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期待权
论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的权利
论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的权利作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交付标的物、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瑕疵担保责任等,同时享有取回权、保留所有权、请求买受人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权利、当标的物被损害时的赔偿请求权、再出卖权等。
出卖人的取回权出卖人的取回权是指出卖人享有的在买受人未完成约定条件或出现法定情形时,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我国法律目前未规定出卖人的取回权。
当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由于买受人擅自处分行为为第三人所得时,出卖人可否行使取回权应取决于所有权保留是否登记。
如所有权保留已登记,出卖人可追及取回标的物;如其未经登记且第三人为善意则出卖人因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不得取回标的物。
但依照物的担保的代位性理论,他可取得买受人处分所得之收益或买受人对第三人的价金债权,如果收益为金钱且已被消费或与其他金钱混合,则出卖人因标的物灭失或不特定而丧失取回权,其担保利益也同时消灭,出卖人仅得依买卖合同请求买受人偿付出卖物价金。
当然,上述规则只就登记对抗主义财产而言,对登记生效主义的财产来说,则不存在什么问题。
取回权制度是保障出卖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但鉴于取回权的行使对当事人意义重大,原则上应当规定买受人违反约定条件或出现法定情形时,出卖人即可取回标的物,但在立法上应严格规定行使条件。
只有当不行使可能会损害出卖人的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如买受人破产时,买受人的故意损坏标的物或多次迟延交付价款时等情况。
至于其他情势,则应优先考虑其他救济措施,如行使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来保全出卖物或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取回标的物后,买卖合同是否因此解除的问题,本文认为,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是实现其担保权的手段,依民法一般理论,担保权的实行并不导致被担保的合同的解除。
因此,买卖合同作为所有权保留担保的主合同,并不因出卖人行使其取回权而解除。
在出卖人以和平方式或司法途径取回标的物后,在一定期限内(出卖人未定期限时依法定期限)买受人可通过履行合同并负担出卖人占有出卖物之费用而回赎标的物,逾期不回赎的,出卖人可以依买受人之请求出卖或自行在法定期限内将标的物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所欠价金及其逾期利息、取回权实现之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后,如有剩余,出卖人应将其返还买受人,如有不足,仍可向买受人请求清偿。
学术论文保留买主期待权性质研究
学术论文保留买主期待权性质研究研究背景在学术界,作者向期刊投稿,稿件被期刊接受并发表后,通常会签订版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有权转让给期刊出版公司。
然而,一些期刊在出版文章后,却将文章转手卖给第三方,从中牟取高额利润,而作者却无法分享其中的回报。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作者和期刊之间发生了争议,其中之一是作者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作品。
在此情况下,作者希望以某种方式保留其文章的期望权利,并限制期刊对文章的转售。
此时,作者的期望权可以在保留买主期待权方面发挥作用。
期待权的定义及性质期待权是指保留买主在拥有商品或服务前的期望权。
在出版行业中,作者颁布其作品并放弃所有的实际权利后,仍希望在理论上保留一些权利,即保留其期待权利。
典型的例子是媒体大亨之类的人,他们购买一部电影或一部小说,但在拥有它之前,他们已经通过广告、评论等途径产生了一些期望。
在保留买主期待权的情况下,作者以某种方式保留了自己的期望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作者保留了实际所有权或控制权。
实际上,这种保护一般被认为是轻微的保护,因为它只能在严格的条件下执行。
作者试图通过保留买主期待权来增加对其作品的控制,以期防止期刊将其作品转售给第三方。
不同期望权类型的比较在现有文献中,有关期望权的定义和类型已经被广泛讨论。
将期望权划分为几种不同类型,如权利制、公共化、标准化、标签化等等。
以下是不同类型之间的比较:•权利制:保护作者拥有其创意作品所有权的类型。
作者不仅保留自己的期望权,还保留控制权和所有权。
这种类型在出版界很常见,但通常需要作者花费大量时间来编写一份合同。
•公共化:指作者与社区分享其作品并保留期望权利的类型。
这种类型通常用于开发开源软件或在学术界写作。
•标准化:通过使用划分标准并向之遵循来保护期望权利的类型。
标准化的例子包括锁定在特定格式(如PDF)中,以确保文本不会随意更改。
•标签化:将语义标签添加到文本中的一种期望权利,以帮助搜索引擎更好地了解内容和意义。
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的效力
一、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的效力依据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这是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的法律依据。
2. 合同法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这是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在合同法层面的依据。
二、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的效力表现1. 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在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中,买受人占有标的物,但并不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
2. 买受人享有期待权:虽然买受人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根据所有权保留制度,买受人享有期待权,即在履行合同义务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3. 出卖人保留所有权:在买受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4. 买受人违约责任:如果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或履行其他义务,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并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的效力认定1. 合同效力: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2. 对抗效力:在买受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具有对抗效力。
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依据所有权保留条款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
3. 优先效力:在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中,出卖人的所有权优先于买受人的期待权。
当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四、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的效力限制1. 不得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不得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如买受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出卖人应当给予买受人合理的宽限期。
