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控范围勘测定界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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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控范围勘测定界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四川华强公招(工程)201-004
采购人:青海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华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
目录
第一部分采购邀请 (3)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5)
第三部分合同文本样式 (14)
第四部分响应文件格式 (18)
第五部分采购项目服务要求 (33)
第一部分谈判公告
四川华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青海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均简称“采购人”)委托,拟对“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控范围勘测定界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予以公告,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竞谈。
四川华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1年0月21日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一、名词解释
谈判供应商:满足本次谈判要求具有相应资质和完成项目能力的供应商
成交供应商:由谈判小组推荐经采购人确认的供应商
二、供应商
1、合格供应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
(2)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须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经营范围;
(3)供应商具有《测绘资质证书》(甲级)(含地图编制),并具备编制本项目勘测定界报告及地图编制的能力,供应商需在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4)完全同意并愿意自觉遵守本谈判文件中的所有规定和要求。
2、谈判委托
供应商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3、谈判费用
无论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谈判相关的全部费用。
三、谈判文件
1、谈判文件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谈判文件的购买
供应商必须从采购代理机构购买谈判文件,供应商自行转让或复制的谈判文件视为无效文件;谈判文件一经售出,一律不退,仅作为本次谈判使用。
4、谈判的处理依据
谈判小组有权对在谈判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的条款,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5、解释权归属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
四、谈判要求
1、谈判内容
本次谈判内容为:用于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四至和核定“三区”面积勘测定界费(青海湖自然保护区存在实际管控面积与国家林业局批复面积不符,为切实履行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责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的资质情况和经营范围进行谈判,不得将其子目再行分解或只响应其中的一部分内容,否则谈判无效;谈判、成交、签订合同均以本项目为单位进行。
2、供应商须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三证合一需提供新版营业执照副本)
(2)《测绘资质证书》(甲级)(含地图编制),并具备编制本项目勘测定界报告及地图编制的能力,供应商需在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3)提供201年度第三方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的资信证明文件(如有);
(4)提供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的证明材料(如有);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需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如有);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谈判保证金缴纳凭证。
以上1-为必备资质,缺一项或某项达不到要求,按无效文件处理。
3、响应文件的编制
响应文件必须根据谈判文件提供的内容及格式编制,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具体内容包括:
(1)按照格式要求填写的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
(3)按谈判文件要求出具的资质文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供应商的谈判方案:
供应商简介;
商务响应说明;
供应商完成本项目的组织机构、实施计划;
供应商完成本项目的保障能力;
测绘及勘测定界工作方案。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说明的问题。
4、谈判报价
(1)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2)报价应为完成本谈判文件中所要求的质量和服务所应包括内容的所有价格,包括产品报价、人工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人员培训费、税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可预见费等所有费用;
(3)合同价格:经谈判小组确认的某一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受外汇汇率及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
(4)凡因供应商对谈判文件阅读不深、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因市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供应商自负;
(5)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加谈判。当谈判小组认为某个供应商的谈判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要求该供应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谈判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
5、谈判保证金
(1)本次谈判活动须在谈判开始前交纳人民币00.00(陆仟柒佰元整)的谈判保证金(保证金直接汇入“四川华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账号:3501 0154 000 0431,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
(2)谈判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1年0月05日1:00前)由供应商从其基本账户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需提供开户许可证),票据附言栏内须注明项目名称及用途,到账时间以采购代理机构财务收到银行送达的到账回单为准,否则投标无效。供应商谈判签到时,需出示“谈判保证金缴款证明”原件作为参加谈判的资格证明。
(3)供应商未交纳、未足额交纳或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将被视为自动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