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的专利生命周期及其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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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半类型化的知识产权权益(“岛礁”/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秘密, 知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等。
3、非类型化的知识产权法益(“低潮高地”/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 制裁违反诚实信用“帝王”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
------ 岛屿(12海里的领海 + 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第一阶段:合同后、完成前(科技成果的“期货阶段”) 第二阶段: 完成后、申请前(科技成果的“现货阶段/技术秘密1”) 第三阶段: 申请后,公开前(科技成果的“现货阶段/技术秘密2”) 第四阶段: 公开后,授权前(科技成果的“现货阶段/临时保护”) 第五阶段: 授权后、终止前 (科技成果的“现货阶段/专利技术”)
专利权人 D
案例5: 专利实施许可相应
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由谁支付 ?
甲集团西南子公司
发明人 A
发明人 B
发明专利
甲集团华东子公司
发明人 C
甲集团(专利权人)
专 利 实 施 许 可 合 同
丙 企业
甲集团内部 自行专利实施
甲集团华南子公司
案例6: 合作开发合同的
知识产权权益依法如何分享 ?
F 大学
——--- < 专利法实施条例〉
2、科技成果全专利生命周期中的六个阶段
6
12
3
4
5
专利申请日 专利申请公开日
专利权授权日
专利权终止日
技术秘密
申请专利权
18个月
技术秘密
专利申请权1
实质审查期
专利申请权2
36个月
实质审查提出请求期
发
明
创
专利权
造
完
成
日
发明专利权期限 (20年)
专利生命周期的六个阶段:
第六阶段: 终止后 (科技成果的“现货阶段/公开公知公有技术”)
3、专利生命周期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集群
1、单行法律强保护类型化的知识产权权利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集成电路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等。
2、竞争法律中保护半类型化知识产权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等等。
3、竞争法律弱保护非类型化知识产权法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等。
知识产权的“权利冰山”及其竞争法“海洋洋面”
但如果提到“对知识产权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甚至退一步, 只提“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甚至再退一步,仅仅建议在 知识产权单行法中增加反不正当竞争条款,均可能(并且已经)在相当 一部分人中招致反对意见。反对的主要理由是:第一,知识产权单行法 已经保护了知识产权,还有什么必要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范围很广,远远不止知识产权保护,怎 么能把反不正当竞争统统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呢?第三,知识产权法 重在保护私权,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在界定国家在市场管理上的公行为, 不应把公、私两种法相混淆。
法
4、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
规
3、反法九条虚假宣传纠纷
范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
纠
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纷
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类
4、反法十条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型
5、反法十四条商业诋毁纠纷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案例3 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专利申请 许可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义务?
专利权人 丁 公司
专利侵权指控
上海 甲 研究所
专利申请许可合同 (独占实施许可)
江苏 乙 企业
案例4: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责任承担 ?
S 大学
合作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成果
W 企业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N 公司
指控专利侵权成立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 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案例1:这一项科技成果的 专利申请权究竟应归谁拥有 ?
---五种本位说和三个馒头论
A 政府部门
纵向委托开发合同
B 大型国企
横向委托开发合同
C 高校研究所
内计划的重大科研项目,政府拨款300万元; 并且与B企业签订了合同一。
★ B企业与之配套筹资200万元后共计500万元科研经费, 委托C研究所研究开发,签订了合同二。
★ C 研究所内部由王教授等十一人组成的课题组承包, C 研究所与王教授为首的课题组签订了合同三。
★ 合同一、合同二、合同三中都没有关于研发完成的科研 成果之专利申请权归属的明确约定。
★ 一年半后该重大科研项目胜利完成,形成了一系列 重要研究成果,各方一致认为应当申请国内外专利权。
★ 但是对于谁有权来申请专利?观点不一,争论激烈。 ★ 对于谁有权来申请专利?主要有如下观点:
------------------------------------------------我们既可以选择将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在修改《反不正当竞争 法》时予以充实,也可以选择在制定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典时,把应充实的部分, 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性质的条文纳入该法典。还是那句话,放在哪里并不重要,关 键是在中国的法律中不能缺了这部分的内容。具体讲,有下面几点建议。
㈠ 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 ----------------------------- 。 ㈡ 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规范 ------------ 。
---- 郑成思 《法学研究》2003年
------ 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权益与法益
1、类型化的知识产权权利(“岛屿”/知识产权各单行法) 专利权,注册商标权,著作权,等等。
科技创新研发忙; 知识产权筑屏障。 右手进攻防, 铸辉煌!