2.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如违反国家关于禁止一物多卖的规定。
总之,所有权保留销售合同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合同,具有明确的效力表现和认定标准。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履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期待权研究
期待权研究中文摘要期待权始于19世纪德国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中,百年来“有关期待权之判决,数以百计,学者之论着,更是汗牛充栋。
” 学者们对期待权的构成要素、概念、性质、类型化、保护等基本问题仍存有争议,未能形成完整的期待权理论体系。
论文在分析众多学者的研究成果基础上,重新考察了期待权的概念,分析了期待权的法律性质,并以此为标准对典型期待权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以期完善和提升我国民事权利基础理论。
论文的写作分为三大部分:本文通过异域经验、传统观念对期待权概念、性质给予界定,并通过对期待权典型类型的分析得出期待权是独立的权利,可以针对现有法律框架下对权利人保护的缺失点给予救济手段,增强权利人的防御能力,更大的发挥权利的价值。
本文希望通过对期待权的分析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使期待权具有一处居所。
关键词:期待权性质类型化保护AbstractContingent right stating at the buyer‟s contingent right in ownership reservation purchase in the 20th century. For hundred years “th ere are hundreds of adjudications related to expectant right,and even more huge collection of the scholar works.” But some fundamental problems such as the constituents, the concept, the legal nature, the types of expectant right, the research of protect the right and so on are still in discussion. According to the basic theories of scholars, the dissertation has come up with its own opinions about the conception, and it has analyzed the legal statuses of the expectant right. The disserta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from the author‟s original ideas as followings:The first part of the dissertation is the introductory chapter of expectant right, beginning with introducing the establishment background, the historical reforming, and the conception of expectant right, then giving its conclusion about law nature of expectant right after analyzing the foregoing theories from many scholars.The second chapter of the thesis conducted a research for categorizing researchto the expectant right. The article introduces the understanding for the types ofexpectant right in scholar fields, and analysis three of the types. By the analyzing the problem in the system of the contingent right such as the buyer‟s contingent right, the expectant right of the heir of succession in the second place and the right of the expectations to the pre—sale real estate, we know more about the expectant right.The last part discusses how to protect the expectant right and so it is necessary to specially discuss it. First, it acknowledged that independence of expectant right in the legal system; then discussed the transference and the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expectant right. The paper proposed that to better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right of the expectant we should establish the right of the registration system.By means of exotic experience and traditional ideas, the article give a concept of expectant right and we draw a conclusion that the expectant right is an independent right. The article hope that by analysis the function of the right, we can protect the obligee‟s right at the existing legal framework.Keywords: Expectant right, Legal nature, Categorize,Protect目录第一章期待权基本理论4第一节期待权的定义和概念5一、期待权的构成要素5二、期待权的概念厘定8第二节期待权的缘起10第三节期待权性质分析11一、特殊权说12二、将来权利说12三、归属权说12四、形成权利说12小结:本文对期待权的性质界定13第二章期待权的类型14第一节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15一、所有权保留制度缘起15二、所有权保留买受人期待权是典型期待权16三、所有权保留买受人期待权性质17第二节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的期待权20一、继承开始前的继承人期待权法理地位20二、后位继承人的法理地位22第三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待权23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期待权性质界定23二、预售商品房期待权的效力25本章小结:28第三章期待权的保护28第一节期待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28一、期待权人享有法律承认的利益28二、期待权人法律地位受到法律保护29三、期待权具有独立的权利机能29第二节期待权处分时对权利人的保护30一、期待权的转让30二、期待权的转让方式31第三节期待权人的善意取得32第四节建立期待权的预告登记制度33一、明确预告登记的申请人34二、确定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35三预告登记的效力36结语41参考文献:42期待权的研究历史背景和意义“民事权利是民法里带有根本性的重要问题。
从商品房预售合同角度期待权论文
从商品房预售合同角度谈期待权摘要:期待权自产生以来,一直是学者争论的中心,在期待权学说发展的历程中,学者们对于期待权的认识,无论是从概念、构成、性质还是范围的界定上,都存在着极大的分歧。
