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防专利制度保密性问题探析与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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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4卷第 5期
2 1 年 5月 01
湖 北 函 授 大 学 学 报
J u n l fHUB IC re p n e c ie st o r a o E or s o d n e Unv ri y
V0 I 4 NO. l2 . 5
M a . 011 y2
我 国 国 防 专 利 制 度保 密性 问题 探 析 与制 度 完 善
定, 对于绝密级 的国防技术 成果 ( 含新 工艺 、 材料 ) 得 申 新 不
由上述 的保密规定 可 以看 出: 国在 国防专利 的保 密问 我 题上抓得很 紧 , 在各个环节 上都有严格 的保 密程序规定 。但 是, 这其 中却少 有保密性实 体标准 的具 体规定 。这 样 的法律 规定给 国防科技成果创造者一种 国防专利保密性适用范 围宽
请 国防专利或普通专利 。 在受理和审查环节 , 法律对 国家专 利局受理 的专利 申请 进行 的初步审查 、 进一步 审查和 主管部 门审查 三个步骤 分别 做出 了具体的规定。 国防专利局受理处受理 国防专利 申请时 进行初步审查 , 认为需要保 密 的, 以受理 , 为明显是不需 予 认 要保密的 , 不予受理 ; 国防专利局审查部对 已受理的专利 申请 做进 一步审查 , 决定保密 的 , 即进 入专 利性 审查程序 , 认为 不 需要保密的 , 出不予保 密的决定 ; 入专利 性审查程 序 的, 做 进 要详 细了解 申请人 的研 制背景 , 此做 出是否需要 保密 的决 据 定, 仍难 以确定是否需要保密 的, 则提交主管部门审定。主管
一
部 门在征求相关业务部 门的意见后做出审定结论 。审查环节 审查员与 申请人之 间的往 来活动都 要遵守保 密规定 , 文 往来 件及审查过程 中形成 的文件都要按照保密文件进 行管理。在 国防专利局 内部 , 有与国防专利相关 的文件 , 所 都按机 密文件
进行管理 。
、
我 国国 防专利的保密规定及“ 重保密 ” 现状
由于涉及 国防利益或对 国 防建 设具 有潜在作 用 , 国防专 利具有保密性 的特质 。我 国关于 国防专利 的保密工作主要是
依据《 保守国家秘 密法》 《 、国防专利 条例》 《 、 中国人民解放军 保 密条例》 《 、 国防科 学技 术成 果 国家秘 密 的保密 和解 密 办 法》 国家专利局第 四号通告 展开 的。国防专利 的保密 工作 及 是全程性的 , 申请 、 从 受理 、 审查 到转让 和实施 的全过程都要
任 雪娜 王 赛 , 10 8 ;. 0 0 82 中国人 民公 安大学 , 北京
(. 1 中国政法 大学 , 北京
10 3 ) 0 0 8
[ 摘 要 ]“ 公开” 专利 的 内在 需求 , 是 具有知识产权属 性 的国 防专利也 不例 外。本 文 旨在通过 分析我 国 国防 专利保密与解密的现状及成 因, 对我 国“ 针 重保密 , 解密” 轻 这一制 度建 构痼疾 , 出应 对之策 , 提 提升知 识产权 制度
施。
通信以及 其他 保密方式 传交 国防专利局 , 得按普 通函件 邮 不 寄。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 申请 国防专利 的 , 当委托 国防专利 应 局指 定的专利 代理机构 办理 。专 利代理机构及其工 作人 员对 在办理国防专利 申请 和其他 国防专利事务过程 中知悉 的国家 秘密 , 负有保密 义务 。此 外 , 防专利 局第 四号 通告 明 确规 国
一
[ 文章编号 ]17 — 9 8 2 1 )5 0 3 0 6 1 5 1 ( 0 1 0 —09 — 2 [ 本刊 网址 ]ht / w w h x .e t领域知识产权 的主要活动 , 发 国防专 利也就成为国防知识 产权 的核心 内容 。国防专利基 于其涉及 国家安全和 国防利益 的特点 , 理应 为法律 所完备规 定 , 然而 , 现有的国防专利 方面的法律规定没有体 现出国防专利 的知识 产权 属性 , 不能调动个体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 也不 能充分实现 国防专 利的社会价值 。
在鼓励个体创造与增进社会 公共利益两方面的功用 , 使我 国的 国防专利制度 日趋 完善。 [ 关键词 ]国防专利 ; 知识产权属性 ; 重保 密 ; 轻解 密; 法律 制度 完善