防人之心不可无! 攻人之心不可丢! 识人之心不可少! 害人之心不可有!
2017全国研究生知识产权暑期学校
科技成果的专利生命周期及其知识产权保护
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上海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
陶鑫良
2017年7月6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序、科技成果创造与转化进程中相关案例 一、科技成果之专利生命周期的知识产权 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 三、对专利源头之技术秘密的保护与应用 四、技术合同订立与履行中合同约定优先 五、专利生命周期中知识产权诉讼的应对
序、科技成果创造与转化进程中相关案例
1、这一项科技成果的专利申请权究竟应该归谁拥有 ? 2、专利授权前已有的技术秘密普通许可合同怎么办 ? 3、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专利申请许可当事人合同义务 ? 4、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侵害他人专利权责任承担 ? 5、 专利实施许可相应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由谁支付 ? 6、 合作开发合同知识产权权益依法究竟如何分享 ?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知识产权纠纷类型
反
1、反法二条原则性条款适用纠纷
不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正
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当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商标侵权或复合案由
竞
2、反法五条仿冒纠纷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争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无权属约定的 委托方
委托开发合同
无权属约定的 研究开发方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技术秘密被许可方
? 研究开发方申请获准了 专利权
第341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 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 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 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非类型化的知识产权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 低潮高地( 在与大陆或岛屿12海里之内,12海里的领海)
我国现行法律所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类型
-----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 ----- 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地理标志权等 ----- 著作权与相关权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植物新品种权 ----- 商业秘密权益 -----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益
合作开发合同 合同约定“成果归双方共有”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或者 专利许可使用合同
E 工厂
X 企业
一、科技成果之专利生命周期的知识产权
1、科技成果的各种称谓及其相关法律依据 2、科技成果之专利生命周期中的六个阶段 3、专利生命周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4、专利生命周期六个阶段对应的知识产权 5、专利生命周期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营
(1)资金本位说:谁投资,谁有权;谁出钱,谁申请。 (2)智力本位说:谁创造,谁有权;谁完成,谁申请。 (3)计划本位说:谁计划,谁有权;谁下达,谁指定。 (4)个人本位说:发明人,就有权;谁发明,谁申请。 (5)合同本位说:合同定,定谁权;据合同,谁申请。
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原则是: 1.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合同没有约定的,归属研究开发方(智力本位),
但中国的现有司法实践及行政执法实践不断告诉我们(国外的经验 也不断告诉我们):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也 “幸运”起来,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才有希望达到“疏而不漏”, 才可能进一步完善。
——— 郑成思 《法学研究》2003年
如果把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这类知识产权单行法比作冰山,那么反不 正当竞争法就如冰山下使其赖以漂浮的海洋。担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 会把整个反不正当竞争法划入知识产权法的范围,其实是误以为该三座冰山下的 水就是全部海洋。其实,简明地讲,对知识产权给予“反不正当竞争的附加保 护”,只是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订有足够的条款(那怕这部分条款只占全法很 小一部分)去补知识产权单行法之“漏”。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此之外还应当 有什么其他内容,则是知识产权法不加过问,也不应过问的。
但是委托方有优先受让权和优惠使用权。 3.列入政府计划的科研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除另有
约定外,政府不拥有专利申请权。 4.执行单位的任务和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
成的科研成果属于职务科研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属 于单位;但发明人有职务发明请奖和获酬权。
案例2:专利授权后在前已存在的 技术秘密普通许可合同怎么办 ?