本文对期待权的概念、性质、类型、保护等问题做一个初步探讨,以期促进我国民事权利体系研究的深入与完善。
关键词:期待权预告登记一、期待权的概念厘定期待权这一概念始于19世纪德国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中,用以描述所有权保留买受人除了基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而产生的债权性质的所有权移转请求权和支付价金义务以外的法律地位。
[1]学者们对于期待权研究众说纷纭。
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期待权定义为一种附条件的权利。
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期待权者,系指因具备取得权利之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之法律地位。
[2]我国大陆学者申卫星博士在其著作《期待权基本理论研究》中则将期待权界定为对未来完整权利取得的一种期望,因取得权利之部分要件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成为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
[3]我国学者王轶教授给期待权下的定义是:所谓期待权是指取得特定权利部分要件的主体所享有的,得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要件的实现而取得特定权利的受法律保护的地位(自由)。
[4]通过以上定义归纳,我们可以将期待权界定为:期待权是与既得权相对应的民事主体在取得特定权利的部分构成要件之后,受到法律保护的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当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它要件具备时即能实现该完整权利的权利。
二、期待权的性质1、形成权说。
认为期待权类似于形成权,同为权利取得过程中的中间状态。
按照此说,期待权与形成权都具有使权利发生变化的权能,从而与支配权相对应。
2、特殊权说。
胡长清先生在《中国民法总论》中称,期待权所可取得之权利,固因条件所附法律行为之内容而异,或为债权,或为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然取得此等权利之权利,则既非物权,亦非债权,而为一种特殊之权利。
[5]3、将来权利说。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的比较(1)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的比较(1)目录论文大纲……………………………………论文题目……………………………………论文内容摘要………………………………关键词………………………………………正文……………………………………-其次,从债的担保角度来看,则有以下各种说法:一是“特殊质押关系说”;二是“担保物权说”;三是“担保性财产托管说”;四为“担保权益说”。
纵观以上关于所有权保留的学说,我见解如下:第一,从所有权移转的角度看,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行为,因《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买受人付清价金或完成约定的其他条件后,标的物所有权才转移,这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行为在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的立法下,应认为是所有权移转的物权行为附有停止条件;在认为物权变动是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而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立法下,则可解释为买卖合同这一债权行为附有停止条件,从而使所有权移转效力受到限制。
第二、从债权担保的方面分析,所有权保留是借助所有权移转与物之交付可分离理论和所有权弹力性原理以及附条件法律行为理论而发生担保功能的法律制度。
在该制度中,出卖人保留出卖物的所有权,并以之作为出卖物价款的担保,而该担保效力的发挥是借助所有权的作用机制实现的就其性质上来讲,该种担保是一种不同于担保物权的权利担保,即以所有权为标的担保,但它与一般担保标的物均由债务人提供又有不同。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约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由此可见所有转移与物之交付可以分离,这就使得所有权保留的出卖人在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仍可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三、所有权保留客体范围立法,理念的比较所有权保留的客体范围,是指作为买卖标的哪些财产可以为所有权保留。
从所有权保留的立法实践来看,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条款多针对动产而规定,其范围,有的国家不作限制,如德国民法、意大利民法,只要能作为买卖的标的物就可保留所有权;而英美法则径直将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标的物界定为货物,而货物绝大多数情形下是动产。
论所有权保留合同买受人期待权之转让
作者: 王睿
作者机构: 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出版物刊名: 学术交流
页码: 57-59页
主题词: 所有权保留买卖;期待权;期待权之转让
摘要:所有权保留合同买受人之期待权地位是备受各国学者关注的法学问题,其中期待权之让与性争论颇多,这是现代民法关注研究社会生活中所蕴涵的法律实益的主要体现。
期待权理论最初由德国法学说判例所提出,作为私权体系的一个分支,期待权是取得完整权利之前的动态过程,是一种不断变化的量的积累。
期待权让与性的基础在于保留买主对标的物的占有,随着价金的支付保留买主期待权的价值逐渐增加,加之法律的完备保护使期待权占有具有了较强的对抗力。
在转让过程中受让人期待权的效力不但可对抗原所有权的受让人,而且还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权利转让的经济价值。
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期待权研究
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期待权研究作者:潘佳浔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8期摘要自期待权这一概念创设以来,各国学界对期待权的性质就没有停止过争论。
其中最为典型的买受人之期待权是备受各国学者关注的法学问题,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在清偿全部价金之前可能受到来自各方的侵害,故为保护买受人的权益,应赋予其以期待权。
关键词期待权所有权保留买受人期待权作者简介:潘佳浔,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51-02期待权一词源于德国,其概念是在德国民法学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
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对所有权保留制度中的期待权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学术界也并没有形成对于所有权保留制度中的期待权性质的统一观点,故对于期待权这个新型的权利,学术界有着很大的争论。
如此看来,对于期待权的研究无疑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
一、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期待权含义(一)所有权保留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并不是现代民法所创设独有的,观望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早于罗马法时期便存在了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雏形。
但是其制度正式确立却是于1896年所制定的《德国民法典》。
