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常见问题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常见问题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常见问题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常见问题

在企业申请软件产品登记时应该仔细学习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网站上双软认定栏目“软件产品登记”申请指南,按照指南逐步操作。在“文档下载”中下载安装“双软认定申报系统”(企业版),企业在填写中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软件产品名称的确定

申请登记的软件产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经信委的有关规定,软件产品名称应该由企业冠名(或经工商注册的商标)﹢产品应用领域﹢软件功能﹢版本号等四部分组成。因此,企业在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和软件产品测试的时候就要按照规范的要求来进行办理,也就是说软件产品名称和版本号必须要三个证书上的软件产品名称和版本号是一致的,否则一是不能正常登记,需要花费时间和财力办理变更。二是在办理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时会遇到问题。

(二)申请表填写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产品名称:

在填写软件产品名称时必须在产品名称后面再加上版本号,这样在打印时申请表封面上软件产品名称后面就会有版本号了,也就是说要填写两次版本号;

、主要功能及用途简介:(限字内)

产品主要功能可参考软件产品评测报告上对产品功能的描述。然后简要说明一下用途。详见省软件行业协会网站“软件产品登记”申请指南;

、主要技术指标简介:(限字内)

简要描述该软件的技术指标,应该填写该软件的数字指标。填写举例说明:如系统基本架构采用或架构;系统响应时间小于;数据采集速率小于、系统通讯方式及速率小于、误码率小于;可靠性指标(如平均无故障时间大于小时)、双机热备等;安全性指标;本系统终端性能指标等;嵌入式软件:系统中软件对输入电压、输出电流的控制范围;系统运行或储存高低温控制范围;产品防电磁干扰指标等。注意:一定要描述软件在设备中发挥的作用。

、硬件运行环境:

适用机型,如机或机以上机以上,或者架构服务器。如是嵌入式软件可填写单片机或芯片的型号。并在表中相应项前的“□”内打上“√”。

、软件运行环境:

操作系统应填写清楚,如或,操作系统版本应该填写在后面版本框内,如。

、产品类型:

⑴应选择该软件是属于系统软件、支持软件、应用软件、其

他项中的某一项,并在相应项中具体选择一项主要的软件类型,只能选择一种类型,并在相应项前的“□”内打上“√”。

⑵如选择“其他”项,应该填写具体的软件产品类型。

、产品开发及知识产权情况

⑴产品开发者:应该填写申报单位名称。

⑵开发时间:应该填写该软件开始研发的时间。

⑶开发地:填某地城市名如安徽合肥。

⑷著作权人:应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著作权人名称一致,并填写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登记号。注意不是证书号,应该是登记号如。

⑸国籍:中国

⑹完成日期:按照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完成日期填写。

⑺开发工作量:用“人×月”表示,表示人数;表示月数,如人×月。月数就是“完成日期”与“开发时间”两者之间的时间差。

、产品检测、鉴定、获奖情况:

⑴检测部门:应该填写安徽省软件评测中心,结论填写“通过”,检测日期应按照评测报告上的检测日期时间区间填写清楚。

⑵鉴定部门及获奖情况:没有此项可不填写。

、产品销售情况:可以不填写

、提交材料:

应该在相应项前的“□”内打上“√”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⑵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

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⑷安徽省软件评测中心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证书和测试报告全本复印件。

⑸其他(该产品的使用说明书)。

、审批意见:

由主管部门填写。

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地址:

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号讯飞大厦一号楼楼。

联系人:尹健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双软认定办公室主任咨询电话:

邮箱:

联系人:张丹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双软认定办公室

咨询电话:

群号:

