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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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
试行规范
为贯彻实施新《渔业法》,合理开发利用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水域滩涂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各产业协调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试行规范。
一、工作依据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的依据如下:
一是法律依据及国家有关政策。
规划编制主要依据有《渔业法》、《土地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
二是立足现有。
根据现有的工作基础,如《中国浅海滩涂渔业区划》、《中国内陆水域渔业区划》、《渔业发展“十五”规划〉等中央和地方有关区划、规划等规范性文件
二、指导思想
以贯彻执行《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鼓励发展水产养殖的方针政策为契机,以加强对养殖业的有效管理和保障养殖者自合法权益为宗旨,根据国民经济和地区经济发展计划,结合考虑全面实施我国渔业战略调整和养殖水域、滩涂可
持续利用的需要,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发展思路,对养殖水域、滩涂进行科学规划,为合理开发利用养殖水域、滩涂资源,提高养殖水域利用率,有效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加快完善和推进养殖管理制度,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三、基本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养殖规划过程中,要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1.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
各地在进行规划时应将已经养殖的水域滩涂纳入规划,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战略;同时,要考虑到目前以渔为生的渔民和因产业结构、规划调整转入养殖的渔(农)民对养殖水域滩涂的依赖性,为他们今后的发展留出足够的养殖区域。
2、一次规划、分步到位的原则
规划应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并根据已有区划规定,将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确定为养殖使用功能。
在具体规划时可本着"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先粗后细、先易后难"的原则,在养殖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养殖布局规划。
3、开发与保护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资源分布状况将水产资源丰富的水域滩涂确定为养殖发展重要水域,如:水产原种场等种质资源保护区、重
要商品鱼基等。
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以开发促保护。
妥善处理水产养殖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关系,养殖生产应符合环境容量和养殖容量的要求,使养殖水域滩涂发挥最佳效益。
4、规划与调整结合的原则
充分发挥规划对水域功能的定位作用,协调处理各产业水域的使用纠纷,做到水域滩涂使用功能明确、产业布局合理。
同时,将规划与调整结合起来,通过规划的实施,对不符合区域布局规划及养殖密度较大的养殖场所进行调整,鼓励养殖区转移至水交换条件好、环境优良的水域,尽可能地减轻近岸及湾内养殖压力。
5、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原则
各地应根据规划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条件和特点以及外部条件的影响,因地制宜地进行养殖布局,并体现区域特点;客观反映规划区域的社会经济条件、水产养殖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及开发前景,发挥地方水域滩涂的资源优势。
四、实现目标
通过该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实现以下目标:
1、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
2、保障养殖渔民正常生产生活所需的养殖水域滩涂,依法保护商品鱼基地等重要的养殖水域、滩涂;
3、合理调整和规划养殖生产布局,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
康持续发展;
4、控制养殖规模、密度,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模式,保护和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
5、为建立以养殖使用证为核心的养殖业管理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五、编制机关及批准机关
全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应在各省上报的养殖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全国渔业形势发展的需要,由农业部编制完成,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
地方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分别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根据水产养殖生产特点,规划编制应以县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为主体,在此基础上编制各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为避免毗邻行政区域间的养殖水域、滩涂在进行规划时出现重叠现象和今后管理矛盾的发生,毗邻行政区域的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界和争议水域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由毗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编制,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各级养殖规划应与本级水域滩涂综合利用规划及上级养殖规划相协调。
六、编制程序
1.准备阶段
a. 组织成立各级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技术指导组和编制组。
领导小组由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主要职责:统一部署编制工作,提出编制基本要求,审定工作方案;协调解决编制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审定规划成果;协助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技术指导组由领导小组单位推荐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论证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协助资料收集和分析工作;对编制工作中的矛盾和重大问题提出解决建议;评审专题研究成果和工作成果。
