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云南省水利厅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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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水利厅

壹、执法依据

二、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壹)行政许可(共9项)

第壹项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壹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壹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壹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

主管机关。”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二项省管河道采砂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壹款“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壹)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之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三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且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

中。”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四条“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以及个体采矿,必须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制度,具体报批办法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内设机构(八)水土保持处(云南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拟定水土保持规划、措施且组织实施;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且监督实施,负责对生产和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拟定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计划和有关标准,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承办省水土保持委员会日常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厅水土保持处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四项取水许可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壹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且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可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且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壹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用水,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家庭生活和零星养殖畜禽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4)《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条“开采已探明的地热水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5)《云南省取水许可规定》第六条“下列取水经取水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和发放取水许可证:(壹)大型水库和大型水电站、火电厂的取水;(二)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三)地表水设计流量4立方米每秒之上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3万立方米之上的其他取水;(四)地下水日取水量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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