------ 岛礁(高潮高地)(12海里的领海 )
------- 低潮高地(在与大陆或岛屿12海里之内,领海12海里)
类型化的知识产权权利 (知识产权各专门法) = 岛屿(12海里的领海 + 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半类型化的知识产权权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
= 岛礁(高潮高地)( 12海里的领海 )
1、科技成果的各种称谓及相关法律规范依据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
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
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
果。”
——— 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科技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 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最高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
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 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 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 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 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技术秘密,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 的新的技术方案。”
3、非类型化的知识产权法益(“低潮高地”/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 制裁违反诚实信用“帝王”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
------ 岛屿(12海里的领海 + 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第一阶段:合同后、完成前(科技成果的“期货阶段”) 第二阶段: 完成后、申请前(科技成果的“现货阶段/技术秘密1”) 第三阶段: 申请后,公开前(科技成果的“现货阶段/技术秘密2”) 第四阶段: 公开后,授权前(科技成果的“现货阶段/临时保护”) 第五阶段: 授权后、终止前 (科技成果的“现货阶段/专利技术”)
专利权人 D
案例5: 专利实施许可相应
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由谁支付 ?
甲集团西南子公司
发明人 A
发明人 B
发明专利
甲集团华东子公司
发明人 C
甲集团(专利权人)
专 利 实 施 许 可 合 同
丙 企业
甲集团内部 自行专利实施
甲集团华南子公司
案例6: 合作开发合同的
知识产权权益依法如何分享 ?
F 大学
——--- < 专利法实施条例〉
2、科技成果全专利生命周期中的六个阶段
6
12
3
4
5
专利申请日 专利申请公开日
专利权授权日
专利权终止日
技术秘密
申请专利权
18个月
技术秘密
专利申请权1
实质审查期
专利申请权2
36个月
实质审查提出请求期
发
明
创
专利权
造
完
成
日
发明专利权期限 (20年)
专利生命周期的六个阶段:
第六阶段: 终止后 (科技成果的“现货阶段/公开公知公有技术”)
3、专利生命周期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集群
1、单行法律强保护类型化的知识产权权利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集成电路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等。
2、竞争法律中保护半类型化知识产权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等等。
3、竞争法律弱保护非类型化知识产权法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等。
知识产权的“权利冰山”及其竞争法“海洋洋面”
但如果提到“对知识产权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甚至退一步, 只提“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甚至再退一步,仅仅建议在 知识产权单行法中增加反不正当竞争条款,均可能(并且已经)在相当 一部分人中招致反对意见。反对的主要理由是:第一,知识产权单行法 已经保护了知识产权,还有什么必要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范围很广,远远不止知识产权保护,怎 么能把反不正当竞争统统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呢?第三,知识产权法 重在保护私权,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在界定国家在市场管理上的公行为, 不应把公、私两种法相混淆。
法
4、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
规
3、反法九条虚假宣传纠纷
范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
纠
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纷
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类
4、反法十条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型
5、反法十四条商业诋毁纠纷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案例3 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专利申请 许可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义务?
专利权人 丁 公司
专利侵权指控
上海 甲 研究所
专利申请许可合同 (独占实施许可)
江苏 乙 企业
案例4: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责任承担 ?
S 大学
合作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成果
W 企业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N 公司
指控专利侵权成立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 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案例1:这一项科技成果的 专利申请权究竟应归谁拥有 ?
---五种本位说和三个馒头论
A 政府部门
纵向委托开发合同
B 大型国企
横向委托开发合同
C 高校研究所
内计划的重大科研项目,政府拨款300万元; 并且与B企业签订了合同一。
★ B企业与之配套筹资200万元后共计500万元科研经费, 委托C研究所研究开发,签订了合同二。
★ C 研究所内部由王教授等十一人组成的课题组承包, C 研究所与王教授为首的课题组签订了合同三。
★ 合同一、合同二、合同三中都没有关于研发完成的科研 成果之专利申请权归属的明确约定。
★ 一年半后该重大科研项目胜利完成,形成了一系列 重要研究成果,各方一致认为应当申请国内外专利权。
★ 但是对于谁有权来申请专利?观点不一,争论激烈。 ★ 对于谁有权来申请专利?主要有如下观点:
------------------------------------------------我们既可以选择将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在修改《反不正当竞争 法》时予以充实,也可以选择在制定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典时,把应充实的部分, 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性质的条文纳入该法典。还是那句话,放在哪里并不重要,关 键是在中国的法律中不能缺了这部分的内容。具体讲,有下面几点建议。
㈠ 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 ----------------------------- 。 ㈡ 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规范 ------------ 。
---- 郑成思 《法学研究》2003年
------ 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权益与法益
1、类型化的知识产权权利(“岛屿”/知识产权各单行法) 专利权,注册商标权,著作权,等等。
科技创新研发忙; 知识产权筑屏障。 右手进攻防, 铸辉煌!
