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告知制度

行政许可告知制度
行政许可告知制度

行政许可告知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促进本站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按照便民、服务、高效的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依法向本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或咨询行政许可事项,本站工作人员应耐心说明,及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一次性告知的,必须一次性告知,不得增加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往返负担。

第三条本站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下述内容应当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一)申请人要求说明或解释本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即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予以说明或解释。

(二)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及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法律后果。申请人不能亲自提出申请的,告知其委托代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告知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站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

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五)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并说明理由。

(六)审查申请材料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七)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

(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第四条第三条第(一)至(二)项内容,可以由本站工作人员自行确定适宜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第(三)至(八)项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并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日期。

第五条行政许可业务科室应当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告知登记簿,应当载明告知人、被告知人基本情况、告知主要内容、告知方式及告知日期,以备核查。

行政许可业务科室应当公布办公电话和电子邮箱,以便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咨询和联系。

第六条行政许可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在接受行政许可咨询或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当履行告知义务的,或态度生硬、刁难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职业健康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职业健康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发生职业危害,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企业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企业人事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二、现场告知

1、企业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五、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六、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企业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工程项目-风险告知制度

风险告知制度 我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性,结合本标段工程的施工特点、难点及要求。立足于安全管理本质化,施工过程安全化、安全教育常态化、安全检查日常化。为了切实有效的预防由于已存在风险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所以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安全风险告知。特制订如下制度: 1、风险告知应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以此为依据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 2、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安全风险告知的统筹安排,对风险告知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进行指导。 3、项目部安质部负责风险告知工作的落实,进行具体的风险告知工作,其工作对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 4、在施工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施工作业人员和施工项目,进行风险告知,告知应有书面记录和其他记录。 5、风险告知应有具体的告知时间、地点、人物及告知的内容,告知后应有被告知人和告知人的亲笔签字。 6、根据工程施工的进度和新开工的项目,及时针对新的风险进行告知,对已有的风险告知进行及时更新。 7、风险告知应以书面或口头宣讲的形式进行,告知时被告知人要认真阅读被告知的内容,对告知内容无疑问方可签字。

8、被告知的内容必须是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的,并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具体的风险控制点和风险项目,以及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9、施工中存在风险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风险告知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拒绝风险告知的人员应予以清退和处罚。 10、各工区及施工班组应积极配合好风险告知工作,不得借故推诿和逃避告知,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11、风险告知的各项材料应该由安全部留底保存,以备将来查询。 12、风险告知必须说明风险危害及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对于告知中存在的不足,要及时加以规范和加强。 13、风险告知人员应对告知工作认真负责,风险告知要落实到实处,不得走形式和过场,风险告知人要对告知负责。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要有规定进行严肃的处理。 14、风险告知要进行仔细的研究论证,分析清楚风险的原因及告知的必要性。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1.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并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教科,院总值班批准。 6.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 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

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10.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病人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病人及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11.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12.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病人直系亲属的签字同意;国家有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13、医患知情谈话记录包括三次谈话:入院时谈话、住院中谈话、出院谈话。 14、入院时谈话由住院首诊医师完成。住院首诊医师接诊病人后,首诊医师应简要自我介绍和简要科室特色介绍。根据病人提供的病史、查体及检查资料,综合分析,将初步诊断、拟订治疗方案,可能

安全风险告知制度

巫溪县金盆电站挡水大坝工程项目部 安全风险告知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增强职业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提高工程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巫溪县金盆水电站挡水大坝工程项目部施工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一、安全风险告知方式 1、采用安全技术交底的方式:对于本标段每个施工项目存在的危险源采取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风险告知卡的形式,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详细讲解对于本工程在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醒在施工中注意防范,对于主要危险源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2、采取现场明示的方式:在施工现场设置标示牌明示方式告知,标示牌上注明该项施工作业活动中存在的危险因素、需要注意事项和预防措施。 3、安全教育培训方式:针对每个施工工序(如钢筋制安施工现场、拌和站生产等)存在的安全隐患风险,结合施工实际,分班组教育。教育地点可以在施工现场,也可以在驻地集中学习培训。 二、重大危险源警告、警示 1、采取开工前进行防护的措施:在各项工程开工前要准备好防护材料及制定防护措施,达不到要求的禁止开工。