编写组成员由渔业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承担规划编任务。
b.编写组拟定规划编写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实施方案经技术指导组论证后,由编制组遵照执行
2.编制阶段
a.编写组根据规划编制大纲(附后)的要求,收集、分析有关资料,并开展必要的实地调研和专题研究。
b.专题研究成果经技术指导组论证后,由编制组汇总完善,并按照编制大纲的内容和要求编制规划,形成规划征求意见稿。
c.编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技术指导组会议论证,并由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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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调论证阶段
a.规划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意见后,由编制组继续修改完善,形成规划评审稿。
b.由各有关部门和研究单位组成的专家组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对其进行评审。
c.编制组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并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规划送审稿。
4.上报批准阶段
规划送审稿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有关部门应对规划编制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在2OO2年7月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遵照执行。
八、几个重要问题的说明
(一)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范围
规划中的养殖水域、滩涂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滩涂内已经进行水产养殖开发利用和目前尚未开发但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所有水域和滩涂。
考虑到维护传统养殖渔民的合法利益和水产养殖业今后发展的需要,编制规划应具有全面性和前瞻性, 所有适于水产养殖开发利用的水域、滩涂均应视为养殖水域、滩涂行规划。
(二)养殖功能区域划分方法及规划重点
按照养殖水域、滩涂利用程度,可将养殖水域、滩涂划分为已养区、未养区。
己养区规划方法及要求如下:
1、与总体规划相协调。
凡已有水域、滩涂统一规划(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为准) 的地方在制定养殖规划时要按统一规划确定的养殖功能区进行规划,不得超越综合规划的范围。
确需修改的的应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协商同意,并重新公布后,方可执行。
对违反规划、已在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港口、船舶锚地等重要通航水域、军事要地、海底电缆铺设区等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要结合养殖规划的制定进行调整
2、明确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具体范围。
明确所有(全民、集体)水产养殖区水域、滩涂的范围,依法保障现有养殖渔(农)
民正常生产生活的需要。
3、划定重要养殖水域和养殖保护区。
在养殖规划水域滩涂内划定商品鱼基地、城市郊区重要养殖区域、水产养殖种质资源保护区。
并对上述水域做出特别标识,予以重点保护。
4、明确养殖区的功能。
按照养殖区域的性质划分为深海养殖区、浅海养殖区、滩涂养殖区、海水池塘养殖区、淡水池塘养殖区、湖泊养殖区、水库养殖区、河沟养殖区八大类及临时养殖区(临时养殖区是指确定为其他主功能利用区的但目前尚未使用的水域滩涂或养殖生产活动尚未对其他利用行为造成影响的水域滩涂)。
按养殖品种划分上述各不同性质的养殖区可划分为鱼类、甲壳类、贝类、藻类和其他养殖种类五大类。
5、对养殖生产区域进行合理布局。
对养殖规模过大、密度过大、养殖结构不合理的要进行调整。
使养殖规模、密度符合环境容量和养殖容量的要求;养殖品种结构渐趋合理,水质达到国家标准,水域环境得到保护和改善,水产养殖病害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
6、有利于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规划应有利于加强和规范水产养殖管理,促进水产养殖业与交通、旅游、水利等其他各业协调发展。
已养区主要用于安排传统养殖渔民,在此前提下,如有可
能,可调整出相应的区域用于安排转产转业的捕捞渔民,以保证其正常生产生活的需要。
7、按调查测量实际情况绘制养殖水域、滩涂现状分布图;根据养殖规划要求绘制养殖生产区规划图(标明各水域、滩涂的四至范围、使用功能)。
未养区规划方法及要求如下:
1.与总体规划相协调(同已养区;确定未养水域、滩涂规划范围)。
2.确定重要养殖水域和保护区。
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对水产养殖业有较大影响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产、繁育区域及其生态环境而设立的特定保护水域、滩涂,包括水产原、良种场等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为满足水产养殖苗种供应和养殖生产种质资源保护的需要, 水产养殖种质资源保护区也应列入规划,使其为我国养殖业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考虑到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特点,在确定保护区范围时不宜过小。
3.划定渔民基本生活保障预留区。
该区主要用于优先安排传统渔民,其次用于安排需转为从事水产养殖业的转产转业捕捞渔民以及由于规划调整需要安排的养殖渔民。
此区的大小要根据本地需要安排的传统渔民的数量、需要安排的转为从事水产养殖的转产转业的捕捞渔民数量、因规划调整等
原因需要安排的养殖渔民数量以及本地目前传统渔民的人均养殖面积等情况而定。
4.水产养殖开发区。
养殖开发区是指除重要养殖水域和保护渔民基本生活保障预留区所划定的上述水域、滩涂以外的,目前尚未得到开发利用的养殖水域、滩涂。
水产养殖开发区的规划,应主要依据自然条件、水文气候条件和生物资源状况等自然属性特点,对该区域的水域、滩涂进行分类规划,确定主要功能和发展重点。
对该区域的开发利用应优先考虑养殖渔民对养殖水域、滩涂的需求。
对其他方面的需求,采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5. 确定各养殖区范围和功能(养殖区功能的划分同已养区)
6、绘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图。
明确标出上述水域的范围和功能。
(三)功能重叠问题的处理
编制规划时,如功能区域内出现两个或多个功能间发生重叠的情况,应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a.一致性功能重叠的处理。
当各功能间在开发利用时不互相干扰,有时还有助于发挥综合效益,那么该区域为多功能并存。
b.不一致性功能重叠的处理。
当各功能间存在矛盾且不能兼容时,应确定主导功能,剔除与之不能兼容的功能,然后按
照重要程度确定其他功能的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