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路产赔偿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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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路产赔偿的若干问题

2010-04-04 13:22 星期日

浅析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路产赔偿的若干问题

路产赔偿是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的一项主要内容.公路是国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路产赔(补)偿是"当事人直接或间接损坏公路路产,利用公路的无形资产,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向路政管理机构缴纳的有关费用,用于补充养护经费,修复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高速公路技术等级高,附属设施多,全封闭,多车道,车辆行驶速度快,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安全防护设施,路面,各类设备直接受到损坏,因此路产赔偿成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重要的工作.目前,全国各省,直辖市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和统一公路赔偿收费标准,为路政管理机构收取路产赔偿费提供了合法依据,也为保障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此,本文就高速公路路产赔偿中有关赔偿标准的操作性,合理性,适时性,交通事故财产保险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作用,存在的问题,交通事故路产赔偿的难点等问题进行分析,以求引起各界关注和重视.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关系链分析

高速公路的路产损坏,一般是以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辆,车载物体对公路,公路设施造成的损坏.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确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认定事故的责任;由路政管理机构对事故现场路产损坏情况进行勘查,通过询问,勘验记录路产损坏情况;由公路经营单位清障部门将事故车辆拖离事故现场,按公安指定地点停放;驾驶员(车主或单位)接受公安交警责任认定,调解和处理,接受路政部门路产赔偿处理,支付清障救援费用,接受保险公司理赔.因此,一个交通事故的发生,就产生了相互密切联系的关系链,即: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部门公安交警,公路管理机构(路政部门),公路经营单位,保险公司,当事人(车主或驾驶员).在关系链中,当事人与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公安,路政产生了行政法律关系,与公路经营单位,保险公司等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每个相互关系间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链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影响交通事故损坏赔偿的处理,直接影响当事人(驾驶员或车主),公路经营单位,保险公司的相关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保险法》直接调整,规范交通事故关系链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为社会公共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公路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路产赔偿标准的操作性,合理性,适时性

制定路产赔偿标准的目的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方面是要保护公路财产在受到侵害后,及时得到赔偿,另一方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行为.因此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操作性极为重要.路产赔偿标准的操作性,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路政人员能够根据事故现场所损坏的公路,公路设施的实际项目,内容对照路产赔偿标准直接,准确,合理地进行勘验,确认.路产赔偿标准的操作性具体体现在路产赔偿标准的项目,单位,价格等方面.目前,公路路产赔偿标准项目的设置比较,内容齐全,单位价格,计量方法规定明确.例如:路面类中的污染路面项目:对带状,块状油污染的界定,用油污染面积的宽度来确定;损坏路面项目中,按损坏路面不同厚度和不同性质的路面来界定;路面划痕按缝宽,深度来界定.明确的界定内容和计量方法和规定,为路政人员现场勘验提供了操作上的便利.一般来讲,路产赔

偿标准对显见的,容易识别或单体交通设施以及路面等路产项目操作性较强,但是对技术含量高的部分项目的认定,还不尽合理,影响了路产赔偿标准的操作性.例如:太阳能标志牌是以套为单位.一套太阳能标志牌由太阳能电池板,电子标牌板面,蓄电池,电子线路板,外壳,支架,基础等组成,如果不对这些内容细化赔偿标准,一旦受到交通事故的损坏,现场路政人员很难准确区分受损赔偿内容,造成对损坏程度判断操作的困难,拖延现场处理时间.

路产赔偿标准的合理性,是指赔偿项目的标准(价格)能体现受损路产项目的原来价格和恢复路产项目使用功能所产生费用的价格.路产赔偿标准价格过高,过低都是不合理.路产赔偿标准的合理性,应体现等价赔偿的原则,应体现与当事人平等的法律关系,应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精神,是保护国家财产,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重要环节,具有双重意义.交通事故损坏公路路产有三种类型.一是全部损坏,失去使用价值功能.二是局部损坏,有可利用部分,三是轻微损坏,仍有使用功能.就高速公路而言,波型防撞护栏是重要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也是交通事故后最易受损的路产项目,一个交通事故撞击护栏后,大部分护栏会严重扭曲变形,延伸力受到破坏,但还是有少部分护栏只产生轻微变形,经过整形处理后,抗撞力,延伸力只要在规定的技术要求范围内,仍具有使用价值,如果对这一类路产加以修复利用,不仅可以减少资源浪费,还能减轻当事人的赔偿负担,正体现赔偿标准的合理性,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群众.

路产赔偿标准的适时性,是指公路建设的技术不断进步,公路设施的更新,升级较快,路产赔偿标准的内容也要适时的进行调整和补充.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的建设突飞猛进,先进的道路监控设施,气象监控设施,信息情报系统的应用,收费系统,计重设备的更新升级,路面等级的提高,都会使路产赔偿标准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路财产的保护,因此要适时补充,修订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标准,使路产赔偿标准能不断适应技术进步和形势发展.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保险作用和存在的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所涉及的内容必然包括车,人,物,路等几个方面,它所加害的对象也必然受到不同程度损坏.因此任何一起交通事故必然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给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带来巨大的赔偿负担和精神压力.保险就是在机动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规定的范围内,获得保险公司的合理的赔偿,弥补事故和意外带来的经济损失.在高速公路交通路产赔偿工作中,保险公司缺少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沟通,少数业务人员不熟悉高速公路路产赔偿程序,出现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出具的公路路产赔补偿专用收据不予以认可的情况,给当事人保险理赔造成极大困难和麻烦,也影响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及时赔偿.

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有严格完整的工作流程:制作询问笔录,路产损失的勘验笔录,当事人确认,依法按照省级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公路路产赔偿费用,开具路产赔偿专用收据,形成交通事故处理卷宗,因此保险公司要了解和掌握高速公路路产赔偿的法律依据,赔偿程序,赔偿标准,相关法律文书,以提高理赔办事效率,符合"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为当事人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保险公司要加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路产损失的调查工作,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虽然是一个特殊的地点,区域,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便,可以通过高速公路交警或路政部门的配合帮助,进行现场调查和勘验,也可以向高速公路路政部门调查路产赔偿处理档案,来核查,定损,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现场照片证据是不妥的,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路产赔偿的难点探析

与普通公路相比,高速公路行驶更安全,更便捷无干扰,成为人们出行,货物运输首选方式,为运输单位或个人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为人们的商务活动提供更多的便利.高速公路行驶速度快的特点,加大了交通事故损害程度,相同质量的汽车在不同的速度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是不同的.因此,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对车辆,货物,人员,公路及公路设施所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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