2、施工现场的基坑、水塘,给过往人员、车辆造成危险,必须进行围护,设立有警示标志的围栏,防止人员、车辆误入。 3、防止气瓶回火引发的高温暴炸。乙炔瓶要装防回火阀,遮蔽防晒,使用时要竖立放置,与氧气瓶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氧气、乙炔要离明火、施焊点10米以上距离。有裂纹或漏气的气管必须更换,气管不得长于15米。 4、起重设备主要防转动部位、吊臂、吊起物的堕落和钢丝绳断裂造成的事故。起吊钢筋笼或其他物件时不得在旁边或下方站立,要有专人指挥。按起重设备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相关证书才能进行操作及指挥。 5、现场临时用电主要防触电、防过载、防短路。现场要有专业电工进行巡查,发现问题马上处理。现场的过路电线必须埋地或架空,电线接头要包扎牢靠并防水。各设备要有接零(地)保护。漏电开关要与用电设备相配,并完好灵敏。一个开关不得接超过本开关的额定负荷值的设备。 6、变压器台要按规定设置围栏,围栏高不低于2米,台外沿边与围栏之间不少于米(约并排走开两人),围栏设门加锁,钥匙电工掌握。围栏外面面向道路一面,悬挂或张贴“高压危险、注意安全”等警示标志。 7、拌和设备塔架上、出料口上方必须有“高空作业、注意安全、严防坠落”警示标志,登梯口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严禁攀登”等警示牌,输送带附近设有围栏或警示彩条,防止机械伤害。

旅客安全告知制度

旅客安全告知制度 推行安全告知制度是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乘客监督作用,切实加强道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向公众普及安全应急处置知识的重要途径,是提升客运服务质量的重要载体。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道路安全管理,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告知内容: 1、客运公司名称、客车号牌、驾驶员及乘务员姓名和监督举报电话。 2、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行驶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中途休息站点。 3、法律法规规定事项,如禁止旅客携带或客运车辆装运的危险品,禁止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的规定,特别是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禁止在高速公路上和未经批准的站点上下客;禁止旅客携带或驾驶员自行装运易燃、易爆及危险品上车;禁止改变线路行驶;禁止关闭GPS;禁止客车22时至凌晨6时途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路段;长途客车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以及客运票价的有关规定等。

4、车辆安全出口及应急逃生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并指导旅客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安全锤。 二、告知方法 1、由乘务员或驾驶员在发车前向乘客口述告知,也可以制作成光盘在发车前利用车载视频向旅客播放或设置LED显示屏播放。 2、在车内明显位置张贴标示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经批准的停靠站点和投诉电话。 三、监督举报机制 1、设置统一的监督举报电话,并建立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 2、对监督举报信息调查核实的,严格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监督人告知; 3、建立监督举报电话处理机制。一是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负责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二是对监督举报信息应认真调查核实,严格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监督人告知;三是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实处理后,应记入对驾驶员和车辆所属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旅客反映的好人好事给予表彰。

安全风险告知制度

安全生产风险告知制度 为加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保护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危险,促进项目生产的发展,结合《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特制定本制度。安全管理要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安全管理坚持从严治理,做到严明职责、严密制度、严肃纪律、严格考核。项目安全管理实行监督和检查。同时,根据《劳务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结合项目部对安全危险源的辨识,制定安全风险告知制度。 一、三级安全教育安全风险告知 责任人:安人负责人、安全员; 对象:新进场职工和工人; 内容:项目涉及的危险源的内容、避险方法和预案; 方式:集中教育。 二、专项技术安全风险告知 责任人:技术负责人,现场主管; 对象:技术员、班组长、施工人员;

