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最牛钉子户公共政策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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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教材
4.公共政策执行的基本手段: 1)行政手段
2)法律手段
3)经济手段
P142
4)教育手段 5.影响政策执行的不利因素:
2)执行主体的认知问题
1)方案本身的问题(如方案含糊,模棱两可) 3)政策体制问题(如程序问题,配套措施,信息沟通,
监管机制不健全)
P145
启示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范畴的界定 二、健全拆迁的法律程序,应该先补偿后拆迁 三、强化行政监督,杜绝强制拆迁 四、加强公务员素质培养,提高行政补偿执法能力 五、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为被拆迁人的过渡生活提
报告人:重庆工商大学 旅游与国土资源学院 2010级土管一班 XXXXXX
背景
2007年3月30日,在《物权法》刚刚颁布之际,“重庆
最牛钉子户拆迁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07年4月2日,鹤兴路片区十七号的房屋终于被顺利
拆除。沸沸扬扬的“最牛钉子户”事件终于尘埃落定, 但这件事带给人们的思考却从未停息……

这一个案中反映的是 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 的冲突;房屋拆迁条例与 物权法的冲突;个人权利 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一个已经被挖成大坑的工地中 间,孤零零地伫立着一幢两层 小楼,四周被挖成了悬崖峭 壁……
“钉子户”问题的成因
随着城市化的加速, 城市的地域性正逐步扩大, 新城建设、旧城改造是整 个城市建设的主要问题。 然而在征地赔偿问题上, 政府、开发商与拆迁户却 难以达成一致,而且实际 执行过程中有存在暴力拆 迁、强制拆迁的现象,最 终导致拆迁户不愿意拆迁, 成为所谓的“钉子户”
焦点问题
四、房屋拆迁与补偿的顺序
疑问:先拆后补还是先补后拆呢? 讨论:拆迁中一定要解决一个先补偿后拆迁的问题。
不应该在拆迁前就断水断电。还有关于补偿的内容, 包括原地安置、异地安置、货币补偿都可以选,选不 出来就货币补偿。如果这样的话,钉子户为什么不下 来呢?因为如果房屋先搬出去,再解决后事,就丧失 了主动权。
疑问:钉子户有没有权力拒绝拆迁?法院强制拆迁的
判令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讨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行政裁决和强制
拆迁都做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拆迁工作顺 利进行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有些地区 不经拆迁当事人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就下达行政裁决。 有的地区强制拆迁存在不分条件、不讲形式、不按程 序而盲目强迁、粗暴强迁的普遍现象。
拆迁各方示意图
开发商
原地安置 异地安置 货币补偿
拆迁方
政府
钉子户
联系教材
1.公共政策的概念:权威的国家机构及公共团体为了实
现特定的公共目的,对社会价值进行合理配置的决定与 实施过程。 P1 2.公共政策的目的:是调节公众的利益关系和分配公共利
益。 P3
3.公共政策问题的确认:
1)问题察觉:是指某一社会现象被人们发现并扩散,逐 渐引起公众和政府有关部门关注的过程 2)问题界定:指导性的(涉及指导方向的问题);分配 性的(涉及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的问题);限制性的(涉及 行为利益现在方面的问题) 3)问题描述:运用可操作的语言对问题进行明确表述 P110
焦点问题
政府部门: 《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
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 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 及其他不动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 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共利益的需 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58条具体规定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 权的5种情形:(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焦点问题
二、政府在房屋征用拆迁中的角色如何界定
疑问:政府是不是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讨论:土地征收是行政机关运用公权力对土地所有权
的强制剥夺,在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既是决定者又 是执行者,很容易从自身利益出发,滥用行政权力, 任意征收土地,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焦点问题
三、强制拆迁如何执行
供了一定保障,体现了人性化的合法性,促进了社会 的和谐
六、建立一种协商机制,让公众参与到公共政策体系
中,有利于实现公共政策决策的民主化
结语
近年来由拆迁引发的社会冲突屡见不鲜,引起了社会 的极大关注。本案例中,政府表现出了极大的理性,体现 了对于公民权利的尊重。被拆迁人权利意识和法律观念都 让人佩服,但其极端的捍卫权利的手段却让人不敢苟同。 法治观念不仅是要唤醒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懂得 捍卫自己的权利,更是要求公民要以一种合法的手段,通 过法律途径,在法律框架下解决问题。 另外,“钉子户”事件背后所反映的制度性问题远远 大于事件本身的意义。通过这么多钉子户的出现也不难发 现,我国法律在征收过程问题上确实存在不少缺陷,亟待 解决。相信会有越来越多有维权意识的人通过自己的努力 和抗争,来推动中国法制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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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问题
一、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成为了本案例的一个关键点
钉子户:“根据宪法的13条的规定,私有的合法财产不
受侵犯,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办13条的规定,经过登记注 册的使用土地的拥有人,不受任何个人和单位的侵犯, 那么按照刚通过的物权法的规定,更明确的规定我的私 有合法财产应该收到法律的保护。”
焦点问题
疑问:作为国企开发商的重庆盛博实业有限公司所代
表的利益是不是公共利益呢?征收的土地用来改建商 场,这样的举动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吗?
讨论:城市的改造一定意义上是开发商,主观为自己
追求利润,但是客观可能还是为了国家和社会,为了 城市的发展,而且其开发行为也是政府主导的。城市 的发展、城市的规划一般来说,一定意义上是一个非 经济的利益。
案情介绍

2004年重庆市九龙坡区的杨武、吴苹夫妇楼房所在地 区被划为旧城改造区域。开发商于2004年8月取得了拆迁 许可证,并陆续与被拆迁的住户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但杨武夫妇坚决要求原地安置,拒绝了异地安置和货币安 置。开发商不能满足其条件,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为此,开发商向九龙坡区房管局申请仲裁。房管局做出裁 决,要求杨武夫妇接受拆迁人的安置方案,并在收到裁决 书15日内搬迁。但杨武夫妇仍拒绝搬迁,房管局向区法院 申请强制拆迁。法院裁定,被拆迁人必须在3日内搬离, 否则将采取强制拆迁。最终,通过各方努力和协商,杨武 夫妇接受了异地安置和补偿差价的方案,这一事件得到圆 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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