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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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同一发票内显示几个合同的货物,则这几 个合同号都应注明,之间用“,”隔开。
6、发票的抬头人
(1)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应以开证人为抬头人, 这是最常见的作法。抬头人要注明名称和地址, 名称和地址不得擅自增减或更改。 (2)信用证规定以第三方为发票抬头人。例如: “Applicant: ABC Co.,Ltd….all documents including invoice must be in name of XYZ Co., Ltd.” • 该条款要求缮制单据(包括发票)时注意抬头人 一定要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填写成XYZ Co., Ltd, 而不能填写成ABC Co., Ltd,这表明开证申请人 仅为中间商,而非真实买主。
注“see(或As per) attached sheet”(见附页)。同 时,在附页上注明发票号。亦可贴在发票上并加骑缝章。
(2)信用证无规定则应按合同。
发 票
商业发票的缮制
1、发票的名称
(1)信用证如规定“Invoice”是指发票, 如规定“Commercial Invoice”是指商业 发票,“Shipping Invoice”是指装运发 票,“Trade Invoice”是指贸易发票,上 述这些发票均可按商业发票掌握。
(2)信用证如规定“Detailed Invoice”是 指详细发票。 (3)信用证如规定“Certified Invoice” 是指证明发票。 “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contents of invoice herein are true&Correct” “E.&.O.E.”
4、信用证要求的其它单据应掌握下列原则:
(1)检查信用证规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2)开证申请人要求的某些条款或单证如不符合合 同规定,受益人可拒绝接受,如果接受,所引起 的额外费用应由开证申请人负担,并且应争取随 货款一并在证下支取。
(3)不应接受受益人无法控制的单证,例如由国外 提供的单证,除非受益人对收汇有绝对把握。
4、出票日期和地点
• 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
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日期的单据,但该单据必
须在信用证和本惯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 注意时间的填写方式,避免引起歧义。
• 出票地点填出口商所在地或受益人所在地。
5、信用证和合同号码
• 两个或两个以上信用证项下货物不能合并在 同一份发票内反映,所以一份发票内只能注 一个信用证号。
审核信用证
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二、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的 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三、检查信用证到期时间和地点
四、检查装运期是否符合要求
五、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 单
六、检查信用证的金额、币制是否符合合同 规定。
1、信用证金额是否正确 2、信用证中的单价与总值要准确,大小写并用内容 要一致。 3、如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缩,那么,信用证 也应相应规定在支付金额时允许有一定幅度。 (如:溢短装条款,散装货物5%,about 10%) 4、如果在金额前使用了“大约”一词,其意思是允 许金额有10%的伸缩。 5、检查币制是否正确。
(5)索赔地点通常为目的港,但在目的港以外的地 方亦可接受。赔付的货币应为信用证所使用的货 币或规定的其它货币。 (6)在买方投保的情况下,一些信用证要求受益人 将装船情况通知信用证指定的国外某保险公司办 理投保, 保险公司收到后签发回执 (Acknowledgement)作为议付单据之一。这种规 定不能接受,因为受益人无法控制其后果,会直 接影响按时交单索汇。 (7)保险勘查代理人。如果信用证指定保险勘查代 理,则受益人应要求改证。因为我国保险公司规 定保险勘查代理人须由保险公司自主选择。
• 发票的价格要用人民币表示,同时此价应低于FOB价。
(6)Performa Invoice 是指形式发票
2、出票人的名称和地址
• 一般已印制在单据上,若需手填注意名称 地址分行写。 • 一定要与信用证受益人内容完全一致。
3、发票号码
• 无统一规则,由各公司自己编制。
• 在中国银行办理出口结算的公司,信用证 项下使用BP,托收项下使用OC
(3)……银行或公司代(O/B or A/C)…..公司申请开证, 发票抬头人应将Applicant 内容全部打上。 例如:“applicant: the fuji bank Ltd., Osaka A/C ABC Co., L td .” • 该条款要求缮制发票时注意抬头人应该填写成“the fuji bank Ltd., Osaka A/C ABC Co., L td ”,不能漏填其 中任何一方。 又如:“Applicant: ABC Co., Ltd O/B XYZ Co., Ltd”
2、汇票金额通常为全部发票金额,不一致者应审查 是否已扣除佣金或有其它规定。
3、根据“UCP600”规定汇票付款人必须是开证行或 其指定行,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者应修改。
十一、单据条款
1、发票
(1)有的信用证规定发票由第三者签证。由贸促会签 证者可以接受;由进口国驻出口国领事签证者通常无 法接受。因为一般受益人所在地无领事馆,但如当地 或较近地区有领事馆则可接受;由国外第三者签证者 不能接受,但如合资企业外商在国内有派驻人员者则 可接受。 (2)有的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在发票内加注一些证明词 句等内容,通常只要能做到是可以接受的。
• 该条款要求缮制商业发票时发票抬头人应该填写成:ABC Co., Ltd O/B XYZ Co., Ltd
wenku.baidu.com 7、运输资料
(1)运输方式
海运:“By sea”,“By Steamer”,“By Vessel”, “ per S.S.”等。