国产软件产品登记申报流程

国产软件产品登记申报流程 国产软件产品登记续延、进口软件产品登记、进口软件产品登记续延也参照此申报流程 1、登录网站 ●在地址栏输入打开申报网站。 2、登录软件协会在线工作平台 ●首次登录的用户点击‘注册’按钮进行注册申请,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登录。 ●已审核通过的注册用户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进行登录。 ●未审核通过的注册用户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通过点击‘维护本企业注册信息’修 改不符合要求的信息。 ●如忘记用户名或密码,点击‘忘记用户名和密码’按钮查询。 3、国产软件产品登记申请 ●登录后,在工作平台左侧用鼠标左键点击‘国产软件产品登记申请’。 ●在右侧页面点击‘新登记产品’,待弹出国产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即可填报。 ●国产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分多个页面,填报时每个页面信息填写完毕都要点击‘保存’按钮保存, 待每个页面都填写完毕并保存成功后,再点‘上报’按钮上报数据报到服务器上。 ●如果只是保存单个页面成功,没有点击‘上报’,在页面右侧就会显示只有申报类型的一条记录, 此时可以通过鼠标右键点击此记录,选择‘修改产品登记表’继续填报其他信息,保存成功后再 上报。 ●上报成功后,页面右侧会显示上报的记录,包括当前状态、产品名称等信息,此时的当前状态为 ‘尚未处理’,等待工作人员审批即可。 ●如果当前状态为‘初审通过’,就可以通过鼠标右键点击初审通过的记录,选择‘打印产品登记 表’打印国产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按照提交材料要求到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如果当前状态为‘初审不通过’,说明填报的资料有问题,可以通过鼠标右键点击初审不通过的 记录,选择‘修改产品登记表’进行修改,保存成功后再上报。只有在初审不通过的状态下才能修改信息,‘尚未处理’和‘初审通过’状态下如要修改信息都要告知审批工作人员驳回到此状态下进行修改。 ●到窗口提交资料,经工作人员审核没有问题后,工作人员会打印受理通知单给企业,此时网上的 当前状态就会变为‘受理中’,企业可以按照‘受理通知单’上的日期查询审批结果;如果资料 审核有问题,企业应按照要求进行修改并经网上再次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来窗口提交材料。 ●如果网上的当前状态为‘认定通过’,表示企业已经通过认定并可以领取证书了,在与窗口工作 人员确认后便可领取证书,领证时务必携带‘受理通知单’。如果当时没有打印‘受理通知单’,就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来窗口领取证书;如果‘受理通知单’不慎丢失,那就要求企业写一份 丢失的说明,并加盖公章。携带说明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来窗口领取证书。 ●当前状态从‘受理中’到‘认定通过’还会经过‘拟上会’到‘上会中’的过程,这是我们内部的 工作流程,企业不必有疑问。 4、网上双向交流功能 协会每年受理软件产品登记大约2500个,软件企业认定大约1000家,软件企业年审大约2500家,工作量很大。由于窗口工作人员有限,造成工作人员在受理材料时影响接电话,在接电话时影响接收材料这种矛盾,因此建议企业有问题直接利用双向交流这个平台,工作人员会尽快予以解答。

软件产品登记条件

软件产品登记条件 软件产品登记条件 1. 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主要是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 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参考:软件产品评测) 软件产品登记所需材料 申请登记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二份(须盖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4.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2005年7月1日起暂不收取产品样品); 5.境内拥有的软件著作权的有效证明材料二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6.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开发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获奖证书等)。 上报材料装订要求: 复印件及表格全部用A4纸、分二份装订,每份顺序是: 1、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拥有合法知识产权证明的材料复印件; 5、由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软件产品登记享受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退税流程: 已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小组”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的企业,自取得认定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软件企业证书》( 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损益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申报审批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从认定之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 本表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着作权人原始取得着作权,以及通过转让、继承或承受取得着作权的软件着作权人登记申请时填写。 1、软件基本信息: 软件名称 a.全称:申请着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软件全称应简短明确、针对性强,各种文件中的软件全称应填写一致。可参考软件行业协会发布的:品牌 + 产品用途与功能+“软件”的命名规范;(目前以软件、系统、平台、插件、中间件等结尾的软件名称可以申请,如以工具、计算、系列等结尾软件名称需慎用) b.简称(没有简称可以不填此栏)。对登记软件全称进行简化的名称。如:DOS、Windows、WPS等;(软件简称不能与软件全称完全一样) c.分类号:按照分类代码选择填写; d.版本号:申请登记软件的版本号。(版本号应按规范填写,如或这两种模式)特别提示:登记证书中的软件版本号以申请表中填报的为准,申请人提交的鉴别材料的页眉的软件版本号应与申请表中符合一致,但有无V以申请表中为准。 软件作品说明 选择申请软件是原创软件还是修改软件。软件为升级版本的,应在申请表软件基本信息栏中的软件作品说明中,选择“修改”并填写

