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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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权
1.行政权的含义、特点
行政权: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特点:1)公益性; 2)执行性; 3)法律从属性; 4)单方意志性; 5)强制性; 6)不可自由处置性; 7) 优先性与收益性。

二、行政法
1.什么是行政法: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而言,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的特点:
我国行政法的特点
1、传统重实体,趋势是实体与程序并重。

2、当下成文法为唯一依据,趋势是成文法为主、以判例法为补充。

说明:判例几乎是两大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共同渊源,但是中国目前还没有判例制度,因而判例不是行政法的渊源;
3、无公法与私法划分,但受法、德行政法的影响比较大,因而中国行政法主要属于国内公法。

4、无行政法院,但有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审理行政案件适用与审理民事案件不同的行政诉讼程序,且行政诉讼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

5、中国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其表现形式多元、效力多元、内容广泛易变、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

6.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

7.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8.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3.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1、行政法是宪法的主要实施法,有小宪法之称,是动态的宪法
2、在宪法之下,行政法与民法、刑法共同调整社会生活,例如,一个违法行为因为损害公共利益而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又因为损害私人利益而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3、民法中的许多概念和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重大情事变更原则、物权、债权、合同、地役权等概念,都可引入行政法,而刑法中关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都会对行政法尤其是行政处罚法产生重大影响。

行政法与经济法:
1.两者都是以国家权力的形式出现在社会生活中。

2.行政法的依法行政需要经济法辅以实现。

经济法自由秩序价值的实现需要行政法
3.两者都为了社会公共的利益,只是经济法侧重于社会经济,而行政法涉及社会生活的各方各面。

4.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所谓正式渊源,是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宪法、法律等。

所谓非正式渊源,是指具有法意义的观念和其他有关准则,还有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通常认为,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及法律解释等。

1.宪法。

宪法中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职权、宪法原则和基本任务等的条款均是行政法的渊源。

2.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立法法》制定的普遍性规范。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在我国的行政法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仅在本行政区域的全部范围或部分区域有效。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

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

8.法律解释。

作为行政法渊源的法律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已有规范作出的解释性规范。

三、行政关系
主要有4种: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2)监督行政关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等
四、行政法基本原则
(1)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等各个环节。

(2)意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现行政法价值内核的根本准则,是宪法理念和宪法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化和实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法规范的价值和精神实质的高度概括,体现行政法规范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反映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宪法精神,规范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

(3)基本原则的表现
表现在行政立法、行政司法、行政执法、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

1.普遍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贯穿于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和适用等行政法治实践的整个过程,对全过程的参与者均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2.适用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构成部分,体现了行政法的价值和精神,在行政法的制定和执行中皆具有法律的适用性和约束力。

在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则时,可以通过解释、适用行政法的原则处理具体案件,从而达到弥补行政法规则漏洞的作用。

3.价值性。

行政法的原则必须体现行政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行政法规则或规范的本源性依据。

(4)不同学者对基本原则的不同概括
1.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包括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两项原则;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为三项:自由、权利保障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效益原则;
3.借鉴德国的经捡,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总括为行政法治原则,具体包括如下几项: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法律优越与法律保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

五、行政法基本原则内容
(1)行政法治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表现在职权法定、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三个方面。

所谓职权法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否则其权力来源就没有法律根据。

法律优先原则又称为消极的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即法律优先于行政。

这一原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含有规范位阶的意义,凡行政活动在位阶上均低于法律,即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行为;另一方面,行政行为至少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法律保留原则又称积极的依法行政,与职权法定的内涵存在一定重合与交叉,具体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

法律保留又可分为绝对保留与相对保留。

绝对保留,即某些事项的决定权只能归属于最高立法机关,任何其他国家机关不得行使,而且该事项只能通过法律加以规定,不得授权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行使。

相对保留,即某些事项原属于立法机关通过法律予以设定的范围,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以授权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行使。

(2)诚信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基本内涵主要包括诚实守信和信赖保护两个方而。

(3)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起源于徳国,最初只适用于警察行政领域,后被扩充至行政诸领域,被视为宪法和行政法上的原则。

根据德国的法制经验,比例原则具体由三个子项构成:适当性、必要性和衡量性。

狭义的利益权衡原则是指比例原则。

1)适当性原则
行政手段能或有助于实现行政目的(包括一般目的和法律规定的特定目的)。

2)必要性原则
在所有能达成目的的手段中,应选择影响最轻微(尤其是对被管理者权益影响最小)的手段。

3)衡量性原则
所采取之手段造成的损害必须轻于达成目的所带来的利益,才具有合法性。

如果无法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则对相对人权益损害越大时,必须所实现的公共利益目的更加重要,行政行为才具有合法性。

(4)越权无效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谨守权力边界,尊重其它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

这是以国家机关之间分工明确以及必须相互尊重为前提确立的原则。

该原则的具体要求:
1、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不得干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
2、不得管理属于其他同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事务管辖权限和地域管辖权限);
3、不得管理属于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下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级别管辖权限);
4、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行使权力(幅度管辖权限);
5、应尊重其他国家机关的决定,并受其拘束。

既然法律对国家权力进行了分配,那么,为确保权力行使的正常秩序,每个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在内)就应当尊重其它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不得越权干涉,否则相应的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尤其是构成要件效力)与法院判决的既判力都源于此。

