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犯罪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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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主要研究的人员
1.犯罪人:是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研究对象。指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已由公 安部门拘留、逮捕,或是经法院定罪判刑的人。 2.一般违法人:是指虽然违反了刑事法律,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的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经治安部门发现和处 理的人。 3.虞犯:是指根据其品性和环境,可以预测其有较大可能触犯刑事法律 的人,即有犯罪之虞者。虞犯一般包括:(1)经常与有犯罪习性的人交 往者;(2)经常出入不良场所者;(3)经常逃学或离家出走者;(4)参加 不良组织者;(5)无正当理由经常携带凶器者;(6)个性有严重缺陷者。 4.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5.揭露与惩治犯罪的有关人员。 6.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
二、我国犯罪心理学发展的历史
(一)我国古代的犯罪心理学思想 1.注重从人性的角度探讨犯罪心理的成因。 (1)《告子》曰,“食色,性也”,“性,无善,无不善也”,“性”犹如流 水,“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其关键是后天引导。 (2)孟子主张性善论,认为人皆有“侧隐”、“羞恶”、“恭尊”、“是非” 之心,即善的本性,犯罪是个人不注意修身养性放纵自己欲望的结果。 (3)荀子则主张性恶论,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人生而就有“好 利”、“疾恶”、“好声色”等本性,如果任其自然发展,就会“争夺生而 辞让亡”、“残贼生而忠信亡”、“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 (4)西汉初年的思想家董仲舒则是性三品说的代表人物。他认为,阴阳二气的 运转搭配形成了三品的人性,即“圣人之性”、“斗筲之性”和“中民之 性”。“圣人”得天独厚,不存在犯罪的可能性;斗筲之人是天生的犯罪人; 中民之人存在着为善或为恶两种可能性,如果教育得当,个人就会变为善人, 反之,就会作恶犯罪。
2.强调后天习俗对犯罪心理形成的决定作用
(1)孔子首先提出“性相近,习相远”。主张以“教化”、“德治”来预防、 治理犯罪,但不反对适当的刑罚,主张宽严相济。此外,孔子将预防犯罪与 人的不同年龄发展阶段联系起来,“君子有三戒: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 在色;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斗;及其老也,血气既衰,戒之在得”。 (2)荀子虽然倡导“性恶论”,但也认为,后天的学习可以改变人的恶性。 (3)东汉思想家王充指出,对于绝大多数“中人”而言,是“习善而为善,习 恶而为恶”。 (4)西晋思想家傅玄则提出“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3.重视从社会经济角度分析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 (1)春秋前中期的杰出政治家管仲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 辱” ,认为贫穷是产生犯罪心理和导致犯罪行为的原因。 (2)春秋末期楚国的思想象老子主张富裕是导致犯罪心理的原因,认为犯罪是 由经济发展、物资丰富、法令完善引起的,主张“常使民无知无欲”,就会 出现人民淳朴、天下安宁的局面。 (3)汉代的董仲舒则提出,过度的贫穷和富裕都会引起犯罪心理和导致犯罪行 为。他指出:“大富则骄,大贪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 也。”
(二)研究的课题 1.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 (1)犯罪心理:指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如 犯罪动机、犯罪人格、犯罪思维模式、反社会的价值观念系统等 等。 (2)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在一定的犯罪心理影响和支配下所实 施的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包括刑法中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两大类。 2.犯罪的心理机制。 3.犯罪心理结构。 4.犯罪心理发展和变化规律。
4.强调运用综合控制的方法预防犯罪心理
