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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价格贵原因
药品费用上涨过快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
药品费用居高不下的原因是什么?医院、医药公司、药厂以及物价管理部门在药品价格形成过程中起了什么作用?现有药品利润分配的格局如何?如何控制药价?前不久,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大型专题调研,让我们看看有关专家的分析。
为什么说药品费用上涨过快
都说近来药品费用上涨过快,依据何在?且看统计数据:90年代以来,全国医疗药品消费总额以年均21.4%的速度增长。
其中,医疗机构处方用药和社会零售药品消费额年平均增长19.7%和41.1%,人均医疗药品消费水平年平均增长20%,卫生部门每门诊人次和每床日药品收费水平平均每年增长22.9%和25.2%。
我国医疗药品消费总额占卫生总费用比重达50%以上。
药品费用上涨过快,包含两个因素:其一,药品用量增加。
1990~1997年,全国药品用量增加了92%。
其二,药品价格上涨。
1990~1997年,药品价格增加了101%。
大量的调查研究证明,
药品费用上涨是药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定价等各个环节共同作用的结果。
这其中有合理的因素,如人口增加及其老龄化、疾病模式转变、医学科学进步和医疗消费水平提高等。
也有不合理因素,如药品使用不当、进口药贵重药使用过多等药品消费问题;有药品流通环节过多、过乱,造成流通费用过高、层层加价等流通问题;有药品生产过剩造成过度竞争、引发药品回扣等生产问题;还有药品定价不合理、甚至“虚高定价”等药品价格管理方面的问题。
医疗药品市场的特殊性.医疗药品市场具有其独特的经济规律。
在一般商品市场,根据价值规律,供大于求,就会形成买方市场,促使商品价格下跌,刺激消费拉动需求。
但在医疗药品市场,由于药品生产过程比较复杂,技术性较强,政府物价部门很难确切掌握各类药品的真实费用消耗,对药品的报批价格不能实施有效的监控,使生产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有机会将广告宣传费等名目繁多的促销费用计入成本,使药品名义成本高于真实生产成本,形成产品销售的让利空间。
更重要的是,在一般商品市场,消费者可以根据商品的价格、品牌、质量主动选择商品,并且可与供应商讨价还价。
而在药
品市场和医疗服务市场,真正的消费者———病人,一般只能通过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第三者——医院来完成药品消费,由医生建议和决定服药品种和剂量。
据初步估算,我国医疗机构处方用药占全国医疗药品消费总额的85%以上。
一般情况下,病人无法选择药品品种用量,也无法讨价还价,只能被动接受。
这样,从理论上讲,在医疗药品市场,医生应是消费者的代言人。
但是,在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长期不完善的情况下,随着财政补贴的逐年萎缩,劳务收费水平偏低,迫使医疗机构将其补偿重点放在药品加成收入上,多开药、开好药,增加药品的差价净收入。
这样,生产厂商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其产品的让利空间,使用不规范竞争行为,利用非法促销手段,与医疗机构联手拉动医疗药品费用迅速上涨。
于是,医疗药品市场的作用机制出现逆反现象,竞争的结果不是降低价格,而是使价格在竞争中越抬越高,高价格带来高回扣、高利润。
加上医药流通领域推波助澜,在消费者中存在的“高价药进口药疗效好”的传统观念和心理误区,以及公费劳保医疗享受者个人经济意识的淡漠,多方利益驱动的结果,必然是一浪高过一浪地把药品
费用推向持续上涨,居高不下。
供过于求导致混乱
从药品的生产情况看,近年来,我国医药行业飞速发展,医药工业产值从1985年的149.5亿元增长到1997年的1424亿元,制药企业从80年代的500多家增加到1996年的近6000家,三资药厂从100余家增加到1500余家。
在生产能力严重过剩的情况下,药厂便通过两种方法进行争:
一是“降价策略”。
通过更多地给医院和医药公司让利折扣,压价销售、甚至低于成本销售。
该类产品主要是仿制生产的普通药品,约占医院药品销售额的60%左右。
二是“提价策略”。
由于普通药品的降价空间有限,迫使许多厂家通过改变剂型、包装甚至商品名称等手段,将仿制的普通药品“包装”成三类、四类“新药”,
将所谓“新药”的价格定得大大高于生产成本,为进行高折扣的促销留下足够的空间。
据调查,许多合资药厂的药品以及国内药厂的“新药”价格是生产成本,1~10倍。
无论是“提价策略”还是“降价策略”,都是为了“多给折扣、多卖药、多赚钱”。
从药品的流通来看,国营药品批发主渠道功能萎缩,医药流通企业环节过多,导致管理费用上升,
层层加价。
允许企业直接向医院供药的政策以及合资药厂带头引进的以医院、医生为主要对象的“营销策略”,滋长了药厂给医院折扣和贿赂医生的“回扣风”,加剧了药厂间的恶性竞争和药品流通的混乱。
据调查,合资企业的推销人员占人员总数的30%~50%,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在27.5%~40.2%。
进口药、合资药和新药大都直销医院,有些占总销售额的70%~80%。
从药品的消费看,医院确实存在着不严格遵守医疗诊疗规范,以“多用药、用贵药”手段追求药品加成收入等问题。
有的医院管理人员甚至认为,
医药工业企业与经营企业之间分割的高额利润,是通过医疗服务得以最终实现的,因此医院有理由分享一部分利益,以补偿政府政策性投入的不足。
药品利润是如何分配的药品利润到底有多少?在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药品利润是如何分配的?让我们举两个例子详细算算。