铁路运输:“By Rail”,“ By Railway”,“By Train”
5、如来证规定不允许转船,但如果启运港或目的港泊 位较少,条件较差,无直达船或固定船期等,在这种 情况下通常应将信用证改成允许转船,即通过在中途 转船的办法才能尽快将货物从启运港运至目的港。
十、汇票条款 1、汇票期限应与合同期限一致,不一致者应联系开 证申请人更正。如假远期信用证,承兑费和贴现 息应由开证申请人负担,并且受益人应即期得到 货款,无此规定,应洽开证申请人修改。
(4)信用证如规定“Receipt Invoice”,是指收妥发票, 或称钱货两讫发票。 “Value/payment received under credit No.——issued by×××bank” (5)信用证内若规定“Manufacturer’s Invoice”,是指 厂商发票。 • “We hereby certify that we are actual manufacturer of the goods invoiced”
3、保险单据 (1)保险单证通常以受益人为抬头人即被保险人,如来证 规定受益人代替开证申请人(on behalf of)或直接以开 证申请人为抬头人可以接受。这种情况往往是FOB 或CFR 条件下受益人代替开证申请人办理保险。 (2)保险险别应明确,如来证不明确,例如只规定“Ocean Marin Cargo Risk”(海运货物险),受益人可接受,可 按合同投保,但银行对漏保不负责任。有的来证险别与合 同不符,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或增加了新的险别,受益人 不能接受,除非信用证同时规定超额保险费在证下或超证 支取。 (3)伦敦协会条款可接受。 (4)保险金额加成率应符合合同规定,超过合同规定严格 来讲不能接受,但如考虑双方业务关系,在保费损失不大 的情况下亦可通融接受,或商妥损失费用如何处理。
七、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八、检查货物是否允许分批出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分批装运的。注意: 1、通常在成交货量较大的情况下信用证应允许分批装运。如来 证规定不允许分批,受益人应考虑在装运期之前能否备足全 部货物。如不能,则应将信用证修改成允许分批,或压缩货 量,或推迟装运期等。 2、如来证规定允许分批,但对每批货物的货量、品种、规格、 装运时间及运输工具等加以限制,受益人应考虑实际可能, 例如是否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配齐货物或租到合适的船只等, 如做不到则应联系开证申请人作适当修改。 3、来证规定“several shipments”,应理解为三次或三次以上。 如规定“one or several shipments”应按允许分批掌握。 4、来证规定分期分批装运,如其中一期未按时装运,则此期和 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如想再装,必须另做展期修改。 5、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但如货去不同的目的港,应联系开证 申请人改为允许分批。因为即使货物同船同航次出运,目的 港不同也不能视为同一批。
加邮据号等。
例如“By STEAMER FENG QINGV.9109”,
“By Rail,Wagon No.256735”,
“By Air,Flight No.CA351”等。 (3)起运港、目的港和转运港
8、唛头
☞基本原则:
(1)信用证有具体规定则应按规定刷唛和制单。如唛头过
多,可加附页,在发票唛头位臵“Shipping Marks”处加
2、运输单据
(1)信用证规定提单以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为发货人,或发货 人做中性(Neutral as Shipper)均可接受。 (2)如来证指定承运人,受益人应了解是否能安排,如不能安 排则应修改信用证条款。 (3)如使用租船运输,信用证内应规定接受租船提单条款,如 无此规定,应予修改。 (4)如货装舱面,信用证应有允许装舱面条款,否则,银行不 接受。 (5)在FOB 条件下,来证要求提单注明“运费已付” (Freight Prepaid),除非信用证同时规定运费可在证下或 超证收取,否则不予按受。其它价格条件也应与运费支付条 款相适应。 (6)在外贸铁路运输业务中,对港澳地区的出口应由外运公司 出具“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对参加《国际货 协》的一些国家出口应由铁路部门出具“铁路运单” (Railway Bill);对欧洲各地的资本主义国家出口应由外 运公司出具“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 凡来证所要求的运输单据不符合上述规定者均应作相应修改, 否则不予接受。
(4)检查信用证中有无矛盾之处。
十二、检查有关的费用条款。 1、信用证中规定的有关费用如运费或检验费 等应事先协商一致,否则,对于额外的费 用原则上不应承担; 2、银行费用如事先未商定,应以双方共同承 担为宜; 十三、检查信用证中有无陷阱条款。 1、1/3 正本提单直接寄送开证申请人的条款。 2、将客检证作为议付文件的条款。
公路运输:“By Truck”,“By Road”,“By Highway”
航空运输:“By Air”,“By Air plane,”。 “By Airway” 邮政运输:“By Post”,“By Parcel Post”,“By Mail”
(2)在运输方式之后最好海运加船名及航次,路运 加车号或运单号,空运加航班号或运单号,邮运
九、检查货物是否允许转运。
1、凡信用证未明确可否转船者,被视为允许转船。如货物需中 途转船,不必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 2、来证规定“via ××port”系指经过某港的航行路线或转口路 线。如来证同时规定允许转船,则可在此港转船。例如来证规 定“via Hong Kong”,则提单可注“with transshipment at Hong Kong”。但如来证规定不允许转船,则via Hong Kong 只 是航行路线途径香港,不能转船。如仍须转船,应联系开证申 请人修改。 3、有的信用证规定允许转船,而且如果转船,须在提单上注明 二程船名。通常情况下船公司无法提供确切的二程船名,应联 系开证申请人取消此条款或改为转船后将另行通知二程船名。 4、如来证规定允许转船,但对转船口岸及转运船只等加以种种 限制,受益人应及时与港口当局或海运公司联系,根据实际情 况,如需要,则应对信用证条款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