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宁人社发[2013]42号)宁乡县县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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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县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之外的县属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㈠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地方和部门责任,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㈢统筹事业单位人员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各事业单位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㈣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㈤以促进公益服务水平提高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单位和工作人员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县属其他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为确保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在实施绩效工资时,对未列入实施范围人员的工资待遇应作统筹考虑,妥善处理。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县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对资金来源不稳定或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予以取消,对资金来源稳定、合法、合规的项目统一归并纳入规范后津贴补贴。具体清理核查工作,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开展市属其他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长纪发〔2012〕13号)规定执行。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㈠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一般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特殊岗位按国家规定比例提高基本工资的部分)和清理核查后确定的津贴补贴构成。
㈡按照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与行政机关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平衡的原则,确定县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以下简称基准线)。实际操作中,根据上述原则并考虑单位人员
岗位等级结构因素,分别确定各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按其年人均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制定办法见本文“五、绩效工资分配”)除以0.7确定。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按相同岗位等级结构的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确定。
㈢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要综合考虑单位类别、工作性质、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和“限高、托低、稳中”的原则核定。在核定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县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同时综合考虑单位公益目标、发展指标的绩效完成情况,未达到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单位,要适当核减下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单位财力状况达不到我县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的按照低水平起步确定绩效工资总量。
㈣今后,在县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将结合改革进程,依据事业单位新的分类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核定和调控办法。
五、绩效工资分配
㈠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县域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履行等因素,一般在考核岗位职责完成情况的基础上按月发放,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其基础性绩效工
资应予以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对于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全额预算单位按70%掌握;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县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相同职务(岗位)等级人员执行同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具体标准暂按现行标准执行;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由单位参考县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各职务(岗位)等级差距自行确定。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用于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后,余下部分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㈡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单位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鼓励技术服务型单位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技术服务。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要以公益服务数量和质量为依据,一般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根据行业特点,可探索对单位绩效考核结果作进一步量化。
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
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㈢县属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㈣县属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统筹考虑确定。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单位规模、工作任务、职务(岗位)等级及岗位职责确定具体标准,由单位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主管部门在当年度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工作业绩和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确定等次,由单位确定发放形式。
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㈤其它情况的分配
1、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基本合格、不定等次人员绩效工资的分配。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是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次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60%发放;受行政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及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及不定等次人员,其绩效工资要相应扣减,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政策办理。其他原因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次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发放;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的,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次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