内容:项目涉及的危险源的内容、避险方法、防范措施; 方式:集中交底。 三、班前教育安全风险告知 责任人:现场技术员、班组长; 对象:施工工人; 内容:工序危险源的内容、避险方法,防护措施; 方式:施工现场教育。 四、安全巡查安全风险告知 责任人:安全领导小组、安全员; 对象:施工现场人员、机械操作手、电工; 内容:项目涉及的危险源的内容、避险方法和防范措施; 方式:现场告知、书面告知。 五、现场标识安全风险告知 责任人:安全领导小组、安全员; 对象:施工现场人员、机械操作人、电工; 内容:项目涉及的危险源内容、避险方法和防范措施; 方式:现场告知、书面告知。 将有害作业场所的风险知识制成专门的告知牌,把防护措施等内容添加进去,并悬挂于存在有害作业场所的显耀位置。将此岗位存在有害物质的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防护等要求进行教育告知形式告示公司 员工。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关于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关于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1、病人在医院就诊、检查、治疗,享有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本制度。 2、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的应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病人在门诊、住院期间,接受手术、有创检查(血管造影、取材活检、骨髓穿刺、血管穿刺、支气管镜检、胃肠内窥镜检查等)、特殊治疗(药物化疗、放射治疗等)等之前,经治医师必须向病人本人或直系家属充分解释说明各种处理的必要性、可能后果以及我院作为清华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可能需要病人在住院期间配合完成教学任务等情况,征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住院病人应在病程录中做相应记录。 3、知情同意书应由病人本人签字,本人不能签字时,应由其委托的直系亲属和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的相关人员签字方能生效。患者委托代理人时,应由患者本人和被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向医师出示个人身份证等证明资料。如遇紧急手术或抢救前无法征得病人或亲属签名同意治疗、手术时(如病人神志不清时),必须在病案中写明治疗、手术的必要性,由本院的两位医师签名,并报请医务处、门诊办或院总值班批准。 4、各种专项诊疗知情同意书由医务处统一制定格式,专业科室决定其内容,报医务处备案。 5、所有死亡患者(尤其对死因有异议的)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者履行尸检知情同意手续,患方拒绝尸检时需在尸检意见书上签字,拒绝尸检又不愿意签字的,经办医师应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如实记录在病历中,并上报医务处或总值班(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7、实行器官移植手术以前,必须征得接受器官者和提供器官者双方本人或直系亲属的书面签名同意(特殊情况除外)。 8、如病人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包括要求提早出院等),经治医师应在病程录中做出详细记录,内容应包括经治医师的处理意见,不接受处理可能会产生的后果,将上述情况向病人充分说明后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请病人签名。如病人拒绝签名,也应在病程录中记明。 9、因各种原因需拍摄病人的照片时,均需事先征得病人的签名同意。 10、新闻媒体部门需了解病人情况时,必须通过医院负责公共关系的部门,并征得病人或亲属同意后予以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将病人的情况通报给新闻部门。 11、除“病案书写和管理制度”内规定可以查阅病案的人员外,其它人员如需查阅或使用病案内的资料,首先必须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的书面签名同意。 12、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经治医师必须对患者及其家属详细交待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经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后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 13、在开展临床试验性治疗及新技术时,治疗及新技术负责人需如实向患者或亲属告知可进行的治疗属于临床实验性治疗及我院新技术开展的情况,在患者及家属完成知情的情况下,履行双方知情同意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 14、病人对自己的病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病案的法律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法书写病历,其书写内容、格式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二是执行知情同意书规定,体现知情同意告知权利和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临床诊治过程中,需行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实验性临床治疗的患者,应对其履行告知义务,并详尽填写同意书。同意书的基本类型分手术同意书、输血同意书、特殊检查同意书和特殊治疗同意书及委托书等。鉴于医学的复杂性及临床的专业性,知情同意书应增加种类,形成系列才能适应临床工作的实际需要,才能使知情同意告知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体现,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理解知情同意法律依据及临床要素的基础上完善医疗文书知情系列是医政管理的重要工作。 1知情同意的法律依据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即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诊治措施决定取舍。知情同意是法律赋予病人的权力。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知情同意制度,没有病人(家属)的签字,有关手术、检查和治疗不能实施。医生对病人告知是患者知情同意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患者完全知情后,才能做到自主、自愿和理性地作出选择和有效同意。《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及家属介绍病情,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诉患者。”在实践中,医务人员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这是必须遵循的法律程序和进程,而不是图谋一个签字,更不能成为医务人员推卸应负责任的手段和凭据,即便有了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但医务人员因为行为过错,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我院曾发生一例医疗纠纷,一食道癌晚期病人作食管套管支架植入手术,术后发生了套管支架移位,这是常见的不可避免的手术并发症,但由于没有认真写好知情同意书,只是口头告知而没有文字记录,医学鉴定则认为没有告知,应负相应责任。 2知情同意的临床要素 凡在临床诊治过程中,需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践性临床治疗和医疗美容的患者,对病情危重、体质特殊、费用过大和试验性临床医疗的患者,应履行告知义务,详细填写知情同意书。 2.1内容 手术同意书应包括术前诊断、拟行手术名称、围手术期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手术风险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 应包括检查治疗的项目、目的、风险性及并发症等;医疗美容同意书应包括本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由于临

道路客运旅客安全告知制度(精选3篇)