(5)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1、行政公开,即常说的政务公开(防止行政主体利用信息优势为特定的人谋取利益)。

2、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如听证程序中的内部职能分离)
3、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避免因行政专横而致结果不公),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4、说明理由(目的在于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防止不公平的结果出现)
5、禁止单方面接触
六、行政法律关系
1.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理解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是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行为规范准则,经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法律关系。

2、法律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即在种种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或者行使权利(力)和承担义务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通常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

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行政客体: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行政内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行为;人身。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各方以及利害相关人所享有或者行使的权
利(或权力)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3、行政法律关系含义及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后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法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

任何社会关系如果不受法律调控,只能表现为一种事实或者其他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调控,既应包括将已有的行政关系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也应包括通过法律规范促进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

(2)行政法律关系本源于行政关系,离开了行政关系,不可能存在行政法律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及行政第三人之间构成的各种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既可能表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冋的权力关系即支配或服从关系,也可能表现为非权力关系,如服务关系、指导关系、合同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意思表示上的单方意志性,一行政法律关系在意思表示上具有单方性,它的成立、变更及消灭,一般不需要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条件,而只需一方主体单方的意思表示。

2.形态上的多样性。

性质上具有权利与权力的综合性。

3.主体上的恒定性、不可转化性与不可自由选择性。

4.内容上的法定性、不对等性、统一性与不可自由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对内行政法律关系与对外行政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可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对内行政法律关系与对外行政法律关系,也称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对内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因行政权力作用于行政系统之内而在该系统内发生的各种行政关系。

对外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系统之外,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公民或组织)之间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

一般来说,对内行政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争议主要由内部系统解决而不诉诸司法机关,对外行政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争议,最终都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原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派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根据行政法律关系形成原因的不同,可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原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派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原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因行政活动而直接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

这类关系是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形态,如行政处罚关系、行政许可关系等。

派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因行政活动而后引发的行政法律关系。

这类关系是由原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派生出来的,以原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为前提或者依附于前者,它是一种事后救济或保障的法律关系,主要有行政复议关系、行政诉讼关系等行政救济或监督关系。

(三)单一行政法律关系与多重行政法律关系
根据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复杂程度的不同,可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单一行政法律关系与多重行政法律关系。

单一行政法律关系,即符合基本构成要素的一个行政法律关系,通常表现为关系双方都只有一个当事人、权利义务只有一对、客体单一。

如税务征收关系,税务机关是征税主体,具有征税的权力,纳税人作为另一方当事人,具有纳税的义务,这种关系结构简单。

多重行政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的各要素特别是主体和内容表现出复杂性。

多重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形态,表现多样,如主体多重、内容多重、单一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行政法律关系相互交叉等。

七、行政法主体
1、行政主体
(1)含义: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国家行政职权,代表国家独立进行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参加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所谓“独立进行管理”,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文,并独立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行政活动,不受任何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中国行政主体的特点:1、在法律上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资格;2、有资格作为行政主体的仅限于组织,不包括个人。

3、必须是以自己而非别人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的组织。

4、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的组织,能够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集中体现为能够在行政诉讼中担当被告。

(2)分类:
A.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B.社会公权力组织: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

如行业协会、社团、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C.被授权组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国家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1)二者的法律属性不同。

国家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机关,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属于社会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只有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才是行政主体(2)二者设立依据不同。

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组织法而设,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组织章程而设。

(3)二者的权力来源不同。

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行政组织法和其他单行法的授权,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权力主要来自法律和法规的特别授权。

(3)行政委托: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行为。

(一)行政委托的规则
第一,受委托人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行政处罚权只能委托给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政许可权只能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第二,受委托人不得自行再委托行政职权。

第三,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第四,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并应相对人的要求出示委托书。

第六,受委托人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的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二)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⒈法律、法规、规章对两者规范的严格程度不一样。

行政授权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

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⒉两者针对的对象不一样。

行政授权针对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不能是个人;而行政委托针对的对象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⒊两者的法律后果不一样。

前者导致行政职权的转移,后者没有。

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或者是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职权内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在行政委托,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人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相对人
(1)含义: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2)法律地位:
1.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主体的管理,履行确义务。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管理的参与人。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的参与是现代民主的重要体现。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犯后,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救济,成为行政救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可以实施监督,成为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

3、行政第三人
行政第三人是指与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冇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

八、公务员法
(1)公务员的含义:
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法律特征:
1.公务员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依法履行公职意味看公务员承担的是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等职能,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服务。

2.公务员必须是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

普通公民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后,方能成为公务员。

3.公务员必须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人员。

如果只是在国家机关工作,而没有纳入行政编制,如工勤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则不属于公务员。

4.公务员必须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工资、福利等由国家予以保障,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人员,但并非由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

(2)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
公务员法是指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国家公职关系,规定公务员管理内容、公务员行为准则及其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务员法》将我国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个类别。

1.公务员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公职关系。

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国家公职而与国家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务员法是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规范系统。

3.公务员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

公务员法不仅规定公务员的权利义务、考核奖惩的标准等实体内容,而对公务员的录用等程序内容也作出了诸多规定。

(3)对公务员的处分:
公务员的处分主要由以下几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开除。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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