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2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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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示

一)、动火作业时公司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以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 措施的落实; 二)、应明确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各个人员的职责,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 ): ⒈动火作业时应科学确定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取样数量,以及分析数据的准确性; ⒉动火分析的合格判定标准应为: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 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 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⒊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 新取样分析; ⒋动火人应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动火作业的审批 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应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 、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三)、在有多个检修项目同时进行时,应充分分析各项检修项目的危险性及相互间的关联 性,对相互间有影响的项目,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明确作业时的相互协调及注意 事项。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该厂制定的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不全,受限空间作业仅凭 经验进行,作业人员为赶进度在未采取任何 安全措施的前提下,进入塔内作业,引起了 事故的发生。
(2)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 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3)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 正常工作状态; (4) 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执行第5条 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5)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 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 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6)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 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处理,分析 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7)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 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附: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案例
某市化工原料厂碳酸钙车间计划对碳化塔塔
内进行清理作业,在车间办公室车间主任安 排3名操作人员进行清理,只强调等他本人到 现场后方准作业(车间主任在该公司工作时 间较长,以往此种作业都凭其经验处理), 其中1人先到碳化塔旁,为提前完成任务,冒 险进入碳化塔进行清理,窒息昏倒,待其余2 人与车间主任到时,佩戴呼吸器将其救出, 但因窒息时间过长已死亡。经检查发现,该 公司未制定有关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制度。
附: 动火安全作业证
四、受限空间作业 1、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 (1)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 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2)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 行严密地封堵; (3)受限空间内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 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2、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 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1)氧含量为18~21%,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2)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 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 2.1 的规定;
三、动火作业
1、作业分级: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遇节假 日升级管理。 2、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 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 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 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 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1)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 (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3)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4)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 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 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5)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 取轮换作业方式; (6)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 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7)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 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一、 《化学品生产单位危险作业安全规范》与《化学品 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中“危险作业”和“特殊作 业”的区别:
AQ3021至3028-2008中 八大危险作业: 1、吊装作业 2、动火作业 3、动土作业 4、断路作业 5、高处作业 6、设备检修作业 7、盲板抽堵作业 8、受限空间作业 GB-30871-2014中 八大特殊作业: 1、动火作业 2、受限空间作业 3、盲板抽堵作业 4、高处作业 5、吊装作业 6、临时用电作业 7、动土作业 8、断路作业
(9)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 业;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 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相关单位,使之在 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略)
案例

某化学品生产公司,利用全厂停车机会进行检修,其中一个检修项目是 用气割割断煤气总管后加装阀门。为此,公司专门制定了停车检修方案 。检修当天对室外煤气总管(距地面高度约6米)及相关设备先进行氮 气置换处理,约1小时后,从煤气总管与煤气气柜间管道的最低取样口 取样分析,合格后就关闭氮气阀门,认为氮气置换结束,分析报告上写 着“氢气+一氧化碳<7%,不爆”。接着按停车检修方案,对煤气总管进行 空气置换,2小时后空气置换结束。车间主任开始开《动火安全作业证 》,独自制定了安全措施后,监火人、动火负责人、动火人、动火前岗 位当班班长、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未到现场)先后在动火证上签字,约 20分钟后(距分析时间已间隔3小时左右),焊工开始用气割枪对煤气 总管进行切割(检修现场没有专人进行安全管理),在割穿的瞬间煤气 总管内的气体发生爆炸,其冲击波顺着煤气总管冲出,击中距动火点50 米外,正在管架上已完成另一检修作业,准备下架的一名包机工,使其 从管架上坠落死亡。
二、基本要求: 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 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 全措施。 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 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 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 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 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该公司在进行动 火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动火作业过程 中未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在选取动火分析的取样点、确定动火分 析的合格判定标准、分析时间与动火时间的间隔、动火证的 办理过程中都存在着严重违章行为,致使煤气总管中残留的 易燃易爆性气体,在煤气管道被割穿的瞬间遇点火源而引发 管内气体爆炸,导致一名作业人员高处坠落后死亡。
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7)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 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6、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 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 内作业电压应≤12V; (2)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 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7、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1)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 不应离开; (2)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 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8、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化学品生产单位 八大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
国家安监总局在2008年11月份下发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危 险作业安全规范》(2008年第24号,AQ3021至30282008),对八大危险作业提出了具体的作业安全规范,规 范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提升其整体安 全水平,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但 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尚有部分危化品生产企业未认真按相关 的规范执行,以致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 在此基础上,国家在2014年7月份将八大危险作业调 整为八大特殊作业,并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制定了《化学 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从 2015年6月1日开始实施。
(3) 可燃气体浓度要求按以下规定: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应 不大于0.5 %(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 4%时,其被测浓度 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3、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1)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 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2) 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 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 如下: (1)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 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8)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5、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1)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 的,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2)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 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 及防爆工具; (3)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 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4)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 声护具; (5)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 防尘护具。 (6)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
(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 储存设施及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1)规定的 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 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 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 动火作业要求”执行。 (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 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 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 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 。
(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 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 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8)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 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 小于10 m,并不应在烈日下曝晒。 (10)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 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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