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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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第一条 为保证人 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 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 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四方面内容: 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
2.去掉了“维护”行政机 关行使职权的职能;
3.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 行政职权。 4.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三、受案范围
• ㈢行政诉讼保护的权利范围不再局限于人 身权、财产权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三、受案范围
• ㈣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
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
• 几个问题:
•
⑴只能是行政附带审民事案件,不能民事附带审行政案件。
•
⑵一并审理民事案件,要求法院对相应的民事案件有管辖权。
•
⑶民事部分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部份适用行政诉讼法。
•
⑷当事人仅对民事部分上诉的,二审也应当由行政庭审庭审理。
如果当事人仅仅对一部分上诉,另一部份没有上诉的。另外没有上诉
的部分也不发生效力。
• ㈡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 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 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定义)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 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 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⑴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⑵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⑶其他行政协议。
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现状
• 2015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 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二 )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 3.明确对于移送的案件,受移送法院应当受理 ,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请上级法院指定
• 4.删除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 交下级法院审理的规定。
三、受案范围
• ㈠将旧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泉州市中级法院 陈鹏腾
序:行政诉讼法制定、实施和修改的背景及立法目的
• ㈠历史回顾: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出现 是必然的,也是幸远的。
• ㈡行政诉讼法实施25年的现状: • ㈢行政诉讼法修订的背景 • ㈣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立法宗旨)的修
改
• 新旧条文对比:
• (旧)第一条 为保证人 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 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 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三、受案范围
• ㈤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 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 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 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当 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 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提起行政诉讼 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
①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如 管辖制度);
②行政审判机制的改革(包 括立案登记制、诉讼类型化 、负责人出庭、一并解决民 事争议、诉讼终结制度、合 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审查 等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立案登记
•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 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 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 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方式的变化) •现状:走向另一个极端。
•需要解决的问题:
•1.立案登记并不等于立案不审查。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还是必须审查的, “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不仅仅是“本法四十九条规 定的起诉条件”; •2.滥诉问题。
二、管辖问题
• 1.增加跨区域管辖案件的规定;
存在问题:相对人不履行协议,行政主体的法律救济 途径问题;行政协议中仲裁、诉讼等条款约定的效力问题 ;合同外的第三人,能否作原告起诉?
• 行政协议的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问题
《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 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 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 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 ,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 期限的规定。
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 三个要件:
• 一是被诉的行政行为本身依据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国务院作出法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 二是法院已经开始在审查行政行为,案件针对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而不是规范性文件;
• 三是《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 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 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
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 2.将共同管辖情形下,由“最先收到起诉状法 院审理”调整为“最先立案法院审理”
•四方面内容: 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
2.去掉了“维护”行政机 关行使职权的职能;
3.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 行政职权。 4.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三、受案范围
• ㈢行政诉讼保护的权利范围不再局限于人 身权、财产权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三、受案范围
• ㈣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
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
• 几个问题:
•
⑴只能是行政附带审民事案件,不能民事附带审行政案件。
•
⑵一并审理民事案件,要求法院对相应的民事案件有管辖权。
•
⑶民事部分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部份适用行政诉讼法。
•
⑷当事人仅对民事部分上诉的,二审也应当由行政庭审庭审理。
如果当事人仅仅对一部分上诉,另一部份没有上诉的。另外没有上诉
的部分也不发生效力。
• ㈡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 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 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定义)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 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 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⑴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⑵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⑶其他行政协议。
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现状
• 2015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 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二 )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 3.明确对于移送的案件,受移送法院应当受理 ,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请上级法院指定
• 4.删除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 交下级法院审理的规定。
三、受案范围
• ㈠将旧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泉州市中级法院 陈鹏腾
序:行政诉讼法制定、实施和修改的背景及立法目的
• ㈠历史回顾: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出现 是必然的,也是幸远的。
• ㈡行政诉讼法实施25年的现状: • ㈢行政诉讼法修订的背景 • ㈣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立法宗旨)的修
改
• 新旧条文对比:
• (旧)第一条 为保证人 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 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 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三、受案范围
• ㈤一并解决民事争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 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 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 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当 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 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提起行政诉讼 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
①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如 管辖制度);
②行政审判机制的改革(包 括立案登记制、诉讼类型化 、负责人出庭、一并解决民 事争议、诉讼终结制度、合 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审查 等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立案登记
•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 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 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 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方式的变化) •现状:走向另一个极端。
•需要解决的问题:
•1.立案登记并不等于立案不审查。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还是必须审查的, “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不仅仅是“本法四十九条规 定的起诉条件”; •2.滥诉问题。
二、管辖问题
• 1.增加跨区域管辖案件的规定;
存在问题:相对人不履行协议,行政主体的法律救济 途径问题;行政协议中仲裁、诉讼等条款约定的效力问题 ;合同外的第三人,能否作原告起诉?
• 行政协议的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问题
《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 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 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 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 ,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 期限的规定。
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 三个要件:
• 一是被诉的行政行为本身依据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国务院作出法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 二是法院已经开始在审查行政行为,案件针对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而不是规范性文件;
• 三是《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 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 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
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 2.将共同管辖情形下,由“最先收到起诉状法 院审理”调整为“最先立案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