我国著名学者申卫星提出,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虽然已经将标的物先交付买方,并由其占有、使用、收益,但在该标的物价金一部或全部付清前,或者当事人之家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清结前,卖方仍保留该标的物或其加工物及其转售所得之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二)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期待权从某个角度看,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所买物的所有权似乎是渐进的转移给买受人的,但事实不是这样的,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之前,出卖人都享有这个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只有支付了全部的价金才能获得所买物的所有权。
其所有权只有在买方付清最后一笔价金之后才能够发生转移。
因此,对于买方在获得所买物所有权之前应该赋予其某种权利,以保护其所付出的价金,这种法律上所赋予的权利就是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的期待权。
法律常识:保留所有权买卖
法律常识:保留所有权买卖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法》第134条;《买卖合同解释》第34?37条)(★★)1.例子。
通过一个例子说明保留所有权买卖制度。
例如:甲把一辆汽车出卖给乙,价款30万元,约定乙分10期支付价每期支付3万元,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下面将反复用到此例,称之为“基本型”)。
2.概念。
保留所有权的目的,在于担保甲对乙享有的价款债权,系一种广义的担保。
(1)适用范围。
保留所有权买卖仅适用于动产买卖,不动产买卖无适用的余地,不动产买卖仍以过户登记为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买卖合同解释》第34条)。
(2)所附条件的对象。
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并未附条件。
当然,不妨碍甲、乙另行约定买卖合同附条件。
②是所有权的变动附条件。
即乙支付全部价款(或履行其他约定义务)为所有权从甲移转给乙的也效条件。
(3)占有的形态。
①所附条件成就前,甲的占有为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乙的占有为直接占有、他主占有、有权占有。
②乙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损害甲的利益时,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享有取回权。
③所附条件成就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甲的占有因此消灭。
(4)所有权状况。
①所附条件成就,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甲的所有权消灭。
②所附条件成就前,甲为所有权人,乙将汽车出卖(质押)给丙的,构成无权处分,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丙可善意取得。
3.买受人的期待权(无法条根据。
根据通说理论整理而成。
2012年考过一次!)。
在前述“基本型”例子中,所附条件成就前,甲为汽车所有权人。
但对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的期待予以相当程度之保护,乙因受此保护而享有期待权。
此阶段乙所受的保护,一言以蔽之,即甲对汽车实施处分(出卖、质押)时,该处分虽为有权处分,但为了保护乙的利益,受让人能否因该处分取得相应的物权,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
分三种情形言之:(1)甲将汽车出卖给丙,并完成交付。
甲、丙的买卖合同为有权处分,但丙能否取得汽车所有权呢?关键是看甲、乙的保留所有权买卖是否登记!①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登记,(只要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价款),无论丙为恶意还是善意,丙均不能取得汽车所有权(就是说,已登记的保留所有权买卖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论所有权保留中的买受人期待权
2019年第9期随着当代经济形式的多样化,所有权保留作为我国一种非典型担保,有典型担保无法比拟的优势,更能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本文主要研究对象是所有权保留制度中的买受人期待权。
1买受人期待权概述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在一个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转移财产所有权,且约定买受人在完全给付价款或者完成约定的条件之前,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直到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满足约定的条件,标的物所有权才转移给买受人。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只清偿了一部分价款或者没有完成约定的条件,此时买受人占有标的物但不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且不得对其进行处分。
在法律上,买受人和出卖人的权利都有遭受侵害的危险。
因而所有权保留制度创设了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即出卖人取回权和买受人期待权。
本文主要研究其中的买受人期待权,其是指买受人在未完全支付资金或者完成特定的条件之前,买受人不能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可以基于与出卖人的约定,发生并存续于取得所有权过程中的买受人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
当买受人完全支价款或者完成特定条件之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期待权得以实现。
2买受人期待权的法律性质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来看,我国法律对买受人期待权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并没有承认独立的期待权。
买受人期待权的法律性质在学术界有很多观点,没有一致的说法。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2.1买受人期待权物权说德国学者赖泽尔(Raiser )教授主张,买受人期待权的法律性质是物权。
期待权在很多方面与物权是处于同等的地位的,特别是本质方面,因此,认可期待权属于物权是一种法律的进步。
在这个前提上,赖泽尔(Raiser )教授又将买受人期待权这种物权界定为时间区分所有权,认为以前传统的物权过于注重静态的法律关系,而现在的物权应更注重时间因素。
2.2买受人期待权否认说闵策尔教授否认买受人期待权,其认为期待权这种理论根本不存在,法律上的占有理论足够为实践中的相关结论提供解论所有权保留中的买受人期待权河北经贸大学韩芹芹摘要:随着信用经济的兴起,所有权保留制度在我国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被频繁使用,逐渐被各个国家的法律承认。
论期待权
论期待权【摘要】现代民法以私权为核心,本文对期待权的研究正是缘于对私权在民法中这一重要地位的认识。
期待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有着自身独特的经济价值与诚信价值。
期待权是由德国的判例与学说所创设。
自其产生后,就成为学者们的研究起点和争议的焦点。
基于对期待权的研究对民法理论和社会实践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期待权的概念入手,列举了期待权的类型,并阐述了期待权的特点,最后简要说明了一下对期待权研究的必要。
【关键词】期待权;所有权保留;经济价值;诚信价值一、期待权的界定期待权是由德国的判例与学说所创设,其一经产生,德国法学家们一直对此话题争论不休,也因此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热点。