[ 中图分类号 ]E 5 22 [ 文献标识码 ]A di1 .9 9ji .6 1 5 1 .0 10 O 7 o:0 36 /.s 17 — 98 2 1 .5一 4 s 知识产权制度作 为建构国家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之 其在鼓 励发明创造 和增进社会 公共利 益方 面所 发挥 的作 用是无可 比拟的。与著作权 、 商标权 等知 识产权 制度的其 他
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 在 申请环节 , 国防专利 申请人 应 当按 照国 防专 利局规定 的要求和统一格式撰写 申请文 件 , 亲 自送 交或者 经过机要 并
普 通专利 申请 中经常会有涉及 国防利益 或者对 国防建设 具 有潜 在作 用需要保密的情况 , 对此 , 律规定 国防专利局要 法 定期派人 到知识产权 局查 看 , 对符合规定的 , 经知识产权局 同 意转为 国防专利 申请 。这 一类专利 申请 的审查程序与上述的 进一步保 密审查 和主管部 门审定相 同。 对 于国防专 利的转让 和实施 , 法律规定 : 不得 向国外的单 位或个人转让 国防专利 申请权及 国防专利权 ; 向中 国单 位或 个人转让的 , 当确保国家秘 密不被泄露 , 应 国防和军队建设不 受影响 , 向国防专利局提出书面申请 , 并 由国防专利局在初步 审查后报送 国务 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及总装备部审 批。国防专利 国务院有关 主管部 门、 中国人 民解放 军有关 主 管部门 , 以允许其指定 的单位实 施本系统 或者本部 门 内的 可
国防专利 ; 需要 指定 实施 本系统或 者本部 门以外 的国防专利
的 , 当向国防专利局提 出书面申请 , 应 由国防专利局报国务 院 国防科学技术 工业 主管部 门、 总装 备部批 准后实施 。国防专 利权人许 可国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 实施其 国防专利 的 , 序同 程 向中国单 位或 个人转让 国防专 利申请权 或 国防专利权一样 , 要在确保 不泄 密的前提下提出书面申请经 审批后方可许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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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函 授 大 学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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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a . 011 y2
我 国 国 防 专 利 制 度保 密性 问题 探 析 与制 度 完 善
定, 对于绝密级 的国防技术 成果 ( 含新 工艺 、 材料 ) 得 申 新 不
由上述 的保密规定 可 以看 出: 国在 国防专利 的保 密问 我 题上抓得很 紧 , 在各个环节 上都有严格 的保 密程序规定 。但 是, 这其 中却少 有保密性实 体标准 的具 体规定 。这 样 的法律 规定给 国防科技成果创造者一种 国防专利保密性适用范 围宽
请 国防专利或普通专利 。 在受理和审查环节 , 法律对 国家专 利局受理 的专利 申请 进行 的初步审查 、 进一步 审查和 主管部 门审查 三个步骤 分别 做出 了具体的规定。 国防专利局受理处受理 国防专利 申请时 进行初步审查 , 认为需要保 密 的, 以受理 , 为明显是不需 予 认 要保密的 , 不予受理 ; 国防专利局审查部对 已受理的专利 申请 做进 一步审查 , 决定保密 的 , 即进 入专 利性 审查程序 , 认为 不 需要保密的 , 出不予保 密的决定 ; 入专利 性审查程 序 的, 做 进 要详 细了解 申请人 的研 制背景 , 此做 出是否需要 保密 的决 据 定, 仍难 以确定是否需要保密 的, 则提交主管部门审定。主管
一
部 门在征求相关业务部 门的意见后做出审定结论 。审查环节 审查员与 申请人之 间的往 来活动都 要遵守保 密规定 , 文 往来 件及审查过程 中形成 的文件都要按照保密文件进 行管理。在 国防专利局 内部 , 有与国防专利相关 的文件 , 所 都按机 密文件
进行管理 。
、
我 国国 防专利的保密规定及“ 重保密 ” 现状