(1)注意在讯问中观察被讯问人的心理反应。如战国时代的《周礼》中提出的 “五听”(辞、色、气、目、耳)方法,就是中国古代关于在讯问中如何用 察言观色的方法帮助判断口供真实性的最早论述。 (2)强调严格按照犯罪者的主观心理状况定罪量刑。如董仲舒提出“原心论 罪”,主张将心之善恶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3)司法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心理素养。如《尚书•吕刑》指出,司法人员存在 “无过”,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如因此五种关系而在审 判中徇私枉法,司法人员罪与犯法者同。再者,宋代郑克在《折狱龟鉴》中 要求司法人员具有“仁”、“智”、“勇”三方面的心理品质。
(7)19世纪,社会学家、精神病学家以及人类学家等开始从不同角度对犯罪人 的犯罪心理进行论述和研究。例如: a.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自杀和犯罪等异常行为是社会中缺乏规范和正常 秩序、个人对自己的需要失去控制、行为缺乏标准和方向的结果。 b.1867年,英国精神病学家莫兹利出版了《精神生理学和精神病理学》一书,书 中对精神错乱与犯罪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后来的研究产生了很大的 影响,被认为是研究精神错乱的先驱。他认为犯罪行为和精神错乱密切相连: “犯罪使得不健全的倾向有了发泄的途径;假使他们不是犯罪人,他们会发 疯,而他们不会发疯是因为他们是犯罪人。”1874年,莫兹利出版了《精神 疾病的责任》,进一步阐述了犯罪、精神病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
e.1884年,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犯罪学家恩里科· 菲利发表的《犯罪社会 学》,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个人,自然,社会”犯罪三原论,侧重 从社会方面寻找犯罪原因,并在犯罪对策论上,提出应当以刑罚替代措施,弥补刑 罚之不足,从而达到预防和消除犯罪的目的。他还提出“犯罪饱和论”——每 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之产生是由自然及社会条件所引起的, 其质和量与每个社会集体的发展是相适应的。 f.奥地利犯罪学家汉斯•格罗斯是现代犯罪心理学的奠基人,将其所著《犯罪心理 学》一书作为现代犯罪心理学诞生的标志,将该书出版的年代1897年当作现 代犯罪心理学诞生的年代。格罗斯通过人格问题来研究犯罪心理学。
c.1872年,德国精神病学家克拉夫特•埃宾出版了《基于德国和奥地利刑事立法 的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特征:供法学家使用》(又称《犯罪心理学纲要》)一书。 埃宾被后人称为“犯罪心理学的鼻祖”。 d.1876年,意大利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发表《犯罪人:人类学、法理 学和精神病学的思考》(后人简称《犯罪人论》),是犯罪心理学正式产生 的标志。他从人类学、精神病学、法学等角度,涉及生理学、心理学、社会 学等方面,系统地研究和解剖罪犯,创立了“犯罪人类学”(又称犯罪生物 学)理论。龙勃罗梭被后人称为是“实证犯罪学的鼻祖”,是“古典犯罪心 理学的奠基人”。
第二节犯罪心理学的历史
作为一门科学的犯罪心理学的诞生,只有100多年的短暂历史。但犯罪心理 学的思想却渊源已久。 一、西方国家犯罪心理学的发展 (1)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认为,凡面黑者,大都有为恶的倾向。 (2)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人的灵魂中存在着善与恶两个方面,如果个人 受到良好的教育,灵魂中的善就能控制住其恶的部分,人就不会去犯罪,否 则人就会犯罪。 (3)亚里士多德认为,许多犯罪的原因就在于人类邪恶的本性。 (4)中世纪时,颅相学盛行,颅相学家用人的颅骨的形状来解释人们的行为及 犯罪问题。 (5)英国思想家霍布斯(1588~1679)提出了著名的性恶论学说。他认为,人们 生来就自私自利,残暴好斗。人是作为个人主义者和利己主义者出生于世的。 造成人们争斗的主要原因,是人类具有的竞争、猜疑和荣誉三种天性。犯罪、 战争都是在人的本性推动下产生的。 (6)18世纪后期产生的犯罪古典学派的很多学者,主要用人性是自私的观点解 释犯罪行为,如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等人。
第一讲犯罪心理学基本理论
第一节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
一、ຫໍສະໝຸດ Baidu罪与犯罪心理学的概念
(一)犯罪:根据我国刑法(1997)的规定,犯罪是 指严重危害了社会、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 为。 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应受刑罚惩罚 性。 (二)犯罪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研究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的 一门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