修改说明,前期版本已登记的应填写原登记号并提交原证书复印件,修改他人软件的,需选择“修改软件须经原权利人授权”并提交授权书。 开发完成日期:填写开发完成软件的日期,即将该软件全部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例如:硬盘、CDROM等磁介质)上的日期。 发表状态:填写着作权人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发表的方式包括:销售和向他人提供复制件,以及网上发布、产品发布、为销售目的的展示等。 a.软件已发表的,请选择已发表选项,并填写首次发表日期和首次发表地点所在的国家或城市; b.软件未发表的,请选择未发表选项。 开发方式:原始取得着作权的情况,选择填写表中提供的方式之一: a.单独开发:指依靠自身的条件自行开发完成的软件; b.合作开发:指两人或两人以上依据合作协议共同开发完成的软件 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享有权利合作开发协议; c.委托开发:指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依据委托协议开发完成的软件 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享有着作权的委托协议; d.下达任务开发:指根据国家机关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开发完成的软件

软件产品检测报告

软件产品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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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RT20130605 ? 软件产品检测报告 Software Product Registration Testing Report 产品名称: 产品版本: 送检单位: 报告日期: 项目编号: ************

产品名称版本 送检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单 位 属 性 内资企业□ 生产地点 外(合)资企业□ 电子邮箱 港澳台(合)资企业□ 电话∕传真 科研院校□ 邮政编码 政府事业团体 网址 其他性质□ 成果有无密级 有□无□密级秘密□机密□绝密 □ 软件类型 检测单位 检测地点 测试类型 测试标准 参考依据 --样品名称版本 样品内容与数量 样品接收日期 客户端 服务器

测试环境端软件 网络-- 测试工具-- 其它-- 检测日期测试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

“ *********系统 V4.0” 登记检测报告 *******有限公司受******委托,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五日至二O一 三年六月五日,根据GB/T 25000.50-2010《软件工程软件产品质量要求与 评价(SQuaRE)商业现货(COTS)软件产品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标准, 和《软件产品登记测试规范》规定的检测方法,对该单位开发的“*****发 布系统 V4.0”软件产品进行了登记检测。该软件属于应用软件-行业管理 软件,包括二次开发、节目管理制作、发布管理、终端操作、系统操作等主要 功能,上述主要功能测试未发现异常。登记检测表明:该软件基本满足软件产 品登记检测项的要求。 测试结果: 通过□不通过 (注:本报告仅作为软件产品登记使用,不能作为软件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 ********公司 二O一三年 六月五日 软件产品登记检测结果表 测项目试 测试状态测试结果 安装与卸载系统安装 由提供商成功安装通过 系统卸载 可以卸载通过 功能功能模块挂 接软件的功能模块全部挂接通过软件功能实测试软件中节目管理、发布管理、终通过

软件产品认证管理方法文档

软件产品认证管理方法文档 Software product certification management method doc 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软件产品认证管理方法文档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一般是指“软件产品认证”,那 么《软件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有哪些相关法规呢?下面小泰给 大家介绍关于软件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 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 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五)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软件产品检测流程

软件产品检测流程 说明: 1、检测单位:江苏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 2、主要检测服务有:软件产品登记检测、软件技术测试。 3、凡委托本中心提供软件产品检测的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检测申请表和软件功能列表的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单位将申请表、送检样品、用户文档、技术文档等检测材料一起送交本中心,经初审合格,并预交检测费用后,即为完成申请。 5、本中心正式受理申请后,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送检物品实行技术保密和防护措施。按规定的测试规范和技术要求,对送检软件进行独立、科学公正的软件检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双休日和国定假期除外)交付检测报告。 6、对于运行环境有特殊要求的软件产品,送检企业有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测试环境。 7、对产品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送检企业应在要求的期限内(20个工作日),完成修改工作。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延缓修改时间,应书面通知本中心。 8、江苏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168号(江苏软件园2号馆108A室) 邮编:210002 电话:、 传真:E-mail: 苏州地区软件企业产品登记检测工作由苏州分中心受理,详见苏州工业园网 站:软件产品登记检测