而在中国,自期待权概念确立以来,几乎每本民法教科书都在民事权利部分对其加以阐述,但同时每本教科书都几乎以同一种模式对其定义并略加举例,而欠缺对其内容详尽的阐述,因此期待权成为了一个为法律人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
期待权虽由德国学者提出,但最终未被民法典所采纳,因此造成了期待权在制定法上的空缺。
而后对其研究虽极精密,但迄今未能建立完善的期待权的概念。
正如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沃尔夫冈·克吕格尔所言,“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概念能像期待权一样,预示着进入了法学的奇妙世界,学问也就由此开始了。
”学者们基于思维上的差异,在期待权问题上众说纷纭,有些问题无法形成统一的定论,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对期待权概念的界定。
目前有关期待权的学说主要有期待说、法律地位说和法律保护说。
期待说认为,期待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期待。
法律地位说认为期待权是一种法律地位。
中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期待权者,指的是因具备取得权利要件之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之法律地位。
法律保护说认为,期待权是法律对期待权取得既得权利的过程中于法律上的保护。
德国著名法学词典将期待与期待权解释为:期待在民法上首先仅是一种纯粹的对未来权利取得的希望。
如果期待人的地位增强到,在一个确定的条件成就时,已经对取得人产生一个由期待向完全权利转化的请求权,人们称其为期待权。
物权期待权的法律规定
物权期待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条的规定,当事⼈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未履⾏⽀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
在采⽤所有权保留作为担保⽅式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经常约定尽管出卖⼈先将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但在买受⼈尚未⽀付完毕全部价款以前,出卖⼈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买受⼈仅取得所有权的期待权。
对于期待权这个名词有法律知识,下⾯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物权期待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条的规定,1、当事⼈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未履⾏⽀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
2、在采⽤所有权保留作为担保⽅式的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经常约定尽管出卖⼈先将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但在买受⼈尚未⽀付完毕全部价款以前,出卖⼈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买受⼈仅取得所有权的期待权。
⼆、物权取得的分类有哪些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相关,⽽仅依取得⼈满⾜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为即可。
所以⼀般⽽⾔,基于事实⾏为⽽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
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的意志关系⽽受影响。
原始取得⽅式包括:劳动和⽣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孳息等。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派⽣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既存的权利⽽取得物权。
从取得⼈⾓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称相对取得。
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那⾥移转⽽来,主要是原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处分⾏为的结果。
⼀般⽽⾔,基于法律⾏为的取得⼤都属于继受取得。
依继受的⽅法不同,继受取得⼜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三、物权有哪些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配⼀定的物,并排斥他⼈⼲涉;3、物权的客体是物。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的比较(1)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的比较(1) 目录(一)论文大纲……………………………………(二)论文题目……………………………………(三)论文内容摘要………………………………(四)关键词………………………………………(五)正文……………………………………-(六)参考文献……………………………………1、所有权保留及买卖合同的概念。
2、各国保留所有权买卖的立法与实践的比较。
3、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①所有权的转移方面;②债的担保方面。
4、所有权保留客体范围立法,理念的比较。
5、所有权保留效力的比较。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的比较论文摘要所有权保留的概念及买卖合同的概念并说明从几个方面比较的论述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问题。
各国保留所有权买卖的立法与实践的比较,列举各国的所有权保留,通过考察各国所权保留的立法,总结出,所有权保留在成文法上的立法方式大致有四种,并说明所有权保留的立法确认的原因及其意义。
所有权保留法律性质。
所有权保留的性质主要是从所有权的转移和债的担保两个方面来看的,所有权转移有两种观点:一为附停止条件所有权转移说;二为部分所有权转移说。
我国偏重于附停止条件所有权转移说。
论述债权的担保的4种学说,并从债权担保的角度说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
所有权保留客体范围立法,理念的比较。
论述所有权保留的客体范围,从立法实践上比较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动产的规定以及不动产是否为所有权保留,列举一些国家的立法例。
所有权保留效力的比较,简要论述所有权的保留效力,重点论述买受人的期待权和出卖人的取回权。
买受人的期待权学者论述颇多,我倾向于从民法中论述期待权。
期待权所期待的权利可以是物权也可以是债权,或者是其他种类的权利。
归根到底买受人期待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期待权,也就是所有权的期待权。
论述买受人对物权的让与,担供担保等处分的几种学说。
出卖人的取回权问题,说明取回权行使具备的条件。
并列举英国、德国对现实中出卖物在买受人处发生变动时,出卖人如何行使取回权的情形规定,并对此进行总结论述。
论不动产物权期待权转让的效力——兼论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强制执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总第183期)论不动产物权期待权转让的效力----兼论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强制执行李慧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郑州450008)摘要:在不动产买卖中,买受人虽因欠缺登记而未成为不动产所有权人,但在符合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要件时,其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具有物权性质,在该不动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时,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排除对该标的的执行。