由于涉及 国防利益或对 国 防建 设具 有潜在作 用 , 国防专 利具有保密性 的特质 。我 国关于 国防专利 的保密工作主要是
依据《 保守国家秘 密法》 《 、国防专利 条例》 《 、 中国人民解放军 保 密条例》 《 、 国防科 学技 术成 果 国家秘 密 的保密 和解 密 办 法》 国家专利局第 四号通告 展开 的。国防专利 的保密 工作 及 是全程性的 , 申请 、 从 受理 、 审查 到转让 和实施 的全过程都要
任 雪娜 王 赛 , 10 8 ;. 0 0 82 中国人 民公 安大学 , 北京
(. 1 中国政法 大学 , 北京
10 3 ) 0 0 8
[ 摘 要 ]“ 公开” 专利 的 内在 需求 , 是 具有知识产权属 性 的国 防专利也 不例 外。本 文 旨在通过 分析我 国 国防 专利保密与解密的现状及成 因, 对我 国“ 针 重保密 , 解密” 轻 这一制 度建 构痼疾 , 出应 对之策 , 提 提升知 识产权 制度
施。
通信以及 其他 保密方式 传交 国防专利局 , 得按普 通函件 邮 不 寄。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 申请 国防专利 的 , 当委托 国防专利 应 局指 定的专利 代理机构 办理 。专 利代理机构及其工 作人 员对 在办理国防专利 申请 和其他 国防专利事务过程 中知悉 的国家 秘密 , 负有保密 义务 。此 外 , 防专利 局第 四号 通告 明 确规 国
一
[ 文章编号 ]17 — 9 8 2 1 )5 0 3 0 6 1 5 1 ( 0 1 0 —09 — 2 [ 本刊 网址 ]ht / w w h x .e t领域知识产权 的主要活动 , 发 国防专 利也就成为国防知识 产权 的核心 内容 。国防专利基 于其涉及 国家安全和 国防利益 的特点 , 理应 为法律 所完备规 定 , 然而 , 现有的国防专利 方面的法律规定没有体 现出国防专利 的知识 产权 属性 , 不能调动个体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 也不 能充分实现 国防专 利的社会价值 。
在鼓励个体创造与增进社会 公共利益两方面的功用 , 使我 国的 国防专利制度 日趋 完善。 [ 关键词 ]国防专利 ; 知识产权属性 ; 重保 密 ; 轻解 密; 法律 制度 完善
[ 中图分类号 ]E 5 22 [ 文献标识码 ]A di1 .9 9ji .6 1 5 1 .0 10 O 7 o:0 36 /.s 17 — 98 2 1 .5一 4 s 知识产权制度作 为建构国家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之 其在鼓 励发明创造 和增进社会 公共利 益方 面所 发挥 的作 用是无可 比拟的。与著作权 、 商标权 等知 识产权 制度的其 他
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 在 申请环节 , 国防专利 申请人 应 当按 照国 防专 利局规定 的要求和统一格式撰写 申请文 件 , 亲 自送 交或者 经过机要 并
普 通专利 申请 中经常会有涉及 国防利益 或者对 国防建设 具 有潜 在作 用需要保密的情况 , 对此 , 律规定 国防专利局要 法 定期派人 到知识产权 局查 看 , 对符合规定的 , 经知识产权局 同 意转为 国防专利 申请 。这 一类专利 申请 的审查程序与上述的 进一步保 密审查 和主管部 门审定相 同。 对 于国防专 利的转让 和实施 , 法律规定 : 不得 向国外的单 位或个人转让 国防专利 申请权及 国防专利权 ; 向中 国单 位或 个人转让的 , 当确保国家秘 密不被泄露 , 应 国防和军队建设不 受影响 , 向国防专利局提出书面申请 , 并 由国防专利局在初步 审查后报送 国务 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及总装备部审 批。国防专利 国务院有关 主管部 门、 中国人 民解放 军有关 主 管部门 , 以允许其指定 的单位实 施本系统 或者本部 门 内的 可
国防专利 ; 需要 指定 实施 本系统或 者本部 门以外 的国防专利
的 , 当向国防专利局提 出书面申请 , 应 由国防专利局报国务 院 国防科学技术 工业 主管部 门、 总装 备部批 准后实施 。国防专 利权人许 可国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 实施其 国防专利 的 , 序同 程 向中国单 位或 个人转让 国防专 利申请权 或 国防专利权一样 , 要在确保 不泄 密的前提下提出书面申请经 审批后方可许可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