调查显示,进口药品、合资企业生产的药品和
其他企业生产的三、四类新药,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具有相似的经营行为,存在着类似的问题。
近年来,这些药品的销售额已占城市医院药品销售额的40%。
在一些大城市的大医院,
进口药竟占50.05%,合资药占30%,普通药品只占20%以下。
据调查,进口药、合资药和新药是赚钱的品种,多数普通药品则是赔钱的品种,因此,我们分别选择××沙星注射液和青霉素针剂作为这两类药品的代表加以分析。
例1:××沙星注射液(规格:100mL×0.2g;单位:支),由物价部门认可的价格为:出厂价24.71元,批发价30.50元,零售价35.07元。
某省医药公司供应给医院的价格为25.00元,医药公司给医院的折扣率为18%。
而某医院从某制药厂直接进货,实际供应价仅为3.50元。
由例1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沙星的出厂价是实际供应价的7.06倍。
如果按照工业利润上限剔除药厂正常利润35%,且假设按供应价供货药厂不赢利,那么,出厂价-实际供应价-正常工业利润=虚高定价,本例虚高定价为:24.71
-3.50×(1+0.35)=19.99元,是实际供应价的5.7倍。
在××沙星的销售活动中可以看出,如果医院从医药公司进药,得到18%的折扣,其余绝大部分利益留在了药厂或转移到了医药公司和零售药店等药品流通企业;药厂和医药
公司为了促销,还通过给医院和医生折扣让利甚至回扣等手段,使一部分虚高定价的好处转移到医院和医生手中。
如果医院直接从药厂进药,虚高定价的好处大部分被医院得到了。
一般来说,进口药、合资药和国内药厂生产的畅销“新药”,给医院的折扣均在20%左右。
因此,药厂和医药公司是虚高定价的最大受益者。
例2:青霉素针剂(规格:160万i.u,单位:支),由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为:出厂价0.47元,批发价0.58元,零售价0.67元。
某省医药公司供应医院的价格为
0.42元,医药公司给医院的折扣率为27.6%。
青霉素是普通药品的代表,由于竞争激烈,药厂不仅低于出厂价销售,还往往低于成本价销售,其低于成本销售所损失的利润,流失在药品流通领域和医院。
为什么厂家能够而且愿意低于成本销售?因为
工业产品定价的最低水平是单位可变成本,也就是说,如果产品卖出去,能够补偿购买原材料的费用,能够为工人发工资,即使企业不赚钱,甚至不能收回机器、厂房的折旧,企业还要继续生产。
否则,企业就要倒闭,工人就要失业。
为了生存,药厂只能不惜赔本,低价销售。
这也导致许多国内企业效仿合资药厂,通过改变药品商品名、改变包装剂型或改变中成药的配方等方法,将一般的仿制普通药“开发”成“新药”,按照“新药”的方式即“高定价、高折扣”的促销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形成药品市场中“竞争导致价格越来越高”的奇特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一般商品的消费可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因此即使存在虚高定价,只要消费者愿意买,价钱高一些,他也接受了。
但由医生主导消费的药品则不同,存在于药品购销中的虚高定价和高额利润必然会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
由于医院是药品消费的最后环节,患者搞不清楚药
品利润的转移和分配情况,只能把强烈的不满和反感集中于医院身上,许多人甚至认为“吃药贵是医院滥收费造成的,医院是看病贵的罪魁祸
首”。
由此,医院分享了虚高定价的一部分好处,也为此付出了极为沉重的代价。
现行政策为什么难以控制药价
为了使国内虚高的药品价格降下来,使药价管理进入规范轨道,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以“顺加作价”为核心的管理办法,希望能够控制药品零售价格上涨幅度。
而药厂、药商和医院三方中的许多人都指出,“顺加作价”在设想上是好的,但在实际上很难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一些旧问题的依然存在和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正说明这一点。
从药品生产企业来看,新的作价办法要求药厂按照统一规定的销售利润率来制定价格,但少数新药和大量“换包装不换药”的“伪新药”,由于主管部门实际上难以真正按照研制、生产、销售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因而定价仍然普遍存在不合理现象。
有的企业把折扣、回扣、广告宣传及交际费等开支隐蔽地摊入成本,虚高定价的“水分”很难“挤干”。
由于成本核定仍普遍偏高,折扣、回扣和促销宣传自然有了可能的费用空间。
有业内人士反映,许多药品企业报价即使被物价局砍掉一半,企业
仍有一定的“回旋”余地。
企业药品定价有“不高白不高,高了好推销”的说法,而且这种虚高定价已成为一种风气。
即使有些国营药厂愿按真实成本定价,反而会陷入价低利薄的药品难卖出去的尴尬局面。
从药品公司来看,由于新的政策管不了药品出厂价的虚高定价,那么“顺加作价”必然也使批发、零售价格水涨船高。
据反映,全面负责某种药品在全国的推销工作的代理商,一般从厂家以出厂价的“ 40扣”(40%)拿货,除去正常的经营成本和应缴的各种税费外,再以折扣让利的方式转销或直销给医院。
经销商一般以“80扣”从药厂或代理商那里提货。
由于药品营销成为竞争的关键,而折扣让利又成为营销的“法宝”,“顺加作价”虽然限定折扣率,但“明扣”之外冒出“暗扣”,控制药价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有的经销商按规定的“95扣”开发票向医院收款,逃避物价检查,然后以其它名目繁多的形式,如代购设备、合资盖房、赞助科研、培训人员等,实际仍按原折扣率予以返还。