软件产品登记检测是配合软件产品登记进行的一种软件测试,采用GB/T 17544-1998 《信息技术软件包质量要求和测试》国家标准和《JSPTC软件产品登记测试规范》作为测试依据,主要对送检软件产品的功能性和产品化程度进行符合性测试,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仅供软件产品登记使用。 对于软件中出现的未能达到检测要求的问题,我们将出具检测问题报告,在回归测试通过后,方可出具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 软件产品登记检测必须提交的物品及相关说明 1、软件产品登记检测申请表和功能列表各一份 2、软件样品一套 提供载有可安装运行送检软件的光盘或其它介质。介质和其外包装上应有软件名称、版本号、软件生产单位和联系方式等标识。 3、软件产品的用户文档一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环境要求:使用软件的软、硬件和网络的最低配置说明等。 ②软件应用范围和对象的说明。 ③软件安装过程指南。 ④软件操作使用说明 使用软件的具体操作和步骤,并用例图加以说明等。

软件产品登记流程

软件产品登记流程 一、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税收优惠政策: 1、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软件产品在相关部门办理相关申报后,与该产品相应的技术合同、技术转让可免除营业税。 3、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4、持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可申请银行贷款。 二、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材料清单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软件评测报告 三、申报流程

(1)申请用户名密码; (2)网上填报 (3)初审通过 (4)预约时间 (5)递交材料 四、办理时限 网上申报审核需要:3-5个工作日 拿到证书:1个半月到2个半月。 五、重要信息提示: 1、各业务受理时限 软件企业年审:1月4日—8月10日,每月一批,汇算清缴备案的企业须在5月10前完成年审。 软件企业认定、变更:从1月4日到12月10日,每月一批。12月11日(含11日)以后不再受理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软件产品登记、续延、变更:从1月4日—12月10日每月一批。12月11日(含11日)以后不再受理软件产品登记续延申请。 2、提交材料要求 申请表:申请表提交2份。其它材料提交1份。 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须提供原件备查。 复印件: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超过2页(含2页)的复印件盖骑缝公章。

3、证书提示 软件企业年审:直接查看公示网公示结果即可,无需在证书上盖章。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企业名称变更、软件产品登记、续延、变更:根 据公示网公示提示领取证书

国产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填表说明

国产软件产品登记 来源: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日期: 2011-07-29 【字号大中小】 国产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填表说明 注意: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一、申报企业概况 1、“企业英文名称”、“企业网址”:如有必须填写,没有不填。 2、“联系地址”、“电子邮件”、“企业负责人”、“联系人”、“电话”、“传真”:必须填写。 3、“国税所名称”:填写国税所全称,(如: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没有国税所填无。 二、产品基本情况 1、“产品中文名称”:必须填写,须符合《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试行)》。(注:《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试行)》见软件产品登记申报指南。) 2、“版本号”:必须填写,版本号数字前加“V”。 3、“产品英文名称”:如有必须填写,没有不填。 4、“产品服务对象”:必须填写。例如:企业、机关、个人、冶

金制造业、服务业等。 5、“主要功能及用途简介”、“主要技术指标简介”:必须填写。 6、“硬件运行环境”:必须填写。 7、“软件运行环境”:“操作系统”、“版本”、“编程语言”必须填写。“软件规模”、“数据库”、“其他应用软件”如有必须填写,没有不填。 三、产品类型 必须勾选。 四、产品开发及知识产权情况 1、“产品开发者”、“开发地”、“使用何种开发工具编写”、“源程序行数或(总容量)”、“目标程序”:必须填写。 2、“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国籍”、“著作权登记号”“开发时间”、“完成日期”:要与著作权证书一致。 3、“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国籍”、“专利号”:如果有必须填写,没有不填。 五、产品检测、鉴定、获奖情况

软件产品评测全部资料 ()

软件产品评测及登记所需资料清单 各企业: 为了简化企业登记软件产品的程序,软件产品登记的流程稍作了一些调整。今后将由协会统一受理软件产品测试及产品登记的所有资料。请各需要办理软件产品登记的企业按以下两个清单准备齐所有资料后一齐交到深圳软件行业协会。 软件产品评测所需资料清单 1.申请单位合法拥有软件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根据企业的情况择一提交) (1)、拥有软件产品知识产权的申请单位,交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并同时提交加盖 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2)、拥有软件产品知识产权约定归属自身企业的书面合同或任务委托书/协议的申请单位, 交验约定归属自身企业的书面合同或任务委托书/协议原件,并同时提交加盖申请单位 公章的复印件1份。

