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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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2003年)
注:
1、有*号表示为楼面地价;
2、广州市的商业用地分为十级,第七、八、九、十级分别为2080*元、1150*元、820*元、600*元;住宅用地分为八级,第七、八级分别为730*元、485*元。惠州市的三类用地均分为八级,商业用地的第七、八级分别为270*元、200*元,住宅分别为150*元、120*元,工业分别为130元、120元。
附件2:
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说明
一、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在各地制定的基准地价和1999年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厅联合公布的《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粤价〔1999〕57号)的基础上,根据全省目前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调整制定的。
二、本次调整制定的土地等级及基准地价涉及的范围是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区及规划区(市区不包括2002年以后撤市设区的市区)。具体范围以各市的评估范围为准。不同市同一级别的地价并不完全可比。
三、本次制定的基准地价是城市不同级别、“五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下,平均容积率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用途按商业、住宅、工业区分,各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
四、地价构成含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利息、利润、政府规定的有关税费及土地所有权收益。
五、此次城市国有土地共分五等,一等为最高等,依次为较低,五等为最低等,反映各城市间综合地价水平的地域差异。
六、此次全省地级以上市的基准地价按各地实际情况分为不同级别,一级为最高级,依次为较低级;各用途不同的级别,反映各城市内各用途土地的区位条件和利用效益差异。
七、此基准地价可作为省、市政府制定地价政策的依据,各市进行宗地地价评估时,应按照国家制订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基准地价进行。
八、各城市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是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各地应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