道路客运旅客安全告知制度(精选3篇) 道路客运旅客安全告知制度(精选3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道路客运旅客安全告知制度(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道路客运旅客安全告知制度1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道路客运安全管理,部决定在道路客运行业推行安全告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安全告知制度的重要意义。进入7月份以来,道路运输行业安全事故呈明显上升趋势,全国接连—发生了9起较大以上道路客运安全事故,特别是7月22日,京珠高速公路河南信阳市境内一辆长途卧铺客车发生燃烧事故,造成41人死亡。这些事故暴露了驾驶员安全素质不高、企业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动态监控力度不够、整改不及时等问题。在道路客运行业推行安全告知制度,是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乘客监督作用、切实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向公众普及安全应急处置知识的重要途径,是提升客运服务质量的重要载体。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完善措施,加快推进。二、明确告知内容。安全告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客运公司名称、客车号牌、驾驶员及乘务员姓名和监督举报电话。二是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行驶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中途休息站点。三是法律法规规定事项,如禁止旅客携带或客运车辆装运的危险品,禁止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的规定,特别是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禁止在高速公路上和未经批准的站点上下客;禁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禁止改变线路行驶;禁止关闭GPS;禁止客车22时至凌晨6时途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路段;卧铺客车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以及客运票价的有关规定等。四是车辆安全出口及应急出口逃生、安全带和安全锤使用方法。三、规范告知方法。一是由乘务员或驾驶员在发车前向乘客告知;二是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经批准的停靠站点和投诉举报电话;三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音像资料,向客运企业免费发放,并要求在客车发车前向乘客播放。四、分

职业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职业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3、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4、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二、告知制度 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应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4、公司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5、公司应设置公告栏: (1)设置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

风险告知制度

风险告知制度 为揭示和防范风险,加强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特制定本风险告知制度。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经理为风险报告主要责任人,安全部为风险报告的前头部门,各分部和施工队负责人为风险管理责任人和联系责任人。 二、加强宣传教育。在工人入场时,分不同工种告知工种中存在的相应的危险源,使所有员工心里明白。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时刻注意提醒大家。 三、加强现场宣传和提示。对每个机械、电气设备,统一制作操作规程,并悬挂在相应的机械上,对有关的注意事项、危险源加以提示。在宿舍张贴隐患告知文件,在现场入口设置“进入施工现场,请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带”等安全提示,做到哪里有隐患,哪里就有警示提醒。 四、风险告知的实施形式。 1、三级安全教育时的风险告知。 1)、责任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 2)、对象:新进场职工和工人。 3)、内容:项目涉及的危险源的内容、避险方法和应急预案。 4)、方式:集中教育。 2、专项技术安全风险告知。 1)、责任人:技术负责人、现场主管。

2)、对象:技术员、班组长、施工人员。 3)、内容:项目涉及的危险源的内容、避险方法和防范措施。4)、方式:集中交底。 3、班前教育安全风险告知。 1)、责任人:现场技术员、班组长。 2)、对象:施工工人。 3)、内容:工序危险源的内容、避险方法和防范措施。 4)、方式:施工现场教育。 4、安全巡查安全风险告知。 1)、责任人:安全领导小组、安全员。 2)、对象:施工现场人员、机械操作员、电工。 3)、内容:项目涉及的危险源的内容、避险方法和防范措施。4)、方式:现场告知、书面告知。 5、现场标识风险告知。 1)、责任人:安全领导小组、安全员。 2)、对象:施工现场人员、机械操作员、电工。 3)、内容:项目涉及的危险源的内容、避险方法和防范措施。4)、方式:现场书面告知。 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横沥镇安置区二期工程

安全告知制度

安全告知制度 为认真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行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省、市及市主管局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近期道路客运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现结合我司当前安全形势,决定推行安全告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做好教育宣传工作。要积极组织员工学习近期安全生产文件,领会精神实质和推行安全告知制度的重要意义,真正提高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2011年年底前,对所属客运车辆中有卧铺客车、超过800公里的省际班线客运车辆上推行安全告知制度,2012年上半年推广至所有省际班线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客车。应对当前在运行的卧铺客车、超过800公里的省际班线客运车辆按照安全告知内容的相关信息,逐车采集,并制表报送安保处。 三、填制《道路客运安全告知语》。公司依据安全告知内容编制《道路客运安全告知语》统一格式,有关单位对车辆和驾驶人信息核对无误后,由所在客运分公司逐车填制,一式两份,随车一份,单位存档一份。 四、道路客运安全告知执行程序按照交通运输部《通知》中的告知方法,采用在发车前由当班驾驶员按格式化告知语向旅客口头告知,始发站服务员现场监督,并作书面记录。