(3)、属于其它情况的申请单位; a.提交软件产品主要功能模块的概要设计说明1份; b.提交1-2个主要功能模块的部分源程序代码1份(按前、中、后各连续3页,共9页,不足9页全部提交,第9页为模块结束页); c.企业法人或其授权代表关于拥有被测软件自主知识产权的正式声明1份; 知识产权声明格式如下 知识产权声明 《》(版本号)是本公司自行开发研制,拥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 特此声明! 法人代表签名: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2.软件产品登记测试申请表、申请表的电子文档(各一份,电子文档存在3.5”软盘中,申 请表在协会网站“政策法规”栏处下载) 3.产品样品一份(包括执行程序、用户手册刻入光盘)用户手册印刷或打印一份 附:关于软件产品登记名称命名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信产函[2001]031号关于《2001年度软件企业认定及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和深圳软件行业协会、深圳市税务部门的统一要求,软件产品命名作以下规范: 一、产品名称必需包含公司中文简称; 例:深圳市甲丁公司自行开发的ABC教育软件系统,按命名规则,该软件名称应为:甲丁ABC教育软件 二、产品名称应体现该产品的功能特性,但不得夸大其词; 三、产品名称不能太长,不得多于15个汉字; 四、产品名称中最后必须包含“软件”两个字。如××系统或××平台要更改为××软件或××平台软件,但××操作系统则无须更改。 五、版本号必须是VX.x(X为整数),例V2.3,V2.3.4,V2.011 软件产品登记所需资料 1、申报表(一式两份,请下载并使用“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填报) 2、表格资料盘(一张,在系统中用“导出数据”来做)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4、知识产权声明或著作权登记证书(一式两份) 注:若所申报产品无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请按以下格式写两份知识产权声明。

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科联字[2001]5号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落实国家和我市发展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厦府[2001]综25号),对原厦门市科委、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印发《厦门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厦科发字[2000]第13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 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落实国家和我市发展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5号令),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以及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均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主管部门和认定机构 第三条厦门市科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工作,其职责是: 1、指导、监督和检查我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 2、会同市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批准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 3、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4、受理我市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四条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作为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机构,负责对我市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企业年审的组织工作以及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其职责是: 1、受理本市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和软件产品的登记申请; 2、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审查软件产品登记申请材料; 3、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以及软件产品审查合格名单; 4、将需报批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名单报市科委审核。 对于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或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有关认定和年审工作,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经信息

软件产品检测流程软件产品登记检测流程完整版

软件产品检测流程软件 产品登记检测流程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软件产品检测流程 说明: 1、检测单位:江苏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 2、主要检测服务有:软件产品登记检测、软件技术测试。 3、凡委托本中心提供软件产品检测的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检测申请表和软件功能列表的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单位将申请表、送检样品、用户文档、技术文档等检测材料一起送交本中心,经初审合格,并预交检测费用后,即为完成申请。 5、本中心正式受理申请后,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送检物品实行技术保密和防护措施。按规定的测试规范和技术要求,对送检软件进行独立、科学公正的软件检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双休日和国定假期除外)交付检测报告。 6、对于运行环境有特殊要求的软件产品,送检企业有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测试环境。 7、对产品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送检企业应在要求的期限内(20个工作日),完成修改工作。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延缓修改时间,应书面通知本中心。 8、江苏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168号(江苏软件园2号馆108A室) 邮编:210002 电话:、 传真: E-mail: 9、苏州地区软件企业产品登记检测工作由苏州分中心受理,详见苏州工业园网站: 软件产品登记检测 软件产品登记检测是配合软件产品登记进行的一种软件测试,采用GB/T 17544-1998 《信息技术软件包质量要求和测试》国家标准和《JSPTC软件产品登记测试规范》作为测试依据,主要对送检软件产品的功能性和产品化程度进行符合性测试,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仅供软件产品登记使用。 对于软件中出现的未能达到检测要求的问题,我们将出具检测问题报告,在回归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