买受人在进行中间登记以前又转让其物权期待权的,因转让的不动产并非为其所有,受让人取得的仅是物权期待权,不能向买受人提出移转不动产所有权的请求。
受让人不得援引《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对标的不动产的执行。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对抗效力;强制执行排除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75(2021)01-0094-09—、问题的提出甲(以下统称买受人)与开发商(以下统称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并依约向开发商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双方向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备案登记。
剩余房款70万元与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
之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乙(以下统称受让人),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向甲一次性支付购房款50万元,银行的按揭贷款由乙以甲的名义分期偿还,双方还约定了房屋的交付及房产登记等条款%在此期间,丙因与甲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A法院判令甲限期偿还丙的借款100万元本息。
执行中,A法院查封了上述房屋。
乙得知后以其是涉案房屋的物权期待权人为由向A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要求A法院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A法院裁定驳回乙的异议之后,乙向该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审判实践中,上述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已有的案例来看,受诉法院在判断受让人是否享有对执行标的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时,通常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为裁判依据%案外人的主张符合该条规定条件的,判决不得对涉案房屋强制执行;不符合该条规定条件的,则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我们知道,&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保护的对象是物权期待权人,那么这里的问题是,第二十八条适用的条件是什么?受让人是否是物权期待权人?其享有的是什么权利?该权利是否应得到保护?本文拟以该案例引发的问题为切入点,对不动产物权期待权转让的效力及影响转让效力的相关收稿日期:2020-08-16作者简介:李慧娟,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三级高级法官、副庭长94李慧娟:论不动产物权期待权转让的效力因素进行讨论,进而论证物权期待权受让人是否享有排除对标的物执行的权利,同时对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强制执行及排除执行问题一并予以研讨%二、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概念、性质及构成要件(一)期待权的概念期待权概念及其理论系由学说和判例建立,至1898年德国齐特尔曼(Zitelmann)教授专章讨论期待权,期待权一语遂为学者所通用,并多以保留所有权买卖买受人期待权为研究之重心[1]%但对于何谓期待权,则众说纷纭%德国通行的观点认为,期待权是一个“预备阶段”,是某种权利还没有完全发达的表现形式,通过这个预备阶段为取得这种权利做准备%预备阶段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对期待权人取得的权利进行保护,用现在已经有的将来权利的部分权能去把期待权补充完备[2]%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期待权者,系指因具备权利取得之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之法律地位⑶%王轶教授认为,所谓期待权是指取得特定权利部分要件的主体所享有的,得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要件的实现而取得特定权利的受法律保护的地位(自由)[4]%由此可见,国内外学者虽然对期待权概念的表述上有一定的差异,但均认其为一种独立的权利%(二)对期待权性质再认识既然期待权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它属于哪一种权利?需要从两个层次进行分析%首先,对期待权性质之认识应进行类型化处理,所期待的权利种类不同,其性质亦不相同%德国通说认为,期待权本质上与嗣后由这“期待”所形成之完全权利,属于同一类型[5]%王泽鉴先生亦认为,其性质应依其将来可取得之完全权利定之,因之期待权旨在取得债权者,应归入相对权;反之,如以取得物权为目的时,则具有绝对权之性质同。
所有权保留买方的期待权——以德国民法典为视角
二 、相关学说与简要评述
对于 期 待权 的法 律 本质 问题 ,曾经 众说 纷纭 ,莫衷 一 是 。德 国学 者 F i a e 在 其物 权法 教科 r zB u r t
书 中写道:“ 没有 一 个 民法 问题 像 这样 深入 地 讨论 过 。 说 和 司法 判 决再 也 不能 忽视 它 了 。 由于相 从 学 ”
供 了足够 的担保 。 所有 权保 留买卖 中 , 在 买方 在付 清全部 价款 之前 占有 和使 用标 的物 , 卖方 保 留标 的 物所 有权直 至 买方 支付 全部 价款 。 该 制度将 融 资功能 和担 保功 能紧 密地 结合 在一 起 ,因此在现代 社 ①
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此 , 我国合 同法第 l4 3 条也做 出了规定。与传统买卖相较, 所有权保留牺牲 了买方立即受让所有权的利益 , 以实现对卖方的担保功能。 然而, 随着买方不断地支付价款, 其地位
同或 多或少 地 获得 了一定 的 法律 保 障 。 只要 法律 保 障达 到一 定 的程度 , 这种 取 得权 利 的意 图就 可 以获 得 相应 的法 律地 位 , 即与 完 全权 利一 样 可 以转让 、 承 , 继 并且 期 待 人对 未 来取 得权 利 的利 益将 不受 前 权 利 人和第 三 人 的影 响 。 于期 待权 , 者们 至 今还 没有 一个 统一 的 定义 。 国的 司法 实践 援 引了学 对 学 德
保留所有权买卖交易过程中买受人的权利及保护
保留所有权买卖交易过程中买受人的权利及保护《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一、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期待权例:出卖人把一辆汽车出卖给买受人,价款30万,约定买受人分10期支付价款,每期支付3万元,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之前(所附条件),出卖人保留汽车的所有权。
上述例子中,所附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为汽车所有权人。
但对买受人取得汽车所有权的期待予以相当程度之保护,买受人因受此保护而享有期待权(即将来有取得所有权可能性的权利,只要买受人不违约,该项权利受法律的保护)。
二、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买受人的回赎权例子:出卖人把一辆汽车出卖给买受人,价款30万,约定买受人分10期支付价款,每期支付3万元,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之前,出卖人保留汽车的所有权。
假设买受人按照约定支付了前6期价款,但未支付已经到期的第7期和第8期的价款,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申请从买受人处取回该汽车。
1、回赎的内容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取回汽车后,买受人在回赎期内享有回赎权。