五、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是我公司客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安全告知执行程序自2014年11月正式实施。应按本通知要求履行好相关责任,并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督查,公司对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对拒不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或违反安全告知承诺内容的有关人员,将按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患者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漳州市第三医院患者知情同意管理制度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就医时享有知情权和同意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为了做好医疗行为的告知义务,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告知内容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部,院总值班批准。 6、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10、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病人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病人及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11、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12、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病人直系亲属的签字同意;国家有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漳州市第三医院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风险告知制度

安全生产风险告知制度 2017年度 编制:潘小欢 2017.12.3 审核:查正春 2017.12.4 批准:陈星题 2017.12.5 浙江德威硬质合金制造有限公司

一、目的: 由于硬质合金生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我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公司生产的特点及要求。立足于安全管理本质化,生产过程安全化、安全教育常态化、安全检查日常化。为了切实有效的预防由于已存在风险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所以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安全风险告知。特制定如下制度: 二、内容: 1、风险告知应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2、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安全风险告知的统筹安排,对风险告知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进行指导。 3、公司生产部负责风险告知工作的落实,进行具体的风险告知工作,其工作对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负责。 4、在生产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生产作业人员和生产项目,进行风险告知,告知应有书面记录和其他记录。 5、风险告知应有具体的告知时间、地点、人物及告知的内容,告知后应有补告知人和告知人的亲笔签字。 6、根据生产工艺变化及时针对新的风险进行培训。 7、风险告知应以书面和口头宣传的形势进行,告知时被告人要认真阅读被告知的内容,对告知内容无疑问方可签字。 8、被告知的内容必须是生产过程中确实存在的,并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的时效性。有具体的风险控制点和风险项目,以及生产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9、生产中存在风险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风险告知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拒绝风险告知的人员应予以清退和处罚。 10、各车间、班组应积极配合好风险告知工作,不得借故推诿和逃避告知,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11、风险告知的各项材料应该由办公室留底保存,以备将来查询。 12、风险告知必须说明风险危害及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对于告知中存在的不足,要及时加以规范和加强。 13、风险告知人员应对告知工作认真负责,风险告知要落到实处,不得走形式和过场,风险告知人要对告知负责。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要有关规定进行严肃的处理。

道路客运旅客安全告知制度

道路客运旅客安全告知制度 1.目的 推行安全告知制度是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乘客监督作用,切实加强道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向公众普及安全应急处置知识的重要途径,是提升客运服务质量的重要载体。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道路安全管理,制定本安全告知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体驾驶员。 3.引用文件 3.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4.管理职责 地面运输部负责制定旅客安全告知的程序,安航部门负责旅客告知内容的设计,地面运输部负责旅客安全告知的落实和执行。 5.内容及要求 5.1驾驶员应车辆出发前按有关规定向旅客进行安全告知,使旅客获得安全乘车的必要须知。 5.2告知内容 5.2.1公布公司名称、车辆号牌、途经地、驾驶员姓名员姓名和监督举报电话; 5.2.2禁止超载、超速及疲劳驾驶。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全天驾驶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5.2.3严格按规定线路行车; 5.2.4禁止在高速路上和未经批准的站点及停靠站上下旅客;

5.2.5禁止旅客携带或驾驶员自行装运易燃、易爆及危险品上车; 5.2.6禁止驾驶员故意损坏、遮挡或关闭GPS、3G视频监控设备; 5.2.7禁止客运车辆22时至凌晨6时在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和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的路段行驶。 5.2.8严格按国家指导票价售票; 5.2.9车辆安全出口及应急逃生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并指导旅客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安全锤。 5.3告知方法 5.3.1由驾驶员在发车前向乘客口述告知,也可以制作成光盘在发车前利用车载视频向旅客播放或设置LED显示屏播放。 5.3.2在车内明显位置张贴标示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经批准的停靠站点和投诉电话。 5.3.3播放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音像资料。 5.4监督举报机制 5.4.1设置统一的监督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监控值班制度。 5.4.2对监督举报信息调查核实的,严格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监督人告知。 5.4.3制作监督举报明示牌。 6.附录 6.1 DLX-BZH13-ZD03/FJ01旅客运输安全知识手册