防人之心不可无! 攻人之心不可丢! 识人之心不可少! 害人之心不可有!
2017全国研究生知识产权暑期学校
科技成果的专利生命周期及其知识产权保护
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上海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
陶鑫良
2017年7月6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序、科技成果创造与转化进程中相关案例 一、科技成果之专利生命周期的知识产权 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 三、对专利源头之技术秘密的保护与应用 四、技术合同订立与履行中合同约定优先 五、专利生命周期中知识产权诉讼的应对
序、科技成果创造与转化进程中相关案例
1、这一项科技成果的专利申请权究竟应该归谁拥有 ? 2、专利授权前已有的技术秘密普通许可合同怎么办 ? 3、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专利申请许可当事人合同义务 ? 4、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侵害他人专利权责任承担 ? 5、 专利实施许可相应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由谁支付 ? 6、 合作开发合同知识产权权益依法究竟如何分享 ?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知识产权纠纷类型
反
1、反法二条原则性条款适用纠纷
不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正
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当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商标侵权或复合案由
竞
2、反法五条仿冒纠纷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争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无权属约定的 委托方
委托开发合同
无权属约定的 研究开发方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技术秘密被许可方
? 研究开发方申请获准了 专利权
第341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 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 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 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非类型化的知识产权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 低潮高地( 在与大陆或岛屿12海里之内,12海里的领海)
我国现行法律所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类型
-----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 ----- 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地理标志权等 ----- 著作权与相关权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植物新品种权 ----- 商业秘密权益 -----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益
合作开发合同 合同约定“成果归双方共有”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或者 专利许可使用合同
E 工厂
X 企业
一、科技成果之专利生命周期的知识产权
1、科技成果的各种称谓及其相关法律依据 2、科技成果之专利生命周期中的六个阶段 3、专利生命周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4、专利生命周期六个阶段对应的知识产权 5、专利生命周期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营
(1)资金本位说:谁投资,谁有权;谁出钱,谁申请。 (2)智力本位说:谁创造,谁有权;谁完成,谁申请。 (3)计划本位说:谁计划,谁有权;谁下达,谁指定。 (4)个人本位说:发明人,就有权;谁发明,谁申请。 (5)合同本位说:合同定,定谁权;据合同,谁申请。
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原则是: 1.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合同没有约定的,归属研究开发方(智力本位),
但中国的现有司法实践及行政执法实践不断告诉我们(国外的经验 也不断告诉我们):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也 “幸运”起来,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才有希望达到“疏而不漏”, 才可能进一步完善。
——— 郑成思 《法学研究》2003年
如果把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这类知识产权单行法比作冰山,那么反不 正当竞争法就如冰山下使其赖以漂浮的海洋。担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附加保护” 会把整个反不正当竞争法划入知识产权法的范围,其实是误以为该三座冰山下的 水就是全部海洋。其实,简明地讲,对知识产权给予“反不正当竞争的附加保 护”,只是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订有足够的条款(那怕这部分条款只占全法很 小一部分)去补知识产权单行法之“漏”。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此之外还应当 有什么其他内容,则是知识产权法不加过问,也不应过问的。
但是委托方有优先受让权和优惠使用权。 3.列入政府计划的科研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除另有
约定外,政府不拥有专利申请权。 4.执行单位的任务和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
成的科研成果属于职务科研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属 于单位;但发明人有职务发明请奖和获酬权。
案例2:专利授权后在前已存在的 技术秘密普通许可合同怎么办 ?
------ 岛礁(高潮高地)(12海里的领海 )
------- 低潮高地(在与大陆或岛屿12海里之内,领海12海里)
类型化的知识产权权利 (知识产权各专门法) = 岛屿(12海里的领海 + 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半类型化的知识产权权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
= 岛礁(高潮高地)( 12海里的领海 )
1、科技成果的各种称谓及相关法律规范依据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
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
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
果。”
——— 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科技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 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最高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条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
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 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 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 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 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技术秘密,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 的新的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