回赎的内容是:买受人仅须消除自己的违约行为即可取回汽车,消除违约行为后继续按照合同履行。
若买受人对汽车实施处分的,买受人只要能消除因此在汽车上产生的负担即可(即达成所附条件)。
买受人行使回赎权后,出卖人的取回权消灭,出卖人应将汽车返还给买受人。
2、回赎期买受人的回赎权仅存在于回赎期内。
回赎期的长度由出卖人买受人约定,未约定或不能约定的,由出卖人指定一个合理的期间。
3、出卖人方取回权的限制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出卖人主张取回汽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出卖人收回汽车后如何处置以及对买受人的保护当买受人无力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时,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从买受人处取回该汽车,且买受人未在回赎期间内回赎,出卖人可再卖出。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篇一: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买受人:x x x出卖人:x x x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一、买卖标的物:二、买卖标的物业已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
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一)标的物应置放于x x(处所)。
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
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
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
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
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x x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
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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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期待权摘要: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中,买受人在满足特定的条件之前,虽然尚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却基于与出卖人的约定,取得了这样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学者们称买受人的这种地位为期待权。
本文针对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期待权的转让以及期待权的保护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以期能对该项权利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有所裨益。
依学者的研究,所有权保留制度源远流长,罗马法上曾有类似的制度,德国普通法也认可它的存在,但当时极少被利用,因而并未引起世人重视。
至19世纪末期,伴随着工业革命而来的信用经济的勃然兴起,分期付款买卖在欧美各国成为流行的交易方式。
所有权保留作为与分期付款买卖紧密结合的担保方式,在实践中的作用也超过动产抵押,成为最活跃的,理想的动产担保方式之一。
所谓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之前,出卖人仍然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之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这项制度既实现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提前使用,又保证了出卖人对标的物价款的全部受偿;既实现了当事人间的利益均衡,又保证了交易安全,从而使该制度一经运用就发挥了巨大的信用供与功能。
因此美、英、法、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普遍的采纳了该制度。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在尚未满足特定条件时,虽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却因其与出卖人的约定,取得了这样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学者们称买受人的这种法律地位为期待权。
期待权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如何使该项权利与传统的民事权利体系相协调,则是法学家们无法逃避的任务。
笔者不惴浅漏,对期待权的若干问题进行论述,希望能推动学界对该项权利的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一)关于买受人期待权性质的学说。
期待权一语,系德文Anwartschaftsrechte一词之意译,形成于19世纪德国的普通法。
关于其意义,学者争论颇多,见解不一。
通说认为,期待权,指因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的,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
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地位虽被公认为是一种权利,但是对于此种权利的性质如何,以及如何确定其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等,学者们有很大的分歧,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1.买受人期待权形成权说。
该说认为买受人的期待权在法律状态上同形成权有相似之处,都属一种可使权利人取得权利的权利,且二者均处于取得特定权利的前阶段。
因此,我国学者黄右昌认为期待权为类似形成权的一种权利。
德国民法学者Ennecctrus也将期待权与形成权并列视之,其认为:期待权如同先占权、渔业权、狩猎权、先买权以及买回权等为一种形成权。
2.买受人期待权否认说。
德国学者Blomeyer主张该说。
他认为出卖人所保留之所有权,论其性质,系与质权相同,买受人因物之交付而取得所有权,出卖人所取得者不过为不占有标的物、附有流质约款的质权,并借该质权来担保其未获清偿的价金债权。
依此理论,买受人既然因标的物之交付而取得其所有权,则期待权之观念,自然也就无存在之余地,所以该说被称为期待权否认说。
3.买受人期待权物权说。
德国杜平根大学Raiser教授认为,买受人的期待权应为一种物权。
德国判例学说对此之所以犹豫不决而不愿承认,其理由不外乎所谓的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独立性。
在承认买受人的期待权为物权后,Raiser教授进一步分析了该种物权的性质,认为其不可能在所有权与定限物权的框架内获得阐明,相反应依“时间区分所有权”理论求得解决,主张买受人与出卖人依时间先后共有所有权,故为前后所有人。
4.买受人期待权特殊权利说。
该说为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所倡。
他认为买受人期待权在法律体系上横跨了债权与物权两个领域,所以兼具债权与物权两种因素的特殊权利,它是一种“物权”,但具有债权上之附随性;同时是一种“债权”,但具有物权之若干特征。
5.买受人期待权为物权化的债权或效力扩张的债权说。
该说为我国大陆学者王轶所主张,其认为买受人的期待权就其本质属性而言,属债权,但因受所有权保留制度特性的影响,作为债权的期待权的效力已有所扩张,包容了原本归属于物权效力的部分效力。
6.买受人期待权实益所有权说。
该学说为英美法系学者所主张,英美法系学者将保留所有权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做质的区分,即分为法定所有权(legal title)与实益所有权,前者为出卖人所享有,以供债权之担保,后者为买受人所享有,得占有、使用标的物,并于条件成就时,一并取得出卖人之法定所有权。
7.买受人期待权为所有权期待权说。