也有的以药品替代因降低折扣而少让的利润等等。
从医院来看,新的办法规定统一的15%的加成率,同原政策没有变化,高进高出,低进低出,医院
所用药品定价越高,实得加成收入金额也越大,因而并不能扭转原已存在的“多卖药,卖贵药”的倾向,并不有利于控制药品费用。
在操作上,同种药品由于进货渠道不同,或者进货时间差异,往往进价高低不同,乘以同一加成率,形成不同的零售价。
院内同药不同价,与其它医院、与零售药店之间同药不同价,造成药价更为混乱,患者指责医院,医务人员有口难辩,加剧医患矛盾。
另外,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则反映,新办法为了使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药品销售多得一点加成收入,城乡之间实行不同的加成率,造成城、乡同药不同价,收入不高的农民反而用贵药,不利于农村卫生事业和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还可能出现城市向农村
“倒药”的新问题。
总之,我国现行的药品定价办法与药价管理政策的确还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药品市场治乱要对症下药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药品市场存在市场缺陷,仅靠市场竞争机制难以降低药品价格、控制药品费用,还需要政府的适当介入和干预。
政府可以采用的调控手段包括: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药品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等法制管理
体系。
要从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等几方面进行药品市场的规范,严格控制药品生产,保证药品质量。
整顿药品流通领域的混乱现象,建立合理的药品定价政策。
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管理,采取政府宏观调控与企业自主定价相结合的原则,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控制药品零售价格。
改革医院补偿制度,改变“以药养医”的利益机制。
药品的使用是医疗服务过程的一部分,医药在技术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医生将承担患者用药的风险,对药品使用的全过程负责,医院也存在药事管理问题,这里责、权、利是完全统一的。
因此,应该探索如何切断医院与药品的利益机制,创造合理的竞争条件,而不是简单地将医药分离,切断医药的统一。
集中招标采购实践证明,在目前情况下,大力推行药品的集中招标采购,不失为降低药品销售价格,让患者从中获益的一个政策切入点与突破点。
集中采购是一种控制药品价格及药品费用、同时确保药品质量和持续供应的有效手段。
国外一些国家已经采取该项措施来控制药品价格。
例如,印度德里地方政府在1993年制定出了275种基本药品目录,由政府统一招标批量采购。
政府每年招标一次,每个药厂提交
招标药品的技术材料和最低报价,最后由药品采购委员会与3个价格最低的药厂签订合同,并以最低价格的药厂为标准。
采用药品招标采购结果使总药品价格降低30%,政府利用节省下来的费用再进一步采购药品,使药品的可及性有了提高。
新加坡允许药品市场定价,但对基本药品也采取集中招标采购的办法。
美国许多HMO组织也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购药品。
我国的一些省市也在积极试行药品的集中招标采购。
上海市组建了基本药品配销中心,为事业编制的非盈利性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能是进行药品的统一购销,通过有组织地招标和批量采购,降低药品的采购价格,杜绝药品回扣和假冒伪劣药品,保证药品质量。
河南省省直医疗单位也已经建立起了药品联合采购机制,实行药品联合采购五统一:
统一评价认证,
统一招标采购,
统一网上交易,
统一药品配送,
统一政策协调。
联合采购带来五个有利:
有利于规范购销活动,净化医药市场;有利于提高透明度,破除“黑箱交易”;有利于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有利于医院强化药剂管理,加快周转,减少库存;有利于巩固国有医药经营主渠道,支持民族医药业健康发展。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确实有许多优点,在我国也是可行的。
各地在努力探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实践中,应注意对其进行规范与引导。
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所属医院,建立综合的药品价格信息系统,规范药品联合采购手续,这样既有利于降低药品交易成本,也杜绝了药品采购中的不正之风。
也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引导医疗机构联合招标采购药品;有条件的医药公司也可以联合投标,或建立“配送中心”等,厂、商、医三方互相配合,控制药品成本,降低药品价格,让利于患者。
不论上述哪种形式,卫生行政部门都应坚持非盈利的原则,既不要对药品联合招标采购活动有过多的行政干预,也不要因招标采购而干预医疗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