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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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式分析

作者:党海生

来源:《装饰装修天地》2017年第06期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建设水平的提升,城市规划工作需要考虑到的影响因素不断增加,特别是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在经过时间的洗礼和大浪潮的干预以后,城市规划工作并不再按照传统的主观想法来完成,而是从多个角度出发,力求将城市文化遗产保护更好的完善,减少对其造成的破坏现象,将多个方面的任务进行有效落实。文章针对城市规划中的城市文化遗产保护方式展开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城市规划;文化;遗产;保护方式

1 引言

在现代化的建设当中,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引起了各个领域的关注,如果在该方面出现了保护不佳的情况,很多重要的文化遗产都将被间接、直接的摧毁,那么留给后世的文化内容也会日趋减少,仅仅是在文字上和历史记录上去理解,并不利于国家的长久发展。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城市规划具有密切的关系。当下的人口数量不断提升,再加上物质需求愈加强烈,城市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应对的各项影响因素,都是比较突出的。所以,有必要在具体的工作当中,选择最可行的方式来完成,坚持将保护工作贯彻落实。

2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政策

二十世纪初期我国就开始对文物古迹进行保护。最先起源的是考古研究所的成立,于1922年北京大学成立;紧接着,我国在1929年成立了营造学社,对古代建筑采用了现代科学的方法进行深入研究。于是1年后,我国开始出台了第一步涉及到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条文,在国民政府颁布的《古物保存法》的17条以及《实施细则》中均有体现。经过了10多年的演变与发展,《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诞生,是清华大学梁思成先生于1948年主持编写的,全篇共计450余条,是作为我国后续公布的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性依据存在的。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在我国国务院颁布,对我国首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公布,将其作为“文明保护单位”,并制定了对文物古迹进行保护的制度,目前,我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已经超过1500余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对24个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了首批,创立了历史古城保护制度,目前,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已经超过100于个。紧接着,我国相继出台了《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条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城市法规划》等,据初步统计,国家文物局、建设部公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均已经超过12个。

3 城市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问题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现下的很多城市都在不断的做出新的规划,希望能够在今后尽快的步入到发达国家的行列当中。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选择,对文化遗产的延续具有很大的影响。可是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多数地方城市的保护方式,仍然是出现了一定的问题,这就给很多工作的切实开展,都造成了较大的阻碍。首先,在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会片面的扩大保护的范围,即便是阻碍了城市规划,也会不惜代价的开展。从整体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传统意义上的保护方式,仅仅可以短暂的进行保护,如果现实各项目进展的力量过于庞大,将会直接对固有的城市文化遗产保护造成摧毁作用,强拆工作在国内已经普遍的开展,波及的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其次,针对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处理,在方式的操作上过于分散。例如,有些城市本身表现为重要的文化代表,在文化遗产的数量上非常的庞大,可是在保护的方案上,并没有分清楚重点和次重点,再加上很多工作的执行都出现了较大的随意性,针对文化遗产保护不具备持续性,这就直接导致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忽强忽弱的情况,不仅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舆论压力,城市规划也无法正常的落实,需要进行反复的更改。

4 城市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对策

4.1 确定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和内容

我国的城市数量非常庞大,在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的时候,主观上的态度固然重要,可是在原则与内容上表现为缺失的状态,则很容易造成强烈的恶性循环,各项工作根本无法有序的落实。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对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内容进一步的明确,促使保护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能够达到有据可依的状态。第一,在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需要从长远的角度来出发,将重点的文化遗产有效保护,将民间文化遗产更好的去传承。第二,在实施保护措施的时候,应该与城市规划表现为协调的状态。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规划,二者本来就是在一条工作线上,如果过分的分离,很容易造成较大的问题,届时产生的损失将难以弥补。第三,针对各个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应该进行明确的分析,绝对不可以贸然的开展,要经过大量的调查与分析以后,采取多方的意见,再进行相关的保护处理。第四,保护方式的应用上,既要在针对性、专业性方面努力,又要将综合性方面的内容予以有效的把握。我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在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上特别的丰富,多项文化遗产的内部联系非常强烈,应该充分注意这一点的影响。

4.2 设立保护区

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城市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应用过程中,保护区的设立,已经成为了特别重要的内容,绝对不能在该方面有所缺失,否则很容易在各项工作上导致严重的不良后果。值得注意的是,设立保护区工作仍然要科学、合理的开展,不可贸然的设立。比如埃及划定的文化遗产保护区为非居住区内3公里,马耳他开发规划法也规定,在文化遗产周围设有至

少100米的外围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属于最优先保护区域。“一般保护区”原则上只允许存在少量的用于展示及服务设施并保持与文化遗产周边环境的协调,所有的建设工程都必须申请报批;而“重点保护区”则要求更为严格,对文化遗产本体实行绝对保护,禁止添建任何与文化遗产保护无关的建筑。还有一些地方立法对“保护范围”又进行了进一步细分,分为“一般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如《西安市周丰镐、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和唐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唐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保护条例》等。但是,应该注意到,除了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施工进行控制外,还应当适度鼓励对文化遗产保护区域的开发和利用,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是今后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4.3 城市规划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协同

在城市规划过程中,以及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都是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完成的,两者在本质上并没有严重的冲突。但是现代城市发展过程中,有很多工作都必须协同的开展,倘若仅仅关注自身的工作内容,丝毫不考虑其他领域产生的影响,那么最终的工作开展,势必会出现一事无成的现象。本文认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方面,应当更突出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传承的文化空间,以及该文化空间与地理空间的不可分割性与协调性,将非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明确纳入城市规划中,对于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理空间,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必须予以申明和备案。同时,在规划制定的程序方面,两部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立法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

5 结束语

本文对城市规划中的城市文化遗产保护方式展开讨论,现下的很多城市都可以采用多元化的方式进行保护,整体上的工作在可行性上较高,未出现严重的问题。日后,需要将城市规划工作深入的分析,将文化遗产保护作为重点内容来对待,选择更加合理的方式来完成保护,减少负面影响的同时,应形成工作上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 赵巍.城市规划中的文化遗产及历史建筑保护研究[D].吉林大学,2014.

[2] 程全伟.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与规划[J].建筑·建材·装饰,2014,(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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