我国大陆学者余能斌持该种观点,其认为,依民事权利的权利要件是否齐备为标准可分为期待权与既得权,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以权利的标的为标准可分为物权、债权等权利。
故期待权与债权、物权或形成权是分属于不同分类标准下的权利范畴,很难说期待权是物权、债权还是形成权。
但是由于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对出卖物以自己的意思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对出卖物所有权享有期待利益,该期待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上升为期待权,这种期待权显然是对出卖物所有权的期待权,因而买受人的期待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期待权,具体讲是所有权的期待权。
8.买受人期待权不完全所有权说。
我国大陆学者申卫星持该种观点,其接受了德国法学家鲍尔教授的权利分化思想和美国法学家佛德提出的“区分所有权利益”的理论,以及赖泽尔教授的时间区分所有权思想,认为保留卖主与买主分享了标的物的所有权。
保留买主的期待权作为完整权利取得的先期阶段,与完整权利应具有同一性质,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
(二)笔者关于买受人期待权性质的观点。
虽然对于期待权的性质有以上种种学说,然而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一种学说能得到学者的普遍认同,可以说对于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至今仍是一个疑点丛生,尚未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以上各种学说,虽然都努力试图在理论上解释清楚期待权的性质,但在认识上存在着两个误区:(一)忽视了期待权有其自身独特的权利分类标准,如果勉强将其归于其他权利分类标准以下的某种权利范畴,不但无益于揭示期待权本身的性质,而且会导致“期待权是物权、债权还是形成权”这一问题的争论,反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化。
(二)以权利量的分割模式来分析权利质的分割模式,即基于大陆法系的关于量的分割而形成的“绝对所有权”理论来分析基于质的分割所形成的“权利分割”理论。
笔者认为,对期待权的研究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从民事权利分类的角度来思考这一问题。
学习民法的人都知道,如果根据民事权利所含实现利益的性质为区分标准,可分为物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权利;如果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等。
显然在这种分类标准下,我们无法将期待权归入其中的任何一类,因为期待权有其自身的分类标准,即以民事权利的要件是否齐备为标准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既得权,也称为完整权,指已经具备权利取得的一切要件,因而已经发生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受法律所保护的已经具备部分成立要件,在将来有可能具备其他要件而发生实际权利的一种利益。
法律根据实际需要对这种利益予以保护,因而权利人取得了期待权。
由此可见,期待权与债权、物权或形成权是分属于不同分类标准下的权利范畴,因此,很难说期待权是属于物权、债权还是形成权。
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在支付全部价款后,就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且随着其所支付的价款的不断增加,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机会越来越大。
从这个角度上看,买受人的期待权如同正在发育过程中的胎儿,随着时间的推移,胎儿最终会与母体脱离并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婴儿,而期待权也将最终转化为完全的所有权。
当然,由于期待权的特性决定了其独立性尚不够彻底,这主要表现在,当买受人迟延支付价金时,出卖人可以解除保留买卖合同而使期待权归于消灭。
因此,将期待权简单的归为物权或债权,对于揭示其性质并无任何实益。
总体上说来,期待权是一种在将来取得某种权利的权利,根据其在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物权期待权、债权期待权和无体财产权期待权等。
在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享有的是在将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期待权,因此该种期待权应当属于物权期待权,并且因为期待权人已经实际支配了标的物,并实现了对其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所以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物权性质。
2.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期待权与国企经营权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
例如,二者对于他人的财产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一定为处分权利,但这种权利并非所有权。
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中,期待权人所使用的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国有企业所经营管理的财产的所有权也属于国家,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没有充分分裂,即财产没有完全的归属于某一个体,而是处于多个主体共同的控制之下。
此时,运用大陆法系基于“量的分割”而形成的“绝对所有权”理论是无法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回答的。
实际上,无论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还是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场合,发生的都是“质的分割”,即权利的分割,它无需通过物的空间归属来界定当事人的利益,而是直接赋予当事人一定的行为范围,从而明确的划分当事人间的利益。
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中,买受人可以占用、使用、收益买卖的标的物,甚至可以将其对标的物的期待权转让,并享有在支付全部价款后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因此该权利是一种独立于物权和债权二元体系之外的财产权利。
事实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权日益显现多样化、无形化、专门化的趋势。
在这种情况下,传统大陆法系的物权——债权二元封闭的体系,已经不堪重负,对于社会上不断出现的诸多权利,例如法人财产权、信托财产权、有线电视频率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新型的财产权利,运用传统的物权——债权的财产权理论都已经无法解释,这就需要我们逐渐拓宽传统的民事权利体系,增强其开放性和适应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期待权是一种独立于物权——债权二元结构体系之外的新型的财产权利。
从这种财产权利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该权利是为了保护期待权人的利益而由法律逐步予以承认的,期待权人凭借该权利可以直接排除他人的干涉。
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说的,“财产是法律的一个创造,财产并不来源于价值,虽然价值是可以交换的,但是许多可交换价值被有意损害后却得不到补偿。
财产其实就是法律所赋予的对他人干预的排除。
霍姆斯的评论其实道出了当代财产权的本质,即财产权是由法律所赋予的,排除他人干涉的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在这种广义财产权理论之下,许多用传统的物权——债权二元财产结构体系无法解释的问题,例如法人财产权、股权及期待权等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