.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废止,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已取消。件规章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号第 34 日工业和信息化17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第23 苗圩部长 日月262016年5 件规章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 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工业和信件规章:息化部决定废止以下10日原2310月一、《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邮>的通知》邮电部《关于发布<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月18号)公布,根据1997年12部〔1995〕7221012号)修订)。章的通知》(邮部〔1997〕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月141995年11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1997根据791号)公布,>的通知》(邮部〔1995〕<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号)10121997〕12年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修订)。<11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1(1996年月三、《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日月181997年121996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通知》(邮部〔〕58号)公布,根据号)修订)。1997〕1012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号公日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728(2001年6月四、《核出口管制清单》布)。日原信息19年11月2001五、《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号公布)。产业部令第16 266112002《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六、(年月日原信息产业部令第号公布)。;. . 42日原信息产业部令第2月8七、《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号公布)。31月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八、《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2009年3 号公布)。号公布)。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年九、《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3月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49十、《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月 15号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基传 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

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五)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备案; (三)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各地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授权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五)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发布软件产品登记通告。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附件1 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以下简称“双软”认定),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9号),结合我省“双软”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宁波地区除外,下同)的“双软”认定适用本细则。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双软”认定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经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双软”认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企业。 —1—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细则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进口软件除外),可享受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鼓励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双软”认定标准及事项 第七条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一)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1、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2—

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要求

精心整理附件1 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以下简称“双软”认定),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9号),结合我省“双软”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宁波地区除外,下同)的“双软”认定适用本细则。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双软”认定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经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双软”认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 精心整理

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细则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进口软件除外),可享受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鼓励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双软”认定标准及事项 第七条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一)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1、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经信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省经信委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精心整理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9号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

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备案。 (三)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指导并监督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五)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发布软件产品登记公示。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登记、报备和管理工作。

全国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汇总

全国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汇总 (说明:由于广东、湖南、河南、甘肃、吉林、海南、贵州、厦门正在完成认可检测机构的审核,所以暂时没有相关信息,请咨询当地受理机构) 1.北京市软件产品登记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名单 序号检测机构名称 联 系 人 电话 检测机构地 址及网址 1 北京软件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中心何 清 清 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软 件园3号楼 A座 1242-1256 号房间 (100913) 北京市海淀 区知春路23 号大运村量 子银座1301 室(100083) 北京市海淀 区海淀南路 甲21号中关 村知识产权 大厦A座一 层受理大厅

7号窗口(100080) 2 国家信息中心软件评测中心袁 艺 匀 北京市西城 区三里河路 58号国家信 息中心A座 9层 (100045) 3 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梁 勇 北京市东城 区安定门东 大街1号 (100007) 北京市亦庄 经济技术开 发同济南路 八号 (100176) 4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何 伟 起 北京市海淀 区紫竹院路 66号赛迪大 厦6/12/14 层(100048) 5 信息产业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程 沥 莹 北京市海淀 区北四环中 路211号 (100083) 6 北京市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关 利 维 北京市东城 区广渠门内 大街9号 (100062)

7 航天软件评测中心 北京市海淀 区永定路51号(100854) 8 信息产业通信软件测评中心 贺 晓能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 号 (100191) 9 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赛普评测中心 刘 帅 北京海淀区 羊坊店东路5号博望园西配楼10号(100038) 10 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基础软件测评实验室 薛云志 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科研5号楼10层(100190) 11 北京中科卓信软件测评技术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 号量子银座1418A (100191) 2.上海市软件产品登记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备案名单 序号 检测机构名称 联 系人 电话 检测机构地址及网址 1 上海市计算机软件评测重点实验室 方娇 2 上海市软件评测中心 陈艳

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 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附件1 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以下简称“双软”认定),根据《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9号),结合我省“双软”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宁波地区除外,下同)的“双软”认定适用本细则。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双软”认定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经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双软”认定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细则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进口软件除外),可享受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鼓励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双软”认定标准及事项 第七条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一)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1、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经信委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省经信委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5、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自获利年度起至认定年度仍在可享受税收政策优惠期内(两免三减半)的企业。如已过可享受税收政策优惠期的按第一款条件标准认定):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取消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废止,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已取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4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 2016年5月26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废止以下10件规章: 一、《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0月23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邮部〔1995〕722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11月14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邮部〔1995〕791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三、《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1996年1月11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通知》(邮部〔1996〕58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四、《核出口管制清单》(2001年6月28日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7号公布)。 五、《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2001年11月19日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6号公布)。 六、《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11月6日原信息产业部令第26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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