知情同意管理制度及程序

知情同意管理制度及程序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患者就医时享有知情权和同意权。为维护医院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在医疗活动中,要尽好告知及知情同意义务。 一、常规告知:医疗常规问题的告知,自患者入院起,科室根据入院流程及医疗行为中涉及的相关需求进行告知,如患者入院须知、患者入院时医患沟通记录单、患者知情同意授权委托书、患者住院期间医患沟通记录单、医保自费项目清单、病危通知单等。 二、特殊告知:在医疗过程中,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输血以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应当向家属交代清楚,履行告知义务,得到理解并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1、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必须由术者或主要助手填写或签字,大中型疑难手术由副主任医师级别以上人员签字。 2、麻醉知情同意书,应有实施麻醉者与患者交代麻醉知情同意内容并签字。 3、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患者需要输血时,由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交代输血知情内容并签字。 4、有创性诊断、治疗操作的知情同意书,如胸穿、腰穿、

腹穿和骨穿等,要由主管医生或值班医生交代知情同意内容。 5、使用贵重药物和一次性耗材以及非医保目录的药物和器械之前,必须由主管医师向患者交代,由患者选择后双方签字。 6、在急诊或急救等紧急情况下以上相关同意书可由值班医师签字。 7、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等,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8、在各项知情同意文件的签署中,患方必须由患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如由其代理人签字,必须同时签署“患者知情同意授权委托书”,方能生效。

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1)

船舶旅客安全告知制度 推行水路旅客安全告知制度,是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起到广大乘客监督作用。切实加强水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向公众普及安全应急处置知识的重要途径,是提升客运服务质量的重要载体。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水路安全管理,制定本安全告知制度。 一、告知内容 1、公布船舶公司名称、船舶号牌、航线、船长姓名及乘务员姓名和监督举报电话; 2、禁止超载、在航道内超速及疲劳驾驶。船长、驾驶员连续航行时间不得超过4 小时,全天航行累计不得超过8 小时; 3、不得改变航线行船; 4、禁止在航道和未经批准的海域及停靠站上下旅客; 5、禁止旅客携带或船长、驾驶员自行装运易燃、易爆及危险品上船; 6、禁止船长、驾驶员故意损坏、遮挡或关闭GPS、AIS等导航仪器。 7、禁止客运船舶在不明海域以及多礁水域航行,对潮汐变化要及时掌控。 8、严格按国家指导票价售票,明示价格表并设有举报电话。 9、船舶安全出口及应急逃生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并指导旅客正确使用救生衣和救生浮具。 二、告知方法 1、由乘务员或船长在发船前向乘客口述告知,也可以制作成光盘在发船前利用船载视频向旅客播放或设置LED 显示屏播放。 2、在码头明显位置张贴标示客运船舶核定载客人数、经批准的停靠码头和投诉电话。 3、播放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音像资料。 三、监督举报机制 1、设置统一的监督举报电话,并建立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 2、对监督举报信息调查核实的,严格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监督人告知; 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 安全告知制度采取3种方式:标示告知,在车内明显位置张贴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客运公司名称、客车号牌和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相关规定等内容的客运安全告知标识;视频告知,根据安全告知内容统一制作安全提示片,向客运企业和车辆免费发放,在客运车辆发车前进行播放;人工告知,不具备播放条件的由驾驶员(乘务员)在发车前向乘客宣读告知。 安全告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客运公司名称、客车号牌、客运线路、客运车辆核定载客人数、驾驶员及乘务员姓名等。监督举报电话和手机短信投诉电话等信息。客运车辆行驶应遵守的规定,如禁止携带上车的危险品种类,对途中上车的旅客要进行安检;禁止倒客、甩客、兜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文档序号:XXYY-YLFA-001 版本编号:YLFA-20XX-001 XXX医院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1. 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 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 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 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并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 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处,院总值班批准。 6. 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7. 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 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 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10. 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病人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病人及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11. 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12. 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病人直系亲属的签字同意;国家有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 知丁

安全标志标识与危害告知管理制度

安全标志标识与危害告知管理制度 1术语 1.1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原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 1.2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2职责 2.1安环科负责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公司员工,并按GBZ158-2003设置警示标识。 2.2安环科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2.3在工作场所中公司员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2.4安环科、生产办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有权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3告知 3.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部门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3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培训,主管部门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3.4各车间部门要对公司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风险告知制度

风险告知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四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监控评估 第五条各工区应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第六条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七条应该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八条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第九条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所属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组备案。 第十一条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第十二条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十三条所属企业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四条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应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治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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