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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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不要将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同故意与 过失的划分相混淆。 (2)正确认识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危 害程度。 (3)正确认识研究作为与不作为形式的意 义。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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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要素之一:行为的特定时间、地点和特 定的方法 (一)犯罪的特定时间 首先对于绝大多数犯罪而言,在什么时间犯罪, 对于犯罪构成没有影响,但有的可以作为量刑情 节。 (二)犯罪的特定地点 刑法有部分犯罪规定以特定地点作为其构成要件, 如遗弃伤病军人罪是在“战场上”;非法捕捞水 产品罪是在“禁渔区”、“禁猎区”。 (三)犯罪的特定方法 刑法对大部分犯罪并未将方法规定为构成要件, 而只是量刑情节的考虑因素。但对于少数犯罪则 必须是特定的方法才能构成相应的犯罪。如:暴 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为之 。 作为是诸多犯罪的主要形式:
利用身体的作为 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 利用动物的作为 利用他人的作为 利用自然力的作为 注意:作为并非等同于“亲为”
2008年5月22日凌晨李磊在盗窃时 将卢启胜 夫妇杀害
(2)不作为
是指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 律义务,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 而未实施的行为 。即应当做而未做。 不作为并非无所作为
四、危害结果
(the Dangerous Result)
1、概念
广义: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给
社会造成的一切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损害
狭义: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所
造成的符合犯罪构成的损害
2、危害结果的特点
(1)对某种犯罪的直接客体危害结果, 并不是一切直接或间接结果。 (2)是依照刑法规定属于犯罪构成要件 的危害结果。 (3)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4)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不仅指已经 造成的现实损害,还包括危害结果的可能 性或危险性。
3、危害结果的分类
(1)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要件的 危害结果 (2)物质性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的危害 结果 (3)重结果 轻结果 (4)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4、危害结果的刑法意义
决定某些犯罪的性质 标示犯罪的危害程度 影响刑罚量的确定 赔偿或者罚金刑的重要参考
四、刑法因果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的范围
(the Scope of the Objective Aspects of Crime)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行为对象 犯罪时间 犯罪地点 犯罪方法
3、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the Meaning of the Objective Aspects of Crime)
犯罪客观方面是我们认识犯罪的重要渠道 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的重要根据 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对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 犯罪客观方面也是判断犯罪主观内容的重要 依据
二、危害行为
(the Dangerous Act)
1、概念
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 刑法明文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行为的特点: (1)从客观方面看,它是人的身体动静。 体素——身体性(动、静) 心素——意思性 介素——对社会的危害性
4、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一)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二)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的联系和区别
五、思考题及练习题
1、什么是犯罪的客观方面?研究犯罪客观方 面有何意义? 2、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居于什么地位?理 论上对危害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3、什么是不作为?犯罪的不作为需要具备哪 些条件? 4、如何理解刑法因果关系?
5、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 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 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 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 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 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 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 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王某早就 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 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 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 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 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 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the Causality between the Dangerous Act and the Dangerous Result)
1、因果关系的一般原理
因
果
现象
现象
概念:
(一)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一种现象 规律性引起另一种现象,引起其他现象 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是结果。 前者与后者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 (二)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 害结果之间必然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 的内在标准。
(2)这种行为必须是危害社会而为我国刑 法所明文禁止的行为。 (3)从主观上看,它是表现人的意识或者 意志的行为。 精神错乱状态下造成损害的行为 不可抗力下造成损害的行为 身体受强制下造成损害的行为 注意:精神受到强制情况下造成损害的行 为,是否属于危害行为
2、表现形式
(1)作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 法禁止的行为,即不应为而
3、甲爱好游泳,且技术高超,一日,甲声称愿帮助乙 学会游泳,乙欣然答应。甲遂将乙带到河流深水处去游, 在乙刚学会游时,甲即弃之不顾,独自游回河岸,乙无 力游回,面临被淹死的危险状态,甲能够援救却不援救, 致使乙被淹死。此时,站在河岸上旁观的丙,游泳技术 很好,完全能够及时援救乙,但丙不认识甲乙两人,不 愿跳入河中救人。本案中,甲和丙的行为() A.构成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均不构成犯罪 D.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4、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所侵犯的何种客体把犯 罪分为十大类?() 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C.直接客体 D.简单客体
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前提条件: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
义务的来源: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行为人的职务或者业务要求其履行的义务 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特定义务
重要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义务 关键条件:行为人拒绝履行义务并 由此造成了损害
不作为的分类
不作为包括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 纯正不作为: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即由刑 法明文规定。如:遗弃罪,拒传军令罪,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不纯正作为:即可以由作为,也可以由 不作为构成。如:故意杀人罪,爆炸罪, 放火罪,交通肇事罪。
2、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
研究对象的限定性:危害行为、危害结 果 研究目的的特殊性:解决刑事责任
3、因果关系的一般特征
(1)客观性 (2)相对性 如:甲偷--乙告--甲杀死乙--乙母死 (3)时间顺序性 (4)复杂性,表现为“一果多因”和“一因多 果” (5)多样性,体现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 然因果关系”。 (6)条件性和具体性。 (7)法律性。
第六章 犯罪的客观方 面
——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之二
目录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 二、危害行为 三、危害结果 四、刑法因果关系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六、思考题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
(the Survey of the Objective Aspects of Crime)
1、概念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刑 法禁止的危害行为的客观外在活动 犯罪活动的综合性 主观意志的内在性 客观活动的外在性 认识犯罪行为的具体性
1、下列甲、乙、丙、丁的行为,属刑法中的危害行为的是( ) A.甲与王某素有仇隙。一日,甲对王某的朋友江某说:“终有一天,我非杀 死王某不可!” B.乙女下夜班时,路遇歹徒薛某持刀抢劫。搏斗过程中,乙女取出口袋中的 水果刀将薛某刺死。原来,乙女为防止坏人袭击,口袋中一直放有一把水果 刀 C.丙受雇为臧某照顾小孩。一次带小孩出去游玩时,丙不负责任,见危不救, 致使小孩身受重伤 D.博物馆保安丁在与入室抢劫的两犯罪分子搏斗中致一名犯罪分子死亡。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 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 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 在因果关系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 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 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 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 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 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