体制改革,重点谋划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执行权等司法权的科学划分和合理配置,以及如何加强人财物保障和执法监督等方面的改革措施。同时,广大政法工作者在工作中,既要抵御权力、关系、人情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更要管住自己,严防自身
不正、不硬,要把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每一件事情的处理都当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特别要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无论当事人处于什么阶层、财产多少、地位如何,都要依法秉公办案,努力从实体上、程序上、时效上全面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